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基本分配正义原则的构建--以约翰·罗默的分配正义理论为视角_初次分配论文

当代中国基本分配正义原则的构建--以约翰·罗默的分配正义理论为视角_初次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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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是经济学、政治哲学以及伦理学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当前学术界的热点问题。分配正义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配过程中实行了什么样的原则。本文基于当代平等主义者约翰·罗默的分配正义理论视角,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实际情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次分配的具体情境中对分配正义原则的建构展开探讨。

一、初次分配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

初次分配领域内的公平问题,实质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效率与公平是人类在经济生活中始终追求的两个目标,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这两大目标也构成了现代经济社会的两难选择。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兼顾效率和公平”,到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并强调“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我国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一提法在理论上是一个创新,实质上指出了当前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缺失问题,指明了以后“初次分配也要体现公平价值取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意味着老百姓不仅能从再分配中得到好处,而且在初次分配中也能保证自己的利益;意味着广大低收入群众的收入增长将会提速,这有利于在初次分配领域内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分配主要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来完成。相对于再分配而言,初次分配公平是实现分配公平的基础和前提。初次分配的不公平不仅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会使政府的再分配失去可靠的基础。“初次分配是基础性分配,是在全社会各种微观单位内部分散进行的分配,再分配的收入调节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粗线条调节,解决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而不是解决企业内部工资偏低、管理者收入过高这类的微观问题”。① 如果初次分配不重视公正问题,那么不仅会直接造成过大的贫富差距,而且还会加大再分配的难度,从而形成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严重的不公正问题。中国当前社会贫富差距之所以过大,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不重视初次分配领域内的公平问题无疑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因素。近些年来,政府尽管在再分配方面下足了工夫,公共政策也不断向低收入者或者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但各项政策的实际效果距人们的期望还有很大的差距。“相反,越来越多的证据指向收入分配状况的持续恶化。这个现象表明,我国的收入差异问题并不在于各级政府的二次分配不力,而是因为初次分配造成的收入差异过大。因此,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就要在初次分配中体现公平的原则”。②

从现实情况来看,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政府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可支配收入三者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合理,增长速度也不协调”,③ 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增长过快,个人可支配收入增长缓慢;“市场运行机制缺陷导致劳动力价格长期被压低”,④ 且持续下降,严重造成社会不和谐;结构性的经济垄断也拉大了城市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现阶段我国初次分配也迫切需要确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有学者提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有重点的统一,必须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现实来决定对效率和公平的倾斜方向和调控力度”。⑤ 当前,初次分配领域收入差距过大已成为分配领域的主要矛盾,因此初次分配也要体现公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至于如何在初次分配领域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约翰·罗默的分配正义思想。罗默主张对那些由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引起不利条件的人群予以利益补偿,关注平等问题就要关注“最大化最小值”(最不利群体利益的最大化)。⑥ 他的正义理论包含的机会平等、个人努力(应得正义)以及最不利群体利益补偿思想将“公正”从抽象层面提升到具体实施层面上,因此对其正义原则的考察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建构初次分配领域内的正义原则。

二、机会平等、应得正义与利益补偿:罗默分配正义理论的启示

罗默是美国当代著名左翼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英美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早年以一般均衡理论和公理化的推论等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主流研究方法研究经典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因提出“一般剥削理论”而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罗默的学术研究向政治哲学转移,研究的重点涉及分配正义、民主等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致力于建构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罗默分配正义理论主要包括机会平等、应得正义和利益补偿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正义在于机会平等。罗默认为平等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目标,资本主义的不公正不在于是否存在剥削问题,而是在于它没有能够提供平等的机会,正义就是要求机会平等。在罗默看来,“社会主义惟一正确的伦理学论据是一种平等主义的论据”。⑦ 平等主义不是指完全的平等,而是意味着一种机会的平等——自我实现和福利机会的平等。罗默说:“社会主义者需要什么呢?社会主义者需要的是如下的机会平等:(1)自我实现和福利;(2)政治影响;(3)社会地位。”⑧ 社会主义应该在这三个方面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机会,对那些获得最少机会的人给予最大化的机会平等。

在罗默看来,机会均等背后的哲学寓意是个人不应该对他们的境遇负责;从道德上讲,他们应该对各自的努力程度负责,应该根据人们努力的程度来决定个人获得福利的多少,即平等是指努力程度相等的人获得相等的回报,从而保证个人拥有“公平的竞争环境”。⑨ 可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是罗默平等原则的第一要义。在罗默看来,个人不能控制的外部环境不仅影响到其努力的程度,而且影响到其最终能够达到的福利水平,因此一个机会均等的政策,必须使那些由于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结果均等化。

其次,分配正义是一种应得正义。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论证是建立在反“应得”理论的基础上的,和罗尔斯不同的是,罗默重新引入“应得”这个概念,认为正义就是给予人们应得的,因而公平意味着努力程度相等的人获得相等的回报。“付出相同程度努力的主体应对结果负有相同的责任;既然他们的责任相同,他们得到的回报应该是平等的”。⑩ 罗默认为,个人对自身行为负责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事情。如果个人自由地选择如何主导自己的生活,那么他们必须为这些选择负责,否则自由就是空洞的概念。因此,个人作出自主选择后,社会就不需要为个人坏的结果买单。在罗默看来,大多数人对于机会平等原则达成了一定共识,那就是在某种程度上优势的实现,个人是负有一定的责任的,“不管这个优势是公平的教育环境、健康、雇佣地位、收入或者是经济学家所说的效用或者福利”。(11)

第三,分配正义意味着要对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补偿。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无疑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大特色,也为其他平等主义者所继承,罗默就认为分配正义即意味着要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他曾提出“补偿教育”计划,(12)主张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孩子投入更多的补偿教育资金。从某种程度上,罗默的分配正义理论是对罗尔斯理论的修正、补充和完善。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正义要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区别则在于罗默修正了罗尔斯差别原则中的个人责任缺失问题,较为清晰地确定了罗尔斯模糊不清的“最不利群体”概念。我们知道,机会平等原则和关注社会分配中的“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创新。它强调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价值。“差别原则使得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极端自由主义和激进平等主义划清了界限,而且这一命题直指当代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建立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现代民主社会,如何解决越来越大的社会差距”。(13) 罗默无疑是赞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但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也存在缺陷,表现为“最不利群体”这个概念模糊不清,过于笼统,且不易操作,不能适用于具体的福利问题。罗默认为他真正确定了“最不利群体”这个概念。所谓“最不利群体”主要是指因为环境的关系(而不是因为努力程度的关系)而陷入相对贫穷和不利状况的群体。罗默根据环境向量(性别、种族、职业和年龄)把人群分成不同的类别(比如,60岁,白人,女大学教授属一类;60岁,黑人,男钢铁厂工人属另一类等)。将不利群体类型化无疑是罗默理论的一个特色。罗默还采用了“折中主义”分配伦理(14),对罗尔斯最不利群体利益最大化的主张进行改造,采用最大化最不利群体的平均收益的办法而不是像罗尔斯一样最大化最不利群体的底线收益。罗默认为,这样的政策既照顾到最不利群体的利益,也考虑到个人责任的因素,比较公正合理。

罗默视平等为社会主义最高和最根本的价值,他的机会平等、兼顾社会大多数人,特别是社会最不利群体的利益思想,以及注重个人努力在分配正义中的作用,为我们实现“更加注重公平”目标提供了具体的、可供操作的借鉴。如果我们把初次分配领域的分配看成是由起点、过程和结果组成的动态过程,那么,按照罗默的思想,当我们关注分配起点的公平时,要践行机会平等原则;在分配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践行应得原则(按贡献参与分配),而对于由此带来的不平等我们要采用补偿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追求一种实质上的平等。

三、罗默分配正义理论视野下初次分配正义原则的建构

罗默分配正义理论视野下建构初次分配正义原则的理论前提是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倡初次分配领域注重公平,并不意味着我们抛弃了效率,要坚决纠正把公平与效率二者完全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形而上学观点。我们认为,初次分配领域仍然要注重效率价值,并不会因为强调公平价值而忽略效率价值,而是“要把提高‘效率’与增进‘正义’放在总体上、平等一致的地位上来考虑”。(15) 基于罗默的分配正义理论的视角,我们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分配起点的机会平等原则、分配过程中遵循应得原则和对由此带来的不平等坚持补偿原则。事实上,国内有学者在概括经济分配正义概念的时候也是从这个几方面阐述的,何建华认为:“从经济上讲,分配正义是指经济活动之前,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机会支配社会稀缺资源;经济活动中,竞争过程应该是平等的;经济活动之后,所有人的贡献都有同等的效用。”(16)

(一)机会平等原则

平等是政治哲学最基本的范畴。罗默的机会平等概念意味着社会为个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不要让环境等偶然因素影响到个人发展;如果存在环境因素引起的不利结果,那么社会要通过政策进行资源补偿,即要做大“蛋糕”,切好“蛋糕”,并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分到“蛋糕”。罗默说:“所谓机会平等,在非常普遍的意义上讲,就是要求对那些由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引起不利条件的人给予补偿,因为这些不利条件不是由于这些人自身造成的,而是由他们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17)

从目前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机会平等对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我们也迫切需要大力推进机会平等的广泛实现,从而充分激发和调动一切社会发展的力量。为此,我们要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必须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要“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18)

(二)应得原则

“应得”是正义最核心的理念,罗默分配正义内涵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应得正义。罗默的平等原则是在保证为个人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之后,根据个人自身努力程度来决定各自所能得到的回报。简单地说,应得原则是指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凭自己的努力和贡献获得相应的收入分配。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作为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一种形式。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马克思所描述的社会主义还有一段距离,生产力还不发达,还没有达到按需分配的程度,这就决定了目前我们不能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而应该实行应得原则。然而,问题在于如何确定贡献(努力)的程度以计算相应的回报。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衡量劳动价值的天然尺度是时间,因此价值量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人劳动时间表示出来。而罗默在衡量努力程度时,采取了一个独特的视角,他通过充分考虑与个人处于相同类型的人群中的其他个体的相关情况来计算个人应得的回报,他用百分位数来表示个人的努力程度,如果F和G在他们各自归属的群体类别中获得收入的能力的分布分别为30%和50%,那么我们就认为G付出了更多的努力。这表明在境遇不变的情况下,付出更大的努力程度会使人更具优势。如果F和G在他们所属的不同的人群中获得收入的能力分布都是50%,那么我们坚信他们付出了相同的努力。罗默认为这一假设并不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排除了“运气”能给人带来好处的可能。

罗默对于努力程度的衡量方法值得我们借鉴。但按贡献分配也有缺陷,它会因个体主客观诸多因素带来能力差异导致分配结果的不公平。因此,我们需要补偿原则作为补充,来矫正按贡献原则分配带来的不公正。

(三)补偿原则

如果说应得原则充分保证经济效率,那么补偿原则更加关注平等(公平)。平等可以分为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要求为公民追求自己的利益、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即机会平等,由于人们存在自然天赋和社会条件方面的差异,“机会的平等可能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19) 因而社会有责任对弱势人群给予足够的人道关注和分配倾斜,应当拿出一部分经济发展的成果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补偿,以增强社会弱势阶层利用和把握机会的能力。

罗尔斯主张实行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而罗默的机会平等政策也主张对处境不利的孩子进行教育补偿,以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能够获得竞争所需要的技能,这样他们才能和那些拥有较好出身背景的人竞争职位。国内有学者认为当今“分配正义的基本内涵就是对弱者生存权利的关注和对强者意志的约束”。(20) 正义就意味着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按照“有利于最不利者”原则,分配应该关注这部分人的利益,对他们由于无法控制的境遇造成的不利条件进行补偿,追求实质平等。

总之,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应该把公正放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借鉴罗默的分配正义观,初次分配领域内遵循分配起点的机会平等原则、分配过程中的应得原则,对由此带来的不平等坚持补偿原则,切实落实“更加注重公平”方针政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经济发展和分配原则本身不是目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对初次分配领域正义原则的探讨最终是为了实现分配公正,使全体人民能够共享发展的成果,使每一个人都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

注释:

① 宫希魁:《初次分配就要重视公平》,《理论参考》2006年3期,第58页。

② 徐伟:《浅析初次分配体现公平的必要性》,《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12期,第39页。

③ 李贤:《我国初次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10月(中),第244页。

④ 徐伟:《浅析初次分配体现公平的必要性》,《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12期,第40页。

⑤ 周启海、周屹:《论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历史变迁特点》,《重庆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30页。

⑥ John E.Roemer,Market Socialism:The Current Debate,Oxford:Oxford University:Press,1993,p.26.

⑦ [美]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重庆:重庆出版社,1997年,第15页。

⑧ [美]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重庆:重庆出版社,1997年,第9页。

⑨ John E.Roemer,Equality of Opportunit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1.

⑩ John E.Roemer,Equality of Opportunit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p.26 -27.

(11) John E.Roemer,Equality of Opportunit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2.

(12) John E.Roemer,Egalitarian Strategies,Dissent,summer1999,pp.69 -70.

(13) 唐慧玲:《政治哲学视野下的罗尔斯差别原则》,《安徽大学学报》2009年3期,第41~45页。

(14) John E.Roemer,Equality of Opportunit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31.

(15) [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王忠民、黄清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86页。

(16) 何建华:《分配正义的历史内涵及其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考察》,《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6年9期,第65页。

(17) [美]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重庆:重庆出版社,1997年,第10页。

(18) 《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5页。

(19)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37页。

(20) 何传启:《分配革命》,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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