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30年:主要著作和主要作者_法律学论文

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导论文,中国论文,法学论文,作者论文,作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与说明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部分,中国法学研究从恢复到发展,从发展到繁荣,短短30年间贡献了为数众多的法学作品,产生了一批承前启后的法律学人。其中不乏经得起历史涤荡的经典之作和足以成为时代象征的杰出之士。

抚今追昔,我们应当记录和以此留住这段不可磨灭的法学历程,并为未来的中国法学留下一个可供比照和反思的法学断代史。不论是铸就这段历史的几代法学家,还是即将续写这段历史的青年学者与年轻学生,都必定会追问往昔:30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究竟取得了怎样的学术成就,贡献了哪些学界公认的重要著作?影响和主导当代法学研究的,主要是继受和翻译英美和欧陆法系的法学经典,重刊民国时期的法学旧作,还是当代中国学者的原创作品?主要受到哪些国家的哪些作品和作者的突出影响?不同学科有何差异?进而,与反思中国人文社会科学30年的思想根源一样,①回顾法学30年历程,也必然要反躬自问。尤其是追问,除去影响人文社科整体的那些中外作品和作者,②在法学作品和作者当中,究竟又是“谁在影响中国的法学心智”?

近来,很多学者都从各自的角度思考和回答着上述问题。这些研究既有法学整体的综述,③也有部门法学的分述,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学④、民商经济法学⑤、刑法学⑥、诉讼法学⑦、国际法学⑧、理论法学⑨等各个学科,⑩还有关于法学期刊的专门研究。(11)此外有关中国法治30年发展的论述中也涉及到法学的发展。(12)这些研究主要是由各专业的学者依据本人经验所做的定性研究。(13)学者们对于法学30年发展变化的经验和洞识,无疑大大丰富和深化了我们对这段学术历史的理解和把握。不过,个人经验终究有限,也必然更具有主观倾向。本文希望通过定量研究,对我们认识和评价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史有所补充。(14)

随着中国法学和中国学术的整体进步,学术期刊也逐渐走向规范化,为期刊文献引证研究提供了较为全面、详细和系统的数据来源。基于南京大学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被引文献”数据库(1998~2007年),本文在提取和整理发表于1978至2007年这30年间的全部人文社会科学作品的基础上,进一步编码和区分出了仍然具有当代影响的法学作品。因此有关这一研究的分类与定义,比如古典与现代、原创与继受,本文不再赘述,也请读者进一步参考我对人文社会科学整体发展的前期研究。(15)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由于数据浩繁,本文只能将研究范围限于平均每年被引2次以上的法学文献,(16)称为“法学主要作品”。(17)其中位列30年总计影响排序前50名的法学文献,特别称为“法学著名作品”(引证200次以上);位列每个10年影响排序前10名而又没有列入“法学著名作品”的文献,特别称为“法学重要作品”(引证大约150次以上)。(18)进而,本文将法学重要作品和法学著名作品合在一起,称为“法学主导作品”,并选取在引证数量上位居法学领域前列的中外学者,称为“法学主导作者”。这些作品和作者,以及他们所反映的中国法学30年来的基本学术结构,都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谓的“著名”、“重要”、“主导”和“主要”都是基于引证数量而言的操作性概念,而非定性的学术评价,请读者千万不要望文生义,脱离了“引证影响”这一经验限定。此外,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国法学整体的30年发展与基本结构,而法学这一学科毕竟在具体专业和特定领域上,在不同年代和时段中,都有很大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因此这一研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宏观和长程的法学状况,不可能解决每个专业和每个时段的特定问题。但本文关于法学30年整体格局的研究成果,确实可以为不同专业和不同时段的具体研究提供必要的学科背景,正如法学30年的学术断代史研究需要以人文社会科学整体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历程作为语境和参照。

此外还有几点略作说明。首先,考虑到法学引证的组间差异,比如法系和地域,主题和专业,出版时间和学者年龄,乃至专著、编著、教科书和论文等作品差别,本文将在文中进一步做出界定。(19)其次,对于法学作品和法学作者的界定和分类,常常会有所争议,比如《论法的精神》应该归属哪一学科,凯尔森是哪一法系的学者,等等。本文将以脚注形式略作说明和提示。再次,由于一些作品的非法学影响难以单独区分,特别是涉及交叉学科的著作,本文除了尽量在操作上予以剥离外,这里只能提醒读者,本文对法学作品和作者的研究,是在整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这一大背景下进行。还有,对于同名作者和同名作品,本文在编码过程中尽量做了区分。另外,多位作者的合著作品,由于难以区分各自贡献,在计算引证数量时不再折算。最后,与“人文社会科学30年”的整体研究一样,限于篇幅,本文将学术结构的定量比较仅限于发文篇数,尽管考察各类作品的被引次数将会同样富于成果。

本文希望,将“重构式学术史”的定量研究,与前述学者们“自述式学术史”的定性研究相互参照并彼此验证,(20)也许可以不仅推进我们对法学学科和法治建设过往历史的深入研究,而且对丰富法学史乃至法学整体的研究方法有所贡献。限于篇幅,本文只能集中考察法学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及其反映的中国法学心智的主要特点。法学主要作品的结构和变迁,特别是其“内向型法学”、“时效性法学”、“教科书法学”的基本特点,笔者将另文探讨。(21)

二、作为一种经验素材的引证数据

对于引证数据和定量分析的功用与局限,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请读者参看我在其他论文中的相关论述。(22)这里希望着重探讨的,也是读者和学者常常提起的问题,是引证数据作为一种经验素材,与其他经验素材在构建“事实”和做出“评价”时的基本关系。

应当看到,个人印象、群体共识、引证数据和官方指标,如此等等,都是据以构建“事实”和做出“评价”的基本经验素材。每次参加成果总结会,发言者往往都会从不同角度,比如同行评议、发表作品、获得各级各类奖项、基地和重点学科、课题以及经费的数量等等,引证、转载、摘登、影响因子也越来越多被提及。既然经验素材的范围和角度各有不同,据以得出的事实描述和评价结论,也就只能在各自的经验范围内得以成立。同时,既然各自依据的经验素材不同,得出不同的事实描述和评价结论也就并不奇怪甚至理所当然;只有依据相同经验得出不同结论才是问题。这就是“横看成岭侧成峰”的道理。这当然不是说,各方的事实和评价不能相互比较,在绝对真理的意义上我们只能接受“不识庐山真面目”的宿命。承认经验和判断的差异不意味着要走到真假难辨、是非不分的相对主义。我们仍然需要对这些基于不同经验得出的不同事实和评价做出裁断。只是在学术审判之前,也和司法过程一样,应当让各方的证据都有所展示。不能因为自己习惯“横看”,就预定了“成峰”的虚幻。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学术上也是这个道理。

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易于理解,基于引证数据所做的事实描述和影响评价,与基于其他经验素材得到的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究竟道理何在,又应当如何看待和处理。

一方面,单凭引证数字并不能够也不应该否定个人判断、学界公论和官方评价。在我们自己心目中高山仰止的前辈导师,学界声望极高的出色学者,或者屡屡获得国家乃至世界级奖励的青年才俊,都可能在引证数据上并不同样显著。但他们的贡献与才华,可以有“口碑”为之立传。比如民法学界的佟柔、谢怀拭、魏振瀛3位先生,虽然本人未在“引证影响”排序上名列前茅,但是他们的学生、乃至学生的学生却都榜上有名,这恰恰说明了他们的“人心影响”。再比如,正因为佟柔先生的多篇作品以及《民法通则》的制定基本解决了“民法调整范围”这一争议问题,反而人们很长一段时间不再讨论因此也就不再引证这些作品。这从另一个方面提醒我们,有时候太成功反而不被提及,这和太认识反而想不起来是一个道理。这只是以民法为例,其他学科又何尝不是如此。特别是一些专业化很高但规模很小的学科,往往最具有学术贡献的作品和作者只有业内人士的赞赏与承认。有时候,真正伟大的作品甚至要“死后方生”,那就更难在短期的引证数字上得到体现。因此我们大可以不必为了某些先生和学术大师在引证数据上的委屈而抱打不平。古人其实早已看得通透:青山遮不住,江河万古流。也因此,本文的结论自然需要限制在CSSCI数据足以支持的经验范围之内。

但是另一方面,基于同样的道理,单凭个人判断、学界公论和官方评价也无法判定引证的偏差。作品或作者的引证多寡,首先是取决于其“可引性”(quotability),其次才是“学术性”。一部学术上极为出色的作品可能在“可引性”上并不同样出色。反之,理论创新上平淡无奇的教科书,往往由于其“可引性”而在法学界冠绝一时。我们大可不必为了自己不屑一顾的作品榜上有名而感到愤愤不平。引证上的“成功”同样反映了作品的独到之处:可能并不原创,但是通俗易懂,心有戚戚,格言警句,朗朗上口。对于看不惯《法哲学原理》的学者,引证一本法理学教科书上关于黑格尔法律思想的概括就再自然不过。而这一点,同样可以帮助我们考察中国法学30年来的突出特点。

真正有意义的也是本文所看重的,是通过将不同经验所得结论相互参照,发现有趣的学术现象,提出重要的学术问题。一方面,发挥引证数据的优点,通过数字排序,树立相比个人经验更为客观明确的“靶子”,正好促使学界从其他角度展开的讨论、引申、反思和批判。比如下文所列的那些“法学著名作品”,就很值得我们的学生学者对其学术意义做更为深入的评论。甚至进一步与更多基于其他数据库的定量研究以及相应的定性研究加以参照。(23)另一方面,特定的引证影响排序,又是一面“镜子”,不论是引证排序上有所呈现还是未被呈现,都可以反衬中国法学界自身的成就与不足,引发当代和未来学界同仁的共同探讨。那些引证影响较大的法学主导作品,既可以反映过去30年的法学精英的研究水平(尽管未必都是最高的研究水平),也可以反映当代法学界广大学者作为理论受众的研究水平。后者尤其重要。相信看了后文的研究,不需要本文做任何额外的点评,各个学科的当代法学水平如何,读者也就心知肚明了。无论答案如何,本文呈现的这些作品列表,至少可以作为中国法学30年主要“成就”的一个典型样本,给未来的学术史研究提供一个基本的参照。

尤其是那些不同经验之间的事实与评价的差异,更是值得我们反复品味和探讨的关键问题。比如人文学界的“李泽厚现象”和法学界的“博登海默现象”。很多人文学者向我追问,为什么像李先生这样影响了几代学人的出色学者,在引证上却没有充分的反映。也不只一个法律学者摇头叹息,30年法学浮沉,(在引证意义上)影响中国当代的法学第一著作,居然是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恐怕译者都会不以为然。(24)这种反差,恰恰是一个重要的学术现象,恰恰折射出30年来中国人文社科特别是中国法学的品格与面貌,也恰恰反映出引证研究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限于篇幅,本文只能略举一例,无法作更多的比较。但是可供读者和学者参合己见、印证前识、做进一步发明的余地,还非常广阔。一部作品在其学术意义之外,仍然可以有重要的学术史意义。

更重要的是,任何经验素材都有其局限性和相对性。人们看重或者不满引证研究,很可能反而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原因:将引证作为了与一种个人经验和同行共识相竞争或相抵触的排斥性的评价体系。其实两者的关系更可能是“互补品”而不是“替代品”。提供基于个人或群体认知以外的另一种补充性的经验事实和评价标准,这才是我们进行引证研究的意义所在。也只有综合不同的经验素材,对定性和定量研究的各自成果给予辨析和权衡,才能既摆脱个人经验的局限,也超越数据统计的机械,对作品和作者的学界影响与学术水平,做出恰如其分的论断。因此,我们要做的不是用一种经验素材去审判和排斥另一种,而是需要当将基于不同经验素材所得的描述和评价结合起来。用卡拉布雷西教授的说法,各种认识与评价都是法律这座“大教堂”的“一副景观”。(25)

打一个不那么恰当的比喻,这就如同看《红楼梦》,若是看重的只是“册子”的正副之分,就不知道“正册”里不都是良人,“又副册”里也有才情。那“册子”和“情榜”里的等级排序,与“曲子”和“脂批”中的品行褒贬,不仅不是水火不容,而且常常相反相成。本文基于CSSCI引证数据对“中国法学30年”所做的定量研究,好比是用几个“分册”,勾勒出了“情榜”的一角。(26)而“判词”和“曲子”则做了留白,有待读者以及未来作者的妙笔续写。至少,后文所录的那些引证影响意义上的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要与读者心中的学术水平意义上的作品作者相互参照,互为补充,才会意味深长。

从长期来看,不同经验素材导致的结论差异很可能只是短期的。最终决定作品和作者影响的必然是“时间检验”。(27)毕竟这刚刚逝去的30年距离我们还太过近切。也许随着时间的推移,引证数据的定量结果会和个人经验的定性意见逐渐融合,终归一统。那才是真正的“大浪淘沙”。不论我们自己如何看重个人的意志自由,或者数字的客观中立,终归不能取代社会和历史的选择。也许再过30年,回头再看,真会是“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到那时,本文正可以去做那“去年今日”的见证。定量研究的好处,就是同样的研究,未来可重复,可检验,因此可比较,可发展。

让我们来看看那些枯燥冷漠的引证数字,都告诉了我们什么吧。

三、30年法学著名作品的影响排序

考察中国法学30年的学术发展,人们首先关心的往往不是整体上的学术结构和变迁,而是那些代表和象征着当代中国法学的最为杰出和重要的作品。本文接下来就对位列30年法学影响排序前50位的“法学著名作品”和3个10年间影响排序位居前列的“法学重要作品”加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法学主导作品”和“法学主导作者”的基本特点予以检讨。先从“法学著名作品”开始。

依照法学界的惯例,法学著名作品可以分为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两个大类,而部门法学又可以按照公法和私法加以划分。此外,作品的“属地”和“法系”也是常见的法学文献分类标准。比如内地与港台,英美与欧陆,都构成了我们了解不同学术传统对中国法学不同影响的分类标准。

从表3.1可知,位列30年引证影响排序前10位的作品中,内地学者作品5部,占1/2。其中张文显和苏力教授的法理论法学2部,王名扬先生和张明楷、梁慧星教授的部门法学3部。港台学者作品1部,即王泽鉴先生的私法著作,共计8册,被民法学界誉为“天龙八部”。国外学者的作品有4部。其中英美法系3部,两部法理学作品,一部公法作品;欧陆法系1部,为公法作品。这10部作品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30年的引证影响排序中也都进入了前100名。

进而,其余40部法学著名作品中,中国学者的作品同样最多,共计17部,除1部谢在全先生的民法著作外,其余全部为内地学者作品。由表3.2可见,其中内地学者的部门法学作品有12部:3/4为公法作品,以行政法学和刑法学作品为主;1/4为私法作品,全部为民法作品。(28)这些作品中的每一部,不论是公法中王名扬先生、姜明安教授和罗豪才先生的行政法学作品,高铭暄(29)、马克昌先生和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学作品,王铁崖先生的国际法学作品和陈瑞华教授的诉讼法学作品,(30)还是私法中周枬、张俊浩先生和徐国栋、梁慧星教授的民法学著作,都是本学科的代表作品。(31)

相比之下,中国学者的理论法学作品只有4部,主要是对西方法理学的研究(见表3.3)。但这4部作品,沈宗灵和张文显两位先生的法理学系列和季卫东教授的法治专著,同样为法理学领域的代表作品。(32)

在引证影响排序11到50位的作品中,翻译作品总计23部。其中译自英美法系的作品12部,欧陆法系11部。与中国学者法学著名作品的结构特点相比,译自英美法系的法学著名作品主要集中于理论法学,仅有1部公法作品,而没有私法作品(见表3.4);而在11部理论法学译著中,除1部法律辞典、1部法律经济学教科书和梅因的《古代法》外,均为法理学和比较法作品。(33)其中,美国学者作品8部,英国4部。(34)

相比之下,欧陆法系则是公法和私法作品的影响更为广泛。表3.5可见,进入中国法学著名作品的欧陆法系作品共计11部,部门法学作品达8部。其中,罗马法作品2部,均出自意大利;民法作品2部,均为德国学者作品;诉讼法作品各2部,均出自日本学者之手;其余为行政法和刑法作品各1部,分别为德国和法国学者所作。(35)

而法学著名作品中欧陆法系的理论法学作品只有3部,如表3.6所示,均为法理学和比较法研究著作,并且同样为德法两国学者的作品。

四、3个30年间法学重要作品的影响排序

上述法学著名作品的基本结构,体现了中国法学30年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接下来,通过具体分析3个10年间法学重要作品的结构与变迁,我们可以进一步考察和反思中国法学文献结构的发展过程。同时,也由此补充一些虽然没能进入30年法学影响排序前50名,但是在特定时段内学术影响不可忽略的“法学重要作品”。

1978至1987年的10年,是学界通常所谓的“80年代”,也是当代法学的恢复期。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特点定下了这30年中国法学的发展基调。考察这一时期的“法学重要作品”,从表4.1可以看到,引证在100次以上的作品共6部,均为理论法学和公法作品,而且都集中在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研究和对国外法律的比较研究。(36)也就是说,80年代关于中国法律制度本身的学术研究,暂时没有留下重要作品。

1988至1997年的10年,伴随着整个人文社科学术范式的丰富乃至转型,法学也进入了“90年代”的繁荣时期。考察这一时期的9部“法学重要作品”,从表4.2可以看到,主要是理论法学和私法作品,并且大多为翻译作品。相比80年代,90年代的重要作品表现为如下特点:中国法律制度研究已经产生了少量重要作品,虽然4本都是教科书类型的作品;民商法研究的重要作品开始出现,理论法学受到美国法的强劲影响。

1998至2007年的10年,由于“法治”理念进入了主流意识形态,也由于前20年法学和人文社科的整体积累,中国法学获得了全面发展,也和时代一起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学重要作品”共计17部,可以按照法域大致分为三类(见表4.3至4.4)。首先,新世纪里中国学者发表的法学重要作品9部。其中内地学者9部,占所有重要作品的一半以上。很明显,最后10年的中国法学研究贡献了更多以“中国法律”为研究对象的重要作品;这些作品中几乎全部作品都是部门法学作品,而且多为民商法作品。港台学者的2部作品也都是民商法作品。

域外学者的作品共计6部,同样多为部门法学作品。这进一步反映了90年代中后期部分法学发展的强劲势头。

五、中国法学的心智图式:主导作品

一个国度的法学“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构成了其法学心智的基本图式——我们据以筛选和整理经验事实从而认识、理解和建构这个世界的一般方式。(37)有什么样的心智图式,就有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方法论。因此,追问“谁在影响中国法学心智”,考察构成中国法学心智图式的这些来源作品的基本结构,必将有助于整个民族的自我理解和自我反思。

延续前文,我们首先来看法学主导作品所反映的法学心智图式。引证影响排序前50位的“法学著名作品”是这一心智图式的“认知内核”。由表格5.1可见,一方面,从法学部门的学术结构特点来看,与人文社科核心作品的整体特点一样,中国法学著名作品仍然表现为“外向型研究”。学者提出的“法学的视野还超越我国台湾地区法学、英美法、日本法等强势法学资源,延及罗马法、日耳曼法、德国法、拉丁法等资源”的研究情况,(38)已然成为了当代中国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但是不同领域又有所不同。总的来说,理论法学的“外向型研究”特点最为突出,并且主要是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39)部门法学看似表现为“内向型研究”,著名作品主要产自本国,特别是公法领域最为明显。但是细看这些中国学者的部门法学作品,实际上不少作品是以外国法原理或者比较法研究为主。仅从名称来看,就有5部以域外法律为研究题目;而从内容来看,多数作品(我自己的计算是接近1/3)都是“外向型研究”。即使是明确以“中国”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作品中,也有一些作品的主要内容其实是域外的部门法或者法理学原理。再者,一个不能忽略的影响是,大陆学界在改革之初所承继的台湾法学,通过向日本和德国的全盘学习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因此就研究对象来说,无论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其法学著名作品实际上都是以“外向型研究”为主导。另一方面,从作品来源的法系区域来看,中国大陆学者的影响主要集中于公法领域,其次是理论法学和私法领域。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影响则全部集中在私法领域。(40)英美法系的作品集中在理论法学,而对部门法学特别是私法领域影响很小。反之,欧陆法系的影响则主要集中于部门法学。(41)

概而言之,构成中国法学心智图式中最重要的思想板块的,是英美法系学者的理论法学作品,中国大陆学者的公法作品,以及欧陆法系和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私法作品。对中国人文社科核心作品的研究表明,中国的社会科学主要受到美国规范,而人文学科则大体取法德国。(42)与之对比,中国法学著名作品的特点,是总体呈外向型研究特点,具体表现为理论法学美国化和部门法学(特别是私法)德国化。

进而,将“法学著名作品”和“法学重要作品”合在一起(即本文所谓“法学主导作品”),可以进一步剖析中国法学心智的基本图式。由表格5.2可见,扩大了收录范围的法学主导作品的结构特点,与前述法学著名作品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就法学整体的学术结构而言,“外向型研究”的特点依旧明显,尤其是理论法学,域外作品已经是本土作品的4倍。而部门法学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虽然仍然表现为“内向型研究”,但是与法学著名作品的情形类似,实际上多数作品(我自己的计算是一半以上)都是外国法和比较法研究。因此就研究对象来说,无论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其法学主导作品仍然是以“外向型研究”为主导。同时也应当看到,30年来的历时性发展表明,以中国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主导作品的数量和比例都在增加,特别是最后10年,已经达到了总数一半以上。另一方面,从作品来源的法系区域来看,中国大陆学者的影响仍然是主要集中于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影响仍然全部集中在私法领域。而英美法系的作品仍然集中在理论法学,而对部门法学特别是私法领域影响很小。反之,欧陆法系的影响则主要集中于部门法学。

进而,表格5.3体现的各个学科主导作品的丰富性,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中国法学心智图式的特点:异质性程度。具体说来,理论法学的域外理论来源最为丰富,中国之外,包含了4个国度,跨越了两大法系,因此异质性也最强。这种异质性尤其体现在法理学学科上,既反映了法理学界本身的视角多元和诸神之争,也构成了整个中国法学的一个症候:不同国家和不同法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和部门法学理论抽象提升为了本国的法理学,并且这些法律制度和部门法理论在进入中国法学的同时也带入了各自的法理学传统,但是因此分立乃至分裂的中国部门法学却没有提升和形成统一的中国法理学传统。部门法学主导作品的构成特点同样由此可见一斑。行政法学的域外理论包含了美德日3国作者横跨两个法系的作品。而民商法学包含的德国和意大利学者的作品,(43)刑事法学包含的意大利和法国学者作品,则同属于罗马法传统,均出自欧陆法系。而诉讼法学的域外主导作者则均为欧陆法系的日本学者。

而从各学科心智图式中的中西思想格局来看,民商法学、刑事法学和行政法学都表现为中国学者作品远远高于域外学者。诉讼法学是中外各半,而理论法学则是美国主导但中国学者作品同样数量很大的格局。宪法学、国际法学都只有中国学者的但是以域外法律为研究主题的著作。这种差异与各个学科学者的视野、外语能力和既有研究框架的弹性有关,也与各学科翻译作品的丰富程度和学术质量有关,值得各学科作进一步的研究。

同时,表格5.3也反映了各学科主导作品在整个法学界的分布情况。作品最多的是理论法学,占了全部作品的40%以上。其次是民商经济法、刑事法学和宪法行政法学作品。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较少。结合前文,在全部中国法学主导作品中所占比例较小的经济法学、宪法学和国际法学,可能具有各自不同的成因。这些成因反映的是不同学科在专业性、规模性和阶段性的不同特点。比如在30年间学术繁荣并且人才辈出的经济法学界,(44)只有La Porta的一篇英文论文进入了法学主导作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这一学科的专业性过强,其他学科不易触及甚至不易理解。这一点也导致了经济法学内部各个专业的明显分化。同时,这也与经济法学尚处于初建和发展阶段有关,因此与民商法、法理学和刑法学等历史久远的学科本就不同。再比如,30年来尽管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独尊地位,宪法学研究也获得了长足发展,(45)但是在引证影响上非常突出的宪法学著作还没有出现,只有龚祥瑞先生80年代的一部作品。这也与中国宪法学研究处于转型期因此还没有形成新的理论范式有着重要关系。或者,缺少突出的主导作品,也可能反映的是思想的多元与发展。再比如国际法的主导作品不突出,可能也与学科内部的差异性较大,援引外文资料为主,乃至学科规模有限等原因有关。这也再次说明,虽然本文限于主题只能反映30年中国法学的总体发展情况,但是各学科乃至各领域的特有问题,不应被简单忽略。对法学整体的学术史研究提出的,是进一步的学科史研究。(46)

总之,前述结论仍然大体成立:构成中国法学心智图式中最重要的思想板块的,是英美法系学者的理论法学作品,中国大陆学者的公法作品,和欧陆法系与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私法作品。这也表明了中国法学整体的理论资源的异质性极强。中国法学主导作品的基本特点,仍然是总体呈外向型研究特点,具体表现为理论法学美国化和部门法学(特别是私法)德国化。

理论法学的美国化和部门法学的德国化,实际上不仅是30年当代中国法学的问题,而是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法学的问题。如果“放宽历史的视界”,当代法学心智图式的“外向型”特点正是解放前的民国法学的基本特点:“20世纪初期以至整个上半叶的法理学,主要是在介绍、移植欧美诸国的法律思想”,(47)而部门法学以民法为例“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48)当代中国法学与一百年前一样,一方面是韩大元先生忧心的“呈现出了强烈的国别性倾向”(49);另一方面是“儒家和法家等纯粹中国的法理学思想却没有成为中国近代以来求索法治的重要思想渊源”。(50)韩先生在宪法研究中看到的问题,正是整个中国法学的问题:“我们在引入域外法学著作的时候,范围主要局限于西方的发达国家,如美、英、德、法、日等国,都是现代化强国,……对与我们具有相似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非西方国家经验的关注不够”,(51)更不用说中国自身的法治经验。(52)韩先生针对宪法研究提出的使命,也是整个中国法学亟待反思的问题:“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基本问题,即在西方强大的文化攻势下,中国法学……如何保持其学术自主性。”而本文所做的努力,也正如韩先生针对宪法学界发出的号召:“为了保持学术的自主性,我们需要以30年的学科回顾为契机,系统地梳理本学科的历史发展。”(53)

六、中国法学的心智图式:主导作者

作品的引证影响,往往不能等同于学者的引证影响。因为一些学者尽管其单部作品的引证影响尚不属于“中国法学主导作品”,但所有作品总计的引证影响却非常巨大。比如江平、张晋藩、陈光中等著名法学家就是如此。因此,为避免单纯的作品引证分析的偏失,还需要对引证影响显著的“中国法学主导作者”有所考察。(54)仍需强调的是,这里所谓的“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都应限定在CSSCI所录核心期刊反映的学术影响之内,而不应贸然做更大的推广,更不应据以做出有关学术水平的评断。很显然,前文所列的那些主导作品,研究质量相差极大;而后文提及的这些主导作者,引证影响的数字高低之外,其实学术水平另有分别。

概而言之,与“主导作品”的基本结构相比,“主导作者”的中国法律学人在引证数量上大都高于外国法律学人,因此学者人数所取亦多。而外国法律学人中,英美学者和欧陆学者人数相若。

(一)“法学主导作者”:中国法律学者

本文首先是在前述作品引证影响研究的基础上得到作者被引数量前120位的初步名单;进而为避免疏漏,再参考其它基于CSSCI数据库引证研究的名单;(55)最后是根据学界有关研究综述中提及的作者名单,做进一步的对照和补充。(56)根据这一大名单,通过检索CSSCI(1998~2007年)10年数据,取其排序前59位的中国法律学人(引证450次以上),组成了“中国法学主导作者”。(57)

(1)学龄分布:

由于改革开放之初的一段时间内,学生年龄差异巨大,而且教育水平也参差不齐,因此本文没有用通常的学者“年龄”作为区分标准,而是选择了学者开始接受法学教育的“学龄”。如表格6.1所示,法学主导作者中,文革前接受法学教育的“老先生”人数最多。“老先生”人数最多的是民商经济法学,比例最高的是国际法学。由于“老先生”中一部分学者业已谢世,主导当代法学界的法律学者无疑是以1977至1979年接受法学教育的“新三届”法学家。理论法学、民商经济法学和诉讼法学尤其如此。但是其中“新三届”以外的80年代接受法学教育的其他“中青年”学者人数仍然较少,特别是宪法、行政法、刑法和国际法几个学科。还没有90年代以后接受法学教育的年轻学者进入“中国法学主导作者”行列。

(2)专业分布和院校分布:

同样由表格7.1可知,中国法学主导作者中,民商经济法学者最多,共计19人,占总数的近1/3。其中“老先生”共8人:梁慧星(2473)(58)、王泽鉴(1824)(59)、郑成思(1413)、史尚宽(1190)、江平(1062)、王保树(515)、郑玉波(493)、王家福(466)。“新三届”共5人:王利明(2722)、吴汉东(781)、徐国栋(767)、尹田(502)、崔建远(468)。“中青年”法学家共6人:杨立新(721)、王晓晔(658)、孙宪忠(631)、张新宝(551)、孔祥俊(473)、米健(458)。

其次是法学理论学者,共计17人。其中“老先生”共计3人:沈宗灵(1842)、张晋藩(747)、郭道晖(513)。“新三届”共9人:苏力(2470)、张文显(2277)(60)、梁治平(1253)、贺卫方(1237)、季卫东(1005)、夏勇(808)、何勤华(606)、张志铭(478)、公丕祥(457)。“中青年”法学家共5人:邓正来(5056)、黄风(1224)、张乃根(520)、谢晖(504)、孙笑侠(474)。

其他学科的法学主导作者人数大致相当。首先是诉讼法学者,共计8人:“老先生”共2人:陈光中(862)、江伟(666);“新三届”共4人:张卫平(598)、何家弘(545)、龙宗智(511)、陈卫东(476);“中青年”法学家共2人:王亚新(1004)、陈瑞华(962)。其次是刑法学者,共6人:“老先生”共3人:高铭暄(1620)、马克昌(1128)、储槐植(682);“新三届”共3人:陈兴良(2026)、张明楷(1678)、赵秉志(1345);还没有80年代接受法学教育的其他中青年学者进入刑法学主导作者行列。再次是宪法行政法学者,共6人:“老先生”共4人:王名扬(1148)、罗豪才(883)、应松年(856)、陈新民(591);“新三届”和“中青年”法学家各1人,为姜明安(692)和杨建顺(529)。最后是国际法学者3人,均为文革前接受法学教育的“老先生”:王铁崖(1321)、李双元(659)、韩德培(486)。

中国法学主导作者主要集中在四所院校: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各10人,社会科学院法学所7人,中国政法大学6人,合起来占总数的一半有余。其他院校中,清华大学5人,台湾大学和武汉大学各3人,复旦大学和浙江大学各2人。

(3)译介学者和原创学者:

上述法学主导作者对中国法学的学术影响,相当一部分来自对国外作品的翻译和介绍。按照作者翻译作品的引证数量排列较高的是:邓正来(3999)、黄风(1109)、苏力(877)、沈宗灵(772)、王亚新(673)、贺卫方(661)、张文显(472)、米健(376)、王铁崖(345)。(61)多为理论法学学者(6人),并以“中青年”(4人)和“新三届”(3人)法学家为主。

除去翻译作品,本国作者的原创作品在引证数量上位列前十的学者为:王利明(2722)、梁慧星(2473)、陈兴良(2026)、王泽鉴(1824)、张文显(1805)、张明楷(1678)、高铭暄(1620)、苏力(1593)、郑成思(1413)、赵秉志(1345)。大都为民商经济法(4人)和刑法学者(4人),均为“老先生”(4人)和“新三届”(6人)法学家。只有张文显和苏力两位法理学教授同时进入了“译介学者”和“原创学者”两个名单。至于这些“原创”作者的作品究竟是否具有理论意义而不是出版意义上的原创性,有多少自出机杼,多少沿袭他人,还有待各个学科的具体评断。

(4)论文学者:

鉴于前文所列作者的主要作品往往以“书籍”为主,本文进一步检索了以论文影响学界的前20位原创学者(62):苏力(496)、季卫东(455)、陈兴良(436)、王利明(366)、邓正来(327)、陈瑞华(311)、郭道晖(274)、梁慧星(270)、龙宗智(253)、江平(249)、储槐植(244)、郑成思(237)张卫平(232)、杨立新(220)、童之伟(217)、张明楷(217)、孙笑侠(205)、张文显(202)、罗豪才(200)和孙宪忠(197)。其中季卫东先生的两篇论文,高居论文引证影响排序的前两位。(63)与前述主导作品的作者名单相对照,可以看到相当一部分“论文学者”不在其中。尤其是郭道晖、龙宗智、江平、张卫平、童之伟、孙笑侠几位学者。

这些学者中,专业上看,理论法学(6人)、民商法学(5人)和刑法学(4人)人数最多;院校上看,北京大学(5人)和社科院法学所(3人)最多。

(二)“法学主导作者”:外国法律学者

影响中国学界的外国法律学人的名单,也是以前述作品引证的影响研究为基础,取其引证影响排序的前34位学者(引证250次以上),组成中国法学主导作者的“外榜”。具体而言,其结构特点如表格6.2所示:

(1)专业分布:

进入“中国法学主导作者”的外国法律学人,以理论法学最多,高达17人,恰占总人数的一半。其次是民商经济法学(6人)和刑事法学(5人),以及诉讼法学、宪法行政法学和国际法学(各2人)。但是不少作者,比如理论法学的博登海默、波斯纳、贝勒斯,民商经济法学的拉伦茨、川岛武宜,和刑法学的贝卡利亚,影响都是多学科多领域的。

(2)法域分布:

若以法系划分,构成中国法学主导作者的英美法系学者共计18人,而欧陆法系学者16人,大致相当。其中美国学者最多,共计13人,占总人数的1/3以上。具体而言,理论法学学者10人,(64)分别为博登海默(1851)、波斯纳(1691)、庞德(926)、伯尔曼(816)、凯尔森(541)、罗伯特·考特(463)、昂格尔(335)、亨利·布莱克(314)、迈克尔·贝勒斯(309)、塞尔兹尼·诺内特(254);国际法1人,为路易斯·亨金(412);民商经济法1人,为LaPorta(1149);宪法行政法1人,为伯纳德·施瓦茨(654)。

其次是德国学者6人:理论法学2人,依次为拉德布鲁赫(431)、康拉德·茨威格特(384);民商经济法2人,分别为卡尔·拉伦茨(795)、迪特尔·梅迪库斯(436),刑法学1人,为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288);宪法行政法学者1人,为哈特穆特·毛雷尔(312)。再次是英国学者5人:理论法学4人,分别为哈特(632)、梅因(603)、边沁(359)、沃克(280);国际法学1人,为罗伯特·詹宁斯(258)。再次是日本学者5人,其中刑法学2人,分别为大塚仁(516),大谷实(313);诉讼法学2人,为谷口安平(500)、濑棚孝雄(277);民商经济法学1人,为川岛武宜(258)。

再次是意大利3人,分别为刑法学者贝卡利亚(525)和民商经济法学者彼得罗·彭梵得(339),以及编著罗马法著作的查士丁尼(271)。最后是法国学者2人,其中法学理论为勒内·达维德(305);刑法为卡斯东·斯特法尼(304)。

总的来说,理论法学和民商法学的理论来源最为丰富,其国外主导作者包含了四个国度,跨越了两大法系,因此学术异质性也最强。刑事法学也包含了四个国度的学者,但是均出自欧陆法系。其次是宪法行政法学,包含了美德两国学者,也正好跨越了两大法系。再次是国际法学,包含的美英两国学者同属于英美法系。而诉讼法学的域外主导作者则均为欧陆法系的日本学者,是学术同质性最强的法学专业。

综上所述,法学主导作者的中国半区中,大陆和港台作者表现出的主要特点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学龄分布上呈现出“老龄化”倾向。各学科普遍以文革前接受法学教育的“老先生”为主,特别是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和国际法等专业。学龄结构较轻的是理论法学和诉讼法学。但是总的来说,“新三届”以后接受法学教育的学者在法学主导作者中所占比例仍然较小,并且90年代以后接受法学教育的年轻学者尚且没有进入“中国法学主导作者”之列。二是,从学科和院校分布上看,法学主导作者中的国内作者以民商法学和理论法学人数最多,这与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两校法学院在主导作者的院系分布上最为突出或有关联。国际法、宪法和经济法人数最少,既体现了30年来法学内部学科发展的不同规模和影响,也进一步意味着前文所述的分学科研究的必要。(65)三是,译介学者和原创学者两个名单几乎完全不同,这意味着中国法学主导作者中的国内作者,在影响学界的方式上有很大的分化:一些学者主要是直接输入西学,而另一些学者则主要是间接应用西学。最后,作者影响学界的主要方式也有不同:多数学者的主要作品都是教科书和学术专著,只有少数学者主要通过其期刊论文塑造着法学界的心智图式。

而在法学主导作者的外国半区中,欧美学者表现出的主要特点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欧美主导学者在总体上人数相当,但是美国一国学者占到了全部国外主导作者的近2/5。与30年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整体状况类似,美国不仅在政治和经济上,而且在学术和思想上,主导着中国心智图式。二是各国学者中国法学的主导影响在具体专业上又差别很大。总的来说,英美学者几乎完全主导了理论法学,德意学者对民商法学影响深刻,而日本学者则对刑事法学和诉讼法学影响最大。中国法学心智图式对外开放的主要国度是美国,其次是德国以及作为德国理论殖民地的日本和我国台湾。这与主导作品表现出的理论法学美国化和部门法学德国化大致相符。第三,与主导作品一样,各学科主导作者的丰富性,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中国法学心智图式的异质性。其中尤其以理论法学的主导思想来源的极度分裂和诉讼法学的高度统一最为显著。

七、中国法学时局图:法学心智图式的基本结构

构成中国法学思想图式的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呈现出了一个共同的结构特点:不论是中外两个半区之间的组间差别,还是各个半区内部的组内差别,都表现为中国法学总体上高度异质和高度分裂的心智图式。这一法学心智特点在当今法学界是如此明显而平常,对于中国法学思想资源和研究范式的高度异质化,没有人会感到惊奇,也不需要任何学术研究更别说定量研究就可以知道。然而这样一个法学心智特点本身,却又是如此的非同寻常。这样一个心智图式,如果绘制成一幅地图,便是一幅“法学时局图”。法学时局图所呈现的30年中国法学的主导心智图式,和一百多年前那副震惊国人的“时局图”一样,是一幅世界强国割据中国法学领地的分裂格局。只不过大多数当代中国的法律学人看待这幅时局图的心态,也许已经和一百年前的爱国志士完全不同。甚至会因为这体现了中国法学已经完全“同世界接轨”而欢欣鼓舞,或是因为地图上覆盖的作品在国别、专业乃至时间跨度上都还太少感到意犹未尽。当代中国学者往往仍和30年前一样,认定中国的法学之弊,主要是在于我们不是好学生,对西方法律还学的不够像,不够透,不够全。所以毫不奇怪,掌握发达国家的最新法学动态和引入前人没能主意的法学流派和法学大家,成了中国法律学者的主要贡献。同样毫不奇怪,法律学者们讨论一个中国法律问题时,往往关心的不是有关的事实细节和法律条文,而是德国法或者美国法上有什么样的判例或者学理——乃至要解释中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具体含义,理应是看德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公序良俗”的理解;乃至关于中国宪法的学术研究,主要探讨的是美国联邦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和“正当程序条款”。

我不是一个极端的民族主义者。我知道一个开放、谦虚和进取的学习心态对于中国的和平崛起和科学发展不可或缺,我知道中国法治和社会的进步依然任重道远,我更知道多样性和竞争对于学术进化和生物进化的意义同样重大,我也更希望有朝一日中国法学能够对世界人民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绝不是要让中国重新闭关锁国,妄自尊大。只是,一个国度特别是中国这样一个担负着世界历史使命的文明大国,终究要形成自己“统一”的法制和“一统”的法学。而没有法学的一统,就不会有法制的统一。我们无法想象,中国法治的成功建立乃至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可建立在一个如此分裂的法学学术根基之上。

中国法治进程的最后的也是最为艰难的一步,恰是中国法学自身的成熟和定型。过去30年的开放和学习是必要的,是这30年法学重要的历史使命。我们应当尊重并且记录这段“有志于学”的历史。但是中国法学已经到了“而立之年”。再好的学生也得毕业,而且是不是好学生最终还是毕业之后才真正看得出来。毕业之后当然也还要活到老,学到老,但是那和学生时候的学习已经完全不同。一个国家的法制和法学也是如此。这30年的开放和学习,恰恰意味着未来的10年20年里,中国法律学人必须开始自己的创业,必须寻求建立一统的、真正名副其实的“中国法学”。一些学者已经开始了这一探索,为中国法学心智图式的中国版图或是贡献了自己的原创作品,或是重新输入了传统中国和当代实践中积累的智识资源。但是总体来说,中国法学的智识地图,仍然主要有西方法治大国的学者和作品构成。令人担忧的是,已经习惯了学习、借鉴、继受乃至抄袭的中国法律学人,是不是有决心,更主要的是,是不是有能力担负这一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令人担忧的是,中国当代法学心智图式的“固着效应”和法学知识生产的“路径依赖”,(66)会不会最终形成一种“囚徒困境”般的“均衡”“锁定”,非得再有一次外在强制的“罢黜百家”才能打破法学内部的“封建割据”。(67)也许首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把问题摆出来,必须把许多敏锐的法律学人早已提出的疑问与召唤还原为真实的法学处境,让每一个中国法律学人和关心中国法治进程的同胞和友人,首先真真切切地看到,我们当下所处的是这样一个依然被世界列强主导和分割的“法学时局”!

八、认真对待自己的历史

最后,我想说说这一研究本身的意义。

这是一个注定费力而不讨好的研究。费力,不仅是数据百万,所录斑杂,整理起来着实不易。更大的艰难,是“嚼(数)字”实在比“咬(语)文”更易出错:从最初的数据采集,到进一步的核对,合并,审校,分类,编码,再到具体的分析,评论,处处都布满陷阱,处处都可能偏差。每一步偏差,都会前功尽弃。这样步步惊心,必然步步费力。

不讨好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学术上的。对于定量研究来说,“错误在所难免”实在并无半点套话。文中最容易受到质疑的,既有数据检索和校对的错误,也有分类梳理的不当。前者是绕不过的技术问题,这里只能说自己丝毫没有作伪的动机,确实是人力有限,只能留给后来者修改补正。后者更是值得大家共同探讨和推进。特别是如何增加分类以对一些特殊情况再加区分的问题,比如教科书、资料汇集、会议综述和选集编纂与翻译作品、学术专著和期刊论文就不应等量齐观,(68)再比如不同专业、主题、乃至作者身份和地域,都会有不同影响。(69)CSSCI和其他数据库没有提供这类区分选项,需要研究者另行区分和手动处理。因此标准如何建立,数据如何编码,都是进一步的问题。此外,引证研究方法、数据库选择以及定量分析的适用范围、用于评价的严格限制,(70)都应当虚心探讨。(71)

其二,是政治上的。不少朋友看到文章的第一反应,都是中肯地提醒我,不要做这样的研究。一是规劝,觉得这30年中国法学其实乏善可陈,抄袭、重复和低水平作品随处可见,实在不值得为此费神。在很多当代学人心中,这是一段必将被超越和终将被遗弃的历史,因此应当关注那些代表未来和孕育希望的研究,应当多看看国外法学界和国内外人文社科学界的经典之作,甚至不读中国书,更不读翻译作品,只读一手的外文文献。总之,摆弄这些芝麻谷子,实在是浪费时间。二是告诫,这样的研究不免人心子腹,当你是处心积虑。而且,不论被提及的和没被提及的,排名靠前的和排名靠后的,都可能如芒在背,心里不自在。更有甚者,会当作故意讨好的曲意逢迎,或是别有用心的蓄谋攻讦。由此顺藤摸瓜,还会进一步揣度,莫不是受了什么人指使、授意、蛊惑,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即使置身事外的读者也会忍不住追问居心何在,是不是变着法的“臧否人物”。总之,一旦蹚了这浑水,就免不了“诛心之论”。三是忧虑,这文中免不了的排座次,争名分,会让本已鱼龙混杂的中国法学界更加纠缠不清。有人从此钻营引证,更加排斥同行同辈;有人更加堕于求知,只读文中列为“著名”和“重要”的书目与作者,更为加剧本已严重的“权威引证”。(72)总之,就算没有人怀疑研究本身的智识真诚,但是文中结论背后的种种寓意,也免不了带来连锁影响。

这些都是善意、老成而中肯的忠告。这我知道,也由衷感激。那么,为什么还要执意做这样一个研究?是什么样的关切,支撑着我走过这段荆棘?我想,应该给读者特别是读者中的未来作者,一个交代。

首先是“为己”。自从1996年考入北大法学院,亲身感受和参与了这30年中最后10年的法学变迁,我很想自己明白明白,这其中的来龙去脉到底如何。像钱钟书先生讲的,学者鲜有不受自己周围风气影响,差别只在有正有反、有深有浅罢了。(73)这风气之渐,确如“风气”二字,既难以捉摸,又潜移默化。若浑然不觉,便不是真正的思想独立。若非用心剖辨,又何来自觉。当我们和历史一道走到此时此地,应当却很少清楚,我们是究竟为什么,又是究竟怎么样,走到的此时此地。

我们这代人,和1840年以来的每代人一样,不可能没有时时的惶恐与焦虑。这是从太公到周公,从穆公到孝公,无不具有的同样惶恐,同样焦虑。因为个人也好,家国天下也好,还有很多根本的问题,尚未解决。因为历史每进一步,走到的都是一个新的关口,而不是终点。一代代人都不得不问,解决这些根本问题,是要朝前走还是朝回走。一代代人都必须回答,当前的困难与忧患,是因为我们西化的不够彻底,还是已经走过了头。每当一项法律制定不如人意,一个案件审理有违民心,法学家和法律人不是说还欠缺精神的、制度的、理论的、方法的配套支持,因此还要进一步的法律移植与法学继受,就是说问题本身恰恰昭示了我们已经走的太远,失了根本,因此要往回走,重新从自身传统中寻求济世救民之道。说到最后,不是要改信基督教,就是要回归儒家传统,终归是要叩问灵魂。那些坚持中道的继续探索者,又哪里能置若罔闻,无动于衷。你可以不争论,但是不能不在乎。因为这就是解放与改革面对的最为艰难的问题。

正是这种惶恐与焦虑的煎熬折磨,使得我们容易和娜拉一样,把“出走”当作目标,把“别处”当作生活,却并不知道为什么“离开”,要去“哪里”。(74)但是,若是没有对前人的理解与反思,我们终究不免重复前人走过的道路;若是每代人都不愿承担这种惶恐与焦虑,而是急于摆脱历史,逃离当下,我们便永远担不起历史留给这代人的重担,活不出一个实实在在的当下。

因此,继续前行之前,中国学术尚未完成的使命,恰在于正视历史和反思自我。中国当代学术的首要问题,是我们要扪心自问,是不是能给自己一个答案,一个能让自己心安的答案:你是怎么样和为什么变成了今天的你。这样的问题不能回答,你又如何能够回答:今天的中国是如何和因何变成了今天的中国?这样的问题不能回答,你又如何能够回答:今天的中国又该是如何和因何走向明天?正如冯象先生援引王元化先生对中国法学的告诫:“灭人之国,去人之史。如果自己先把自己的历史去掉了,那才是可怕的事。”(75)

因此“为己”之学亦是“为人”之学。反思自我的探索过程,也是给未来的学界与世人,留一个可供针砭与拷问的历史记录。孔子修《春秋》,希罗多德作《历史》,不是因为鲁国伟大,希腊文明。而是相反:伟大与文明需要以史为鉴,忘记历史只能重蹈覆辙。30年中国学术不论走过于什么,留下了什么,都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比起这些问题,暂时的误解与纷扰,都太不足道了。真正让我时时不安的,是自己的学养和心力不足,最终做出的远远不及当初所想。我只能记录一份“断烂朝报”,把这段历史的大致变化和基本特点做一个初步的梳理,而把更为深入的研究和评价留给了未来。但做了终究胜于不做,而且谁知道这项研究不会是爱因斯坦的小板凳。5年、10年之后再来重做这一研究的时候,如今看似平常的结论在那时也许能激起暮鼓晨钟的回音。

说到底,之所以选择法学作为自己的毕生志业,是我始终对中国的学术事业抱有绝望中的希望——只有绝望时还不肯放弃的,才是真正的希望。因此我始终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更好的学者对这段历史写就更为出色的作品。我也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包括当事人自己都会跳出事外,心平气和地重新审视和理解从前的经历。正如苏东坡的诗中所说:“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76)真正对自己的民族国度乐观与自信者,必会坦然面对往昔。真正对当下乐观与自信者,自不会羁绊于当下。本已没落的不可救药,终将崛起的势不可挡。惟有历史,亘古长青。

虽无良史之才,愿为史家之事。权作《旧唐书》,以待“欧阳修”。

注释:

①参见凌斌:《走向开放的中国心智》,《读书》2009年第1期。

②同上注。

③比如,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读书》2008年第9期;王利明、常鹏翱:《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我国法学学科30年之回顾与展望》,《法学》2008年第12期;齐延平、于文豪:《法治30年的回顾、反思与展望——第一届齐鲁法学论坛述评》,《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江平:《思想解放与“两个解放”》,《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还有一本专著汇集了各个学科的总结研究,参见姜明安执行编委:《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④比如,罗豪才:《中国行政法治建设三十周年——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上的讲话》,《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历史脉络与学术自主性》,《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⑤比如,江平:《民法的回顾与展望》,《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王利明:《与改革开放同步发展和繁荣的民法学》,《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戴蒙勇:《身份的衰落——中国民商法三十年》,《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岳彩申:《中国经济法学30年发展的理论创新与贡献》,《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⑥比如,高铭暄:《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刑事立法感言》,《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吴飞飞:《改革开放三十年刑事法治的重大问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6卷第6期。

⑦比如,陈光中:《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法制建设》,《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江伟:《更加紧密联系实际——民事诉讼法学展望》,《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赵丹:《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6卷第6期;杨会新:《民事诉讼中的制度平衡——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6卷第6期;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现代视角及其关注重点——以2007的研究为基准的介绍》;《法学家》2008年第1期;陈桂明、刘田玉《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维度——一个时段性分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⑧比如,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

⑨比如,张晋藩:《抚今追昔 勇往直前》,《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徐显明:《中国法理学的时代转型与精神进路》,《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刘雪斌、李拥军、丰菲:《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石茂生、张伟:《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武建敏:《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理论诠释——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河北法学》2008年第9期。还可以参见,李贵连:《中国近现代法学的百年历程(1840~1949年)》,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⑩此外还有一些学科历史的研究也很重要,比如,康树华:《新中国犯罪学与改革开放同步发展壮大》,《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徐祥民、胡中华:《环境法学研究30年: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曹鎏:《改革开放三十年与我国公法学的发展研讨会综述》,《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11)比如,胡水君:《〈法学研究〉三十年:法理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邓子滨:《〈法学研究〉三十年:刑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常鹏翱:《〈法学研究〉三十年:民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12)比如,张军:《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李孝清:《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李步云:《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周叶中、尹士国:《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回顾——改革开放30年中国立法检视》,《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肖金名:《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法治建设10大规律》,《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刘仁文:《三十年来我国刑法发展的基本特征》,《法学》2008年第5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尹田:《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改革开放30年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碍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刘俊海:《改革开放30年来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黄勇、江山:《“国家-市场”尺度下的反垄断法三十年——迈向“自治-回应”型法》,《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谢望原、陈琴:《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法制——以刑事立法为视角》,《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李蕊、丛淑萍:《中国行政法律文化30年演变与发展》,《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王敬波:《行政法关键词三十年之流变》,《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杨叶红、刘峰:《从“改革宪法”走向“宪政宪法”——改革开放三十年宪法发展的回顾与思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年第2期;翟宁:《法治建设三十年进程中的民间法发展探究——认真对待中国乡土环境中的法治建设》,《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13)只有很少的学者运用了定量分析,比如,同前注④,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同前注(11),常鹏翱文。

(14)有关学术史定量研究的意义与局限,参见凌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1978~2007):一个引证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46页以下。

(15)有关说明和研究,参见同上注(14),凌斌文。

(16)本文所据的被引次数均为“排除自引”后的他引次数。有关说明,参见凌斌:《中国主流法学引证的统计分析——以CSSCI为数据基础的一个探索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17)对于具体作品和作者,读者检索的引证数字可能和笔者不同,由此会造成排名的变化。有关说明,同前注(14),凌斌文,第34页注⑤。除非特别注明,本文数据的最后检索时间为2008年6月29日。

(18)还有一些法学译著,作者的译序与译作的引证都很广泛,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引证数字上难以区分。比如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与苏力的译序。这一点影响了这一分类下收录作品的完整性。这里只能是说,被收录的作品都当之无愧,但遗漏的作品亦不应被贸然低估。

(19)一个有益的探讨,参见,候猛:《数据如此能否真实反映法学现状——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影响力报告〉法学部分》,《法学》2008年第3期。

(20)关于重构式学术史和自述式学术史的区分,参见同前注14,凌斌文,第47页。

(21)参见,凌斌:《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7):学科断代史的定量研究》,未刊稿。

(22)有关CSSCI数据库,数据采集标准,引证研究方法等问题,笔者在其他文章中有较为系统的探讨。参见凌斌,注(15)引文,第46~49页;凌斌:注(16)引文,第87~100页,第104~106页。此外,有关CSSCI数据库的批评,参见杨玉圣:《学术期刊与学术规范》,《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国外学者对法学引证研究的讨论,参见[美]Fred R.Shapiro,The Most-Cited Law Review Articles,73 Ca.L.Rev.1540(1985);[美]Shapiro,The Most-Cited Articles from The Yale Law Journal,100 Yale L.J.1449 (1991);[美]Shapiro,The Most-Cited Law Review Articles Revisited,71 Chi.-Kent L.Rev.751(1996);[美]J.M.Balkin & Sanford Levinson,How to Win Cites and Influence People,71 Chi.-Kent L.Rev.843 (1996);[美]Wilham M.Landes & Richard A.Posner,Heavily Cited Articles in Law,71 Chi.-Kent L Rev.825,827(1996);[美]Fred R.Shapiro,The Most-Cited Legal Scholars,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29,No.1 (Jan.,2000).

(23)比如“中国知网”(www.edu.cnki.net)的“社会科学网络出版总库”,“谷歌学术”(scholar.google.com)等数据库也都提供了“引文检索”功能,并且文献的收录范围更为宽广。

(24)译者邓正来和姬敬武先生,以及最初将该书引介回国的沈宗灵先生,想必都会把他们译介的其他著作,比如凯尔森、庞德和哈耶克的作品,看得更为重要。但是他们可能比一般的读者更能看到和理解博登海默《法理学》广泛影响的学术和社会原因。

(25)参见[美]吉多·卡拉布雷西,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凌斌译,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6)这就如同太虚幻境中宝玉看到的“正册”、“副册”和“又副册”并不是“警幻情榜”的全部,见庚辰本第十七、十八回中脂砚斋和畸笏叟的批语。参见蔡义江:《〈红楼梦〉校注》,浙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

(27)关于时间检验的出色讨论,参见,[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3页。

(28)周枬先生的罗马法著作实际上在学科分类上同时涵盖了其他领域,比如理论法学的法律史。只是考虑到这部作品的引证更多来自民法学界,故而仍视为民法作品。

(29)与此有关的1980年统编教材的情况,同前注⑥,高铭暄文,第9~10页。

(30)国际法学界回顾30年发展时也特别强调了王先生这部著作的重要意义,同前注(8),杨泽伟文,第74页。

(31)由于中国法学早期的发表形式多为教科书,而教科书往往会在多个出版社以多种考试教材的形式出版,因此本文将之作为再版或者修订处理,作为同一本著作统计和加总引证频次。

(32)类似的结论,参见同前注③,姜明安书,第45页。

(33)如果将主要是政治学但也包含了法学内容的一些作品,比如[美]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和[英]米勒和波格丹诺(编)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计算在内,源自英美法系的法理学作品数量还会更多。

(34)应当看到,凯尔森在研究理路上更适合归为欧陆法系学者,只因《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是其移居美国后的作品,并且受到了美国法学界的一定影响,故仍作英美法系作品归类。

(35)[德]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可以列入理论法学,但因其影响主要在于中国民法学界,故而如此归类。后文将会指出,法学界的一些重要作品和重要作者都具有这种“跨界”的特点,与娱乐圈的情形非常相似。

(36)本节表中所列,为除去本10年内进入法学“30年影响排序”前50位的“经典作品”后的所余作品。以下同。

(37)See[美]Elliot Aronson,Timothy Wilson,and Robin Akert,Social Psychology,Addison-Wesley Educational Publishers Inc.,1999,pp.68-79.

(38)同前注③,王利明、常鹏翱文,第59页。同前注(9),武建敏文,第5页。

(39)考察理论法学领域的全部法学主要作品,也呈现为英美法系主导的心智结构。参见何海峰:《理论法学三十年:产出与引证的分析》,未刊稿。

(40)尤其是对诉讼法学的影响,在法学主要作品的范围内呈现出了由强到弱的急剧转折。参见焦姗:《中国诉讼法学三十年》,未刊稿。

(41)考察民商经济法学领域的全部法学主要作品,也呈现为欧陆法系主导的心智结构。参见李洁:《中国民商经济法学三十年》,未刊稿。

(42)参见同前注(15),凌斌文,第36~37页。

(43)这里没有将经济法学包含进来,除了下文将要探讨的原因,还因为La Porta的论文作为唯一一篇经济法学的重要作品,主要是被经济法和经济学学者引证,因此易于单独区分出来。后文单独集中于行政法学而不是宪法行政法学,也是同样道理。

(44)参见同前注⑤,岳彩申文。

(45)参见同前注④,童之伟文;同前注④,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

(46)比如,民商法学的整体特点虽然体现为明显的欧陆化特别是德国化特征,但是从民商法学内部各个分支来看,又不尽相同,比如债法就主要是受到了英美法系的影响。参见,前注(40),李洁文。

(47)同前注⑨,石茂生、张伟文,第77页。

(48)参见陈传法、李素贞、宋保仁:《“民国民法”的价值观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差异》,《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李秀清:《20世纪前期民法新潮流与〈中华民国民法〉》,《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49)同前注④,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第9页。

(50)同前注⑨,武建敏文,第2页。

(51)同前注④,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第9页。省去了原文中的“宪政”二字。

(52)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3)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历史脉络与学术自主性》,注④引文,第6页。另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第1~4期。

(54)对比有关法学主导作者的早期研究:同后注(55),苏力书;同前注(15),凌斌文。

(55)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3页;同前注(15),凌斌文;苏新宁主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影响力研究报告(200~200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94~796页。

(56)同前注③,姜明安书,汇集了各学科的主要作者和作品。

(57)数据最后检索时间为2008年11月2日。

(58)括号中数字均为1998至2007年10年引证总数,下同。

(59)虽然台湾学者的法学教育背景与大陆学者非常不同,但是以“文革”期间为界仍然是有意义的,因为大陆学者对台湾学者的重视与继受,正是受到文革前后政治形势变化的巨大影响。故而本文对两岸的中国学者都按照统一的标准加以区分。

(60)张文显教授在文革后期已开始法学本科学习。由于这种情况很少,这里仍归入“新三屆”之列。下同。

(61)由于前述原因,很多翻译作品中作者译著的引证难以区分出来。这里所列的引证数字只能是一个大致的参考。下文关于原创作者和国外作者的引证计算也有同样的问题。

(62)由于从众多引证数据中区分期刊论文,工作尤为浩繁,这里的引证数字与排序并不精确,只是仅供参考。本文与候猛依据不同数据和方法所得的“论文作者”名单基本相符。参见前注(19),候猛文,注(29)。

(63)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7卷第1期(244);《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243)。

(64)科斯(3220)和哈耶克(3209)的引证数量也很高,但两人开非职业的法律学者,并且其作品被引范围也主要不是法学,因此并未列入这一名单。其他法学以外的学者,比如卢梭(1845)、孟德斯鸠(1753),尽管对法学的影响较大,也因为同一原则而未被列入。

(65)这与我此前所做的同类研究得出的结论大致相符。参见同前注(16),凌斌文。

(66)See,Elliot Aronson,Timothy Wilson,and Robin Akert,note 37 above,p.70;徐亚文:“路径依赖与观念成长——对当下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方式的一种浅见”,《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

(67)如果读者感受到了这句话中这些加了引号的源自认知心理学、制度经济学、博弈论和中国古代思想的不同概念之不易整合,就不难理解,那些源自世界各国的不同法域和不同学者的法律理论要形成一统的中国法学,又何其之难。

(68)参见同前注(55),苏力书,第46~49页。

(69)我曾经在小样本的情况下做过这类区分和统计分析。参见同前注(16),凌斌文。

(70)除了前文已经提到的文献,还可以参考,比如,成凡:《从引证看法学——法学引证研究的三个基本方面》,《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冯象:《读“注”》,《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08年11月16日;张彦:《用引证分析作为评价指标须慎之又慎》,《社会科学报》2006年11月16日第5版;朱大明:《基于引证的科研人员学术影响力评价方法讨论》,《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11期。

(71)冯象、陈兴良、苏力、龚韧刃、童之伟、张守文、陈瑞华、梁根林、沈岿、甘超英、傅郁林、刘燕、邓峰、葛云松、张冰等师友在文本的写作过程都就上述问题提出了的坦诚批评和宝贵建议。此外李洁、马煜、焦姗、严实、易军、党星的出色的研究助理也推进了这一研究。

(72)同前注(16),凌斌文,第104页。

(73)钱钟书:《七缀集》(修订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74)鲁迅:《娜拉走后怎样》,《坟》,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

(75)同前注③,冯象文,第21页。

(76)苏轼:《和子由渑池怀旧》,《苏轼诗集合注》(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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