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对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考_全球化论文

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对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考_全球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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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作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趋势,不仅深刻地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运动,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文化政策、文化运动和文化产业发展走向,影响着国际文化秩序的变动和文化力量格局的重组。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直接后果,“文化全球化”已经成为资本掠夺的一种新的当代形态,直接威胁着各民族文化产业的生存与发展。包括文化产业安全在内的国家文化安全,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被历史地和现实地推到了主权国家面前。如果说作为一个命题或概念,在这之前国家文化安全还尚未被提出并构成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的话,那么在今天,面对全球化,特别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文化帝国主义”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构成的现实威胁,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进行认真地思考。

国家文化安全,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和广阔外延的政策过程系统。完整地建立这样的系统,可以有许多的政策选择和战略考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确定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的文化发展战略,则应是我们在全球化背景下的首要选择。

国家利益是国家全部战略的核心,它是一个国家维护和创造本国大多数居民共同生存和发展必须的各种因素的综合,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全部需求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构成的,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冷战时期,中国曾奉行以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为标准处理国际关系的国家战略和国家利益观。虽然,在今后的国际关系处理中,意识形态在中国的国家利益构成中仍然会占有相当的比重,但是,过分强调意识形态在整个国家战略利益中的份量,甚至片面地把意识形态问题看成是国家的唯一利益之所在,其危害性和造成的后果在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是有教训的。因此,冷战结束后,邓小平就提出:“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而不去计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0页。)的新思路;1991年江泽民提出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该受到国家利益而不是意识形态左右”(注:《江泽民接受〈华盛顿时报〉原主编采访畅谈国内国际大事》,《人民日报》1991年11月2日。 )的中国处理国际关系新原则,都把“国家利益”问题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这是一种在冷战后,中国在关于国家利益和意识形态关系问题上的根本思维方式和政策范式的转变,体现和反映的是一种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利益观。当然,在国家关系问题上淡化意识形态并不等于说意识形态利益不重要了,涉及到国家根本利益包括国家价值利益的意识形态问题,例如民主和人权,在今天的中国就仍然是影响国家关系的一个尺度。在一个问题上淡化意识形态,而在另一个问题上又重视意识形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政治上是如此,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也是如此,而转变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然而,一个时期以来,中国之所以在文化产业发展战略选择与布局问题上,在文化市场管理权限和职能分配问题上,在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准入等一系列产业政策问题上,发生中央和地方、地方与地方、部门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国家和集体、政府与个人的冲突,除了体制转型所带来的矛盾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的文化意识,没有确立和形成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的社会舆论和政策目标。这才导致出现了为了局部的、小团体的、个人的利益而置国家的根本文化利益于不顾。盗版、贩黄、法人文化走私,甚至在对外文化贸易活动中,为维护自己一时的利益互相打压、哄抬价格,让外人坐收渔利,并最终为境外尤其是西方利益集团和文化力量利用和控制,从而导致国家文化利益的重大损失。正是这种被动局面给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有的甚至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化产业在某个领域的生存,造成了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严重的文化安全问题。我们说,国家利益进而国家文化利益并不仅仅是一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文化关系的概念,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国内政治和文化概念。公民对诸如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信仰,是国家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是这种基本条件的存在,我们关于国家文化和文化产业安全的理解也才是完整的。因此,在参与全球化的过程中,不能把经济全球化片面地理解为可以不顾国家利益的完全的文化经济自由化或产业发展自由化。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仍然是国家利益。世界上没有哪一个跨国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会损害它所在国的根本利益的。这是一种文化认同使然。美国金融家索罗斯就明确宣称:全球化就是全球资本主义化。美国是一个在国际舞台上讲“国家利益”讲得最多的国家,为了维护所谓“美国的国家利益”,它甚至可以把它的西部边界推进到世界任何一个地方,不管是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还是文化的。“没有文化方面的考虑,对外政策就不可能是有效的”(注:罗伯特·布鲁姆:《美国文化事务与对外关系》,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这是美国的国家战略, 同时也是美国推动文化全球化的国家文化战略。这是一个可以“借鉴”和“引进”并参与“全球化”的战略:为了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中国的国家文化利益,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也应当确定选择的战略。只有确立了这样的战略前提,中国的文化发展和文化产业安全的发展也才是有保障的。

经济上的支配性力量衍生出文化权势,进而文化上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这是全球化的一个特点。由于全球化,进而“文化全球化”在产业形态和精神形态两个层面上构成了对一个主权国家文化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威胁。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家集团,甚至包括西方发达国家集团内部也为了各自国家的民族文化利益,纷纷采取文化保护主义政策和建立防范机制。法国为抵制和限制美国文化娱乐产品在法国的销售、传播,保护法国文化和文化产业,规定法国的电视和广播节目至少有40%的时间要使用法语,硬性规定其全国4500家影院所放映的影片中,好莱坞影片最多只能占1/4;加拿大于1995年将美国“乡村音乐电视台”逐出加拿大后,为保护本国的期刊业,又在今年开始实施C-55 号法案。该法案规定,加拿大企业不得在加拿大发行的外国期刊上做广告,否则将被处高额罚款,通过切断美国期刊杂志在加的财源将其置于死地,从而达到保护本国文化产业的目的。法国、加拿大乃至整个欧盟尚且能够看到文化是一个“涉及到我们的特性、价值和差异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并且为了保护自己文化产业的需要而通过立法制定文化保护的政策系统,更何况象中国这样一个在文化上与西方主流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的国家,难道倒可以在文化上不设防吗?早在1983年邓小平就已针对这种文化威胁所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属于文化领域的东西,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对它的思想内容和表现方式进行分析、鉴别和批判”,告诫“如果我们不及时注意和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而任其自由泛滥”,“后果就可能非常严重”,“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和前途”。(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4—45页。 )结合他后来提出的要防止“左”和警惕右的主张,实际上是邓小平在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同时,也提出了关于思想文化领域里的国家文化安全问题及其防范的识别系统和预警系统的建立问题。邓小平这一卓越的战略思考和思想资源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运用。

不久前,著名电影导演陈凯歌在成都举行的一次电影会议上,曾不无绝望地指出:“内地电影现在面临生死存亡关头。我不知道十年二十年后,内地还有没有自己的电影。”面对目前内地每年引进的10部美国电影就占据60%的中国内地电影市场这种局势,“我们没有丝毫的抗衡力量,甚至连一道篱笆都没有”(注:《中华读书报》1999年7月7日。)。陈凯歌语出惊人,但绝非危言耸听,而是道出了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所面临着文化安全问题已经达到的程度,以及中国的文化事业家迫切希望能构筑这样的“一道篱笆”来防范“野狗”入侵的强烈愿望。建立国家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就是要在对中国文化产业基本国情广泛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建立起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安全“红线”,尤其是它的早期报警系统。通过对国际文化市场文化商品的流动趋势及其以各种渠道影响和进入我国文化市场所可能导致对我国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发展构成的威胁,特别是可能引发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构成灾难性后果的不良趋势的分析,能够及时而准确地作出预告性和警示性反应,启动相应的国家机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市场的和经济的及其他文化安全管理手段,对那些可能危及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因素和文化力量进行鉴定和识别。符合中国国家文化利益和有助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表示认同,给予支持,对不符合甚至严重侵害和违背中国国家文化利益,对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则坚决予以拒绝,并给予打击和破坏,从而把可能对中国文化及其产业发展造成生存与发展危机的因素和力量,牢牢控制在安全警戒的“红线”之下。音像制品在中国的走私,为什么在中国政府的不断打击下会越打越泛滥,这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需要在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层面上,构筑起国家文化安全管理系统和预警中心,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可能危及国家文化安全的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观察、分析和研究。任何一种形式的文化安全危机的爆发,都有一个经由孕育、发展到扩大的过程。通过对这个过程的监测,就可以为日常的文化监管指明了目标和监管切入点。因此,建立科学的早期预警与监测模型、完备的预警制度和应急方案,就是要把国家文化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通过建立完整、高效的国家文化安全体制,完善的文化商品进口管理制度和文化产业发展与文化市场运作监督机制,建立文化产业投资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技术体系,以及文化生态环境的监测系统与标准,以确保把在参与“全球化”过程中所可能对中国文化和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构成的危险性和危害性降低到一个可容纳的一个量的限度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的生态环境。全球化是对能力不足或没有规范管理和缺乏预警机制的政府的威胁。中国政府应当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来说,一旦国家文化安全受到威胁而导致主权受损、产业受害,就不是简单调整文化政策所能解决的。因此,中国政府必须始终掌握保证国家文化安全和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建立国家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则是一项重要的保障。

建立国家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并不是要搞文化关门主义,而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文化利益出发,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中国文化发展的需要,实行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的适度准入。在政府牢牢掌握国家文化主权的前提下,有选择、有步骤、积极、适度地引进国际文化金融资本和输入文化商品,以满足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以及日益增长的人民文化消费的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文化法律体系,根据关贸总协定及WTO有关文化投资自由化的原则, 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实际出发,适当放开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经营权,使各种国际文化金融资本和跨国文化集团,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文化产业的合法经营。这样,既可以引进国外在文化产业经营方面先进的管理技术,利用其全球文化市场网络,缩小中国文化产业深度融入世界文化市场体系的进程,同时又可通过引进竞争机制,推动中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中国文化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放开的,就不要管得太死;可以让渡的一部分文化权利,也应当以一种平等的文化视野,开阔的文化胸襟和自信的文化控制力,建立起“双赢”的机制。当然,适度准入不仅是个空间概念,同时也是个时间性原则。适度准入,一定要同循序渐进相结合,即所谓“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一刀切。适度准入原则是一个重大的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问题,其具体的运作机制、程序和标准又是什么?还是需要许多专门的研究。然而,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有所为有所不为,则必然导出适度准入政策和机制,这是建立积极的国家文化安全系统和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所不可或缺的。

“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将拥有整个世界”,托夫勒的预言,正在深刻地转变为一种国际权力转移的现实力量和存在。信息握有能力的高下,正越来越成为衡量现代国家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文化无论从精神的层面还是从产业形态的层面,都将最集中地反映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信息的获取、反应和控制的能力及其所达到的深度和广度。倘若不能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即与现代高新技术发展同步的层面上推进文化及其产业化的发展,要想在真正的意义上实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目的是很困难的。军事战略上的制胜原理告诉我们,保存自己的最好办法是消灭敌人。因此,在“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要在根本上达到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的,而又不造成对当代中国国家文化生存与发展的伤害,就必须进行文化产业政策方面的战略性调整,在实行文化产业及市场适度准入原则的同时,推进文化产业的民营化战略,主动出击国际文化市场,开展全面的国际文化贸易,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市场竞争,从而在“积极的民族主义”引导下,把对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纳入到一种广阔的、充满活力和竞争的公共文化产业体系中,在积极的文化进击中获得国家文化安全的积极防御。

文化产业是反映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一种文化生存形态,它不仅是一个国家一切原创性精神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物质化、规模化、市场化、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载体,而且也是现代社会物质财富创造的重要来源,是现代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美国,仅1993年以文化产业为核心的版权业产值就达2386亿美元,占GDP的3.7%;德国贝塔斯曼集团1997—1998年度营业额为257亿马克, 其中图书出版及俱乐部的营业额达73亿马克;艺术品经营业在英国拥有170亿美元的产业规模, 与汽车工业并驾齐驱,英国旅游业收入的27%来自艺术。然而,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文化产业还很弱小,在国民经济中还属于没有得到充分开发的产业。以1996年为例,文化艺术业增加值为211.8亿元人民币, 在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比例仅为1.04%,在GDP 中所占的比例就更小了。 (注:李源潮:《蓬勃发展的中国文化产业》, 《中国文化报》1999年6月2日。)中国是一个文化资源大国,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积累下来的丰厚的文化资源,使中国具备在世界范围内发展文化产业的独特优势。但是,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忽视了将其看作是一种宝贵的社会经济资源,而仅仅是在民族优秀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与继承的层面上,以办事业的方式对其进行开发和利用。这就使得今天的中国仍处在既是一个文化资源的大国,又是一个文化产业的弱国的状况。这不仅与中国所具有的文化资源条件极不相称,而且也正是由于这种文化产业的弱国地位,才在当今文化生存与发展的许多方面,无论是价值理念、学术话语还是产业形态,都受到了来自美国文化为首的西方文化产业大国的“文化帝国主义”和“文化霸权主义”的全面入侵,西方文化以产业形态对中国的殖民化,构成了现实的中国国家文化安全问题。落后是要挨打的。在全球化背境下,这不仅仅是指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上的意义,而且也是文化上的,尤其是集中体现了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相结合的文化产业,更是如此。文化产业的发达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文化创造与文化传播的现代化程度。没有一个和强大的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相适应的文化产业体系,要想获得精神文化对经济和政治提供智力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要从根本上摆脱在文化产业方面被动挨打的艰难处境,就必须从整个国家战略的高度,丰富对“文化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的新鲜认识,实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战略性调整,制定国家文化产业战略,在构筑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国民财富创造新体制中,构建中国的文化产业体系,并进而形成足以能够抗衡西方文化及其商品形态大举入侵中国市场的力量,达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目的。

文化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是一个涵盖包括文化艺术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业、电影业、音像制品业、娱乐业、版权业和演出业在内的庞大体系。实施国家文化产业战略,在这样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体系中构筑国家文化安全的万里长城,仅有国办文化产业这一股力量是不够的,尤其是面临中国加入WTO 后在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方面将要承担的巨大市场压力及其对中国民族文化产业构成的严重威胁和冲击,单凭政府的力量又无法解决长期困绕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和技术、人力、管理的不足问题。因此,要真正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做到中国文化生存和发展的长治久安及其必不可少的良性生态环境,就必须借助于民营的力量,制定和实施文化产业民营化的发展战略。把过去曾经在长时期里一直认为只有国家才能承担的责任和提供的服务转移给社会的民营的力量去完成,从而通过“藏宝于民”的文化策略,通过完善以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为核心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以及相应的文化投资体制改革,构筑国家文化安全的“民兵方阵”。这里,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在国内文化市场准入方面,要允许非文化系统的法人主体——财团、企业集团、基金会等,经营包括报业、图书出版业、电视业等在内的文化核心产业。虽然,在文化娱乐业,艺术品经营业、书报刊零售业,音像制品业和演出业等不小的产业范围已经实行了不同程度的民营准入,但在文化产业的核心部位,却仍然有待进一步放开,正是在这些领域,国家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也是最大,这可以从世界上一些跨国的文化集团纷纷在北京设立其办事机构和投资公司这一举措上见出。无论是华纳兄弟公司、索尼公司、贝塔斯曼,还是默多克的新闻集团,它们都不是单纯为文化交流而来的。充满无穷魅力和商机的庞大的中国文化市场,是全球最后一块有待开垦的处女地。谁都想在这里占一席之地。实施文化产业民营化战略,并不是要实行文化产业私有化,而是要在文化核心产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化和公共化。以公共的文化力量来构筑国家文化安全体系。毫无疑问,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当然要始终保持对文化的控制权力。民营化并不意味着可以取代国家文化垄断,并不意味着可以将纯粹的商业利益追求置于社会与文化效益之上。在中国,国有文化企业在整个文化产业中当然依然占居主导地位,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主力军。“在政府发挥的传统性作用之外,民营文化产业在促进文化艺术发展中的作用”是世界文化产业发展共同面对的课题,中共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经济制度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政策性阐述,理应成为我们认识实施文化产业民营化战略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向度和理论依据。

一个国家的文化安全系数不仅和这个国家的文化产业化程度密切相关,而且也和这个国家文化商品的国际贸易化程度有着必然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不能提供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满足本国人民的文化消费需求,而这种需求又是必须得到满足的时候,这个国家文化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就会出现逆差。逆差越大,则对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打压就越大,国家文化安全系数就越小;逆差越小,则对本国文化产业的国际打压就越小,而国家文化安全系数就越大。这不仅是因为由于这种贸易逆差会造成本国大量文化外汇的流失,给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带来制约性影响,而且还由于这种逆差所造成的外来文化商品大量挤占本国文化市场后,会给一个国家原有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审美情趣和伦理取向带来严重的冲击,恶化这个国家的文化生态环境,这是一种远比一个国家文化外汇流失严重得多的文化生存威胁。正因为文化商品的国际贸易有着为一般商品的国际贸易所不具有的文化力量,对一个国家构成致命的文化威胁。所以美国贸易代表在进行贸易谈判时,特别是在涉及到有关文化产品输出入的知识产权谈判时态度相当强硬,要价很高,几乎是寸土不让,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要在“贸易自由化”的掩盖下,实施对它国的文化渗透和文化占领战略,推行美国的文化和价值观,从而达到不战而胜的目的。同时,也正是由于文化商品的国际贸易在构成一个国家文化安全方面有着一般商品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因此,无论是美、加关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还是欧、美在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乌拉圭谈判中,加拿大和法国等欧盟成员国都不主张将文化商品的国际贸易纳入美国的“贸易自由化”的框架中。但同时又在与美国的贸易战中,不断拓展国际文化市场,传播自己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在获得极大的外汇收入的同时,扩大本国文化在国际范围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而在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中,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然而,长期以来为意识形态所囿,中国在对外文化交往中一直没有看到开展文化商品的国际贸易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忽视了文化商品的国际贸易所可能造成和带来的巨大商机。1998年,我国在高达300亿元以上的图书销售额中,出口额才2000万元人民币, 仅仅占世界总份额中的0.2%,而美、法、德等国都是我国的数倍甚至上万倍。 1992年以来,中国购进俄国版权为世界第一,而向俄输出版权几乎为零。如此巨大的文化贸易逆差,又怎样确保国家的文化安全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不仅要引进来,而且要“打出去”,不仅要大力出口一般商品,更要大力出口文化商品,要改革现有对外文化贸易管理体制,放宽文化外贸政策,推进国际文化贸易战略。在国际文化贸易中,也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进”即引进要有所为,要把好意识形态关;“出”即输出要有所不为,要淡化意识形态,突出文化形态,大力传播5000年中华文明的辉煌成果,实行无为而治、寓意识形态于文化形态之中的策略;在加快文化外贸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组建和发展中国自己的大型文化集团和跨国公司。国家文化竞争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说到底取决于国家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国家文化安全体系要靠强大的文化力量来支撑。在全球化时代,只有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走向世界,充分利用国际文化市场的有利资源,中国才能充分发挥一个发展中国家文化资源丰厚的优势,也才能在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增加全球化背景下国家文化安全的系数,否则,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与保障也还是要落空的。

全球化而导致的世界范围的经济和文化竞争领域的不断前移,使得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日益成为一个国家能否在这场世界竞争中掌握主动权的关键性因素,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尤其是当美国在实施文化霸权主义的同时实施知识霸权主义,通过对知识的垄断,特别是利用其在网络技术方面的优势,将其创新的网络标准推广为全球标准,通过因特网向世界全方位、全时空、全天候地倾销其价值标准、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迫使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创新能力方面形成对它的依赖,并借助于此而进一步侵蚀、消解一个国家和民族创新能力的时候,创新能力安全便构成了国家文化安全全部内容的核心。提高全民族的文化创新能力,全面推进中国国家文化创新能力系统的建设,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就自然成为中国在构筑和规划21世纪文化发展战略和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必然选择。

文化乃国脉之所系,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全部智慧与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维系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纽带。文化兴,则国家兴;文化衰,则国家衰。兴衰之间,全在创新与否。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必然是一个愚昧和落后的民族,而愚昧和落后是不可能使一个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因此,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明确提出:“我们必须把增强民族创新能力提到关系中华民族兴衰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注:《江泽民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光明日报》1999年6月16日。)创新能力安全, 就是这样一个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中华民族文化兴衰存亡的关键性国家文化安全指标、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概念。全面推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系统的建设,是构筑这样的文化安全体系的根本保证。

理论储备不足,文化创新能力不强,是制约中国文化发展,从内部构成中国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因素,而且也正是这样的不足和不强,成为“文化帝国主义”,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华实施文化“入侵”和文化“殖民化”的一个重要而且是危险的接口。在中国的对外文化贸易过程中,在国际版权贸易方面,之所以会出现如前所述的巨大的贸易逆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年来,我们确实鲜有称得上是“创新”并引起世界关注的理论成果和艺术作品问世。一个最鲜明的对照就是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理论的提出,而中国的思想理论界却没有对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的变化表现出和达到一个大国应有的理论思维高度。相反,这些年大量引进的各种西方文化、学说、思潮和大片,又无不影响和制约了中国文化界的原创能力的焕发。“自80年代开始的文艺新潮,被称为创新的部分,几乎全是对西方现代主义及后现代主义种种形式、手法的袭用,从意识流、朦胧诗,泛性论表现,叙述主体的介入,无不如此。文艺批评的话题,从存在主义、接受美学、后结构主义、女权主义、后殖民主义,一直到这里所说的全球化、全是西方话语,在这方面,中国最好的批评家也只是复述西方话语而已。”(注:《中国文艺理论研究回顾与展望》,《光明日报》1999年7月22日。 )这就使我们在文化创新的源头,出现了一种能力转移,本来的文化创造变成对西方文化话语系统和价值观念的主动复制和传播。言必称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已经成为中国文化界的一种新的思想僵化和文化僵化,正是这种新的思想僵化和文化僵化,造成了当下中国文化原创能力的深层弱化,使中国文化的现代化失去了文化原创的应有动力,也才导致和构成了“文化殖民主义”现象在中国的现实存在。这种现实存在所构成的文化威胁,普遍地存在于从观念形态到产业形态的各个文化层面。在这样一种文化生态状况下所产生的一切文化产品——精神的、物化的——又怎样能在国际文化市场拥有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又怎样能满足国人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而使他们自觉抵制“西方大片”的文化诱惑?又怎样在国人精神生活的深处形成强大的文化凝聚力从而在根本上构筑起国家文化安全的万里长城?这是一种足以使一个国家和民族垮掉的文化危机。堡垒是最容易从内部被攻破的。国家文化安全的大坝是最容易从人的思想和灵魂深处被松动和摧毁的。因此,要全面构筑国家文化安全体系,推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建设,就必须首先着眼于思想观念的转变、更新和理论的创造,克服对于西方现代文化的能力依赖,立足于中华民族5000年文明所承传下来的丰富的思想文化资源,在总结近百年来中华学人创造的全部文化成果的基础上,融合世界一切优秀的文明成果,以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创造属于当代中华文化的新概念和新理论、新艺术,建立新国学,全面寻回对中华民族文化创新能力的自信!只有在元理论的意义上获得关于思想、观念和理论与艺术创作系统的全部的创新能力的拥有,才能为21世纪的中国文化发展战略,为中华文化的全面创新能力提供从思维方式概念系统到理论形态的全面支持,也才能从文化产业的原创源头,为中国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激情和灵感,提供中国文化发展所需要的文化净化力、文化同化力和文化抵御力,一个中华民族进步和生生不息所需要的精神家园,以卓越的、无可替代的文化艺术产品,参与文化全球化竞争。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一个只会运用别人构造的话语系统来进行思维,而不能创造自己独立的概念系统和艺术感觉系统去进行对文化的发现和创造的民族,是永远不可能实现对他者文化的创造性超越的,更何况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来自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全面渗透和挑战,我们难道可以在文化原创的源头放松对自己文化创新能力的建设?因此,只有在文化原创的源头获得能力创新的全面建设,才能为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全面的资源支持,为中国文化重现“轴心时代”和重振汉唐雄风提供本原意义上的安全保障。

作为构筑国家文化安全的一种根本性战略选择,国家文化创新能力系统建设,是一个全民族的国家文化建设工程,它以对个人文化创新能力的关注为核心,以对群体文化创新能力的提高为宗旨,聚焦于国家整体创新能力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此,要从根本上全面实现对文化创新能力的提高,克服对西方文化的能力依赖,就必须在中国的思想文化界、学术界和艺术界,积极倡导“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文化创新的理想境界,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广开言路,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内,鼓励人们在文化领域进行大胆的科学探索,尊重一切严肃的原创成果,建立严格的对侵犯言论自由和知识产权的惩罚措施,维护公民在精神文化原创领域的合法权益,撤消各种违反文化民主、文化平等和超国民待遇的文化政策和文化法规,加大国家对文化创新能力系统建设的政策投入,制定政府为主实现国家文化创新能力系统建设而必须的面向全球文化竞争的文化政策和产业政策,建立各级政府,特别是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和文化学术界之间,公共部门和文化人、学者个人之间的伙伴关系,以共同推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系统建设所必需的思想、观念和理论的探索创新。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既是国家文化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国家文化创新能力系统建设的组织者和合作者。当然,该系统的建设不仅强调文化成果的原创性,而且同样关注文化原创成果的传播与扩散,关注它的产业化。只有这样,面向21世纪的中国文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才可以获得它独立自主的全新发展,而且也只有在这样的发展中,才能获得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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