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务法治_金融论文

论财务法治_金融论文

论金融法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党和政府治国的根本方略。依法治理金融,实现我国金融运行、金融管理的法治化,无疑是这一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了顺利推进我国金融运行、金融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必须充分认识金融法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深入研讨金融法治的重要价值与时代意义,必将对推进和实现我国的金融法制产生十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一、金融法治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各个国家的发展都是沿着从人治走向法治,从身份社会走向契约社会这样的轨迹运行的。当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尤其是21世纪以后,实现社会与经济的法治,自然也就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谋求现代化的国家的必然选择。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运转、市场经济的调控以及金融市场的运作,都已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法律架构和完善的法律机制。中外社会、经济、金融发展的大量事实充分证明,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在这样一个法治社会与法治经济时代,唯有那些严格实行法治的国家和地区,方有可能实现经济、金融与社会的良性发展。反之,则必然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在经历了长期的人治,特别是经历了十年文革的腥风血雨之后,终于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毅然果断地选择了法治。首先是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建国伊始,便立即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并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随后又于1954年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初步形成和确立了我国依宪法治国的宪政思想。其次,在经历了长期的文革动乱之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拨乱反正,迅速确立了以恢复秩序,发展经济为内容的民主法制建设方针,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从而引导中国巨轮成功地驶入了现代法治的正确轨道。此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则进一步审时度势,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根本治国方略”,并将此“治国方略”正式载入了我国的宪法。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实现金融法治,自然也就成为我国金融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自1995年开始,我国明显加快了金融法制建设的步伐。是年,我国首先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结束了中国自古以来没有金融法律的历史,从此揭开了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帷幕。紧接着,我国又相继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决定》等5部重要的金融法律。 上述“五法一决定”的颁布实施,都发生在1995年,所以,1995年堪称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金融立法年。随后,我国立法机关又于1997年重新修订了《刑法》,形成了我国的金融刑法体系;1999年,又制定了《证券法》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及《刑法修正案》。为了配合上述金融法律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制定和重新修订了一百多部金融行政规章。为确保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严惩金融违法行为,国务院还于1999年2 月颁布实施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仅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我国已初步完成了金融运行的法律架构。与此同时,金融执法、司法工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金融守法状况也有了某种程度的改善。总之,金融法治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的、合理的选择。

二、金融法治是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经济与金融全球化已实属必然。在经济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条件下,金融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邓小平同志关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著名论断,正是对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高度概括。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金融地位和作用的提高,金融风险也正在不断地积累。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社会正在走近一个“核金融”时代,所谓“核金融”时代,是指在当代社会,金融工具已经发展到有如核武器能量式的层次,具有毁灭性的杀伤力。例如,1997年3月, 美国华尔街“金融大鳄”索罗斯利用其对冲基金这一金融工具开始狙击泰铢,从而引发了一场长达两年半之久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致使该地区的经济至少倒退了10—15年,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比当年“二战”时期美国向日本广岛投放原子弹所造成的损失大得多。由此可见,在这个“核金融”时代,不仅任何一个公司已经没有绝对安全感,就连任何一个国家都丧失了传统的安全感。只要你向这个世界开放,只要你想纳入全球化经济体系,参与世界经济、金融竞争,那么,你在享受对外开放带来的诸如资源共享等利益的同时,必然承担相应的巨大风险:那就是把自己放到了随时可能被攻击、被炒作、被收购的危险地带上。在这里,没有谁可以幸运地成为永远的安全者,即便如索罗斯本人所掌管的对冲基金也是这样。随着金融越来越表现出其鲜明的高文化、高科技特征,可以设想未来的世界大战很可能不是军事大战,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贸大战,而是一场声势浩大、绵绵无期的金融大战。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波就是这种金融大战中的惊人一幕。

为了适应世界经济与金融全球化浪潮的需要,我国正在积极谋求经济与金融的对外开放。多年来,我国之所以持之以恒、不屈不挠地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是我国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努力参与经济、金融全球化的突出表现。要想避免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我国重演,就必须努力消除我国经济与金融活动中的各种隐患,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在我国现实的经济、金融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良资产居高不下。 不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占其全部信贷资产总额的35%以上或更高。(2 )资产负债比例严重失调。真正能达到我国法定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金融机构如同凤毛麟角。(3)经营管理行为失范。各种形式的违章、违法、 乃至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认真深入地分析产生上述现象的深层原因,那就是法治缺位。我国金融法治的缺位,突出地表现在金融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下列“五不”现象,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章不循,为政不廉。因此,为了克服和消除产生金融风险的隐患,就必须严格实行金融法治。只有切实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努力实现金融法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调控体系,我们才能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实现和维护金融安全。

三、金融法治是严惩金融违法犯罪、遏制金融腐败的税利武器

在现实金融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不少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国务院1999年2月颁布实行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就系统地列举了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25大类金融违法行为。至于金融犯罪的种类,也明显呈现出多样化。根据我国1997年3 月重新修订的《刑法》和1999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以犯罪对象为标准,我国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金融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货币犯罪;(2)外汇犯罪;(3)金融票证犯罪;(4)信贷犯罪;(5)保险犯罪;(6)证券犯罪;(7)期货犯罪;(8)会计犯罪;(9)其他金融犯罪等。从目前我国金融违法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基本走势来看,如今的金融违反犯罪,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犯罪点位普遍化;二是犯罪手段智能化;三是犯罪种类多样化;四是犯罪主体多元化;五是犯罪金额大额化;六是犯罪形式隐蔽化;七是犯罪方式团伙化。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对我国的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金融资产构成十分严重的危害。我们只有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实行严格的金融法治,才有可能有效地遏制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腐败原是生物学上的概念,被引伸到社会学上,常常用来形容社会结构的失调与失衡,如果一种结构失去部分结构功能,就会出现腐败现象。我们这里所称的金融腐败现象,则主要是指金融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官僚主义、权力寻租、暗箱操作、裙带关系、贪污受贿等一切严重不合理的社会行为。应该承认,从本质上看我国金融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从整体上讲我国的金融队伍是一支清正廉洁的队伍。但是,毋庸讳言,在我国金融领域内,也还确确实实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金融腐败现象。这些金融腐败行为既是历史的积淀在金融改革开放条件下的沉渣泛起,也是社会金融结构在转型时期国内外腐败因素对我国金融肌体侵袭破坏的突出表现,同时更是金融从业人员的权力失去民主监督和自我约束所产生的必然结果。金融腐败严重阻滞和侵蚀人类社会及我国金融的文明进程与创新成果,其潜在和现实的威胁都是十分巨大的。这就迫切要求我们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其加以坚决的遏制。惩治、遏制金融腐败的“杀手锏”,就是实行严格的法治。韩国过去长期存在着公款私存、贪污受贿等十分严重的金融腐败现象,自从推出金融财产实名制后,上述金融腐败行为就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克服和解决我国金融领域内形形色色的腐败问题,同样必须采取法治的方法。除此之外,别无他策。

四、金融法治是金融机构正确行使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根本保障

首先,金融法治有利于金融机构本体权利的正确行使。金融机构的法定权利可略分为本体权利和求偿权利。金融机构的本体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支配自由、处分自由,是行为主体自治的基本体现。金融活动中的民事交往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的行使(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无时无刻不贯穿于金融民事活动之始终,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整个社会正常的资金流转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应当看到,法律所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本体权利,从某种角度而言,实际即为国家对客观存在的部分金融行为的积极认可,它代表的是对一种金融行为模式的肯定。金融法治的最大价值和社会效益就在于如何推行法律所积极认可的金融行为模式,指导金融机构本体权利的规范运作,避免和防范各种金融纠纷与漏洞的产生。由此可见,金融法治的真谛,就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模式,作好金融风险的事前控制与防范。其次、金融法治有利于金融机构求偿权利的实现。所谓金融机构的求偿权,是指金融机构维护自身权益,打击侵权行为,寻求司法救济的自由。金融机构在其金融活动中,其本体权利难免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如借款人对贷款人债权的侵害;担保人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不法之徒对金融资产的诈骗侵害,等等。当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金融机构只有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大胆寻求司法救济,才能有效地化解风险,较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法治是金融机构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金融机构要想正确地行使权利和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都必须选择和依靠法治。金融法治是金融机构正确行使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根本保障。

五、金融法治是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定职责。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金融监管当局,肩负着对金融业实行监管的神圣使命。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就明确规定:依法监管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法定职责之一。因此,在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树立起“监管立行”的思想,努力增强金融监管的“主业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金融警察”的金融监管部门,要想有效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一方金融平安,就必须努力完成新形势下的“角色定位”和职责转换:即坚持用依法监管代替原来权力监管和资金规模分配。为此,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金融实体法。实体法又称主体法、主法,是程序法的对称,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金融、文化和家庭等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家庭婚姻法等。金融实体法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如人民银行法、信托法等,均属于金融实体法。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的金融实体法律、法规大约有100多部, 形成了一个十分庞大的法规体系。这些金融实体法对金融机构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行为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它们是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行为规则,同时也是金融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的基本依据。在金融实践活动中,金融机构应当依照金融实体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金融监管当局则应当依照实体法进行全面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我国金融的合法运行。此外,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掌握和遵守金融程序法。金融程序法是金融实体法的对称,指为保证金融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法定程序。金融监管必须依法进行,其中自然也就包括必须遵守监管的法定程序。总之,我们只有实行严格的金融法治,才能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金融监管的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

六、金融法治是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首先、金融法治有利于金融决策的科学化。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决策失误对金融发展所造成的损害是巨大而又无法弥补的。因此,保证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其关键就在于实现金融决策的科学化,而金融决策的科学化又有赖于金融决策的法制化。这就是说,只有实行金融法治,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定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金融决策的失误,从而确保金融决策的正确可行。其次、金融法治有利于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发展中国家始终是一种有限资源,很难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庞大需要。金融资源的这种稀缺性,决定了对金融资源的配置即开发利用必须合理而适度。为了防止对金融资源的任何形式的掠夺性开发利用,避免金融发展的潮起潮落,确保金融的长期平稳运行,我们就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金融运行的法律架构,并实行严格的金融法治。再次、金融法治有利于金融组织化程度的提高。金融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是通过众多金融机构的规范运作来实现的。在金融主体多元化的时代,各类金融机构及其经营网点遍布全国城乡各地,其组织化程度的降低和监控能力的弱化,势必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无序和混乱,从而构成对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因此,为了切实提高和强化金融机构的组织化程度及其监控能力,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法人体制。这一体制的基本涵义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总行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法人承担。实践证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统一法人体制,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组织化程度的前提与基础,就是要求各金融分支机构严格依法开展业务。只有各金融分支机构真正做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管理,才有可能形成对统一法人负责的良好格局。这是因为,金融机构是通过便捷、高效的资金运作来为客户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因此在信息的传递、资金的调度、决策的形成、内控的力度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而这种高度的组织化程度,绝对只有在十分规范、具有硬性约束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才能做到。由此可见,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赖严格的金融法治,或者说金融法治是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标签:;  ;  ;  ;  ;  ;  ;  ;  ;  

论财务法治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