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综述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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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引进技术时,通过整套法律、法规采取了消化、吸引、创新、推广、评估和输出的措施,使日本的高技术产业崛起振兴,日本因此由技术输入大国转变为输出大国。早在1949年12月和1950年1月,日先后出台《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和《外资法》明确技术引进原则,强调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对对方技术背景了解先进性、经济效益指标等等,政策特点是技术输入管制。1968年日实行技术自由化政策,强调“手续简化”、“领域优先”、“无专利垄断”、“无引起中小企业边界破产”的引进原则,同时放宽审批限制;80年代日本又将技术引进审批制改为“引进合同事前申报制”只须备案无须审批,使行政审批逐步为评估所代替,高技术的引进获得全面发展。

此外,巴西、印度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引进促进高技术发展方面皆有许多可取之处。

高技术人才培养与开发方面

“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本”,随着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这已成为国际科技、经济活动中一种全新的价值观念。

美国为解决人才不足的问题,首先增加教育经费投入,1990年教育预算超过国防预算占GNP65.8%,绝对数高达3530亿美元,政府各部门纷纷制订教育计划,主要有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教育部,国立卫生研究所,国家航天局、能源部、国防部、农业部制订的各类计划和提供的大量培训经费;其次,美国还设立“活特曼奖”、“总统青年探索者奖”、“工程创造奖”,海军设立“青年研究员计划”等专门奖励青年科技人员,鼓励他们在学科前沿、工业界的R&D活动中做出贡献;另外美国还采取“研究员薪金制”、“研究费用申请制”等制度鼓励科技人员岗位竞争,合理流动;1965年美修改《移民法》吸引了亚洲,包括欧洲的一些优秀科技人员到美国从事研究开发。

日本培养高技术人才有力的措施之一是大力推举青年科技人员。具体做法:日科技厅分别设立“基础科学特别研究员制度”和“科技特别研究员制”针对35岁以下的科技人员,以合同形式进行自由研究,科研人员经批准的自选课题可获资助;日通产省与大企业合作,建立专供青年科技人员使用的实验室;实行“以博士程度研究者为对象的新研究人员作用制度”即研究人员无须经国家考试,可由用人单位直接任用;建立青年研究基金;实施“先驱研究21计划”,从1991年起日科技厅在3年内向被选中的45名青年研究人员每人支付6000万日元的经费,支持他们从事能够在21世纪前取得重大突破的技术领域研究。

为吸引国外技术人员,1990年6月颁布新的出入境管理法修正案,为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外国人才在日提供就业机会,严禁日企业雇佣一般性外国劳动力。

1985年,通产省在筑波科学城设立国际高技术合作研究和培养高技术人才的中心——国际高技术研究生院。日本的地方高技术开发区也通过便宜住房、优厚待遇来吸引人才。

英国通过改革大学资助体系,增加大学生人数;牛津、剑桥大学设立功劳奖,减少人才外流,强化工业培训等措施,加强高技术人才的培养。剑桥科技园,通过产、学、研联合使工业、科技、教育紧密结合。

德国政府主要通过财政支持,缩短大学、研究生学制,攻读与研究工作结合,调整学院学科结合等方面培养人才。制订了促进青年科学家培养的“海森堡计划”,设立“墨斯计划”旨在为大学从事有限合同研究,37岁以下的青年学者提供经费支持。

新加坡在高技术人才培养方面主要措施是:1)重视大学教育;2)创办各种形式、层次的技术培训中心;3)设立工业、国家科技、研究资助等各种奖学金;4)设立国家科技奖,“青年发明家奖”,提高科技人员地位;5)制订吸引人才计划,包括提供现代化的科研条件,住房条件和优越的生活。

韩国从增加高等教育经费,改革传统教育体制入手,加强高技术人才培养,同时加强职业培训,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积极选派留学人员;1968年后韩有三个协会分别在美、日、欧做海外学者的工作,提供优惠生活条件和研究条件吸引海外学者归国工作,韩国著名的高技术公司——三星、金星和现代的主要领导都是分别从美国的英特尔·霍尼韦尔和数字设备公司归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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