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犯罪形态的历史演变研究_犯罪学论文

农村犯罪形态的历史演变研究_犯罪学论文

乡村犯罪样态历史演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村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乡村治理历来是学界关注的重大命题。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就立足于人类社会学的视野研究中国乡村的秩序问题。近年来,社会学家以小村地景为切入点,在国家—社会框架视角下,分析中国农村混融与差序性的格局(朱晓阳,2011)。法学界亦有学者借助人类学与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分析中国乡村的司法秩序(苏力,2011)或者在试图解构人情取向的乡土逻辑背景下提炼当下中国乡村秩序格局的主宰因素(陈柏峰,2011)。

犯罪学者主要针对农民(工)犯罪问题和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展开研究。如陈鹏忠的《转型中国:农村弱势群体犯罪问题透析》(2010)和徐建的《三农与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2008)。

实际上,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以贺雪峰为代表的“华中乡土派”就给予了乡村治理问题持续有力的关注。以乡村这一活动场域展开的研究为后来者提供了研究的经验图式。这也使笔者在试图构建自然村落犯罪图景时不仅具备了发生学的立场,还拥有一定的理论经验。

对自然村落犯罪样态演化史的理论提炼能够将犯罪概念化和类型化手段放在历史层面上检视,以便为现代意义上犯罪类型的研究提供经验素材和比较工具,从而使得揭示这些犯罪类型之成因变得相对容易,并能够将人类学和社会学视域下的自然村落犯罪问题研究引向深入。

顺及说明一下,虽然本文言称是农村犯罪史考察,其实并非采用严格意义上的文献稽考等历史学研究方法,而是尝试运用法人类学和法社会学(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

在样本的撷取上,本文主要以苏皖豫三省交界地作为考察重心。因为苏皖豫三省交界地具有一定的地域典型性,从而使得研究对象更具文本上的张力。而且这一地区地貌舒展开阔、民风淳朴。各朝代地理志中多有关于此地民风厚重的描述,直至清朝光绪年间仍有这样的记载:沛之民犹有先王遗风重厚多君子好稼穑恶衣服以致蓄藏。①如此亦利于为研究路径的拓展提供经验支撑。若干年来,特别是近代以来,外在的政治、经济格局的风云际变和内生的机理失调使这块土地滋生出各种越轨行为。即便在今天,省际交汇之地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处在“两不管”境地,无疑,国家控制力会因为基层政权之间的分化乃至冲突在此有所耗弱,这种情形反而使其成为犯罪学研究上的典型素材。

在具体对象采集上,本文亦非大面积撒网,而是选择一个或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自然村落作为考察对象。因为正如社会学家朱晓阳教授所言,选择一个自然村落作为分析单位适合这项研究,单一自然村是进行延伸个案分析的适合单位。②

另外,在历史切面上,本文在考察对象的撷取上亦无法顾及村落发展史的纵向结构,而是将考察重心移向近年来农村社会结构受经济因素切割而形成的农村犯罪新图景,对于新中国建立以前的乡村犯罪则选择性地关注兴盛于民国初年的乡间匪患,并且借助于其间具有典型的犯罪防范措施如“圩”、“楼”的构筑与消亡为线索,考察农村犯罪的历史样态更迭。

一、中国乡村的聚落形态及其犯罪学启示

影响中国乡村聚落形态的因素很多,其中地形是基础性因素,人们往往依其在生产活动实践中对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准则设计自己的聚落方式。正如山地丘陵地带多为散居型村落,平原盆地地带多为集聚型村落。对于人类学和社会学研究而言,具有启发意义的是聚落形态形成的人文及社会背景。比如中国北方的家族,多喜群聚,以显得宗族繁盛,往往一个自然村落就是一个在血缘基础上构建的亲族群落,所以村庄以同姓为主,当然由于通婚和人口流动等原因也会在村落内容留一部分“外人”,主要有入赘的女婿和“外流”,因而也有不少村庄杂有外姓。其名称往往以村内主姓加上“庄”、“场”、“圩”、“营”、“楼”、“屯”等构成,如张庄、薛场、王圩、崔营、李楼、刘家屯等。而“圩”、“楼”、“屯”等称呼的来历则带来了犯罪学上的启发。调研显示,一般带有“楼”、“圩”和“屯”等称呼的村庄是因为这些地方曾闹过匪灾,为防匪患人们在村庄周围构筑起带有防御性围墙的土楼、寨子、圩子等。到今天,尽管仍然可以在一些地方寻找到这些防御性土墙的痕迹,但是“楼”、“圩”、“屯”更多意义上已经成为一种象征,而寻找这些犯罪防御象征生成的底动力恰好为考察农村犯罪史找到了一个便利的切入点。

笔者调研的几个地方都地处中原腹地,不靠山临水,几乎都在民国时期遭受过严重的匪患。由于地形的差异,与鄂东、湘西等地借助有利地形盘踞山林的匪帮不同,这一带的土匪(当时人们称之为“马子”)以漫地的青纱帐为掩护,所以这里的匪患带有一定的季节性,高粱要成熟的时候,人们就要想办法防匪了。

皖北X县王圩村的王贵田是个供销社退休干部,八十多岁了,现居十里外的高庄集上。有人说,他小时候被土匪绑票过。笔者特意跑去找他谈谈情况。老人告诉笔者,当年他只有十来岁,家里有骡马房产,过得比较富裕,村里的土匪“小眼子”就勾结外地土匪把他蒙上眼睛绑架到几十里外的江苏省徐州市的一个地方,后来交了“袁大头”(当地人戏称为“冤大头”)才被赎回来。按照土匪的规矩,要不蒙眼,“熟客”就会被撕票。淡季,土匪们还干些帮人复仇、收账的“买卖”。王贵田的二叔就是在送新娘子回来的路上,被仇家雇来的土匪盯上,抓到高粱地里,拉了半夜的呱(说话、谈心),最后还是给“铳了”(枪决)。

民国时期,苏豫皖三省交界之地的农民常受饥馑之苦,政治上的动荡也威胁着村庄的安全。土匪尤其擅长趁乱打劫。在无险可守的村子里,单门独户难以与匪患抗争。村民为了自保,在村子周围筑起围墙。围墙主体由厚实的土坯构筑,墙外还挖了护城河。庄子里有钱的人出资购买枪支等武器组织了自卫队。有围墙的村子就开始被称作王圩或者李楼,在更为遥远的东北地区则涌现了一批带“屯”字的村庄。

今天,在这片土地上已经很难再见到整段的旧围墙,据说,20世纪70年代,一些地方还遗留几段残垣断壁,但是在土地承包后就被惜地如金的村民们开荒成自留地或者宅基地了。这些曾经用来庇护村民生命财产的土圩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在实体上几近消亡,只留下一个名称。这个名称顺其自然地让渡给村庄,因此村庄具有了“圩”或者“楼”的传承,而“圩”与“楼”则成了村庄的符号。笔者在一些村落调研时,问及八零后的村民,都说没有见过土墙的模样,但也都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可见,厚实的土墙的确曾经挡住几个靠翻墙越户营生的小蟊贼,但很难想象它会在抵御大股土匪时究竟能派上多大用场。不过,防御工事毕竟作为一种实体存在过,并且已然演化为村民们的一种心灵慰藉。

对于乡村犯罪研究而言,土圩子不会因为其实体的消亡而失去研究价值,相反这种符号上的传承对于研究者来说反而更富启发意义。土圩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国家控制力的耗散与削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的政治分化,当然这种分化是自发的、潜意识的,更没有取得法律上的认可。正如吉登斯所言,传统国家本质上是裂变性的,其可以维持的行政权威及体系整合水平非常有限。③在国家动荡、政权更迭的民国时期,尤为如是。

土圩的形成给予犯罪学研究的新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学研究需要开辟新场域,注重特定场域犯罪的概念化和类型化处理。把握关联的经验事实是确立犯罪学一般命题的必备环节。土圩内的村庄作为一个浓缩了的小型社会几乎涵括了犯罪学所要考察的各种核心要素——经济和政治、社会和文化、心理和精神、思辨和实证、经验和逻辑等。在较小的范围准确把握犯罪学与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心理等学科之间的关联度,更利于对犯罪学中的某项分支做细致深入分析。

第二,犯罪学研究需要关注历史连续性。作为淮北地区农村特定时期的产物,“圩”与“楼”显然带有浓重的时代印痕。曾经的土圩的功能的演变为考察和研究农村犯罪样态的演化提供了真实的历史标本。这同时也符合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基本特质。

第三,犯罪学研究要注重观察与挖掘犯罪学中的标签意义。防御匪患的土圩物质形态已经消失,但是它作为一种符号却深深烙在村民的心里。在当地,“圩”与“楼”甚至已经演化成衡量人们行为善恶的心理标志。(四)“圩”与“楼”本身所折射出的暴力倾向亦需要作出犯罪学意义上的解读。防匪的土圩所凝结的暴力既非国家层面上的政治暴力,亦不同于个体自然人的身体暴力,而是某些具有地缘或者血缘关联的人们之间自发集结所形成的一种群体的力量。对土圩子的暴力作出特别意义上的界定,有利于对特定场域作出犯罪学上的概括与归类,便于当犯罪学与人类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交叉时甄别和提炼出属于犯罪学意义上的命题。

二、中国乡村犯罪样态的历史演进

要在犯罪学意义上解析犯罪现象,需要将其与经济、文化等现象结合起来才能构建相对完整的犯罪学图景。皖北、苏北以及豫东南地区带有“圩”或者“楼”等特定历史称谓的乡村,历史同期发生的犯罪类型具有相似性,也使这些地区成为乡村犯罪学研究样本采集的适宜场域。笔者将以时间为线索,撷取新中国建立后几个典型的历史片段,归结这一地区乡村犯罪的历史类型。

(一)改革开放前的乡村犯罪图景。资料显示,20世纪50年代初期,农村还常发残害、私宰耕畜,有意妨害生产毁损农业生产资料、农作物,偷窃公共财产,干涉婚姻自由,强奸,流氓行为等犯罪类型。④本文重点考察地区的乡村也不例外。只是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强奸等传统犯罪几乎在这块地方绝迹,取而代之的越轨行为是偷盗粮食和采摘青苗的小偷小摸。大约在这段时间,中国乡村开始尝试走集体化道路。历史证明,集体化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靠政治力量才能维系。正如朱晓阳教授所言,在一个时期,中国的村落居民在村内见识了许多政治暴力。这些暴力大多数一方面有国家发动、支持或容许的背景;另一方面它们投合了地方参与者的目的,跟地方性的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⑤而在政治暴力触角最末端的乡村,也是其最容易失控和异化的地方。在乡村经济与政治步调不再合拍、失去节奏的时候,地方的某些执法者可能会演绎成刽子手。

笔者在豫东L县李楼村走访时得知,一个叫“鬼子”(曾经在抗战期间捡过日本的钢盔戴过,乡邻们就给他起了这个外号)的生产队长“心肠坏”,在“五八年、六零年”(李楼的老者都这样称呼自己经历过的那段被林毅夫先生称为“人类史上最惨重的灾难”的岁月),他曾经将一个偷撸麦穗的寡妇悬挂在树杈上殴打示众。

实际上,当集体化的经济步调逐步陷入逼仄的政治漩涡时,一些地方干部所操持的“政治暴力”遮蔽了传统的犯罪。这些被异化了的暴力又何尝不是一种犯罪。这种想法实际上也左右了我的一些情绪,我忘记自己调研者的身份,并没有专门走访“鬼子”,其实他还健在,我在李楼村头的麻将桌上见过几次,这位年逾八十的老人翘着纤长的指甲轻轻地弹拭着烟灰,不时被后辈们讥笑(淮海地区农村的麻将桌上似乎一直丧失老幼之序,人们可以随意笑骂)。关于他的“罪行”都是从其他老者的口中得知。在大约有三千三百万人口推迟出生的年代里,⑥“鬼子”的三儿子和四闺女分别出生于1958年和1960年。这是乡邻们一直耿耿于怀的事情,用他们的话说“这是作孽”。

“文革”期间,李楼村民们的政治热情虽未被完全调动起来,但是村民们还是很好地利用“政治暴力”这个大棒教训了一些“作过恶”的人,其中就包括“鬼子”。据说,当年他头上戴着用竹篾做成的一丈多高的“高帽”,胸前挂上着那顶锈迹斑斑的“鬼子帽”被拉到街上“坐土飞机”。

当然其中也不免有投机分子趁乱打劫,参与盗窃和抢劫。李楼村的嘎子就是那时候被判了刑。就个人而言,这次犯罪影响了嘎子的一生,从此,人们当面背地都叫他“劳改犯”,弄得最终连老婆也讨不成。不过相较于当时如火如荼的政治运动,这种犯罪往往成了鸡毛蒜皮的小事情。

(二)经济结构变化引发的犯罪井喷。改革开放给中国农村经济带来结构上的震动。在经济浪潮的冲击之下,农村地区出现一些新的犯罪种类,旧有的犯罪也伺机反弹。在苏豫皖交界地区较有特色的一种犯罪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以及由其滋生的强奸,非法拘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等系列犯罪。由于多年的贫穷,这一地区囤积了一批年龄不等、精神智力状况参差不齐的光棍。经济活络之后,一部分光棍手里有了点积蓄,人口贩子从云贵川等边远地区拐骗妇女来此地兜售。拐骗来的外地妇女并不会因为光棍们交了钱就心甘情愿,光棍们则因为花了大价钱而采取软禁、轮番看守等非常措施以保证不会人财两空。更有极端者强奸妇女,以便生米煮成熟饭。遇到个别被拐妇女家人“过公函”来此寻人,还有人发动族人与解救人员公然对抗。

在当时的苏豫皖三省交界地的农村,具有极强针对性的犯罪行为就是拐卖妇女。不过,除了专门“放鹰”的骗子外,大多外地妇女总归稳定下来,今天在一些村子里不时能遇到操外地口音的妇女。客观上,这一系列犯罪倒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一地区村落的宗族繁衍。

或许也是因为经济上的宽松,当地的光棍们不断制造流氓事件或者聚众斗殴,一些辍学的小青年也加入“混混”大军。他们在“露天电影场”调戏邻村的姑娘、有的甚至猥亵本村的妇女。这些流氓行为显然带坏了这一带的民风。皖北X县王圩村一个知书达理的先生也忍不住动了歪念。他当时是大队小学的老师,是个有学问的人,所以落了个“先生”的雅号。“先生”诱奸了一个高年级的女生,不仅丢了饭碗,还因此蹲了8年的监狱。在当时,不少人因为当时刑法中设有流氓罪这一“口袋罪名”而成了劳改犯。

“混混”势力在乡村的率先“觉醒”打乱了农村平缓的生活节奏。学者曾言,村庄社区中流动性的增加、异质性的凸显、理性化的加剧、社会关联的降低、村庄认同的下降、公共权威的衰退等,导致了村庄共同体逐步趋于瓦解,乡村社会面临着社会解组的危险。一种恶性的力量——乡村混混势力正在趁乱而起。⑦实际上,苏豫皖三省交界地区“混混”最猖獗的时候恰恰就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农村经济和人口结构还算稳定的那几年。按照陈柏峰博士的说法,这是第二代混混的活跃时期,大约从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中后期,这段时期整个乡村江湖处于混乱状态,是“英雄辈出”的时代。乡村混混的混世方式大多以暴力形式进行侵财型犯罪。⑧

小混混在皖北一些农村被当地人称作“青皮”(青皮混子),到处招摇过市,有时倒不是为了钱财,而是为了显摆,为了挣面子、充光棍(在当地,光棍人意指高人一等的人),有时也有阿Q的行状,干些调戏良家妇女的勾当。乡村的街面上还活跃着不少大点的“混混”,他们在改革开放之初城乡还普遍贫穷无处捞金的时代,开始大肆招兵买马,有的逐渐演绎成为犯罪团伙。苏北T县高庄街上的高小三嫌农村“水浅”,带着弟兄跑到街镇上甚至县城里去混世。一次,把县一中的女生架到石榴园,公然奸淫。高小三团伙还把一个仇家肢解丢在县啤酒厂的锅炉里烧掉。之后不久,值1983年“严打”风暴来袭,高小三等人被判了死刑。为了以儆效尤,枪决的法场就设在高庄街窑厂的废砖池里,不少当地人跑去围观,场面甚为壮观。

此外,经济结构的松动和刑法罪名体系的设置使得投机倒把犯罪在农村地区也时有发生。当地“小能人”二孩,跑到沿海各地倒腾私货,甚至明目张胆地回乡办起了假烟厂,后来也被抓了。

(三)留守村落犯罪的新图景。基于人口与经济原因,皖北、苏北、豫东、豫南成为农民工输出大区。以致这一地区出现了大量的“留守村落”。“王圩”、“李楼”等曾以历史上防御姿态伫立民间的村落成了治安“空心村”,不可避免地减弱了自然防护能力,也由此滋养了某些农村犯罪。

前几年引起社会轰动的皖北L县所辖村镇发生的连环强奸案成为鲜活的例证:犯罪分子可以轻易攻陷村落、如入无人之境般地实施犯罪行为,皆因留守村落成为不设防的空心村落。

最近几年,这些地区的村落里经常发生老人被抢的事情。抢劫的手段花样翻新。有用迷药的,有飞车抢劫,有入户抢劫。皖北X县王圩村两位老人骑电动车赶集回来,快到家门口时被人连人带车推到,抢走了脖子上的金项链。另一老太太则在门口烧锅时,被人按在灰窝里,从耳朵上硬生生地扯走了两个金耳环。据说被抢的时候这位老太还苦苦哀求对方给留一只耳环,但丝毫没起作用。还有一家老人刚刚卖的一万多块的粮食钱被两个劫匪夜里洗劫一空。邻村的一位老人去赶集,刚出门,被劫匪朝面门上撒了一把迷药粉,就乖乖地回屋把所有私房钱和大小存折拿给人家,事后居然一无所知。这一地区乡村发生不少类似的事件。一时间人心惶惶。

许多外地打工的男子汉们坐不住了,纷纷打电话回来叮嘱,皖北X县王圩村还有人专门请假回来找村干部商量应对之策。村干部把村民的意见反映给镇里,镇里和当地派出所也通了气。派出所不是不知道这些事情,只是苦于抢劫的流窜性太大,一时间也没法抓获这些飞贼。最后派出所建议在各自然村安装摄像头,并给各行政村安排一个驻村民警。驻村民警来了一阵子,动员老人和妇女组织一个自防队,在夜里巡逻。但是热乎劲一过,驻村民警就没了踪影,加上村民们也忙于各自的事情,治安巡防的事就又松了下来。类似的犯罪事件反而有增无减。

留守村落犯罪的严峻形势已经摆在桌面上。这跟全国的治安形势大体一致。如据《2010年法治蓝皮书》,2009年1到10月,中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和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大幅增长,刑事案件数增幅在10%以上,治安案件数增幅达20%左右,全年刑事立案数达到530万件,治安案件数达到990万件。

除留守村落衍生出一批犯罪类型以外,其他传统犯罪类型亦在留守村落的滋养下大有繁荣之势。皖北B市政协一份农村劳动力输出后社会治安状况的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全市80%以上的盗窃、伤害、投毒、绑架案件均发生在农村。尤其是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盗割通讯电缆、盗窃变压器和电力设施等涉案金额在万元以上的盗窃大案增多。

因为留守儿童的增多,这一地区乡村所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也在形式上有所变化。犯罪对象由以前的妇女为主转移到儿童和婴幼儿身上。犯罪的主体也从以前的单个零星作案发展为犯罪团伙有组织的持续性作案。拐卖儿童不再单纯作为收养对象,还作为行乞、诈骗工具使用,在此过程中,还可能将拐来的儿童故意致残以骗取路人同情,从而伴随着故意伤害犯罪。

拐卖妇女也由卖作人妇为主,发展为胁迫卖淫等多样形式。在皖北X县王圩村还发生过婴儿被偷盗的事情。王圩的妇女在农闲时喜欢打麻将,有一个妇女把孩子放在家里睡觉,在邻居家的院子里搓牌,牌局结束回来的时候,孩子已经被偷走了。为了牟利,在偷盗和拐骗儿童及婴幼儿的有组织犯罪中,也有当地人参与进来。豫东L县李楼村,就有个妇女被拉下水,充当人口贩卖团伙的眼线和介绍人,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由于大量农村年轻人的外出,小“混混”(青皮混子)的“事业”倒是遇到一些挫折,因为没有太多的农村“泥腿子”成为显摆和欺负对象,何况农村“乡巴佬”大都升格为见过世面的农民工,在与小“混混”的对峙中,心理上已经不再是绝对弱势的一方。而大“混混”们又都忙于钻营,在街上承包建筑、修桥铺路、跑运输、设赌局、放高利贷或者做一些洗浴、迪厅、酒吧的生意,乡下农民工有时倒成了他们的顾客,见面反倒客客气气。遇到外来不良势力欺负当地人或者内生机制扭曲制造了事端,大“混混”因为怕影响自己的生意,当然也是为了进一步树立威望,还想方设法去应付。所以,对于一般村民而言,这些“混混”成了他们心目中的“好混混”甚至“保护神”。陈柏峰博士对于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好混混”现象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⑨

当然,皖北乡村江湖并未解体,“混混”们虽然不再醉心于打架闹事、到处显摆,所以似乎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实际上,他们正着眼于经济利益,利用手中暴力所蓄积的既存资源在乡村经济飞跃发展的年代里占得先机。很多“混混”因此成了有钱的体面人,并且大都已经顺利洗白了自己的第一桶黑金,拥有了自己合法的生意。当然,采用非常规手段调解民间纠纷甚至黑吃黑仍然是他们一统江湖的方式。只不过,与前几代“混混”所构建的显性乡村江湖相较,当下乡村江湖建设的重心和其影响力方向已悄然发生了变化。仅从“犯事混混”的罪名即可窥知一二,与二代“混混”多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名进去的情形不同,三代“混混”触犯的往往是“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组织卖淫”、“聚众赌博”等涉利罪名。

问题倒是,“混混”们的痞气却意外传染给一部分留守村落中的留守少年。他们的父辈大多是中规守矩的种田人,是以前“混混”的欺负对象。而今倒好,这些被父辈们送到镇里上学就不再过问的乡下少年,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很少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再失去学校和家长的有效监管,很快就都泡在网吧或者在街上浪荡,几乎没有一个愿意安安稳稳待在课堂上的。有的还和街上小痞子沆瀣一气,为非作歹,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留守青少年犯罪已经形成了气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一块重要领域。为了挽救他们,社会各界建言献策,多管齐下,试图构设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应对体系。不可否认,留守青少年犯罪仍将是近期困扰中国乡村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稳定的一大隐患。

与留守妇女犯罪、留守青少年犯罪和留守村落特定场域的农村犯罪相呼应,农民工犯罪、在外务工人员组建临时夫妻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病灶正在给中国社会的治安和法治生态制造着前所未有的冲击。

此外,在中国农村旧有的经济体制迅速瓦解而新的经济秩序构建尚未完成之际,必然出现经济节奏不协调及社会秩序复杂化的局面。涉农职务犯罪成为农村犯罪中新的衍生物。这些案件多以贪污受贿、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等犯罪形式出现,一般发生在土地等自然资源承包、征用、拍卖过程中以及国家扶贫、扶助农业资金的使用中,涉及领域波及卫生医疗、教育事业、金融等。豫东L县的藕塘行政村距离城镇较远,与城乡结合部的村子相比,这里的村干部们似乎没有多少油水可捞,但这几年仍不时有人在涉及扶贫资金、教育经费上栽跟头。

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多种,而可能最为研究者忽略的一条是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所导致的监督缺位。在过去,大家闲着也闲着,所以对大队、小队和互助组的财务“拔拉来拔拉去”,人人心里都有一本明细账,干部们就是想“伸手”,也没有施展空间,最多就是到各家蹭蹭饭。现在情形不同了,有热情和体力关心村事的青壮年大都外出。农村不再受“三提五统”困扰,除去有生育任务的村民们还主动和计生主任碰碰面,大部分留守农民无需过多地和村干部打交道,当然也顺带失去了监督他们的机会。干部们在村中几乎成了隐形人。这反倒给一些村干部暗地运作辟出了足够的空间。

三、从“人”到“地”:中国乡村犯罪样态注意力的转移

在一定程度上,苏豫皖三省交界地的某一村庄犯罪史能够折射出整个共和国村庄犯罪形态的更迭。在不同时期,乡村犯罪具有不同样态。

受政策气候和道德因素的影响,在特定时期,有些犯罪可视为被默许的犯罪,如弃婴甚至杀死女婴、暴力干涉婚姻、公然的家暴(在皖北、豫东和苏北等地农村主要表现为男人殴打老婆)、收买被拐卖妇女。

有些犯罪不仅不被道德力量约束反而受到其激励,如大义灭亲语境下的家族审判和私刑。

有些犯罪还可能会得到国家发动、支持或容许,如政治运动期间的打砸抢、计划生育推行力度强硬时期的强行人流及搬走财物。

而当留守村落成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环境时,还可能会出现一些被忽视的犯罪,如专门针对留守妇女的奸淫行为。

虽然农村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犯罪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但到目前为止,研究主要聚焦在留守青少年、农民工等“农村人”身上,而没有留意到或者认真对待留守村落在当代已经成为新型犯罪滋生和传统犯罪多发的“集散地”。

笔者在皖北、豫东、豫南和苏北等地的村庄调研中发现,淮海地区这片广阔农村天地为某些犯罪的反侦查提供了天然保护色。以制贩假烟为例,犯罪者往往是利用这一地区农村村民倾向分散居住的有利条件,将制假作坊分置于不同农户,交易也选择在空旷的田野进行,以便于警察突袭时,趁着夜色分散逃离。

赌博团伙在对农村地形的利用上更是奇招迭出,有的把赌场开在农村乡间的河汊上,有的受电影《地道战》的启发,在农村大田里掏出曲折逶迤的地道作为赌场。

显然,人类社会的复杂化随着工业社会与农业社会的分离加快了奔袭的步伐。而在城乡二元结构分化加剧的进程中,农村社会异质性进一步增加、等级层次进一步分化,这给各种社会人格的形成提供了滋生空间。这就要求,在应对农村犯罪的过程中,不仅要善于巡视熟知的犯罪品种、灵敏感应衍生的新型犯罪,还要善于在日渐复杂的乡村社会关系的皱褶里捕捉潜在的犯罪类型。

当然,农村犯罪的常态性和复杂性决定任何一国(尤其是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在应对农村犯罪的过程中都会困难重重。但倘若因为主观因素导致一定种类或者一定场域某些常发犯罪无法引起足够重视并得到有效处置则多少有些令人遗憾。

基于此,从发生学的角度和犯罪学的意义上就有了农村犯罪、尤其是留守村落犯罪提出之必要,以便于完成对乡村犯罪样态注意力从“人”到“地”的重心转移。

注释:

①(光绪)《宿州志》卷四《兴地志·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28),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94页。

②参见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

③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3页。

④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编写:《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1957年2月出版。

⑤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⑥Ashton Basil,Hill Kenneth,Piazza Alan and Zeitz Robin,“Famine in China,1958-61.” Populantion and Development Rev.10(December 1984),pp.613-45.

⑦董磊明等:“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⑧陈柏峰:“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群体:结构与分层”,载《青年研究》2010年第1期。

⑨参见陈柏峰:“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好混混”,载《青年研究》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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