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业:功能、组织、外部环境等_风险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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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我国投资业的现状

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育始于80年代中期。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在国家科委和人民银行的支持下,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此后不久,又相继出现了中国招商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广州技术创业公司等类似机构。几乎与此同时,在我国一些技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高科技园区,先后成立了几十家具有风险投资公司性质的创业中心和顾问公司(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截止1998年上半年,全国22个省、市已创建了各类科技信托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信用社80多家,其投资能力达30多亿。

在上述风险投资机构中,绝大部分的资金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从其本质上看属于国家风险投资企业。从理论上讲,国家风险资本应主要投资于新生高科技企业的研究开发(R&D)和种子阶段,因为这些阶段的其他资金来源特别少,而外部效益或效益溢出较大。但在现实中,已有的那些具有金融业许可证的国家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企业发展的中后期。特别是,这些企业由于缺乏持续的资本来源和必要的市场与法律环境,加上其组织管理机制并不是真正按照风险资本的要求而建立的,因此,这些机构最终演变成为一般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很少涉足风险投资领域。有的由于内部失控,经营严重偏离方向,最终导致破产。第一家国家风险投资企业——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破产即是一例。

在各地高科技开发区成立的一些非金融职能的创业中心或顾问公司,借鉴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孵化器”机制,近十多年来,培育和辅导了近百家创业企业,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然而,这些中心(或顾问公司)普遍面临资本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其平均资本金不足100万元)。 受资本规模的约束,更无法进行组合投资,抗风险能力低,因而发展到今天,仍只能停留于“小打小闹”,发挥不了风险资本应有的作用。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尚处于孕育期,真正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业还没有形成。

近一年多来,我国社会各方面认识到发展知识经济、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去年九届人大确立了“科教兴国”的战略。在这一背景下,许多地方,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等重要城市和沿海城市已经或正在酝酿成立由地方财政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国家有关部委也正组织力量研究制定国家风险投资体系的建设方案。有关风险资本的理论或政策性文章也开始频繁见诸报刊。我国的风险资本呈现出一次新的发展机遇。

正确认识风险资本的功能和作用

风险资本因其独特的投资偏好及其组织运作机制填补了新产业成长过程中某些阶段的资金空白,但历史地考察,风险资本还替代不了政府投资而成为研究开发(R&D)资金的主要来源。即使像市场经济十分发达、风险投资业相对成熟的美国,其1997年风险资本的年投资量也不及全社会年R&D投资量的1/19,相当于政府当年的R&D投资的1/6还不到,有些年份甚至比IBM公司的R&D投入还要小。而其投入到R&D 中的资金更是微小,只相当于政府R&D投资的1%。因此, 应充分认识风险资本投资的阶段性特征,不能夸大它在新技术研究和开发中的作用,甚至指望通过发展风险投资业来解决国家R&D资金的短缺现象。在科技政策方面,政府仍然要不懈地支持基础研究,尽可能地增加每年的R&D资金,同时,要大力鼓励大企业建设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使R&D成为大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风险资本的独特功能充分体现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过程中。它是高技术产业化的“引擎”和“孵化器”,正是这种引擎和催化功能,使风险资本在并不长的历史中,培育和造就了如今在世界高科技领域享有卓越声誉的公司,培育并造就了如今已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第一驱动力的半导体和微电子产业。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人们把风险资本看成了知识经济下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在这里,我们必须认识到,风险资本的这种“引擎”功能和“孵化”作用,并不取决于其投入资本的绝对数量,而主要依赖其独特的组织结构和市场运作机制。风险投资的目的与大企业的研究和开发(R&D)不同,R&D是大企业内部运作管理的一个方面,着重于技术创新;而风险资本的机制涵盖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它是一个完整的创新资本化的过程。风险资本数量虽小,但涉及全社会。它用少量的投资带动全社会来进行创业并分担风险。因此,培育风险投资业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首要的任务不在于筹钱,而在于建立一种真正具有驱动高技术产业化发展功能的风险资本市场机制。如果一说要发展风险资本,就遍地成立风险投资机构,且主要由政府财政注资,而忽视组织创新和风险资本运作机制的培育,那么,“中创”现象还会不断重演。

风险投资业的发育及其功能的发挥受人才、政策法规、证券市场等因素的制约。只要有一个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人才问题应不难解决。而法制环境、证券市场的配套,则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从国外成功的经验看,政府在推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是主要采用直接投资开“店”(风险投资机构)的办法,而是通过制订相应的政策、法律来引导和规范投资,并开设第二板股票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通畅的退出渠道。因此,在设计我国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方案时,应将政府的作用定位于造就人才、制定政策法规、建立和培育证券市场等方面,即为风险投资业的发育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是去推动政府直接投资建立风险投资机构。

我国风险资本机构的组织和管理

事业制、公司制与合伙制的比较:

(1)事业制机构 在我国, 事业制机构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由于多年来政府一直是权力和信息最集中的地方而且信誉较高,所以事业制机构的优势是有政府的支持,资金和项目来源都有一定的保障,而且能够保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方向不变。但其不利之处是在资金的投入和创业项目的具体选择上受到诸多的限制,经常会为了实现政策性目标而导致资金使用效率的降低,不利于风险投资的滚动发展。另外由政府部门作为风险投资的主体,其内部的经营管理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轻则人才流失,重则营私舞弊。

(2)公司制机构 由于公司制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运作相对较规范,因此投资者对它较有信心。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比较大的灵活性。它的缺点是容易偏离原定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标,去追求一些短期利益。特别是由于风险投资是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代理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公司型机构里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这样的组织结构使投资者既要承担高风险,又要面对代理成本使其应得的收益降低的威胁,长此以往他们容易失去对风险投资的兴趣。

(3)有限合伙制 如前所述, 有限合伙制是目前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主流,它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既有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主要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经常由一个风险投资家成立的管理公司担任。如果我国采取有限合伙制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现在存在一定的障碍。一是我国的企业法规定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不允许机构充当合伙人;二是这种合伙制组织模式的核心主体是风险投资家。这些人必须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和风险投资的管理经验,有追求高回报的强烈欲望和承担高风险的能力,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参与这类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及投资者有广泛的联系和良好的关系。而这样一批既有丰富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又有一定个人资产的风险投资家却是我们现在所缺乏的。

从上面的比较中可以看到,风险资本的事业制和公司制组织形式都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和弊端,而在现阶段完全照搬国外合伙制的做法又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设计出一种适宜的风险资本投资组织形式,使其既能体现出有限合伙制的一些特殊优点,又能在我国切实可行。

风险投资基金

从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风险投资活动被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投资者向风险投资家提供资金,第二个层次是风险投资家向创业企业投资。换句话说,投资者只提供资金来源,而全部的投资和退出决策都由其主要合伙人即风险资本管理机构来负责。这种做法的合理之处在于:(1)广泛吸引资金, 使不擅长风险投资的投资者也能参与风险投资;(2)由专业风险投资家组织融、投资活动,提高了风险投资的成功率,实现了风险转换和收益匹配;(3 )通过投资者与风险投资机构之间和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之间的相互选择形成良好的监督约束机制,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趋于一致。而基金在实现集合投资、专家经营、分散风险、共同收益等功能方面与理想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而且投资基金已开始进入我国的经济生活,国家也已开始制定和实施有关的法规对基金的活动进行规范,因此,我国的风险资本投资可以采用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实行专家型管理。

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基金宜采用私募方式设立。风险投资不同于证券投资,其投资周期一般在10年左右,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强,许多风险资本在投资初期阶段往往难于见效,甚至出现亏损,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风险投资基金均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在我国,风险投资还刚刚起步,老百姓虽然风险意识已有所加强,但一时还难于承受较大的风险,对风险投资的认识和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现阶段尚不宜采用公募型方式募集资金。而采用私募方式募集风险投资基金则有如下长处:一是较少涉及千家万户的公众利益,不至于影响社会稳定;二是筹资成本低,启动速度快;三是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较少的限制,而且内部治理结构可更接近合伙制设计,在决定投资特别是选择退出投资时更为灵活。

在设计风险投资基金时,尽可能地借鉴合伙制的优点,在基金的管理契约中作出一些类似合伙契约的规定来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和激励。这些规定条款可以有:

(1)契约型基金。一般寿命为10年, 经一定程序和多数投资人同意可延长1—3年。

(2)封闭型基金。其规模设计以有效分散风险为原则。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的经验,基金的资金规模最低不宜小于5亿元。

(3 )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必须在基金总额中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比如3%—5%),且其公司资产对基金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4)风险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组成专门的委员会, 监督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

(5 )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每年从基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除参加本身所持股权投资的收益分配外,还可从资本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6 )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经营者以个人资产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并按一定比例分享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的资本收益提成。

(7)为分散投资风险, 应规定基金对某一创业企业的投资不应超过基金资产总额的10%。尽管不宜限制基金所投资的行业,但为了保证风险投资基金不偏离方向,可规定其资产的70%—80%应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技术企业,余下的20%—30%可投资于国债市场及已上市的高科技股票。

(8)禁止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期货、 外汇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房地产交易。

另外,在风险投资业起步阶段,还应规定一个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所能管辖的基金数量。

在我国现有条件下,风险基金的管理既可以依托一些具有一定人才、资金、管理和技术优势的组织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也可以新组建专门的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应有别于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这类管理公司的发起除了需要金融机构(如券商或信托投资公司)外,还应有高科技企业或风险投资公司参与。

另外,从长远看,应鼓励个人投资者出资成立民间管理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

尽管合伙制公司和合伙制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业主导的组织形式,但现实地看,公司制的投资机构也将在我国存在。然而,为了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我们在新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时,应注重公司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政府尽量少直接参股或不控股这类公司,鼓励创办以民营企业、个人、外商及其他类型企业、机构入股共同成立风险投资公司。按照出资人的共同意愿,风险投资公司在类型上既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克服风险投资业重要的信息不对称,解决潜在的激励问题,防止过度冒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协调好各方利益,应参照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一些优点,设计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1)风险投资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均须实行专家聘任制。 将公司资本的运营权真正交给投资管理专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

(2)建立与公司资产增值直接相关的经理人员回报制度。 比如实行经理人员的低工资,而其收入主要来自公司资产收益的一定比例的提成,给予公司经理一定的认股选择权等。

(3)禁止公司经理在其他公司或机构兼职, 禁止公司经理以优惠于公司的条件投资于公司已有投资的创业企业。

(4)除建立《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制度外,应建立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一旦公司经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失职)被解雇,则自动丧失认股选择权。

(5)在公司章程中应严格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应明确规定,公司投资于未上市高科技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自有货币资本的70%—80%,其余的20%—30%只能投资于国债或已上市的高科技企业的股票。

(6)要建立严密而科学的项目投资运作程序, 引入阶段化投资机制。除从事杠杆式并购外,一般的公司还应规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占自身资产的比例(如10%),以减少投资集中所带来的风险。

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营造风险资本发展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风险资本的投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是由筹集资金、筛选项目到实施投资、退出投资等环节组成的有机过程,它的生存不仅有赖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理组织和精心运作,而且还需要政府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在风险资本的发育成长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也只有在不断完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得以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提供信用担保

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风险投资业才刚刚起步,因此需要政府对风险资本业的投资。但是,从国外的实践来看,政府的投资应以间接投资为主。尽管风险资本的来源很多,但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多融机构在风险投资的发展中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是安全第一,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是不相容的,并且许多创业企业在起步初期往往是没有足够的有形资产作抵押的,因此许多国家为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涉足风险投资领域,大都采取政府给予创业企业信用担保的形式。比如美国的SBIR项目、SBICS 项目和英国的LGS 项目等都是政府对风险资本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和股份担保的成功范例。通过政府的信用担保,国家可以少量的资本投入带动大量的民间资金投向风险投资领域。

在目前我国财政收入还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国家财政不可能也不应该拿出很多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我国信用比较高这一无形资产,为风险资本的投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政府担保,来引导和促进民间资金进入风险资本领域。具体作法可以是国家或地方各级财政拨出部分资金成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担保基金或风险投资担保公司,也可以由国家或地方各级财政各出部分资金与民间资本合资成立担保公司专门开展风险投资的担保业务。建设中的国家中小企业担保计划也应部分用于对风险投资业的信用担保。

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投资者是否将资本投向风险投资领域取决于他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风险资本的形成和投入才有充分的理由。由于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项目的税收政策,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都制定了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高科技产业虽然也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及风险投资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对高技术产品的增值税的征收上也不尽合理,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没有配套。

鉴于此,本文建议:(1)关于所得税。 政府应当对风险投资机构实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于那些70%至80%的资产投资于高科技的机构给予和高新技术企业同样的税收政策。对高科技企业实现利润后两年免税,从获利后的第三年起实行15%的低档所得税税率。(2 )关于增值税。由于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大都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智力成本占很大的比重,但由于无法开具进项税票,也就无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进行抵扣。因此,应允许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等可比照免税农产品按一定比例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对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很多有关高科技的法律法规,但从发展风险投资的角度来看,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是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和风险投资的发展的。如关于产权转让问题,股份合作制明确规定“不印制股票,只发给股权证明,该证明记名,但不上市交易,仅作为资产证明与分红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意见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公司设立股东会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不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股东会不同意转让的或全体股东未一致同意转让的,应当由其它股东购买该出资”。由于风险投资的自由撤出对风险投资者来说尤为关键,因此,这种规定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因此,政府必须针对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特点,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如可以考虑降低高科技创业企业设立的“门槛”,对高科技创业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时,知识产权的作价可以提高(但不超过45%);放松对高科技创业企业产权交易的限制等。这些修改内容可通过制定一些专门的法规予以体现,正在起草中的中小企业法也可包含这类内容。

制定监管条例

总结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我国政府应在有关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前尽快制定风险投资企业的监管条例,这一条例应包括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置、资金的来源与应用、项目的选择、信息的披露等内容。从国外的经验看,风险投资机构最好是独立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规模以中小型为主,在人员配置上以金融专业、管理专业和科技专业人才为主,其运作与上市公司相类似,因此制定风险投资机构的监管条例在有些方面可参照上市公司的管理办法。同时应尽快制定风险投资基金的暂行管理办法,或在拟定中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中增加有关风险投资企业的监管内容,从而使我国的风险投资在发育之初就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完善证券市场功能,逐步建立第二板股票市场

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是否是风险资本投资能否成功的关键,在各种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中,企业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最理想的选择,因此风险资本业的发育成长与证券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目前我国深沪两个股票市场主要是为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筹措资金,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一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其中的新生高科技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的经验都表明,一个活跃的小盘股市场(或第二板股票市场)对这些企业的发育、成长和风险资本的退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建立我国第二板股票市场是完全可能的

首先,我国有一个足够大的市场。从国外发展小盘股的实践看,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是小盘股市场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正因为如此,欧洲才努力将Easdaq、EuroNM建成一个全欧洲的市场。但它们从一开始就遇到了货币、法律、语言等一系列跨国界问题。我国具有比欧洲各国大得多的潜在市场。从上市公司的潜在资源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1万多家,其中相当部分是科技企业。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这个群体还会不断壮大。从投资者人数看,截止1997年12月,我国A股开户数已达1610万户,并呈现较快增长的趋势。

第二,我国现有的两个证券交易所均采用了高度现代化的电子交易、清算及信息发布系统,具有高效、便捷、迅速的特征,其中任何一个股票交易所都能独立承担第二板股票市场的运作任务,而且深沪两个市场在市场设置、市场功能、服务对象和交易制度等方面几乎完全重合,缺乏层次性和分工,因此可以在其中的一个交易所进行第二板市场的试点和探索。

第三,在我国目前的两个股票市场上,中小盘股股,特别是高科技概念股的交易比较活跃,这或许预示着向中小高科技企业倾斜的第二板市场的交易也将会比较活跃。另外,从我国股市的发展前景看,第二板市场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能进一步扩大股市的规模,同时,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在发育成熟时,会对主板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板市场设计的原则

第二板市场的设计涉及面很大,包括市场模式的选择和定位,上市标准和监管思想的确定,市场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设计,监管系统和机构的设置等等。鉴于80年代末世界上许多小盘股失败的教训,在第二板市场的设计过程应力求全面周到,要特别注重市场的流动性,市场流动性差会使投资者远离市场,而保证市场的流动性就是要保证投资者的信心,这只能通过高度的市场规范性和市场的透明度来获取。

市场模式的选择和定位

与独立模式相比,采用非独立的附属于现有主板的模式更为可取,这样可直接利用现有证券交易所的人力、设施、管理经验、组织网络和市场运作网络,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支出,并可以使第二板市场的建设尽快规范并投入运作。借鉴国外第二板市场的成功经验,我国的第二板市场的上市对象应是面向全国范围内的那些规模小、历史短、但赢利前景好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因此,第二板市场的定位是一个全国性的市场。

监管思想

从全球范围看,对小盘股市场和第二板市场的监管思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强调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即监管的重点在于要求发行者按规定披露信息,并不对营业记录、赢利状况作具体规定,只要投资者愿意买,亏了是他自己的事。另一类监管是强调监管机构对发行者质量的要求,因此除了规模小一点以外,对第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与对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的要求并无重大区别。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监管思想不能脱离市场本身的发展阶段、投资者的素质和文化传统习惯。因此我国第二板市场的监管应当是上述两种思想的结合。由于创业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较大、规模小、历史短,使得资产与业绩评估的分析难度较高,出现内幕和操纵市场的风险也比较大,因此严格的公司监管和市场监管十分必要。

发行机制的选择

目前我国在股票发行方面采用的是配额审核制,第二板市场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应从一开始就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制,即根据公司业绩标准选择作为股票发行人的公司上市,这样可避免在指标配额制下出现的“公关”行为、“寻租”行为、腐败现象和各种非生产性的谋利活动,鼓励拟上市的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去避免配额制下出现的“乱点鸳鸯谱”现象,避免与此相联系的资源配置不当,促使资金配置到生产率最高的企业,并降低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整个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关于利用香港第二板股票市场

香港第二板股票市场将于今年下半年启动,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它不可能为国内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提供全面的直接融资的服务,但我们内地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和风险资本业也应该利用它来为自己的发展开通国际融资或投资退出的渠道。要利用好这个第二板市场,一是准备上市的高科技企业要解决类似于H股市场存在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建立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二是有关部门在上市企业的选择和审批中应采取有别于H股的一些标准,尽可能按市场原则取舍, 向高科技企业倾斜,放松民营和私营企业的审批。

制定科学界定高科技产业或为企业进行技术定级的标准和办法

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还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界定高科技企业或为企业进行技术定级的标准和办法。由于风险投资主要针对高科技产业,因此,只有明确界定高科技产业或给企业予权威的技术定级,才能保证风险资本投放目标的准确性,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政府制定和执行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增强证券市场服务于高科技产业的功能和效率。然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由于缺管明确的权威的界定和评级,高科技企业的称号满天飞,投资者无所适从。长此以往,会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成长。

高科技产业的界定本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但涉及到对一个行业或产品科技含量的评定,还要考虑到其价值形成过程和市场竞争力。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规定了四项指标:(1 )高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2 )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且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10%;(3)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应占总收入的30%以上;(4)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以上四条标准的主要缺点是对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性收入这两个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事实上,所谓高科技企业就是指那些生产和应用科技含量相对较高的产品和劳务的企业。所以,高科技产业的界定实际上就是划定科技含量最高的行业和产品,它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概念。从欧美国家的实践看,高科技产业的界定包含两个层次:高科技行业的界定和高科技产品的界定,高科技产品的确定是在高科技行业和基础上进行的。

高科技行业的选择一般依据三个指标:直接R&D强度、间接R&D强度和总R&D强度。其中,直接R&D强度是指被评价行业中用于R&D的投资占总产出的比例,间接R&D强度是指附着于被评价行业所利用的中间产品和资本品的上R&D投资占总产出的比例;总R&D强度是直接和间接的R&D强度之和。因此,高科技行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的界定涉及到一国的经济现状、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国际国内贸易等诸多方面。经合发展组织的经济学家经过长时期的努力, 利用上述R&D强度的方法并结合科技专家的咨询意见, 最后确定了九个行业(不含服务行业的高科技企业)为高科技行业。这九个行业是航空航天、计算机与办公自动化、电子通讯业、医药业、科学仪器业、电气机械业、化学工业、非电气机械业、军事装备业。

在选择的九类R&D强度最高的行业中,产品的科技含量差别很大,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比较各行业内各种产品的R&D强度。经合发展组织根据标准国际贸易分类(SITC)中的产品分类,对比各种新产品的R&D强度,确定了高科技产品的范围(注:可参见Hatzichronglou Thomas, 1997,Revision of the High-teehmology sector and Product classification,STI Working Papers 2.)。

应该指出,上述经合发展组织对高科技行业和高科技产品的分类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本身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我们可以将其作为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要界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科技行业和产品,必须运用我国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只要科学地界定了高科技行业和产品,就可以界定高科技企业。

与此同时,应建立一套企业技术评级体系。该体系的要点为:一是要充分考虑到高科技产业的行业差异,针对不同行业制定出特殊的评估模块;二是从科技、管理、商业三方面制定一系列分析指标,多角度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项目评级的全面性和适用性;三是组织阵容齐全的专家委员,委员中既要有科技专家,也要有市场、管理、金融与法律界的专家,保障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四是建立相应的企业技术定级信息服务系统。无疑,建立这样一套企业技术定级体系对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结束语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已开始迈入知识经济阶段。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以知识密集型技术为基础的知识产业或高科技产业,成为全部产业的核心,成为一个国家获得长期竞争优势的最主要来源,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推进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建立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必将成为我国发展知识产业、完善经济和技术对外开放格局的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业将会对中国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催化和支撑作用,同时也将会对我国的整个产业局产生重要影响。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综合国力有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企业改革的主流,法规环境、市场体系都有了明显的改善。这些为建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提供了良好的内部条件,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以及国际资本对中国市场潜力的关注又为建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必须抓住这一良机,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开辟一个新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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