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误解分析_同一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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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是形式逻辑得到迅猛发展并且广泛运用的时代。各种逻辑理论层出不穷,各种逻辑分支不断涌现。从信息时代强有力的工具电子计算机,一直到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的模糊家用电器,这些对时代面貌发生巨大变革的事物,都是在现代逻辑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可是,在90年代的中国哲学界,一些具有普遍影响的哲学教科书还大谈什么形式逻辑是“以固定范畴为特征的思维科学”,只反映“客观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而辩证逻辑是以“变动的范畴”建立起来的思维科学,它全面深刻地反映客观辩证法;因而得出了“辩证逻辑高于形式逻辑”的结论〔1〕,甚至还把形式逻辑等同于形而上学〔2〕。这种种理论,来源于对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误解和歪曲。然而,其始作俑者,却是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因此,分析和批判黑格尔对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误解,在今天仍有巨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讨论的重点是:一、这三条逻辑规律的含义;二、黑格尔怎样误读和歪曲这三条逻辑规律的;三、黑格尔关于形式逻辑、特别是关于这三条规律的论述中的谬误及其原因。

根据周礼全先生的研究,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提出了矛盾律和排中律既是本体论的根本规律,又是逻辑(推理)的根本规律,并且进行了详细而周密的论证。亚氏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同一律,但是“他认为,每个字应有一个确定的意义。如果一个字表示人,那么,这个字就不能同时表示非人,或同时又不表示人(1006[b]11—35,1062[a]14—15)。……亚里士多德还指出,每个字有一个确定的意义这个原则,同矛盾律与排中律实质上是相同的,虽然看起来似乎不同(1062[a]5—19)”〔3〕。这个思想,是正确理解逻辑规律的关键,值得特别注意。根据对亚氏思想的分析研究,矛盾律、排中律(及同一律)具有事物与存在(本体论)的规律、逻辑推理(思维)的规律、认识的规律和语义规律等四方面的含义。由于使用的工具不同,传统逻辑把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分别表示为“A=A”(或“A是A”)、“A≠非A”(或“A不是非A”,“A不能既是A又是非A”)和“或者A,或者非A”;命题逻辑则表示为“p→p”,“~(p∧~p)”和“p∨~p”;谓词逻辑则表示为:“

x (P(x)→P(x))”,“x~(P(x)∧~P(x))”和“x(P(x)∨~P(x))”;集合论则表示为

_ _

:“P=P”,“P∩P=Φ”和“P∪P=V”;等等。这些公式释读的空间是很大的,因而历来就众说纷纭,从而产生了种种误读和歪曲。

那么,黑格尔是怎么误读这些公式,从而歪曲了它们的含义,进而建立自己的“思辩逻辑”或“概念逻辑”的呢?这得从黑格尔对“逻辑”对象的规定谈起。黑格尔认为:“逻辑是研究思维、思维的规定和规律的科学。〔4〕”然而,逻辑是研究思维的科学,并不是黑格尔的发明,而是一个历史遗产,是古往今来对(形式)逻辑的最大误解。

我国逻辑学者有的深刻地分析了对逻辑对象的这种历史误解的原因,指出,逻辑学是在哲学母体上孕育出来并为哲学服务的,尽管亚里士多德建立了逻辑史上第一个逻辑的形式系统即三段论系统,并且明确地规定了逻辑的对象是推理,然而,在亚氏的逻辑理论中,逻辑的东西与哲学的内容和方法并没有严格地区别开来。“传统逻辑虽然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与亚里士多德逻辑相比,它在逻辑方面的发展并不大,倒是在哲学方面发展了许多。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把逻辑说成是研究思维的科学。”〔5〕黑格尔也曾正确地指出:“逻辑由于心理学、教育学甚至生理学所给予的材料而扩大了,但在后来几乎公认这只是一种畸形。”〔6〕可是,黑格尔不满意传统逻辑研究“纯粹形式”的方式,他认为要使“死的形式”复活起来,就必须以新的方式来观察和处理传统逻辑简单地并列的各种概念、判断和推理形式,即在“正—反—合”的三一体中使它们相互隶属和转化,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例如,从三段论的第一格发展出第三格(黑格尔称为第二格),又发展到第三格(黑格尔称为第二格);从直言推理发展出假言推理,又发展出选言推理,等等。在这个发展和转化的序列中,黑格尔以“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等等哲学术语来阐释这些推理中出现的各种词项和命题变项,从而建立了其狭义的“逻辑”。因此,黑格尔对逻辑对象的认识,既有客观的历史背景,又有其全盘改造和发展“逻辑”从而建立自己“思辩逻辑”(即今天称为辩证逻辑)的主观原因。

然而,黑格尔对判断和推理形式的联系和发展、转化的阐述,把传统逻辑中的哲学内容和方法发挥到了极致,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又牵强附会到了极致。现代逻辑对各种命题和推理形式的联系、转化和发展的研究,其工具之精良,内容之丰富,体系之博大精深,是远非黑格尔可以想象的。现代逻辑之所以取得如此成就,就在于它以“奥卡姆剃刀”彻底割断了与哲学母体的脐带,宣称自己不是研究思维的,而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它所面对的直接对象,决不是思维,而是 思维的物质载体——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因为,思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精神性的东西,从而谈不上有什么形式或结构的问题。只有按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的语言符号或其它记号,才有形式或结构,才有符号的变形或演算,经解释后才表达推理的规律。只有从现代逻辑的角度看,人们才更清楚地认识到,形式逻辑的各种逻辑规律,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思维的规律”而是语言世界中关于推理的形式规律。因此,形式逻辑决不是什么“思维科学”,而是一门关于推理的形式科学。只有同一类型的科学,才能比较“高低”,不管辩证逻辑是什么样的思维科学,总之,根本谈不上辩证逻辑是否高于形式逻辑的问题。

那么,形式逻辑是否是“以固定范畴为特征”的科学呢?这得回过头来研究黑格尔怎样误读逻辑规律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特别是同一律的。

黑格尔认为:“同一律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甲是甲’。否定的说法,‘甲不能同时为甲与非甲。’这种命题并非真正的思维规律,而只是抽象理智的规律。这种命题本身就陷于矛盾,因为一个命题总须得说出主词与谓词间的区别,然而这个命题就没有作到它的形式所要求它的。”〔7〕而具有权威性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关于“墨格尔”的辞条也把墨格尔的这段话奉为经典:“黑格尔认为,以传统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作为把握世界本质的思维方式,是抽象的同语反复,不仅不能把握任何事物的本质,而且违背常识,甚至违反形式逻辑本身。即使一个由主词和宾词组成的判断,也不是依据a=a这个同一律,而必须承认主宾词统一中包含有区别,否则就不成其一个判断。黑格尔由此认为,说矛盾不可设想,那是可笑的。一切事物自身都包含矛盾。”〔8〕“甲是甲”(“a=a”)的命题形式包含(陷于)矛盾,是空洞的、抽象的同语反复,违反形式逻辑本身,是黑格尔从逻辑方面对同一律的释读;而“一切东西(事物)和它自身同一”,“不能作为把握世界的思维方式”则是从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的释读。这两方面的释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下面我们详加分析。

从逻辑方面讲,“A是A”(“甲是甲”、“a=a”)不是传统逻辑的命题(判断)形式,而是语言中一种特殊语句的句法形式,因此,黑格尔在嘲笑和批判同一律时,找错了对象。这是因为:

第一,在传统逻辑中,任何直言(性质)命题都有量词(量项)这种决定命题的逻辑性质的逻辑词(逻辑常项)。没有这种量词的“S是P”或“A是A”不是直言命题的形式。

第二,对于全称命题和单称命题,在自然语言中,可以省略其量词,但依主词(主项)是普通名词,还是专名和摹状词,可以确定其逻辑形式。根据具体情况,“S是P”有确定的形式可言,在进行逻辑分析时,必须把它的逻辑形式分析出来。例如,“大学生择业的首要标准是发挥专长”,是讨论“任何一个大学生”,还是作为一个整体(集合体)的“大学生”择业的首要标准,必须进行分析,以确定它的逻辑形式。在进行这种分析后,“S是P”才有逻辑(命题)形式可言。其中的“S”和“P”是词项变项,其变域是自然语言中的语词。与现代逻辑的公式不同,对这种变项,只能作代入的解释而不能作对象的解释。当“S”和“P”代入确定的语词后,它就成为自然语言中一句有意义或无意义的语句(命题),例如,“(所有)动物(S)是有生命的(P)”,“月亮((这个)S)是关节炎(P)”,等等。“S”和“P”的值可以不同,但不必不同。当“S”和“P”的值相同时,则可以形成“(所有,这个)A是A”形式的命题,例如,以“黑人”代入“S”和“P”,则形成“(所有,这个)黑人是黑人”这个语句,仍表达了一句有意义的命题。而且,其深刻的含义,远远超出了语句外在的形式,因为,它折射了白人至上主义的价值观,反映了他们对黑人深刻的偏见和歧视,这哪里是什么“空洞的废话”?黑格尔想找的“矛盾”又在哪里?

第三,在自然语言这一人工指号系统中,其语词和语句往往具有多义性,同一语词或语句往往具有不同的含义和指称,表达不同的概念或命题。例如,一个词可以具有“A”、“B”、“C”等意义,指称A、B、C等事物。因此,在以日常语言为载体的非形式论证(推理)中,容易出现“偷换概念”、“混淆概念”、“偷换论题”、“转移论题”等逻辑错误,从而使有效论证成为非有效论证,或者,根本不能进行正确的论证。为了保证有效论证不致成为非有效的,为了进行正确的论证,就必须要求人们在论证中保持语言表达式意义和指称的同一性,不允许混淆和偷换。这正是传统逻辑的同一律的固有含义,也只能从这个含义上来释读“A=A”,才能领悟这个公式表达的真实含义和对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的作用。这一点,亚里士多德早就认识到了,他虽然没有提出同一律,但是,他认为:“每一个字应有一个确定的意义。如果一个字表示人,那么,这个字不能表示非人或同时不表示人。”因此,在传统逻辑中,要求语言表达式保持意义和指称的同一性的“A=A”,与直言命题的形式,与“固定范畴”,更与形而上学是毫不相干的。黑格尔及当代中国的一些哲学家,却把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混淆起来,给同一律乃至形式逻辑头上大泼污水,扣上“这种命题形式本身就陷于矛盾”、“不但违反常识、甚至违反形式逻辑本身”、“不能作为把握世界本质的思维方式”,是以“固定范畴为特征的”思维科学等帽子,或者去寻找语言表达式意义和指称外的“客观基础”,例如,“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等等,乃至于把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直接等同于形而上学,这才是违反常识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南辕而北辙地批判同一律和形式逻辑。

第四,由于数理逻辑即现代形式逻辑的发展和推动,20世纪是哲学研究实现了“语言转向”的时代。“语义上行”(semantic ascent)即把各种哲学问题提升到语言层面来加以讨论和解决,已是当今哲学研究的普遍方法。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和指称进行精细的分析,是这种方法的精髓。因此,这个时代的特征,被概括为“分析的时代”。把“A=A”这个表示同一律的公式放到20世纪的大背景中来看,黑格尔对同一律的误读就显得更加荒谬了。当然,我们不能苛求19世纪初的黑格尔。但是,今日中国的哲学家们是否还不愿正视这场“哥白尼式的革命”?或者,是否还拒绝要求意义和指称必须具有确定性的“A=A”?坚持在意义混乱的语言表达式的迷宫中大捉哲学迷藏?甚至把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和指称的同一性歪曲为语言世界外的“固定范畴”、甚至是“事物A永远是和它自身等同的,是常住不变的”,把同一律和形而上学划上等号?

除了从命题形式的角度机械地依据“A=A”这个公式的外在形式来释读传统逻辑表示同一律的公式外,黑格尔还根据历史上对同一律的理解从本体论的角度释读“A=A”:“一切事物都是与它自身等同的,A=A”,然后用归谬法进行引申:“假如一切事物都是和自身同一的,那么,它们就没有差异,没有对立,也就没有根据。或者,假定说没有两个相同的事物,即是说一切都是互相差异的,那么,A就不等于A”〔9〕”这种从本体论方面对同一律的释读,在现代逻辑看来,是很成问题的。而黑格尔对这种释读所作的引申,则是极荒谬的,在逻辑上却可以证明与其诊断恰恰相反的结论。

从现代逻辑的角度分析,“一切事物都是与它自身等同的”,其谓词是“…和…等同”,即现代逻辑的一个特殊的逻辑词等词“=”。这个命题,可以用X=X(或者,加上省略的全称量词,即x(x=x))表示。x=x仅仅表达了等词的一种特殊的逻辑性质自返性(等词还有对称性和传递性,即等词具有等价性)。在带等词的一阶谓词逻辑的形式系统中,它可以是一个公理;然而,它也可以作为定理从其它逻辑原理中推导出来,这一点我们下面再谈。

对谓词逻辑公式的(模型论的)语义解释一般是在非空的集合(个体域)上进行的,为了忠实于文本,我们可以用没有时间限制的集合U(U={u[,1],u[,2],u[,3],…})表示“一切事物”构成的集合(这种集合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我们在这里不加讨论,因为那是不同的问题)。然而,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我们必须在“同一时间”(以及“同一方面”,等等,这是“为了对付诡辩论者的责难”)的限制下来讨论同一律,即分别在时间t[,0],t[,1],t[,2],…下“一切事物”的集合U[,0](U[,0]={u[〈1,t0〉],u[,〈2,t0〉]…}),U[,1],U[,2]…上来开展讨论。随着时间的发展,任何两个集合的元素可以是不同的。然而,在每一个集合中,任何元素(事物)总是和自身同一的,x=x对任何集合中的每一个(事物)元素都成立,而且,集合中的每两个事物是不同的,也即事物本身具有同一性,事物之间具有差异性。而且,事物本身的同一性和事物之间的差异性是互为条件或前提、根据的。因此,黑格尔的“假如一切事物都是与其自身等同的,那么,它们就没有差异,没有对立,也就没有根据”的观点,与现代逻辑的原理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这里,我们顺便指出,按照这种原则构成的集体是确定的,因此,有人会指责形式逻辑是“以固定范畴为特征”的逻辑。这种指责,对没有时间下标的集体也许成立,但对于随时间变化而发展了的有时间下标的集体则不成立。正因为逻辑规律对随时间变化而发展了的任何一个集合都同等适用,普遍有效,因而,它才能称为逻辑规律。如果要用哲学术语来解释的话,这说明形式逻辑不但不否认事物的发展变化,恰恰相反,是以承认事物的发展变化为前提来讨论逻辑规律的。

而且,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假如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事物,即是说一切都是相互差异的,那么,A就不等于A”则更是荒谬的。“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事物”,或者,用形象的语言来表达:“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是跟莱布尼兹律逻辑等值的一个原理。莱布尼兹律指出:x=y,当且仅当x所具有的每一个性质,y都具有,同时,y所具有的每一个性质,x也都具有;用公式表达,则为xy(x=y←→P(P(x)←→P(y))。这个公式,实际上是关于等词“=”的定义。反之,如果有一个性质x具有而y不具有,或者,y具有而x不具有,则x≠y,反之亦然;用公式可以表示为:xy(x≠y←→>~P(P(x)←→P(y))。后者确实可以解释为“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事物”。但是,从与其等值的莱布尼兹律,谓词逻辑的同一律(x(P(x)→P(x)))和幂等律(p∧p←→p),现代逻辑恰恰证明了x=x〔10〕。因此,黑格尔的归谬法在现代逻辑面前彻底失灵了。

至于黑格尔对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误读和歪曲,由于篇幅所限,我们就不一一讨论了。然而,同一律和矛盾律、排中律在逻辑上是等值的,因此,我们上述对同一律的论述也适用于矛盾律和排中律,虽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它们的作用特别是在元逻辑中的作用。例如,我们曾指出,矛盾律对逻辑的根本作用在于排除矛盾,保证推理的有效性〔11〕。现代逻辑的语义图方法也指出:(1)Φ├A,(2)Φ│=A和(3)Φ,~A是(矛盾的)可驳的三者是等价的。这里,我们只想顺便指出,对命题逻辑中表示排中律的公式“p∨~p”的语义解释应当遵从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即解释为两个矛盾的命题不能都是假的,而不能解释为任何命题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这么解释就是把它跟经典逻辑的二值原则混淆在一起了,其根源就是假设了真理的冗余论,即语义谓词“…是真的”是多余的,从而把“p”读成“p是真的”,把“~p”读成“p是假的”。同时,这种解释,也是造成一些学者在模糊逻辑中排斥“排中律”其实是二值原则的一个根源。在模糊逻辑中,命题的值可以是实数(0,1)区间的任何数,比如“这个人是秃子”的隶属度可以是0,0.1,…,0.9,1,即其真的程度可以不同。但是,这个程度必须是确定的,即其隶属度如果(比如说)是0.6,那么,它就是0.6;必须是不矛盾,即其隶属度不能既是0.6又不是0.6;也必须是明确的,即其隶属度或者是0.6,或者不是0.6。这根本谈不上排中律在模糊逻辑及多值逻辑中失去作用的问题。至于在直觉主义逻辑中对排中律的限制问题,由于牵涉的问题较多,篇幅有限,我们就不详谈了。

在现代逻辑中,由于使用不同的工具对命题进行不同层次的分析,对符号的语义解释可以不同,因而,对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也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例如,经典谓词逻辑的对象的语义解释把同一律解释为:任何事物,如果它具有某属性,它就具有某属性;矛盾律则解释为:任何事物不能既具有某属性又不具有某属性(是现实属性,还是潜在属性,根据同一律,必须是确定的);排中律则解释为:任何事物或者具有某属性,或者不具有某属性。而且,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还必须加上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因此,经典谓词逻辑的这种对象的语义解释,确实具有本体论的含义,甚至有所谓“本体论承诺”即论域是非空集合且个体词都有所指的问题。而非经典的“自由逻辑”,则摆脱了这种“本体论承诺”。然而,这三条逻辑规律对“自由逻辑”还是成立的。如果从哲学上讲,它们反映了(在同一个体域中的)事物(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是同一、不二、无三的。这么解释的三条元逻辑规律,决不是孤立地、静止地看待事物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因为,这些规律,对在t[,0],t[,1],t[,2],…时间中发展的集合U[,0],U[,1],U[,2],…上的元素是普遍有效的。只有这样,它才能成为经典逻辑和自由逻辑等的元逻辑规律,而且在迄今为止的一切逻辑系统(包括弗协调逻辑)的元逻辑中,它们仍起作用,因而是元逻辑规律。上面我们指出,逻辑不是思维科学,而是关于推理有效性的科学。粗略地讲,有效推理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真实联系,而非有效推理则歪曲了事物的真实联系。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对哲学的影响和意义,是尚需加以研究和总结的一个课题,这里我们不多加评论。然而,只要是一个持论公允的人,就会看到形式逻辑既没有否定也没有肯定客观世界的矛盾运动,更不去探究事物发展的源泉是什么,因为,那是哲学的任务。如果要逻辑越俎代庖地去完成哲学的任务,那么,哲学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了。

最后,我们要指出,黑格尔的种种误读,不但是唯心主义的,而且是机械反映论的。黑格尔认为A=A“这个命题本身就陷于矛盾”,根本不是“真正的思维规律”,与它相反的东西才是“思维规律”,因此,说矛盾不可想象,那是可笑的;一切事物自身都包含矛盾。这些议论,不但从根本上抹杀了在推理中语言表达式应遵循的逻辑规律和一切逻辑系统中都起作用的元逻辑规律与非语言世界中的事物的客观规律的区别,而且试图从前者推出后者,这种唯心主义的方法理应遭到批判。同时,这种方法还表明黑格尔机械地、直观地、照镜子似地把语言表达式中的逻辑矛盾直接等同于客观的辩证矛盾。如果逻辑矛盾直接表达了客观的辩证矛盾,那么,违反矛盾律的人都可以成为辩证法大师了!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中,研究辩证逻辑的学者也曾亦步亦趋地把逻辑矛盾等同于客观的辩证矛盾,从而使辩证逻辑的研究陷入误区。可喜的是,我国的辩证逻辑学者近来已纠正了这种错误。在1996年5月召开的学术讨论会上,“大家普遍认为,用‘P∧~P’或‘A是A又是非A’来表述辩证矛盾是不合式的”,并且提出要创造一种新的形式语言,来准确刻画辩证矛盾〔12〕。我们期盼着他们的成功。

注释:

〔1〕肖前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下册),595—598页,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3〕周礼全:《亚里士多德论矛盾律与排中律》,载《哲学研究》,56页,1981(11)。

〔4〕〔7〕黑格尔:《小逻辑》,63,2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王路:《论逻辑和哲学的融合和分离》,载《哲学研究》,51页,1995(10)。

〔6〕黑格尔:《逻辑学》(上卷),3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8〕《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293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

〔9〕黑格尔:《逻辑学》(下卷),27—2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0〕塔尔斯基:《逻辑与演绎科学方法论导论》,52—5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11〕袁正校、何向东:《矛盾律是逻辑的根本规律》,载《哲学研究》,132—135页,1995年增刊。

〔12〕梁庆寅:《第六次全国辩证逻辑学术讨论会召开》,载《哲学研究》,80页,1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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