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市场可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_民间借贷论文

民间借贷市场可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_民间借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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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到了70%和45%,并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这表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许多政策,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但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金融体系发育不全、信用环境差等外部因素,加上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风险大、财务制度不健全等自身原因,使得这些政策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中小企业融资仍然十分困难。而在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同时,却有大量民间资金闲置,诱致性地促动民间借贷制度的自发产生,民间借贷“合理不合法、半公开半地下”地发展。据调查,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地区的民间融资规模分别为550亿元、450亿元、350亿元,约占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内生于中小企业经济环境,揭示了民间借贷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民间借贷又称非正规金融或非制度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金融)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是居民个人和企业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本文“民间借贷”的含意包括直接借贷、集资、“互会”等融资形式。

一、理论与实践的回顾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而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1931年,英国议员Macmillan在Macmillan’s report中提出中小企业融资面临“金融缺口”,当企业需要的外源性资本的规模低于25万英镑(约合400万英镑现值)时,就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融到资金。近几十年来,随着风险投资体系等的发展,资本缺口虽已大大地减少了,但依旧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因而仍然受到理论界和各国政府的密切关注。Bolton(1971)、Wilson(1979)和Harison等人对非正式风险投资的研究都表明,中小企业筹集一定数额以下的资本时都面临着资本缺口的障碍。据调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也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仍然遇到全新的资本缺口和债务性缺口的融资障碍。

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理论界做了很多研究。国外学者Strahan、Weston(1996)提出的规模匹配理论认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与银行的规模之间存在很强的负相关性,即大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意为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Banerjee(1944)等认为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拥有信息优势,为此提出了长期互动和共同监督两种假说。Berger(1995)等人也认为小银行(或者说小金融机构)更适合小企业信贷[1];但另一些研究却对此结论表示怀疑,如Jayaratne和Wolken(1999)对小银行在小企业信贷上的成本优势假说进行了检验,结果否定了这个观点[2]。青木昌彦(2001)、Petersen和Rajan等认为,关系融资制度通过市场手段而不是政府的行政手段很好地解决了西方国家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同时也使中小金融机构得到稳定的发展。国内学者林毅夫和李永军(2001)等认为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上的问题,如果国家强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将会形成新的激励问题。而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3]。张杰(2000)认为,解决民营经济(包括中小企业)金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只有内生性金融制度存在并发展,才不至于损害民营经济可贵的内源融资基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项课题研究认为,国家应成立一个正部级中小企业管理委员会,像美国的小型企业署(SBA)。[4]郭斌、刘曼路(2002)通过对温州地区的实证分析得出:政府需要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5]。世界银行(1989)的研究表明,过去40年中在很多国家和农村地区,政府通过引进正规金融制度向民间提供廉价信贷的努力似乎并未产生预期效果。以上理论都从某一角度或某一层次提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从实践与政策上看,西方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除加强在税赋、研发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外,还特别重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如制定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制定融资政策;设立各种专项发展基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这些措施较好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中小企业一直没有足够重视,直到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才意识到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方面的巨大作用,开始关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1998年,中央人民银行颁发《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通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部门,督促它们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票据法》颁布实施后,中小企业可以利用票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1999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出台《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1年3月财政部颁发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担保机构业务管理,防止出现严重损失。证监会从1998年就开始酝酿中国创业板,在2004年5月于深圳交易所推出“中小企业板块”,向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迈出重要一步。2002年6月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确定了基本指导原则,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完善。200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创新、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等四个方面来解决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问题。

二、民间借贷市场的内生性与功能性分析

1.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必要性。近年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我国陆续出台了许多政策,为中小企业获得“国民待遇”奠定了制度基础,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首先从银行贷款来看,据调查,2003年上半年我国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51.7%,同比增加0.7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6558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56.8%。但是这种由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制度安排,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问题,费用较高,作用有限。其次,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来看,由发改委等部门联合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为20000多家中小企业进行了贷款担保,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信用担保体系总体实力太小,能力有限,且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存在制度设计缺陷,其应有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再次,从构建风险投资体系、发展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来看,中小企业板块的推出,部分地解决了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这类中小企业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中仅占很小的比例,对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太大帮助。再次,从票据市场来看,利用票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金额小、周期短、时间性强等特点,融资成本较小,较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我国票据市场发展表现极不平稳,波动很大,极大地限制了它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的作用[6]。最后,从设立政府专门机构来看,它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言,实质上是利用政府“有形之手”进行干预,能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作用,但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和结构双重转型时期,中小企业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差异性和发展不平衡性显著,金融体系发育不全,银行在改制,以上这些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未能有效解决其融资瓶颈问题。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路径依赖性”[7],金融制度变迁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性,同时在转轨时期,它还兼具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性。因此,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应在原有这些制度基础上,进行金融制度创新。根据Myers的筹资顺序理论,中小企业倾向于那些能将企业控制权干预程度最小化的融资方式。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有着一种天然的内在联系,它是由中小企业经济环境自身内生出来的。民间借贷这种内生性金融制度安排,出资人对这些制度安排的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同时政府的制度创新成本也低,在目前融资制度创新次序中应排在最前。因此,当前我国应该进行金融制度创新,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发展民间借贷市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民间借贷市场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如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5年会上所说:出于对产权的尊重,国家应给资金拥有者以运用资金的自由。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为此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其中包括支持发展民间借贷市场。[8]

2.民间借贷市场的内生性。我国正规金融制度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双重缺陷,导致资金供求的失衡,诱致性地促动民间借贷制度的自发产生。当前正规金融机构的缺陷主要有:(1)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县及县以下机构被大幅度撤并,向中心城市收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放贷款积极性不高,宏观调控又进一步压缩了正规金融供给。(2)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贷款手续复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资金急需。(3)银行创新和服务相对滞后,贷款利率偏高、期限较为单一、信贷产品不多等不符合企业需求。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发育不良,财务透明度低,资信程度不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与信贷准入条件不尽相符,中小企业很难取得银行信贷的支持。因此,一方面,金融市场的供给严重不足,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只好主动寻求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市场需求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增长,民间资金增多,但投资渠道少,大量的民间闲置资金难以找到出路,而从事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性强,获利较快且丰厚,又能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这就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民间借贷能满足中小企业“急、少、快”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市场必然应运而生。例如,温州民营企业大都是中小企业,它们不能提供完整可靠的信息,贷款需求往往具有量小、期限短、时间急等特点,银行就很难给它们贷款,而民间借贷却有这方面的优势,民间借贷产生就很自然了。我国民间借贷的兴起完全是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的结果,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则是其成因。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内生于中小企业经济环境,揭示了民间借贷制度的存在合理性。

3.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功能性。民间借贷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补充资本市场供应不足,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发展地方经济的巨大作用,没有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很难有中小企业的今天。正如国家计委调查组(2002)指出的那样,在经济较发达的苏南、浙南地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以及民间融资市场之间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共存关系。在中国现实经济格局下,如果缺乏了非制度金融,那么经济的较高增长几乎是难以想象的。民间借贷的独特优越性在于: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民间借贷多为信用借贷,不需要抵押,利率、期限灵活,适应企业临时性资金需求;信息分布合理,借贷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较低;民间借贷风险分散,个别坏账不会引发社会大的风波;民间借贷风险收益搭配合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后,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相接近;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还率高;民间借贷机构的产权明晰,代理链短,因而代理成本低,机制灵活,具有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这些优势是目前(包括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正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我们不能因“高利贷”和个别地区“金融风波”的存在而对民间借贷进行压制,也不能任其自行。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两者都服务于经济发展,哪一个更能适应当时当地的经济环境,哪一个就能得到更快的发展。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也是通过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借贷,而不是简单的打击和取缔。

民间借贷市场具有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民间投资规模扩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民间借贷可以与正规金融实现功能互补,填补正规金融支持的空白,拓宽投资渠道,弥补资金供求的缺口,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据统计,中国民间金融资本存量已经超过了10万亿元,大部分并没有进入投资领域。通过民间借贷,将有上万亿资金进入生产流通,给中小企业带来一个好的发展机遇,从而形成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的契机。例如,温州民间借贷对民营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规模大约为银行贷款的2/3,对于民营企业的创业来说,其作用超过银行。二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具备的信息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借款人还款责任和对项目的理性投资,提高资金的经济效益,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一般来说投资成功率比较高。三是有利促进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民间借贷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协调管理的金融活动,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己的制度,如以信用关系为基础,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导向,方便、快捷、服务灵活和动态的跟踪、监督等,对改革金融体制和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都有可借鉴之处。四是有利于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民间借贷的区域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借款人事前对贷款人及其资金用途有所了解,贷中和贷后可以持续动态跟踪,可以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因而其现实风险相对较小。

三、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的政策建议

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民间借贷的支持,我们应该进行金融制度创新,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使之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合理、合法、公开”地发挥作用,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更新观念、加强制度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民间借贷的出现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是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应对民间借贷市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给民间借贷市场一个合适的定位,明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从理论和政策上肯定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民间借贷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补充了银行功能不足、优化配置资源,有效地增加中小企业的生产投入,方便群众生活,激励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疏导,通过立法,出台诸如《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或《民间借贷法》,承认其合法地位,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融资的政策,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纠纷,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积极开展民间资本放贷试点工作,由点及面,逐步拓宽。根据央行的部署,今年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将进行民间资本的信贷试点,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的“只贷不存”金融机构将在部分农村地区进行。政府应大力宣传有关政策,让群众注意防范借贷风险,了解民间借贷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

政府作为市场规则与金融制度的设计和维护者,关键是设计出良好的制度,充分尊重民间借贷自身的灵活性和规律性,保持民间借贷形式灵活多变性,不直接干预民间借贷市场。否则,将抹杀其“生命力”,造成管理不善,产生寻租等现象,限制了它的作用。建立电子政府民间借贷信息网,公布各类信息,使民间借贷公开化。政府监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弃“堵”为“疏”,把民间借贷纳入正规的监管体系,由指定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来增强监管效果,其中最可行的监管方式应是司法监管,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理性监管,积累案例,让外界逐渐了解民间借贷的规则与制度。只有经过这种外部监管,才谈得上更为内部化的监管。政府应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作为金融服务需求与潜在的金融资源供给之间有效连接的纽带;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借贷登记制度,实行利率管制,严厉打击借贷犯罪行为。民间借贷包括民间直接融资类型的活动和民间金融中介类型的活动,应该进行分类管理。政府应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机关,规定限额以上(如单笔借贷万元以上或累计五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必须到政府登记机关登记、缴纳营业税。限额以下的,由借贷双方自由协议,可由第三方(如协会等)公证与登记。没有通过登记的属于“非法”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予以处罚。通过借贷登记,使人民银行能准确地掌握民间借贷活动,便于进行宏观调控。民间借贷的利率基本市场化,但民间借贷的利率应该是有管制的,否则将导致市场混乱,引发社会问题。从国外经验来看,这种类似市场的管理国外早有先例。目前,在美国、南非及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都有对贷款机构和小额信贷的特殊管理。在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在美国纽约州有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在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这些办法的特点是不禁止个人和公司放债,但要领取牌照(如香港、纽约州),有的要求做逐笔登记并缴纳费用(如南非),这些放贷机构均要受到监管,违规要处以刑罚[8]。

大力发展民间借贷中介组织,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借贷组织逐步转化成社区银行,需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发展民间借贷行业协会,为借贷双方提供咨询和指导,加强民间借贷行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民间借贷机构自身管理的制度安排。让已有的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周转人等从地下转出,在国家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合法地为民间借贷服务。第二,积极寻求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担保制度,放开各种形式的互助性民间担保机构的设立。如由中小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担保共同体,对内互为融资;对外互相担保融资。银行也可以介入民间借贷,愿意“放贷”的人与银行签订理财保函,付给银行手续费,银行就可以自己的信用保证其资金安全。允许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开展担保业务,以解决担保机构激励与约束不对等的问题。鼓励和支持民营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从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及补偿制度、受保企业及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风险控制与损失分担制度、担保行业维权与自律制度等方面,加快建立和完善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的信用担保体系。第三,鼓励民间借贷组织按股份结成地区性借贷联盟组织,增强实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建立健全借贷联盟组织的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注重金融风险防范,加强信用建设与管理,塑造良好信誉。第四,鼓励部分民间借贷组织逐步转化成社区银行或商业性贷款组织。社区银行或商业性贷款组织是以自然人或企业发起,通过定向募集民间资金形成私人资本出资、控股经营的新建民营银行,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推动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满足中小企业和自然人的小额信贷需求。社区银行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其必须向存款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允许民间资本接管、重组农村信用社,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组或新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彻底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按市场规则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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