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对外贸易秩序完善外贸法律制度--我国外贸法律制度中的强制结售汇_外汇论文

理顺对外贸易秩序完善外贸法律制度--我国外贸法律制度中的强制结售汇_外汇论文

理顺外贸秩序 完善外贸法制——我国外贸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性结汇和售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贸论文,强制性论文,法律制度论文,法制论文,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 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事业迅速发展,外贸管理一统制局面已被打破,但合理而又科学的外贸管理制度并未建立,在立法上出现了较多真空地带,一些外贸经营企业往往各自为政,只注重本单位利益而忽视国家整体利益,以致涉外纠纷屡有发生,国家利益也因此而受到较大损害。面对这类新情况和新问题,本刊邀请有关专家和学者,依据国际贸易法的原理,从不同角度对完善我国外贸体制,建全外贸法制的若干问题谈了他们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8条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有汇的规定,对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实行结汇和售汇外贸法律制度是中国加入多边国际贸易体系的需要

我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目前在外汇安排方面,我国援引基金章程第14条的规定,即过渡性安排。根据该条款,中国在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方面实行外汇限制。在条件成熟时,我国有义务接受基金章程第8条第2、3、4款的义务,即取消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方面的外汇限制,实行货币的自由兑换。这是我国外汇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相当的经济实力。根据我国目前的劳动生产力、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和外汇储备量的现状,尚无法直接达到这一目标。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12月28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在1994年3月26日又颁布了《结汇、售汇及付汇暂行规定》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进行新一轮的外汇和外贸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实施人民币汇率并轨和建立结汇、售汇机制的巨大工程。目前,这项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它在外汇和外贸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为我国加入多边国际贸易体系创造了条件。

二、实行结汇和售汇外贸法律制度为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了宽松的用汇条件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结汇是外贸企业的法律义务。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应将外汇收入按当日汇价卖给指定银行,银行收取外汇,兑给人民币。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8条同时还赋予外贸企业向指定银行购汇的权利,这就是售汇法律制度。售汇是指企业需要使用外汇时,除实行配额管理、特定产品管理和自动登记的货物进口需要持许可证、进口证明或办理登记手续外,企业的其他进口项目所需外汇,只需要持发票、运单等商业单据和合同等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的法律制度。

结汇和售汇,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两者相依相存,互为存在的条件。实行结汇制度,是为了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的可兑换,保证充足的外汇来源。所谓的“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主要是指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企业的进口用汇,可用人民币直接到银行购买。结汇制度的顺利实施,为售汇制度的推行创造了基础和条件,反过来确保了售汇制度的推行创造了基础和条件,反过来确保了售汇制度的顺利实施。

外贸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使外贸经营者的用汇条件宽松了。过去,实行外汇留成上缴制度,外贸企业创汇收入的一部分必须上缴,外贸企业只能保留一定比例以额度形式表示的用汇权利。在使用时用人民币配成现汇。外贸企业每使用一笔留成,都得层层审批。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度以后,一方面能保证国家的外汇储备,同地又能方便外贸企业用汇。这种方式简便了用汇手续,便于外贸企业核算,有利于调动外贸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尤其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以及中国经济开放度的扩大,企业的进口活动将逐步成为单纯的企业经营行为,企业的进口用汇需求将具有更强的市场化色彩。实行新的结汇和售汇外贸法律制度,可以确保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获得充分的购汇权利和法律保障。

当然,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实施售汇法律制度,并不意味着任何企业都可以随意地使用国家的外汇,进口外国商品。相反,由于我国的外汇存底不多,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的客观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国家有必要在实施售汇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对有关的进出口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控。为此,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对企业到外汇市场购汇、用汇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将企业用汇划分有限保证用汇项目、量力安排用汇和严禁用汇项目等三大类。这是我国售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的表现,同时也是我国外贸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表现。

三、实行结汇和售汇外贸法律制度有利于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在我国经济发展持续增强的势头下,我国管理层在1994年1月1日实行人民币和外汇汇率的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我国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对外贸易法》,进一步明确了外贸企业的强制性结汇义务和依法用汇的权利。良好的外贸形势,有利于稳定汇率,人民币汇率稳中趋强,也为外贸出口创造了有利环境,两者相辅相成,构成良性循环。

致力于建立一个稳定的汇率体系,一直是我国外贸和金融管理层努力的目标。我国于1994年初实现了汇率并轨,建立起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我国所实施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外汇交易市场依法实行管理,即制订有关的外汇交易操作规则,保证市场交易有序进行,而不是限制和阻挠交易。

根据我国现行的外贸和外汇立法和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向银行结汇和售汇,均按照各该家银行的买入价和卖出价进行计算。我国自1994年初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以来近一年半的实践证明,汇率非常稳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十分动荡的情况下,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依然如故。稳定的币值使我国进出口活动避免了大量的汇率风险,有利于外贸活动的顺利进行。

总之,从总体上说,我国外贸法律制度中的结汇和售汇制度为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创造了宽松的用汇条件。然而,如果单从结汇制看,这项制度多少带有强制性的色彩。在企业进口方面,其外汇风险有所增加。即企业可能预期人民币汇率继续下降时,却无法储存美元,以规避汇率变动的风险。在日前人民币汇率相对坚挺的情况下,这一问题不怎么突出。但是,汇率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一旦出现人民币汇率明显下降时,将对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对此,应引起我国外贸管理层以及立法者的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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