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理论是阶级合作的理论基础--论洪银兴“社会各阶层和谐共存的经济学分析”_人力资本论文

剩余价值理论是阶级合作的理论基础--论洪银兴“社会各阶层和谐共存的经济学分析”_人力资本论文

剩余价值学说是阶级合作的理论基础吗——对洪银兴《各个社会阶层和谐相处的经济学分析》的意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剩余价值论文,阶级论文,理论基础论文,经济学论文,社会阶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读了《各个社会阶层和谐相处的经济学分析——兼任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合作》(载《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后,我有不同的看法。现写出来,向作者洪银兴和经济学界请教。

一、说明阶级斗争的剩余价值学说又可以说明阶级合作吗

作者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剩余价值的秘密……从而提供了阶级斗争的理论。在今天建设新社会的条件下,我们同样可以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寻求各个社会阶层和谐相处的基础,从而提供阶级合作的理论。”(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3、14、15页。)

引文中的前一句话,很好懂。后一句话,我不懂。他是这样解释的:

问题要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谈起:“创造价值的并非只是简单劳动”。(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3、14、15页。)他称简单劳动为直接劳动。此外还有复杂劳动。“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多倍于简单劳动”。那么谁是复杂劳动者呢?他说:“现代经济的趋势是: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重和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直接劳动者。”我国“现在的绝大部分私营企业家也可能通过其管理、技术的投入以及市场的开拓等形式参与创造价值的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3、14、15页。)

作者认为上述技术等几个因素是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比简单劳动多,这种看法,除了私营企业的管理劳动由于存在两重性,不能全部创造价值外(这个问题下面谈),是正确的。如果我国私营企业家参加技术等工作,那么,他们确实参加了价值的创造。这样,似乎说明了资本家和工人一样,两者合作创造价值与剩余价值: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岂不成为阶级合作的理论?我认为不是这样。

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的管理有两种性:凡是社会化的生产,总要有人从事组织劳动的工作,正如一个乐队要有指挥一样,这种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创造价值;凡是存在着阶级矛盾的生产,总要有人从事监督劳动的工作,这种劳动即使在商品生产条件下,也不创造价值。作者否认资本主义管理的二重性,笼统地认为管理劳动全部创造价值,是不符合马克思的看法的。不要以为:马克思是为了无产阶级的利益而故意捏造资本家管理劳动的二重性质的。最早科学地提出这问题的,是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乔治·拉姆赛。他认为企业利润具有二重性:其原因在于企业主的劳动具有特点、即有很多企业的“领导人亲自动手干活,但是在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在那个时候已停止作为雇主而成为操作者。”(注:乔治·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43页。)就是说,资本家作为操作者而干活是创造价值的,作为雇主而“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马克思认为,拉姆赛关于企业利润、特别是关于监督劳动所说的话,是其著作中提出的最合理的东西。

马克思的研究剩余价值论的方法,是将资本家参加技术工作、经营管理工作予以舍象,或者说将这些工作交给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去作,而他却得到企业收入,这时,企业收入的来源,就清楚不过地是全体生产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凝结的剩余价值了。作者自己也说:资本家将监督和管理交给别人,“监督和管理的报酬就同作为企业主收入的利润分离。”(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5页。)这样一来,丝毫不劳动的单纯资本家,却得到利润即企业收入,是名副其实的剥削收入,这难道是阶级合作的结果?

二、剩余价值的产生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的增殖吗

我们看看作者是怎样说明剩余价值的产生的,他首先指出:所谓的资本自行增殖,“现在看来是一种误解。仔细研究《资本论》,可以发现马克思只是在资本形式(G—G′)上作出这个判断。其实质并非如此。一定量的资本有多大的增殖额,主要应该由资本家的企业家素质和知识来说明,因此利润(剩余价值)与其说是资本的自行增殖,不如说是资本家(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的增殖,或者说是资本和企业家要素合作的结果。”(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7页。)我们知道,马克思为了说明剩余价值的产生,曾对资本总公式(应为G—W—C′)的矛盾作了详尽的分析,由此得出科学的结论,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在流通中按价值买到一种会自行增殖的劳动力,而在生产中使用它,让其生产出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差额。但是,作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他认为剩余价值是“人力资本的增殖”。他没有对现在用得很乱的“人力资本”概念下定义。我理解为是固定资本中的一种。斯密说:“社会上一切人民学到的有用的才能”、“机器与工具”、“有利润可取的建筑物”和“使土地变得更适于耕种的土地改良费”这四项属于固定资本。(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第257页。)因此,投资于教育与投资于机器,是一样的:斯密称前者为“高价机器”;人力资本和一般的资本例如货币资本一样,其持有者都是资本家。人力资本的载体是人的大脑。因此,人力资本持有者不能离开脑力劳动,从这一质的规定性看,他必须又是劳动者。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矛盾的发展,他们在劳动者的人数中的比重增加。这同作者所说的现代经济的趋势是相符合的。所以,作者说的“人力资本的增殖”,其实就是前面分析的参加经营管理(其劳动部分创造价值)和提供技术的资本家,亦即从事复杂劳动的资本家生产的多于简单劳动生产的那部分价值。因此,将这些职能交给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他们已分配到高级劳动力的价值)的单纯资本家,其企业收入的来源,按照“人力资本的增殖”论,就得不到说明。换言之,作者是将“总体工人”生产的真正剩余价值的存在抹杀了。

三、时而说财富创造和时而说价值创造的矛盾

作者指出:“商品的生产不只是价值的创造,而且是包括使用价值在内的财富创造,社会产品(财富)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财富创造与各种生产要素相关,价值创造只与劳动相关。但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不能孤立地进行,它必须同整个财富创造过程结合进行。……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哥达纲领评判》(应为《哥达纲领批判》;恩格斯不是作者)中说的:‘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泉源。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财富的泉源。”(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4、15、14页。)“就创造价值来说,先进的生产要素是复杂劳动;就财富创造来说,先进的生产要素不是一般的劳动,而是技术和知识,资本的作用在于将这些先进的生产要素并入(导入)生产过程。”(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4、15、14页。)

作了这样的分析后,作者又强调说:“对价值创造,资本也不是一点不起作用的。……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价值关系的分析,就指出了资本、技术等要素会通过影响在一定劳动时间中(创造价值)创造使用价值总量来影响单位产品的价值量。资本资质的提高,含有更高的技术的机器设备都可能会因创造更多的产品而影响价值量……”(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4、15、14页。)如果作者认为单位商品的价值是由平均劳动时间决定的,那么,随着技术的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财富增加,总价值不变,单位商品价值下降。这时,他就遇到财富增加和价值增加之间的矛盾问题了。这就无法回答价值的实体是财富还是劳动?

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早就遇到这问题。矛盾如下:假设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财富总量增加了,单位商品生产费用降低了,总量商品生产费用不变。在这条件下,问:价值是否增加了?萨伊答:增加了,因为构成财富的价值由效用决定,而这时总效用是增加了;没有增加,因为构成财富的价值由生产费用构成,而这时总生产费用没有增加。

作者也必然遇到这样的矛盾。用他的话来说就是,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在一定的劳动时间中创造的价值不变,因而单位商品价值下降,但创造的财富量却增加了;这样,资本资质的提高,会使含有更高技术的机器因创造更多的产品而影响价值量。但是,他无法回答:这被影响的价值量到底是增加了,还是没有增加?

四、按生产的价值分配,还是按创造的财富分配

我们知道马克思是主张按生产的价值进行分配的。这就是新生产的价值,首先在质上进行分割,等于劳动力价值(高级劳动力价值如何决定问题尚待说明)的部分,属于劳动者,超出的部分,即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属于产业资本家;农业资本之间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工业资本和农业资本之间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绝对地租;产业资本的利润由职能资本家和财产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在量上分解为企业收入和利息。

我们不知道作者主张按价值分配还是按财富分配,只知道他主张企业按合同进行分配(下面论述)。从他说的“在社会财富创造中,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都做出了贡献”(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4页。)看,他就应该主张按创造财富中各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但是,恕我直言,似乎还没有那位经济学家能算出各生产要素在创造财富中所作的贡献。

有一位学者提出“管理贡献可计量论”,(注:蔡鸿德:《管理贡献可计量》,《组织人事报》2001年3月19日。)试图解决这一计算问题。他引用上一世纪60年代在发达国家开始迅速流行的人力资本(区别于货币资本)概念,认为它包括技术和管理两部分;再从会计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对技术的评估较易解决,但没有具体说明;他试图解决的是对管理的贡献如何量化的问题。

他首先排除一些人的看法,这些人认为:企业的绩效不是一个人的贡献,而是集体智能的结晶,大家都有功劳。他认为这就要将个人的贡献剥离开来,而个人的贡献是可以计量的。这有两种思路。他倾向用会计计量法,因为此法可直接将管理的贡献货币化。他举例说,如某老总上任时,原企业亏损500万,经其经营,现赢利300万,这一进一出就是800万。这位老总的贡献,就要根据经济活动分析看其在哪些方面起了作用来计量。计算清楚了,他的贡献就货币化了。这就是说,管理经营的劳动,不问其社会性质如何,都是创造价值的。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他对某老总使一个企业扭亏为赢的分析,事实上就是说,工人还是这些工人,设备还是这些设备,老总(还有一系列管理人员)一来,就扭亏为赢,可见,新的业绩就是老总等创造的。这里,我将工人在不同的老总管理下会有不同的劳动积极性这一问题暂置勿论,只提出这样的问题:新办的企业,年终一算,赢利500万,这时老总等人的管理贡献如何量化?理论要经得起刨根问底。看来,这种量化论很难自圆其说。

最先试图解决上述量化问题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贝兹·克拉克。他在《财富的分配》中(1899年)认为,在生产三要素中,假定两个要素不变,增加另一个要素,产量就增加,增加的部分就是该要素生产的,只是由于要素之间的比例被破坏,增加的要素的产量就递减,边际要素的边际产量就决定该要素的报酬。他就由此说明工资和利润的决定。土地不能随意增加,地租就不能由此决定。他就认为土地和劳动共同生产产品,既然劳动的生产率是递减的,那么由边际劳动生产的边际产品决定的工资以外的全部产品就是地租。其错误还是将财富或使用价值看成是价值,以及生产力递减理论。管理贡献可计量论,从方法看,我认为有着克拉克的影响。

五、私人企业按合同进行分配的背后应是什么

作者认为:“根据现代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企业是由契约组成。企业就是各种要素的集合。从企业要素结构分析,资本、技术、劳动、企业家都是投入企业的要素。(它们)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在要素的所有权属于私人的情况下……各种要素包括资本、劳动和管理是按照契约所确定的份额投入企业并按确定的份额分配。这是一种合作。”但是,事实上,“除了劳动要素以外,其他要素……资本、技术、企业家等要素实际上都会作为企业股权结构的组成部分。”(注:《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18—19页。)作者没有告诉我们:这些要素是如何货币化,亦即它们的价格是如何决定的,只有说明了这一点,才能说明它们如何折合为股权。他也没有告诉我们,劳动(力)为何不能折合为股权?总之,在这里我们看不到经济学理论。

其实,对于这种拥有技术和管理知识的高级劳动力价值的决定,马克思是有所说明的。他说:“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23页。)并且正如斯密所说的,越是高级的劳动力,其成功率就越低,因此,那些不成功者的教育费用,也要算到成功者的身上;他还举例说明,平均说来,律师是20人中才能有1个成功者。这是就一般情况说的。

特殊地说,有一些技术精英和管理经营,由于他们拥有的人力资本是居于没有竞争者的地位,可以带来垄断利润,将这垄断利润加以资本化,即设想为是一笔资本的收入,就是这人力资本的“价格”,其实是行市,比如某一发明家,其产品能带来年垄断利润1亿元,银行年利息率为2%,那么,这发明家拥有的人力资本的价格则为1亿/0.02=50亿元;将其折为股份,就是很惊人的了。著名的品牌,由于处于垄断地位,也能带来垄断利润,其“价格”也是这种垄断利润的资本化。

以上只说明技术和管理的入股如何计算问题,还没有说明其在生产中的“贡献”问题。它们“贡献”的不可能是财富,这已见上述;只能是价值。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的机制何在。这是由马克思提出而未解决的问题。

我的理解是:在复杂劳动形成的价值中,有一部分其实是“高价机器”的折旧,即相当于所费固定资本价值的转移:这是旧的价值转移,不是新价值的创造。至于新的价值,则是“高价机器”的活动,也就是“高价机器”的载体,即人力资本家的剥离了经过学习的大脑本身的劳动所创造的。但是它事实上是同“高价机器”转移的价值混在一起的。当然,剥离了“高价机器”的活动后,这个人力资本家就再也没有人力的资本,而成为单纯的劳动者,其劳动就是简单劳动,就和其他不需专门学习就能从事的简单劳动一样,创造同样多的价值了。

至于这种劳动力得到的工资,与其劳动转移和创造的价值,不是恰好成正比。责任重大或有风险的从业人员、要有一定的派头,以便树立企业的形象,以显信用的代表企业的高级人员、大企业失败,再就业困难的高级人员等等,其工资就较高。此外,也有高级复杂劳动者的供求问题。这个问题在目前我国特别突出。在这里,我们决不能将复杂劳动者得到较高的工资,反过来推算他们的劳动的劳动创造的价值较大。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人力资本拥有者(复杂劳动者)的收益是很复杂的。它包括人力资本的折旧和利息和真正的工资。它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例如,除了工资之外,赠股票、分红利、拿奖金、得津贴等;方式也可以或明或暗。但是,通常都将这些说成是工资了。

这就是我理解的私营企业按合同分配背后的经济学理论。指出以上粗浅的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如有不当,请读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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