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集团的发展经验及启示_企业经济论文

日本企业集团的发展经验及启示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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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企业集团的类型及其在经济中的作用

对于“企业集团”的界定,日本经济界认为,企业集团是一种有着共同利益和特殊关系的企业群体,它是在成员企业自主经营和对等互惠的原则下结成的持久的经济联合和经营协作体制。经济界通常从形态上把日本企业集团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以旧财阀和银行为中心的企业集团

即指三菱、三井、住友、第一劝银、芙蓉、三和六大集团,其中三菱、三井和住友集团是在旧财阀的基础上,于战后重新聚结和聚合形成的;第一劝银、芙蓉和三和集团是战后形成的新兴集团,它是银行与企业通过系列贷款而结合在一起,银行和成员企业互为大股东的企业集团。六大企业集团的主要特征,一是成员多、规模庞大,集团内集合了各个产业有代表性的巨型企业;二是成员企业间的关系是自主经营、平等交易,一部分成员企业相互持股,呈环状持股结构,但不一定是子公司对母公司的从属关系;三是由成员企业的社长组成社长会,就集团内重要情况相互通气和协调,但不能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四是以大银行为中心进行系列贷款,以大综合商社为中心组成巨大的流通网络。经济界也称这类集团为水平式企业集团。

2、由巨型企业和关联公司组成的独立系企业集团。

这类企业集团是在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重化学工业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以某个特点领域的巨型企业为基础,联结众多大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起来的。其中有代表性的集团有钢铁产业的新日铁和住友金属,汽车产业的丰田和日产,家电产业的松下和东芝,电子产业的日立和日本电气,交通运输产业的日本航空和日本铁道,流通产业的大荣和八佰伴等。这类集团的主要特征,一是以某个产业中规模巨大、实力雄厚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为核心,组织结构呈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指参股公司)的金字塔型;二是有明显的资金联系纽带,与六大企业集团相比,其结合程度更加紧密;三是成员企业之间有广泛而稳定的承包、定货、加工、销售等业务活动;四是在六大企业集团之外从事独立的投资活动,不依赖大银行的系列贷款,在集团内部有自己的银行(如日立银行、松下银行等),也有自己的商社,从事内贸和外贸;五是母公司实际操纵着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人事权。经济界称这类集团为垂直式企业集团。

上述两类企业集团也有交叉,例如:作为独立系企业集团的日立公司,又分别是芙蓉、三和、第一劝银集团的成员。

日本企业集团在经济中的作用可从以下两个层次上看:

从企业自身的利益来看。集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用较短的时间形成经济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2)靠集团的力量,联合开发新产品,发展新技术,防止无效益的重复投资;(3)集团经营的领域向多元化方面发展,可以相互补充,分担风险,防止市场对单一产品需求发生变化而带来的影响;(4)在集团内,可以广泛交换情况,互通有无;(5)靠群体的优势,提供某一成员企业的信誉度,还能对政府、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力。

从国家的角度看,企业集团的主要作用是:(1)在日本经济中起骨干作用。据统计,1989年,六大企业集团的企业数(指参加集团社长会但金融机构除外的163个公司)只占全国法人企业(金融机构除外)的0.008%,但其资本金占17.24%,总资产占13.54%,销售额占16.23%。九大综合商社进口占全国的64.7%,出口占36.6%,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在集团内部实行广泛的专业化分工,扶植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缓和了日本经济“双重结构”的矛盾;(3)像丰田、松下、日立这样的企业集团已成为日本新兴产业的先导,推动日本产业结构向高级化转换;(4)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扩大市场份额作为集团发展战略目标,加剧了各集团之间互相的竞争;这种竞争比千百家中小企业间的竞争更为激烈;(5)能够很快形成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抗衡的实力,增强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有力地推动了出口。

当然,日本企业集团的垄断性、封闭性以及母公司向关联公司转嫁危机等做法正在受到欧美国家的批评,其垄断性的增强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产生日益深刻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二、日本企业集团的特点与我国的比较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日本企业集团在组织结构、经营方针和运作管理等方面日趋成熟,显现出了一系列新的特点。

1、相互持股的资产联结纽带成为日本企业集团拓展的凝聚力。

第一,日本公司的持股结构。这主要由金融机构、事业法人、个人和外国人四个方面组成,其特点是金融机构、事业法人等法人持股比例很高。从日本全部股票上市公司持股主体的持股比例之演变来看,金融机构持股比例持续上升,而个人持股比例持续下降。1950年,金融机构和事业法人持股仅占15.5%,而个人持股则高达69.1%。但到1993年,这两个比例分别为69%和23.2%。持股结构的另一个特点是由于法律对持股有限制,一般大公司间相互持股以2-4%最多。

第二,相互持股的方式。日本公司相互持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环状持股,如三菱集团、第一劝银集团等。另一种是垂直式持股,如丰田汽车、住友金属等。

第三,相互持股的比例。集团内每个企业持有另一个企业股份的平均比例(称平均持股率)一般并不高,1977年六大企业集团平均持股率2.19%,到1989年已下降到1.42%。尽管平均持股率不高,但是集团成员企业被本集团各成员企业持股率的合计(称相互持股率)却不低,1989年六大企业集团相互持股率平均为21.64%。近年来比率虽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并不大。

第四,相互持股的作用。(1)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企业间可以相互支持,这比其它纽带更为牢靠;(2)相互持股的法人股东为了长运的利益,一般不会随着股市的波动而轻易抛出股票,从而稳定企业间的协作关系,减少倒闭的危险;(3)一旦有集团外的企业或外国企业收购的可能性时,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马上采取一致措施,阻止此类事件发生。但是,相互持股形成的共同利益整体所产生的排外现象应引起重视,因此有必要对相互持股的方式、比例作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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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有少数企业集团已开始进行建立垂直持股式的母子公司体制的探索,进行股份制改组改进方面的试点,但绝大多数集团尚未建立真正的母子公司关系和相互持股的关系,集团内部成员之间还缺少资产联结纽带。目前正在进行的将企业集团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给集团核心企业(即母公司)经营,正是在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建立资产关系的一种尝试。

2、采用承包制的方法,组织专业化协作,建立生产经营的纽带。

在日本的制造广泛实行的承包制办法,是指承包企业接受发包企业(也称母企业)的委托,专门生产和供应发包企业从事生产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材料、设备和工夹具等,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包契约。据通产省的资料,在制造业的中小企业中,有65%是承包企业,而且企业规模越小承包企业的比例越高。

日本的承包制与我国承包制的含义不同,它是指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套关系,而我国的承包制通常是指企业对政府的承包。在功能上,即使是企业间的协作关系,也有差距,我国企业间的协作关系较为松散,而且随意性较强,而在日本,企业间的关系一般说来是长期稳定的,并且较为紧密。

3、集团内部相互派遣董事是联结成员企业的人事纽带。

日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各成员企业之间相互派遣董事(包括社长、副社长、常务董事等)的办法是联结成员企业的人事纽带。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提供的材料,有两个比率可以说明这种关系。一个是“接受董事的企业比率”,即接受同一集团其它成员企业派来的董事的企业占成员企业总数的比例,另一个是“接受董事人数的比率”,即接受同一集团其他成员企业派来的董事人数占成员企业董事总人数的比率。

1989年,三菱集团“接受董事的企业比率”最高,为96.55%,也就是说几乎所有成员企业都有其它成员企业派来的董事;三井集团的比率最低,为41.66%;六大集团平均为62.26% ,这个比率数应该说是很高的。

三菱集团1989年“接受董事人数的比率”最高,(12.85%),最低的是三井(2.2%),六大集团平均为6.34%。

相互派遣董事的原因主要有三:(1)企业间有相互持股的关系;(2)有信贷关系;(3)虽无资产和资金关系,但在生产经营方面有密切往来。相互派遣董事,不仅可以输送优秀的管理人才,传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还是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络、支援、监督和互通情报的一种手段,是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增强凝聚力的一种方式。

4、多元经营与跨国经营是日本企业集团的长处。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能够左右企业发展的不是政府,而是市场和利润。在日本,企业集团内部要开辟一个新的经营领域,一般情况下政府不过问,但通常要在成员企业之间协商,子公司要征得母公司的同意。

为适应全球市场的需求和追求全球范围内的利润最大化,国际化经营也是日本企业集团的一条重要运作方略。企业集团形成一定规模后,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由国内竞争转向国际竞争。

我国的企业集团,经营范围还比较窄,电视机集团只生产电视机,电冰箱集团只生产电冰箱。企业集团活动的地域也比较窄,且不说跨国,跨出省市搞横向联合还阻力重重,因此,发展多元化国际化的企业集团,必须在政策上予以必要的扶植。

三、日本政府部门与企业集团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日本政府没有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没有直接针对企业集团的特别政策,但实际上政府对企业集团是有制约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制定和实施产业倾斜政策,鼓励企业合并,鼓励集团化。在50~60年代,日本政府为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曾制定过一系列的产业合理化法规。例如:《企业合理化促进法》(1952年)、钢铁工业三次合理化计划(1951年、1956年、1961年)、《机械工业振兴法》(1962年);对需要振兴的特定产业实施倾斜政策,在设备投资和企业合并等方面如能按照政府意图行事,政府将给予低息、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如三个旧财阀集团的重新聚合,三个银行系列集团的兴起以及垂直式企业集团的发展都曾得到政府的默许和支持。

同时,政府在制定政策前,经常通过各种审议会的方式,首先听取企业集团和大企业的意见和要求,通过企业集团来实施。

第二,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保证公正交易,对有垄断倾向的大公司(包括企业集团)进行限制。限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1)禁止成立持股公司。持股公司是指自身没有经营业务,只是通过持有股票控制国内公司的业务活动为主要事业的公司。也禁止已成立的公司成为持股公司。(2)对大型公司持有股票总额进行限制。对注册资金在100亿日元以上,或纯资产在300亿日元以上的大型公司(金融机构除外),持有国内其他公司股票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公司的纯资产额(但政府出资的国政策性公司除外)。(3)对金融机构持有股票进行限制,国内公司的股票持有禁止超过5%(保险公司为10%)。(4)对公司股票持有进行限制。公司通过持有国内公司的股票,如果实质上限制了竞争时,那么其股票持有将受到禁止。(5)对企业合并的限制。公司的合并如果在实质上限制了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时,将受到禁止。

四、几点思考与启示

通过对日本企业集团几个主要方面的粗略分析,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出有益的启示和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1、根据各行业的企业要求探索自我发展的组织形式。

并不是各个领域都需要集团这种形式。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它们的集团形式大多分布于以下几个领域:一是属于搞规模经济的产业,如汽车、石油化工、钢铁工业;二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如航空运输、远洋运输、电力工业等;三是高技术产业,如电子、通讯、飞机制造等;四是某些第三产业,如金融、旅游、房地产、外贸、大型商业连锁店等。

我国有810万个工业企业,其中城乡个体工业企业640万个,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160万个,全民所有制工业10万个(大中型工业企业1.5万个)。由于受资金、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市场前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能够发展成为企业集团的只能是少数,一部分中小企业将会以成员企业的身份依附于大的集团,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和个体工业企业中的多数仍将以现有的方式自主经营,并不依附于某个集团。因此,集团化模式只是企业继续发展可供选择的一个模式,但不是唯一模式,要允许不同行业的企业认真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组织形式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2、通过股份制改造企业集团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股份制与企业集团是密不可分的,推行股份制的结果必定会形成实力强大的企业集团。实行企业集团股份制改造的优点在于:(1)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条件下,把分属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要素通过经济使用权的方法,形成一个有机的生产经营体系,既适应了生产经营者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也保证了投资者的应得利益;(2)在集团内部通过了成员企业间相互参股、控股,产生了资产的联系,有利于成员企业之间关系的稳定性和利益的一致性;(3)厂房、设备、土地、资金和知识产权等,都可以用货币作为统一尺度折合为股份,由股份公司统一经营,为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创造了条件,适应了跨所有制、跨部门、跨地区和跨国界经济联合的要求。

目前我国已在部分经济效益较好、内部体制较规范、领导水平较高的核心企业或紧密层企业间进行股份制改组改造的试点。从实践运作来看,试点中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除新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少数现有企业直接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改造外,应把工作重点确实放在对国有企业进行以法人持股为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改组上。二是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可以采取不同的持股方式。对于象一汽、二汽这样的核心企业实力强大的企业集团来说,发展垂直持股的方式,有利于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实行“六统一”。对于“强强联合”的集团来说,重要的成员企业之间可以采取环状的相互持股(或交换股份)方式,使它们通过资产联结纽带产生共同的利益关系,形成谁也离不开谁的利益整体。还可以采取环状持股与垂直式持股混合的方式,如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垂直式持股,子公司之间采取环状持股,这样既保证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又密切了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增强了集团的凝聚力。

3、建立以资产纽带为重点的各种经济纽带关系。

日本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联结纽带是多种多样的,有生产、技术纽带、供应、销售纽带、协议、合同纽带、人事纽带等等,最根本、最重要的是资产纽带。我国企业集团中,以母子公司关系或控股、参股关系组建的为数甚少,其联结纽带多为生产技术、供货销售等形式,资产联结纽带少且弱,加之受地方、部门利益的制约,以及传统观念中小生产意识的影响,有些集团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突出,集团凝聚力不强。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企业集团的经验,加快建立资产联结纽带。

鉴于目前我国企业资金短缺,而股票市场的发育成熟也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建立以资产纽带为重点的各种经济纽带关系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办法:(1)要加快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的步伐。可以将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立授权给核心企业管理,也就是说,紧密层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由核心企业统一对国家负责,这样的核心企业便成为拥有紧密层企业全部资产的母公司,紧密层企业也就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产子公司,从而加强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在资产关系上的结合,使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向母子公司的体制过渡;(2)根据集团发展规划确定的重要建设项目,可由核心企业统一向银行贷款,承担还贷风险;核心企业再使用这些贷款以股份的形式向紧密层企业参股。这样紧密层企业无需偿还贷款,而只是以红利的形式返还核心企业,由核心企业统一还贷,同时核心企业以此取得紧密层企业的股权;(3)将一些国有企业(其中包括盈利企业)无偿划转给大型企业集团,这样一方面使被划转的企业有一个实力雄厚的靠山,另一方面使企业集团无须花钱购买而扩充了实力,可谓相得益彰;(4)重视提高集团凝聚力的其他联结方式,如在成员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承包方式,进行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互派干部,加强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财务审计和监督等。

4、正确处理企业集团内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在有些企业集团内部,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的关系比较紧张,主要表现在核心企业要“管”而紧密层企业不服“管”上。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除了体制原因以及尚未建立资产联结纽带的原因以外,很大程度上是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未能把握好。

首先,要在企业集团内部牢牢确立核心企业(即母公司)的主导地位。日本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对子公司通常都有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制度。如日本东洋纺公司要求其子公司每年年底上报当年的经营总结和来年的经营计划(包括大的设备投资和开辟新的事业领域),下一年经营计划须经东洋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住友公司有权撤换子公司经营不力的领导人的做法都值得借鉴。笔者认为,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权、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和资产收益分配权。这三项权力是核心企业为实现集团发展战略、落实集团统一规划、形成集团整体优势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其次,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法人地位必须尊重。核心企业不能把紧密层企业当成分公司、分厂或生产车间看待,不能包办紧密层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而应当给予紧密层企业充分的自主权,想方设法调动他们积极性。同时核心企业也要给紧密层企业一定范围的投资决策权(如规定投资决策的限额),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核心企业应集中哪些权力,应根据企业集团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办法,要充分考虑到分布在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的紧密层企业特殊环境,相应给予特殊政策。只有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内部矛盾,真正调动企业集团各层次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集团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

5、拓宽企业集团发展的外部环境。

相对于日本企业集团而言,我国大型企业集团所申请、争取的外贸权、外事审批权、设立财务公司、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配套政策还远未落实。为此:(1)有关综合部门、行业主营部门及地方政府应进行调查研究,争取各项政策尽快到位;(2)加大试点企业集团改革的力度,要为我国企业集团创造与国外企业集团能够平等竞争的条件,以适应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所面临的挑战;如选择少数有条件试点的企业集团,将外贸权由自营产品进出口扩大到相关产品进出口;由外贸权扩展到外经权,可以在海外投资设点及输出劳务等;赋予外贸企业有内贸权,赋予内贸企业有外贸权;由核心企业的外贸自营权延伸到具备条件的紧密层企业等。(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和建筑业等四大支柱产业中的试点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具体的倾斜政策,推动这些支柱产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尽快成长起来。(4)打破地方、部门的束缚,允许企业集团按照市场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和效益原则,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发和涉足新的经营领域,包括产品的深度加工和系列化,也包括开辟新的产业。

6、加强对企业集团工作的宏观指导。

事实上,在日本经济界人士的眼中,能够称得上企业集团的只有几十家,相对日本企业集团的实力而言,我国企业集团相差甚远,但据1993年国家工商管理局的统计,我国称为集团公司的大约有7500余家。但其中为了集团的称谓,为得到集团的优惠政策等也为数不少。而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换,翻牌公司、“拉郎配”集团的现象也愈加突出。这种状况阻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因此,发展企业集团必须加强宏观指导:(1)加快立法,在集团法规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可尽快颁布有关对企业集团的管理办法,使各地行之有规;(2)对集团的审批要从严掌握,不能在一个县内就组建十几个集团;(3)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要认识到发展企业集团的工作仍处在试点阶段,还不到全面推广的时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经验,促进企业集团的规范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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