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变化_劳务发票论文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变化_劳务发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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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新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新办法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的基础上对相应的税收管理给予了进一步的完善,新办法的规定更符合油气田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也使纳税人更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有六项变化:

一、油气田企业范围进一步拓宽

近年来油气田企业普遍实施了大规模重组改制,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规定重组改制企业必须有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规定,这样,油气田企业不用向重组改制企业注入保持“参股、控股”地位的相应规模资产,就能享有油气田企业资格。这项改变原有的油气田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不必分散相应规模的资金,可以更好地从事主业经营,产权清晰,有利于集团化、专业化。

另外,新办法将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也认定为油气田企业。

新办法扩大了油气田企业认定范围,使重组改制企业在参与油气田生产劳务过程中,从事相同劳务不再因股权不同缴纳不同的税种。非“参股、控股”企业被认定油气田企业以后,提供生产性劳务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接受劳务企业可以抵扣,更有利于进一步开展生产经营。

二、取消了不得抵扣固定资产目录

旧办法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形式明确了不能抵扣的购进固定资产范围。新办法随着增值税的转型,取消了该固定资产目录,扩大了油气田企业的抵扣范围,原目录列举的近百项固定资产也允许抵扣。

油气田企业规定的不得抵扣的建造建筑物的购进是指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与生产有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则可以抵扣,这也是行业特例。与其他企业相比,油气田企业的固定资产更为广泛,扩大到了生产性房屋、建筑物,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油气田企业税负。

三、扩大了生产性劳务范围

新办法对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进一步扩大,在《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中,将采油、采气作为单项进行了标注,同时补充了供热、防腐、技术服务、监督、监理、安全、异体监护、数据处理等生产性劳务范畴。

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的变化,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应纳税项目,在发生有关业务时及时索取和开具增值税相应的专用发票,注意保持税负的均衡。

四、跨区生产性劳务税预征率从6%降为3%

旧办法规定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规定,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新办法则规定,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从实务操作分析,油气田企业总机构才是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主体,直接开展跨区劳务的单位只是其下属的作业队或施工队,提供劳务也往往是短期临时性,一般不可能成立分(子)公司。但在以往实务中,如果感到外出劳务税负6%过重的话,要减轻外出劳务税负,就要成立考虑分(子)公司。这给外出劳务带来不必要的手续及程序上的麻烦。

新办法从便利纳税人着眼,不再考虑设立分(子)公司因素,一律按3%税率征收,不必再从税负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分(子)公司,原有已设立的分(子)公司也可考虑是否留存或注销。

五、增值税款分配变更为油气田企业自行计算

新办法改变了原规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的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新办法取消了原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税款分配占主导地位的规定,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税务机关也有了话语权,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应及时关注商议结果。新办法改变了原来由税务机关分配税款变更为油气田企业总机构计算汇总并分配税款,但是具体分配数额要依照省级税务部门商定的计算办法,而不能由企业自定。

六、合同和发票明确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关键因素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出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这里需要注意:一是只要开具了发票,就一定要确认纳税义务,而不用考虑其他因素;二是只要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无论实际到期是否收到款项,都要确认纳税义务;三是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为收款当天,而不是劳务完成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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