从伦理学角度看中国公民观_政治论文

从伦理学角度看中国公民观_政治论文

从伦理视野审视中国公民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中国公民论文,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民观是一个寻求政治正义的话题,它是阶级变革和政治正义观的现代演化模式,是平等的社会主体和政治组织以及社会权力机构之间在理性博弈中达成的实用性契约理念。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公民观在三种意义上发挥作用:1)把个人权利极端化。它是公民权利意识过度扩张的结果,从而引发削弱国家在公共政治中的权力的呼声。在西方现代政治理念中,这个问题转化为:国家应该以一种什么样的身份存在,故有“守夜人”之辩;2)公民积极自主且正义地参与政治生活。它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政治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当代形态,它保证公民在平等基础上有限度地介入国家政治生活,并参与决策和监督公共政治生活;3)公民对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的消极依附。公民企图把自己的权利全部委托给一个机构或一部分人群,而向往一劳永逸地享受民主政治的成果,对政治精英抱有极大的信任而不加监督地服从于他们。在这三种公民观中,我们自然能清楚地看出第二种公民观是最好的形式,要真正生活在这种公民观中,就既要对它有充分的认知,还要清楚如何完善这种公民观。

一 公民观的内涵

在笔者试图对公民伦理进行解读的过程中,碰到的第一困难是:什么是公民伦理观,而要回答什么是公民伦理观,就必须首先回答什么是公民观。亚里士多德认为:凡是有资格参与城邦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公民。可能恰恰是“资格”这个词汇使问题复杂化了,在雅典最兴盛的时候,有“资格”成为公民也就是2万人左右,而奴隶、外邦人和侨民则在12万人左右,足见“资格”限定之严厉。此后政治哲学的发展,其实就是一个公民权资格或公民身份(Citizenship)扩展过程,由公民资格概念反过来也可以看清楚谁是公民。“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身份的扩展是随着社会开放度提升和民主化运动而同步变化的,从早期仅仅是精英群体发展到工业化国家中的大部分人,再发展到目前的有国籍的自然人。

在一个现代的宪法民主制社会中,我们应该具有的公民观至少在权利和义务上包括以下基本变量,在权利方面:1)公民身份依托于宪法获得,从而要确保法律本位的权威意义,即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2)公民在法律身份上表现为非依附性;从而表现为;3)平等自主性;4)公民拥有必要的公共政治生活的介入手段,如选举权和被选择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5)保留私人生活和私人话语的非政治性氛围的扩张潜力,即必要之“私域”的存在和扩充;6)公民应是受过良好教育,且公民应该享有不受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而获得与他人同等的教育机会;7)公民之间在选择职业时,社会提供的机会应该是对每个人平等开放的,不应该受到地区性、民族性、宗教性和阶层性的歧视;也即是8)平等主体之间无阶级身份限制,尽量弱化阶层划分所造成的部分人群的话语缺失;即是说9)要保证公民主体的最广泛性,如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分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成分、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地等,都是中国公民,“国籍往往与公民资格同意”;10)我们不应该忽视在监狱里那些被改造群体的公民资格;11)主体群体是当下的成年公民,从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意义上来说,孩子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只是准公民或未来公民。

在义务方面表现为:1)公民有责任做到自律、守法、诚实和守诺;2)要有爱国主义精神、关心他人和弱势群体;3)避免仇视社会和情绪化,甚至采用极端手段报复社会,这是对社会公开的不正义行为;4)要尊重他人的表达权利,并避免武断;5)保持与政治的间距性和亲密性之间的适当张力;6)进而表现为介于“政治狂热”和“政治冷淡”的居间状态:“政治热忱”;7)在公共生活空间中具有公共理性和表达方式的合理性,如不能随便就以罢工、游行的过激的行为表达。即便是爱国行为,也要合理合法,遵循程序的正义;8)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交往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契约式的相互责任;9)公民的情感倾向表现为对陌生人的适度冷淡;10)对民族国家的忠诚,但绝对不是盲从,而是理性面对民族国家,而不是表现为极端民族主义;11)公民身份既不能表现为小团体主义,也不能表现为狭隘的集体主义;12)公民应该是被理解并尊重以上公共善(common good)的权利主体和道德主体。

依据以上公民观的内涵,笔者认为,公民观的基本类型大致有如下几种:1)依附型公民。这是一种非完全意义上的公民观,这种公民观还不具有现代意义的公民权利,而仅仅是名称上的公民观;2)极端自由主义公民观。这种公民观强调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即使是国家,如果没有获得个人的容许,也不可以侵犯个人的权利,从而如诺齐克般主张“弱国家”理论;3)自由保守主义公民观。这种观点以罗尔斯为代表,这种公民观看到了人的平等权利,“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但他也看到了国家在社会性公共资源的分配中需要发挥巨大的作用,尤其要兼顾那些最弱势的社会群体,所以主张在自由主义公民观下建立“自由且秩序良好的国家”,容许国家介入适度的再分配;4)社群主义公民观。这种公民观是对自由主义进行严厉批判的产物,沃尔泽(Michael Walzer)认为政治共同体可能是我们能够掌握共享意义的最密切的领域,“彼此间有某种特定承诺的男女组成的各有特色的、历史稳定的、继续存在的诸多共同体”中形成和发展的“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在这种共同体成员的共同参与过程中,他们通过实践确立了他们自己的制度和法律,从而达成社群能够共享的成果。它强调了社群和团体的意义,要求个人在权利上应该适度放弃;5)社会主义的自主平等型公民观。这是一种新兴的公民观,也是我国正在建设的公民观。它建基于良好的政治体制和最好的国体,它服务全体国民,是民主进步的产物。也正因为它是新兴事物,也就意味着是有待完善的公民观,且这种公民观与我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紧密相关。

二 中国公民观生成的阻力

社会主义自主平等型公民观是我们公民建设的核心内容。公民观作为一种政治的上层建筑,它是对应于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组成部分。故谈论公民观就必须涉及这种公民观下的经济基础和相关政治变量,以及它的文化生态环境。这些基本的变量至少应涉及到:政治上的宪政民主、平等氛围、自由空间、政治参与、政治动员、政治透明度、人员流动、政治开放度等;经济上的经济规模、生活状态(包括个人收入、闲暇时间、生存压力、生存环境)、经济生态环境;文化上的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如小农意识、家族意识、小集体主义、道德本位、狭隘责任观、人治与德治过剩)、文化观念变迁等一系列参数。具体说来,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合理的公民观培育存在着哪些阻力呢?

第一,尚需要完善的政治和尚不发达的经济方面的阻力。因为政治文明的建设与文化观念紧密相关,中国拥有最先进的政体和国体,在政治体制改革的道路上,我们正在平稳前进,在平等、自由、政治参与、政治透明等基本变量上正在长足进步,因此在政治上不存在阻力,故本文对此不做详细探讨。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并非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具有“正相关”趋势。历史唯物主义警醒我们:在具有一定的基本经济积累的基础上,经济发展的好坏在原则上不能决定公民观的生成模式,经济变量仅仅是一种外部性的条件,并非经济发展好了,公民的意识和政治生活就自然随着发展和提升。

第二,文化方面的阻力。中国传统文化在中国人的人格建构上的积极意义,本文暂不谈论,本文仅仅想就公民观的问题来谈谈传统政治理念和道德文化观对公民观念之生成上可能存在的消极因素。中国人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公”和“私”的界限不明确,梁漱溟先生认为是制度使然。这种公私不分主要表现在:1)利益界限上的朦胧性: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职员在单位用公家电话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2)万事万物,贵在“缘合”、“融会”、“汇通”。3)只要不是私人的,谁都有充分的理由占一份,因为这些都是公家的。4)狭隘的小农意识。5)在公共生活空间就自然要发生所谓的“公地悲剧”:每户人家一尘不染,而公共楼道肮脏不堪、公共走廊摆满杂物、臭鞋。6)家国同构,“国家”概念本身就体现了家与社稷之关系;自然也就体现出。7)治学、修身与治国同构。似乎在中西古代传统中,这一线路都很明显,古希腊有“知识即美德”的苏格拉底观,有哲学王治理国家之说,是因为哲学家能引导处于洞穴中的普通人走向“善型”,把求知等同于修身和治国。8)家族同构而后有“父母官”和“老爷”之称呼。9)既然是“父母官”,那当然也就不需要监督,因为哪里有父母对子女不好的呢?于是做“子女”的把全部信任和权利毫无保留地给了父母官,一切以他们觉得“合适”为宜。10)帝制服饰图腾化,从而加剧了对帝王的膜拜与崇敬,近年帝王戏的火爆,足以看到这种文化的影响力。没有平等对话的渠道,公民身份也就不可能养成。

三 公民观决定了公民教育观

我们说公民观在制度上具有先进性,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公民意识就是先进的,相反,我们的公民意识是比较落后的。尽管我们已经告别“臣民时代”半个多世纪,我们的公德意识和公民意识依然淡漠。如何进行公民观的培养,这是目前中国公民教育需要解决的问题。当代中国的公民教育观念应该区别于传统的美德教育模式,围绕着公民教育的核心范畴是责任和契约平等观。其主要内容包括:1)公共的政治责任教育,如对民族国家的责任、对公共政治生活的参与和监督;2)公民技能的培养。公共政治生活,需要最基本的交往技能,“交往、组织等诸如此类的能力,在政治参与活动中,有助于公民更有效地使用他或她的时间和努力,那些缺乏这些基本技能的政治参与者就需要更多的投入。例如,一个不善于交流的人会发现让一个地方官员理解他或她的问题或意见是非常困难的。”3)文化教育。文化程度直接能影响到公民的闲暇生活质量和闲暇时间的多寡,缺乏知识意味着缺少很多相关的内容和信息,参与政治的热情就自然受到影响;4)政治知识教育。政治知识教育本质上是要实现在三个目标上的“去蔽”:第一,公民对政治参与方式和途径的“去蔽”,使他们熟知选举法、游行示威法,了解信访的制度,懂得如何参与或组织社会性团体等等;第二,使政治知识内化进公共管理者的管理理念中,达到知行合一,实现政治行为和管理的根本性“去蔽”,从而在管理者中确立“法由民所立”、“民为政之本”,故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第三,这两个方面具备一定规模后,政治的“敞开”和透明就成了必然;5)团结、协作和信任教育。公民之间如果没有基本的信任,那自然就无须谈团结和协作。信任包括五部分:公民对公民的信任、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信任、管理者对管理者的信任、公共管理者对普通公民的信任、普通公民对公共管理者的信任。最基本的当然就是公民对公民的信任,其它四个是它的具体化形式。而其中最难实现的是公共管理者对公民的信任,在我们的管理者思想中可能还存在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残余,他们怀疑普通公民的能力,甚至试图蒙蔽公民,这种思想如果不彻底铲除,管理者对普通公民的信任形态就不可能建立。反过来说,如果公民被少数不善的管理者愚弄,他们也就会表现出政治冷淡,从而也就对管理者失去信任;6)公民的道德教育。在道德教育上尤其要主要挖掘传统文化资源,我们在前面分析传统文化中“公私不分”的观念,并不是对传统文化的否定,相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仪”、“仁爱”、“慎独”等资源必须很好地利用,从这些资源中开新出公民伦理的现代性;7)平等观教育。因这一点在笔者的其他相关的文章有较多论述,这里就不予展开。

当然,公民观的养成修炼需要假以时日,当下中国在完善这些相关变量时,还应该注意到:1)公民观的养成不是短期能奏效的。既然在文化上有很多消极影响,那么我们就必须面对这个事实,在公民意识和公民观念的教育上将是一个社会性的长期而艰巨的工程;2)应该避免极端自由主义的狂想式的公民观。要与中国的现实紧密结合,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政治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个合理的社会意识形态,不可能是个人主义获得胜利的战场,极端化的个人自由是对良好社会制度的对抗;3)所有公民观都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更是需要建设和发展的,没有一劳永逸的公民观,更没有一劳永逸的公民意识,公民观教育的基本内容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和补充的;4)在公民观教育上应该保持公民相互间的适度距离和适度冷淡。公共管理者就是“公务员”,与“父母身份”无涉。如果说“同志”是对陌生交往者的称呼,并且是具有平等的责任意识和共同使命的称呼;那么“父母官”就是一种模糊私人家庭生活和公共生活边界的称呼,是把家庭道德社会化或者公共道德私人化的结果,不管是从私人道德向公共道德还是从家庭道德向公共道德过渡,这行为本身就是以一种权利僭越另一种权利。它消弭了私人事务和公共事务的边界,看似公共治理有很好的觉悟,有时反而走向了反面,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一旦被社会化,可能会以一种家庭霸权的方式在公共生活空间中盛行,从而使行为失去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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