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资金运用的基本问题探讨_资金运用论文

寿险资金运用的基本问题探讨_资金运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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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寿险资金的金融特性

寿险公司通过出售寿险商品,聚集起保险基金,并承担约定事故发生的赔偿或到期给付责任。在寿险商品中,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具有必然性,因此,纯保费中的大部分是要用来提存准备金的。这种准备金在其整个存续期间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存在着数量差和时间差,因而这部分资金完全可以用于投资、放款,实现保值增殖,寿险资金由此具有了储蓄的性质,但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储蓄,它又有其自身的金融特性。

首先,它与信贷资金运动的二重性不同,寿险资金的运动形式表现为一重性。即:“寿险收入——给付支出”这样一个运动过程。寿险公司是市场供求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在售出保险商品,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实现相应价值的过程中,资金运动表现为一重性。静态地看,在某一时间段内,就有一笔正的现金净流入,积累在保险人手中;动态地看,在每一时点上,同样都有这样一笔正的现金净流入。因为保险人每一天都有保费收入——给付支出的活动,现金流入、流出不断发生,收支相抵后,总有一笔正的现金净流入。这笔资金由于寿险商品的特殊性而具有长期、稳定、巨额的特征。该特征使得寿险资金在其运动过程中,经历着寿险收入——寿险基金——寿险给付的转换,这一转换是以保险单为媒介的资金调剂行为,它即体现寿险的基本职能——给付与保障,又体现寿险资金的金融特性,即:为实现补偿和保障效应,寿险资金必须实现保值增值。

其次,要获得保值、增值,实现经营目标,寿险资金必须参与资本市场活动,而寿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运动必须是以成熟的资本市场存在为前提。因为,寿险资金在参与资本市场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来自内部经营管理水平高低和外部金融环境优劣两个方面。就外部环境而言,由于资本市场自身的不完善,政策、法规不健全都有可能引起资产风险,这样,寿险资金保值增殖的目的不仅难以实现,而且更难保证它的远期偿付能力。所以,寿险投资的金融环境问题就成为寿险资金运用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而成熟的资本市场中投机性呈减弱状,这为长期巨额寿险资金的运用在减少市场价格风险方面提供了可能;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投资主体对利率波动作合理预期的可能性增强,这为寿险公司减少利率估计失误,保证稳定经营提供了条件;成熟的资本市场可提供的投资品种、途径、方式方法丰富多样,这为寿险资金实现合理的投资结构,防范风险奠定了基础;成熟的资本市场中管理制度较完善,这为以安全性为首要经营目标的寿险公司有效运用寿险资金提供了保证。

再次,寿险资金在参与资本市场活动中,最终成为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完善的强大动力。由于寿险资金长期、巨额、稳定并返还的特征,促使寿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中既要寻求更可能高的收益,又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准备应付未来的结构性支付。因此,寿险资金运用具有强烈的风险分散、实施有效投资组合的需求。这一客观事实使寿险公司成为当然的机构投资者。作为机构投资者,一方面会增加资本市场资金的供给,刺激资本市场筹资主体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要求必须采取专业化的严格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也就是根据情况经常调整资产结构与组合,实现风险一定条件下的收益最大化。这在客观上既利于改善资本市场中各种资本资产的结构比例,又有利于资本市场发展中结构、规模的进一步合理。这是寿险公司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和推动资本市场完善的动力所在。

寿险资金的金融特性要求其实现保值增值,但寿险资金的保值增殖如果源于保费收入,就必须以提高保险费率为条件,其结果必然是增加投保人负担,制约保险补偿功能的发挥。纵观现代保险的发展取向,无不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扩大保险覆盖面来实现的。而这种实现是以保险投资盈利为保证的。尤其是在当代国际保险市场承保能力过剩、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保险投资就成为弥补承保业务亏损,维护保险经营的生命线,寿险投资尤为如此。我国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服务行业,其潜力巨大,尤其是寿险资金的运用潜力不可低估。

二 寿险资金运用的潜力

(一)雄厚的资金潜力

根据世界银行最新的预测,到本世纪末,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将达到9万亿元,人口将达到13亿以上,全国储蓄存款余额将突破6万亿元大关,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总规模将达到2500亿元,其中寿险将达到1400亿元以上。如此巨额的寿险资金若单纯集中在银行存款上,将加大寿险资金对银行利率的依从度,寿险经营风险将过于集中。若以1000亿元资金规模为计算依据,以当期6.5%的预定利率、5.0%的市场平均收益率为参照,计算寿险资金的收益,可得出亏损15亿元的结论。这与我国大力发展寿险业,提高国民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寿险公司竞争力的国策相背离。因此,着手研究、实施寿险资金运用的相关问题,挖掘寿险资金运用潜力已迫在眉睫。

(二)广泛的市场潜力

目前,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经过1995年至1998年这几年的发展,相对于1995年以前的市场状况成熟了很多。票据市场、拆借市场、长期信贷市场等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其容量、品种更加丰富。截止1998年末,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及上市品种已达889余个,流通市值也由1995年的937.94亿元增长到了5126.33亿元。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企业特别是寿险公司拓展资产选择空间,扩大其资产转换渠道,增加投资选择机会提供了条件。寿险公司可通过合理安排资产结构,高效安全地运用保险资金。特别是《证券法》的即将实施,证券市场将在规范化管理的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完善。因此,放松对我国寿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从长远看,既有助于提高寿险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增强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又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多元化拓展业务的潜力

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呈现出银行比重过高,资产证券化过低,投资方式单一等特征(如表1)。因而, 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的寿险公司将面对的是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环境。既可以向投资基金领域拓展,又可以借专业投资公司的技术进行委托资金运用;既可以进行项目投资,又可以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还可以进行海外投资。关键在于寿险公司的经营理念是否将创新与发展放在首位。就目前而言,寿险公司应着重考虑公司发展的资金战略、市场战略、人才战略。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树立永续性经营观念,为挖掘公司发展潜力、特别是寿险资金潜力储备力量。

表1 中、美、英、日等国寿险资金运用结构%

项目

美国

英国

日本 瑞士 中国

银行存款9.40.1

10.61

72.9

有价证券 51

66.1

43.7

44

10.5

(政府债券)

15

28.58.9

贷款

27.48.1

27.328.3

不动产 3.5

19.64.7

151.8

其他8.76.1

13.7

386.5

合计100100100 100100

资料来源:根据1996年《Sigma》及1998 年《上海保险》相关资料整理。

三 寿险资金运用的政策、法律取向

(一)寿险资金运用的政策、法律环境

我国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104 条规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方向,这一规定是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严格限制的体现。《保险法》的这种“政策上不鼓励,法律上有限制”的思想源于:(1 )以往资金运用效率低,风险意识差,缺乏专门的投资人才。(2 )从金融改革的整体思路来考察,这里含有政府对金融发展序列问题的考虑。我国的保险投资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始于1984年,历经1984~1989年起步、1991~1993年混乱发展、1994 年至今趋向规范化管理三个发展阶段。 1984年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中,扣除赔偿、赔款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缴纳税金后,剩余可自己运用,到1989年保险公司系统用于投资、贷款等的余额达37亿元人民币,占总资产的20%。这一时期保险资金运用对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由于我国保险投资刚刚起步所面临的资金基础、市场基础与人才基础较薄弱,从而使保险投资难以向深层次发展。

1.从资金基础来看,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是资本金和各种责任准备金及总准备金。总准备金的规模对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结构有较大影响。由于我国总准备金来源于税后利润,而1984年至今我国保险税赋一直较重,总准备金的积累速度、规模远远低于利费和利润的增长速度,以人保为例,1984年至1989年总准备金积累速度不足10%,而同期保费收入增幅高达30%。这一时期的保险投资结构不合理,大量资金用于贷款,并且主要是短期信用放款,收益低而风险度极高。1991年至1993年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运用的方式和手段趋于多样化,但由于信用放款的比重过大,形成了大量的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由于保险资金基础薄弱,加之运用失当,非但不能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提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反而增加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困难。1993年整顿金融秩序,1994年我国金融领域开始实行分业管理模式,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向也得到了严格的控制和规范。1995年政策上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但《保险法》中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严格限制却未因产、寿险分业经营而区别对待,致使寿险资金运用的空间狭窄,大量资金特别是长期资金在进行短期低效运作。

2.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基础来看,由于我国的保险投资是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发展、完善而发展的,因此我国保险投资的市场基础较薄弱,金融资产的数量、品种与质量都较差,可供比较、选择的投资对象单一,也缺乏资产灵活转换的市场机制,加之保险公司尚不具备有效的资金运用机制和风险监控机制,致使投资效果低下。

3.从投资人才基础看,缺乏投资专业人才。保险投资和保险业务是运用方式完全不同的两种业务,保险专业人才不等同于投资专业人才。由于受客观经济的发展与文化教育、专业培训能力的制约,投资决策者不懂投资风险,投资经营者不懂投资分析,在过去是司空见惯的常事。其结果是投资效益低下,投资经营不稳定。1995年《保险法》第104 条对保险投资范围的限制,正是为规范保险投资行为、稳定保险经营而作出的政策选择。这在当时是十分必要的。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和中国资本市场逐步完善的现实,寿险资金运用潜力亟待挖掘,如此严格的限制已不能适应寿险业发展的需要,甚至制约了寿险经营活动。因此,“政策上不限制,法律上要规范”应成为当前的选择。

(二)寿险资金运用的政策、法律选择

产、寿险是两类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其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确定、费率的厘定、责任准备金的提存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产、寿险资金的赔偿、给付要求不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也不同,利润的取得亦不同。目前寿险业务利润源于费差、死差与利差“三差”损益,由于费差和死差直接关系到寿险产品的价格,对保险的销售会产生明显的影响,要通过费差和死差获取利润,会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限制。并且,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费差与死差会逐步趋于零或为负数。因此,寿险利润将主要依靠投资形式取得。以美、日为例,美国1975年至1985年、寿险资金增幅高达285%、 同期保险承保盈利率平均为-7.8%,投资收益率13.9%;而日本1977年至1985 年寿险资金增幅高达316%同期保险盈利率平均为0.33%,投资收益率7.78%。 边际利润则分别达到5.78%和4.56%。这恰好为现代的保险业是以“寿(寿险)养产(产险)、以资(投资)养债”的说法提供了佐证。而我国产、寿险虽从立法上分业经营了,但寿险资金所要求的保值增殖的目的却因资金运用的法律限制未能达到。原本银行存款利率与国债发行标准与寿险公司预定利率相比略有节余,但1996年以来,连续6次降息, 直接结果是引起公司利差更小,几乎没有资金积累和增殖的余地了。这也是为什么产寿险分业经营后,负债业务分开了,而资产业务迟迟不能分开的一个原因。因此,放松对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制,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空间,提高寿险资金运用效率是寿险发展的根本保证。

笔者认为,对寿险资金的运用应坚持“政策上不限制,法律上要规范”的原则,政策上不限制应体现在:(1 )扩大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权;(2)放宽对某些高风险或投机性强的投资方式的禁入限制;(3)对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渠道、方向予以指导。法律要规范应重点对投资资金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作出相应规定。目前,在无据可循的条件下,可参照美、日及台湾地区的具体做法,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根据“三三制”投资原则,将我国寿险投资比例设定为下述百分比(如表2)。 以严格的立法来约束寿险投资行为,进而防范风险。在目前寿险公司直接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政策、法律环境尚不具备的现实条件下,根据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分业经营的实际,允许寿险公司组建基金,作为基金的发起人之一,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活动是可能的,或以委托投资的形式,将寿险资金委托给实力雄厚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证券公司加以运用,充分实现寿险资金的金融职能。

表2 美、日等国及台湾地区寿险投资法定比例与我国的选择 %

地区

持每一公司债券 普通股

不动产 抵押放款 工程贷款

美国 5 20 3310

日本 10 3020

20

中国台湾 5 3519

中国大陆 5 2010

根据我国的现状将投资方式分为四类:①存款,②保单贷款,③企业债券、普通股、不动产,④其他。

表2 资料来源:王绪瑾.海外保险投资方式比较研究.金融研究,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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