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产权理论概述_产权理论论文

马克思产权理论概述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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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那么,我国的产权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能否从马克思的理论分析中获得教益?这就必然涉及到马克思有否产权理论的问题。应当承认,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没有直接出现“产权”这样的概念,起码在我们的中文译文中没有对有关用语进行这样的对译。但是,这并非马克思就没有产权理论。尽管西方现代经济学中的产权学派和我国一些研究产权理论的学者,对产权定义做了多种不尽相同的规定,但都没有否定所谓产权就是财产权利,而产权理论就是研究财产权利的。就研究分析财产权利而论,马克思的理论中有着丰富的内容。

一、产权的规定和本质

任何一种产权理论,不管是否直接对财产权利这一概念作出定义,在实际上都有其自己的规定。马克思在分析财产权利的产生时指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1页)这里的“财产”, 显然不纯粹是指独立于作为主体的人之外的单纯的物,而是指的在人同财产之间的财产权利或财产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财产权利最基本的涵义,是表明作为财产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财产所拥有的归属于自身而排他的关系或权利。主体对客体的这种排他性的归属权利并非简单地只是一种主体的意志关系,而首先是一种经济关系、一种经济权利。马克思说:“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同上书,第493页。) 正是由于财产权利是一种经济关系, 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的经济事实, 财产的主体才会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对一定财产具有归属感或排他性的意志关系,进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一定的方式维护和实现财产权利。

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中,或在一定社会的特定经济条件下,产权即主体对财产客体的权利,是依靠习惯或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行为方式所维护和实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或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一定的财产权利会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上升为法权,成为产权的法律硬化形式。对此,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09页)不仅如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新的财产权利或财产关系时,总会要求法律以一定的法权形式予以承认,而不是相反,“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72页)这里有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需要强调,即财产权利本身是一种客观的经济性权利或经济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当这种客观的经济性权利或经济关系获得一定的认可和规范时,就取得了法权的形式,成为具有法律界定的财产权利或财产关系,法权属于上层建筑,是以客观存在的作为经济关系的财产权利或产权为基础的。当产权获得了法权的形式以后,通过一定法律对权利的界定、保护和调整,可以使经济活动中的财产权利明晰化、规范化。但是,绝不能因为客观的财产权利获得法权的形式,就否定财产权利本身是经济性的权利或客观的经济关系。有的学者只看到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财产权利往往是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保护的,因而就简单地只把产权作为法权,把产权仅仅视为一种法律安排。如美国经济学家尼科尔森把产权定义为:“产权是所有权和所有者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安排。”(转引自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 期》)我国一些关于产权问题的论著也经常说,产权是指通过法律界定和维护的人们对财产的权利。严格地说,这种观点是具有片面性的,容易导致否认产权作为经济性权利或经济关系的客观性,进而会混淆或颠倒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组成部分的产权和作为其法律硬化形式的法权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论述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时指出:“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 页)这就是说,如果否定了财产权利本身是一种经济性权利、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而把产权仅仅看作是财产主体对财产任意支配和处分的纯粹意志和抽象的法律规定,那么这种产权由于缺乏客观的经济基础而非现实产权,这种法律幻想或虚构的产权是毫无意义和用处的。马克思的这种思想,在《资本论》中分析商品交换过程时,用极为明确的语言做了归纳性的表述。他说,对于商品交换者双方而言,“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资本论》第1 卷第102页)

产权作为主体对财产客体的归属性、排他性经济权利,绝非仅仅表现人与物或财产的关系,而是通过主体对财产的一定权利而实际上体现着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人和人的关系。马克思在评述蒲鲁东关于私有财产占有的观点时指出:“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2 页)马克思还明确地指出:“私有财产的关系是劳动、资本以及二者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10页)产权之所以作为经济性权利体现人与人的关系, 归根到底是因为一定的财产权利是由一定的所有制决定的,不能离开所有制来孤立地、抽象地考察财产权利。如果“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即是说,如果脱离了社会生产关系、所有制和所有权、财产权利之间的内在联系,就会滑向形而上学的或法学幻想虚构的所有权、财产权利。这里,马克思实际上已经揭示了一定的产权由一定的所有制关系、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本质属性。在以这样的观点考察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过程中的产权时,马克思指出:“为了把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表述为所有权的关系或规律,我们只需要把双方在价值增殖过程中的关系表述为占有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68 页)马克思在这里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中,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之所以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所有权规律,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占有形式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可见,正是一定的所有制,决定着一定的作为经济性权利的财产权利,进而制约着其作为法权的法律形式。在马克思看来,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产权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处在一个不断更新、不断变化的发展过程中。马克思认为,财产具有某种历史并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产权本身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变换,这又是由所有制的发展变化决定的。归根结底,产权、所有制关系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只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相应的所有制及其财产权利才会形成。

总而言之,马克思认为,产权首先是财产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排他性、归属性关系或权利,实质上体现着人们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产权本身是一种客观性的经济权利或经济关系,但其获得法律认可和规范时就取得了法权的形式,前者决定后者;产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和更新。

二、产权的权能

产权的权能是指完整的产权中所包括的各种具体的权项及其功能。马克思没有把产权看作是一项单一的权项或仅仅等同于所有权,而是认为产权是包括所有权在内、并在所有权基础上分解而成的一组权项的总和。因此,马克思不仅详细研究了所有权,而且对产权的其他各种具体权项也做了分析。

马克思在分析原始公社的土地所有制时,曾把原始共同体的土地财产权利分解为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权和土地的实际使用即土地使用权。类似的分析也见诸于马克思对封建社会土地国有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论述。在对前资本主义高利贷榨取小生产者剩余劳动的特征进行分析时,马克思提及了生产者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特别是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详细研究了资本运动过程中的各项权能,按马克思的话来说,有“资本的所有权”、“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资本支配权即“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从而别人的劳动的权利”、资本“对企业主收入的要求权”、资本的经营管理权即“管理劳动”或“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及“监督和指挥的劳动”,等等。

在马克思对产权权能的分析中,产权的基本权项有四项,即所有权、支配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主体把财产、资本或生产资料当作归属于自己并排斥他人的产权权项,恩格斯曾指出:“垄断就是财产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13页)所有权的归属性不仅意味着主体对一定量财产的拥有,而且意味着归属于主体自身的财产在运行中要为主体带来收益,因此,所有权往往和收益权或剩余索取权联系在一起,如土地所有权和地租、借贷资本所有权和利息。所有权的排他性意味着不能有两个独立的主体同时对同一财产拥有所有权,进而为所有者在一定界限内自由行使各项权能提供了前提。所有权还表明,财产主体可以让渡产权的各项权能,如借贷资本家让渡资本支配权,甚至可以让渡所有权本身,如出售生产资料、卖出股票等。所有权是其他各项产权权能形成的基础,对其他各项权能的性质和行使状况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

2.支配权。支配权是指实际运营财产、资本或一定量价值而进行生产和市场交易活动的产权权项,拥有支配权,就是取得了运用一定量财产或资本生产利润或剩余价值的能力。马克思在分析借贷资本在其所有者和产业资本之间的运动时指出:“货币资本家在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移交给产业资本家的时间内,就把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资本论》第3卷第393页)所有权主体当然可以行使支配权,也可以让渡支配权。但这种让渡既要不损害所有权,即获得支配权的主体对所有权主体要承担财产责任,要负保值或还本的责任;同时还必须满足所有权主体的收益要求,保证其剩余索取权的实现。马克思不但用“借入资本的所有权”(《资本论》第3卷第436页)、“经济上的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11页)来揭示资本支配权的内容, 而且直接使用了“资本的支配权”(《资本论》第3卷第393页)、“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从而别人的劳动的权利”(同上书,第496页)这样的确定表述。

3.管理权。管理权是在支配权所予其限定的界限内对运营一定量财产、资本或价值所从事的生产或市场活动进行具体组织管理的产权权项,管理权直接受到支配权的制约。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及其金融信用制度的发展,管理权愈益从支配权中分离出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指出了这种趋势,并多处论述了管理权及其同资本所有权、支配权的分离。

4.收益权。收益权是要求获得财产、资本或价值运营所带来的剩余或收益的一定份额的产权权项。收益权可以来自于所有权,但并非只限于所有权,也可以基于支配权或管理权而形成。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借贷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利息是资本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地租则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但职能资本家的剩余索取权直接的不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是来自其对借入资本的支配权。马克思指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不是从他对资本的所有权中,而是从资本同它只是作为无所作为的所有权而存在的规定性相对立的职能中,得出他对企业主收入的要求权,从而得出企业主收入本身。”(同上书,第426页)为要实现收益权, 所有者或支配者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权能行使行为,对资产价值的运营和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形成所有权对支配权和管理权、支配权对管理权的约束。

马克思在对产权权能的分析中还谈到占有权。当财产客体是使用价值时,占有权表现为占有者运用所占有的资产进行生产活动,实际的意义和支配权是相同的。而当财产客体表现为价值形态时,直接发生的是对财产价值的支配权,占有权就表现为支配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职能资本家对借入资本的支配也称为占有,他说:“作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具有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利润的使用价值;它在运动中……暂时由它的所有者占有变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占有”。(同上书,第384页)至于使用权,如果是指具体劳动过程的实现, 对于产权权能的分析无甚直接的意义。因为产权权能的行使必须体现权能主体的意志,而具体劳动过程中体现的行为意志是占有权或支配权主体的。如果使用权是指运营财产对价值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是统含在占有权或支配权之中的,马克思就把职能资本家称为“资本的使用者”。(同上书,第421页)

可以看出,马克思不仅从使用价值形式上考察了产权的权项,而且主要的从价值形式上分析了产权的权项。在商品经济中,和生产的社会化及市场化程度相适应,产权权项划分为所有权、支配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使产权运动广泛地采取价值形式,从而使产权运动方式更符合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关系对财产权利的要求,为使产权权能行使形成社会分工提供了前提。

三、产权的权能结构

产权的权能结构,是指构成产权总体的不同权项的状况及其组合分离方式。由于马克思把产权看作是一组权利的结合,因而必然要研究不同权项的组合分离状况即产权的权能结构。归纳马克思的分析,主要有三类权能构成状况。

第一类是各项权能统一于一个主体,即各项权能都属于所有者,其典型的形式是个体劳动者如独立的农民或小手工业者用自己的土地和生产资料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财产所有权、占有权或支配权、管理权和收益权都归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本身。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土地所有者兼农业资本家用自有土地经营农场,职能资本家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流通活动并直接进行监督管理,也都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人业主制。其特点是产权的各项权能结合为一个整体,在实际上既无必要把各项权能进行析解,也不可能发生各权项之间的关系;同时,产权主体拥有完全的产品所有权,因而要求获得全部生产剩余。马克思对这种一切产权权项都集中在企业主手中而形成“资本专制”的权能结构,做了精彩的描述。他说:“资本家之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资本论》第1 卷第369页)

第二类是各项权能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即有关权项相互分离,为不同的主体所行使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类产权权能结构日益成为普遍的形式。马克思大致分析了四种情况。

(1)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支配、使用)的分离, 典型的形式是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土地经营者是非所有者,但实际占有土地进行经营并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马克思说:“正如土地的资本主义耕种要以执行职能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作为前提一样,这种耕种通常也排除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显然,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纯粹是偶然的情况。”这种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就是“资本和土地的分离、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分离”。(《资本论》第3 卷第847页)马克思还说:“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 货币地租(只是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同上书,第904页)

(2)资本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含管理权)的分离。 借贷资本家为获取利息而把资本贷放给职能资本家时,就把资本的支配权让渡出去了。借贷资本家处在生产过程以外,拥有资本所有权,是“资本的单纯所有者”;而职能资本家处在生产过程以内,拥有资本支配权,是“资本的使用者”。(同上书,第421页)在借贷期内, 借贷资本家和资本的现实运动本身无关,即资本所有者放弃了对贷出资本的现实支配权,而只是收取利息,但所有权并未失去;同时,资本所有者还可以通过选择贷方、追加或停止贷款等方式向资本的支配者实施债权约束。

马克思研究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及相应地在股份公司发展中产权权能的分离状况时,又指出了产权权能分离的两种情况。

(3)资本的所有权、支配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马克思考察资本职能与管理、监督职能的分离时,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同上书,第435页)即是说,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管理权作为独立的产权权项分离出来了。马克思进一步说:“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同上书,第436 页)借入资本的所有权显然是指对借入资本的支配权,支配权能的独立意味着已和自有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在此前提下,管理劳动的职能即管理权同借入资本的所有权即支配权再分离,就形成了所有权、支配权和管理权的三项权能相互分离而分属于三个不同的主体。

(4)资本的所有权、支配权统一于一个主体而和管理权分离。 马克思详细论述了这种情况:“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因此,即使后者所得到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也就是包括全部利润……,这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而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象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同上书,第493—494页)这里讲管理权分离出来的是明显的,而资本所有者得到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意味着这里的资本所有者既是自有资本的所有者,因而拥有资本所有权获取利息,同时又是资本使用者或支配者,因而拥有资本支配权获取企业主收入,资本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统一于资本所有者,但资本的经营管理权则由单纯的经理作为资本的管理人而行使。这种情况和一些中小型股份公司的产权权能分离状况也是相符合的。

马克思对权能分离各种具体形态的分析,对于我们研究分析市场经济中的产权权能结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种不同权项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权能结构类型,其特点是有关权项的分离总是通过某种具体的交易方式如租赁、借贷、委托代理等形成的,又通过这种方式使不同的主体相联系;不过,不同的权能主体都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在所取得权能的界区内,可以独立行使相应的权利;同时,不同的权能主体都有其特殊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并总是取得相应的经济形式,如地租、利息、企业主收入、经理工资等。

第三类是以集合形式存在的主体和其不同部分共享与分享相应的产权权项,即以集合形式存在的主体拥有所有权,而构成这个主体的成员或部分则拥有占有权或支配权。对于这种产权结构,马克思主要分析的是原始公有制。在考察古代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时,马克思研究了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公社为所有者而拥有所有权,个人实际占有土地而拥有占有权。马克思说:“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81页)还有一种情况, 就是由许多公社(小共同体)组成的总和统一体(大共同体)是所有者而拥有所有权,作为小共同体的公社则是占有者而拥有占有权。马克思就此指出:“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同上书,第473页)从马克思的分析中, 还可以看到这种产权权能结构的特点,即:(1)所有权主体不是孤立的个人, 而是以集合形式存在的共同体,这表现了产权的公有或共有性。(2 )个人或部分成员只能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成为所有者的构成部分,进而才有可能作为占有者而行使占有权或支配权。马克思说:“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同上书,第472 页)这说明原始公社的公有或共有的财产所有权,是共同成员的不可分割的产权权项。马克思还说:“这种把土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来看待的关系……,直接要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要以他作为部落等等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媒介。”“他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要以他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为媒介”。(同上书,第483、484页)也就是说,只有在个人作为共同体所有者成员的前提下,才可以个体占有土地支配或使用。(3)在财产公有制的基础上,以公共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为前提,可以有多种权能结构。马克思强调说:“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即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同上书,第472—473页)这实际上说明,在公有制及其所有权公有的基础上,产权的权能结构可以是十分不同的,可以存在公共占有,也可以存在个人占有。

马克思还谈到财产国有基础上产权权能的分离,他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资本论》第3卷第891页)马克思这里说明,当土地归国家所有时(当然,这里指的是封建国家),不存在个体的私人所有权,但占有权、使用权可以分离出去,因而存在私人个体的或共同的占有权与使用权。

从本节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对产权权能结构的分析是极其丰富的,特别是深刻揭示了商品经济中不同产权权能结构的分离组合状况,同时还涉及到了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权能结构,为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产权权能结构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点。

四、产权在商品经济中的地位、性质和功能

马克思关于产权规定、产权权能和产权结构的分析,许多都是和商品经济有关的。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对商品经济中的产权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

马克思认为,商品货币关系之所以发生,一方面在于社会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不同生产者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的关系,另一方面则在于一定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不同交换主体的彼此独立的财产权利。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必须通过其监护人即商品所有者的意志行为来进行,而这种意志行为的前提就是对所交换商品的所有权。他说:“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流通过程,就会看到,它的前提是交换者表现为交换价值的所有者,即物化在使用价值中的劳动时间量的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63 页)“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每个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161页)马克思的分析说明, 产权关系是商品交换关系赖以发生的前提,商品交换的当事人只有彼此承认对方的财产权利,才有可能发生交换行为。不过,这种产权并不只限于私有产权。马克思曾讲到:“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资本论》第1卷第106页)再考虑到商品经济在当代发展的现实,因而作为商品交换前提的产权,可以是私有产权,也可以是公有产权,但必须是明确而独立的,交换双方彼此承认。此其一。其二,之所以必须有明确、相互独立的产权为交换的前提,是因为这种产权保证了在交换中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能够使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得以完成,依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完成交换过程。如果没有“在交换之前就存在的商品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62页),没有确定独立而明确的产权,交换行为的发生和交换过程的完成是极为困难的,即使出现,也可能是违背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其三,进而可以推出,由于明确、独立的产权保障了商品交换得以在当事人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这就保证了在供求关系波动和市场竞争中形成市场价格,使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得以发挥。

马克思还认为,和商品经济相适应的那种明确、独立的产权,在性质上应该是纯粹经济性质的财产权利。马克思曾经分析了前资本主义经济中产权的特点,这种产权不管是各种形式的私有产权,还是国有产权,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但都不是纯经济性质的,而是同时具有其它各种政治的和社会的因素,因而也就有了非经济的或超经济的属性。马克思指出:“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资本论》第3卷第890—891页)显然,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与国家政权融在一起,超经济强制及其依附关系普遍存在,财产权利处于附属地位,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财产的运动难以首先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由于超经济强制及其依附关系排斥商品关系,因而虽然存在私有制和社会分工,虽然也有商品生产和交换,但整个社会不可能发生普遍的市场交换关系,社会经济类型不可能是较为完全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

商品经济所要求的是纯粹经济性质的财产权利,是不掺杂特权、超经济强制及依附关系的财产权利,因而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必须首先以平等自由的财产权利取代以超经济、非经济强制为特征的财产权利。这个变化过程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形成时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结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上完全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这样,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因为它摆脱了它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同上书,第696 —697页)正是在自由平等的、纯经济性质的财产权利确定的前提下, 商品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并以市场经济的形态成为人们经济活动的普遍联系方式。这是因为,商品交换中的物与物的易位,实则是物的产权的转移或让渡,如果没有纯经济性质的产权,自由平等的产权让渡及相应的商品易位就是困难的或不可实现的,商品交换和市场关系的发展必然是局部的、缓慢的。

马克思也在许多地方实际上论述了产权在商品经济中的功能,这里列举三个方面:第一,产权的激励功能。任何经济主体有了明确、独立的产权,就会产生其行为的收益预期,形成利益刺激,这就是产权的激励功能。马克思分析货币转化为资本时谈到资本家的行为动机,他说:“这种流通的客观内容——价值增殖——是他的主观目的;只有在越来越多地占有抽象财富成为他的活动的唯一动机时,他才作为资本家或作为人格化的、有意志和有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资本论》第1 卷第174页)正是以对资本的产权为基础, 资本家才作为人格化的资本去执行职能,无休止地去追求剩余价值。在资本产权分解为资本所有权和支配权、产权主体分解为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能有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这样不同的预期收益,对借贷资本家监督职能资本家的经营以保障利息的获得,对职能资本家提高经营绩效以获得企业主收入,显然产生着稳定而长久的激励作用。

第二,产权的约束功能。任何产权或产权权项的作用空间都有一定界区,其所预期收益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决定了一定的产权主体只能在这样的界区和限度内行使权利并获取利益,这就是产权的约束功能,马克思指出:“使用和滥用的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编者注释道,这是指任意支配事物的权利)就一方面表明私有制已经完全不依赖于共同体,另一方面表明了一个幻想,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是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的。实际上滥用这个概念对于所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如果他不希望他的财产即他的滥用的权利转入他人之手的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1—72 页)这说明,产权表面上是个人意志对财产或对物的任意支配,但实际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这种任意支配财产的权利是有明确的经济边界的,产权主体必须把自己的意志行为约束在权利边界以内。如果越权、侵权,就会付出代价,甚至会失去自己的产权。

第三,产权对维护企业内部权威关系的保障功能。在商品经济中,企业对外要以一定的产权为基础进行平等竞争和自主交换,内部则要在一定的权威关系下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这种权威关系的建立和形成,是以一定的产权为保障的。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企业运行时指出,先有权利平等的劳动力的买卖过程,然后才使得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绝对服从资本家的意志;在分析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的关系时指出,先有资本支配权的让渡,然后才是职能资本家获得指挥、管理企业的权威。马克思的分析是要揭露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所创造剩余价值的这样一种实质,但也使人们可以看到,商品经济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权威关系,是以一定的产权为保障的。

上述分析说明,在马克思看来,产权在商品经济中有重要地位,明确、独立的产权是商品交换和市场关系普遍生成、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从性质上看,和商品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产权,是纯粹经济性质的产权;在商品经济运行中,产权具有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维护企业内部权威关系的保障功能等。

综之,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不仅是丰富的,而且是深刻的、系统的,对于我们今天研究当代的产权学说,建立和形成科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同时,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产权改革,也有着多方面的、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产权改革性质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坚持公有制与产权改革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把握我国产权改革的基本要求,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权的重要地位,有助于我们在改革中进行国有企业产权权能结构的选择并在产权改革中强化产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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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产权理论概述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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