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探讨综述_政府服务论文

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探讨综述_政府服务论文

关于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发展问题的讨论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介组织论文,我国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换,我国经济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现象,为弥补“两个缺陷”,《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指出: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一时间,市场中介组织发展问题成了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本文拟就市场中介组织讨论的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一、关于市场中介组织的类型

对这一问题,大家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认为:市场中介组织是指在企业和政府,企业和市场、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着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的社会组织。参考国外的划分标准,结合国内的现状,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可以归纳为四类:(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等具有法律性质的服务监督机构;(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资产评估中心、技术成果交流中心、信誉评估中心、商务信息咨询机构等为交易双方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3)各种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协会等自律管理和服务机构;(4)电影、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递经济信息的新闻媒介机构。这四类中介组织都具有独立性、自主性、服务性等特点,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起承上启下的媒介助控作用。

二、关于市场中介组织的功能

一部分人认为,尽管我国市场中介组织产生的历史并不太长,发展的规模也很有限,但其在改革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稳定协调的社会运行机制等方面,充当了润滑剂、助推器和桥梁纽带的角色,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其基本功能集中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功能。服务功能是市场中介组织的首要功能,因为其主要任务就是向社会、企业提供服务,包括信息、咨询和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中心等起了显著作用。(2)协调功能。市场中介组织作为处于国家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观协调层,起着桥梁、媒介作用。如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组成一个庞大的中观协调体系,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协调、联合、促进的作用,充当了政府管理经济的助手。(3)监督功能。在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中,市场中介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企业之间的中介,要承担一部分不宜由政府、也不便由企业来承担的任务。例如,对企业经济活动(尤其对某些企业的非正常经济活动)的监督,就需要某些中介组织(如计量、质量监督机构、审计事务所等)来完成,以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4)公证职能。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组织的地位、性质决定了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既要对政府负责,也要对企业、社会负责,在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充当“公证员”和“裁判员”的角色,使市场职能和政府职能都得到更有效的发挥。在这方面,市场公平交易委员会、公证仲裁机构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市场中介组织确实能在政府和企业间成功地扮演“协调者”的角色,在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期望值不应过大,评价不能过高。诸如行业协会、商会、市场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尽管能在避免政府决策失误和弥补市场机制不足方面发挥重要使用,但由于它们只能代表社会某一局部的利益,所以其作用效果的本身也是有缺陷的。因此,应全面、正确地看待中介组织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既要重视其在弥补“两个缺陷”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加快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步伐,同时又要使之不断完善和规范,尽量避免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关于我国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的必要性

对于在我国是否有必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大家的认识也是比较一致的:从根本上讲,健全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许多同志撰文阐述了我国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的客观必要性。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是我国完善市场体系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基本取向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推进市场体系的建设,而培育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恰恰是完善市场体系的关键问题之一。这是因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要素的配置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完成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所需的生产要素必须要由企业自己到市场上去获取。适应这种变化,客观上需要一些起中介作用的组织来沟通生产要素的供给与需求,这些中介组织为各类生产要素的公平、合法交易提供了场所,诸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房地产交易所、科技成果交流中心等,它们不仅为企业发展生产提供了便利,而且为完善市场体系创造了条件。第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是深化改革和政府部门转换职能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换,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将出现一个“断裂层”,于是,客观上需要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有一个中间联结层,用以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对下向企业传达政府的意图,对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呼声。例如行业协会、商会便可以在这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第三,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随着政府部门职能的转换,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企业转变了经营机制,摆脱了对政府的依附关系,此时,企业也迫切需要一个为自己服务的行业组织来协调、沟通纵向和横向联系,传递相关信息,于是,行业协会、商会之类的中介组织便成为加强企业间横向联系,强化企业与政府间纵向联系的结合点。第四,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是企业实现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属物,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而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拥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这样,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就不可避免地与政府、其它企业及社会团体之间发生一些矛盾或冲突。企业为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害,迫切需要处于中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律师事务所、公证仲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在这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

总之,市场中介组织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臆断,而是具有客观必然性,势在必行。

四、关于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讨论中,大家从不同角度总结了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对中介组织干预过多。目前,我国的市场中介组织大多是由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政府直接管理中介组织的人、财、物,结果中介组织成了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独立性和自主性受到了严重的限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对中介组织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也没有明确的、权威的主管和协调部门。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各自为政、自成体系、互不兼容,致使同一性质中介组织在利益上的摩擦与冲突迭起。

2.市场中介组织数量偏少,种类不齐全,资金来源不足。目前,尽管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所增加,但相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还远远不能适应需要,一些急需建立的中介组织没有建立起来,已有的中介组织分布和发展也很不平衡,其经费来源普遍不足,特别是象行业协会这种社团类中介组织的资金问题尤为突出。这也严重地限制了中介组织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

3.市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差,“官办”色彩浓厚。目前,我国的市场中介组织在经营管理上普遍缺乏独立性、自主性,遇事喜欢依靠政府去解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及主动克服困难的精神显得不够,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不能真正独立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4.市场中介组织自身素质较差,行为不规范。相当一部分市场中介组织业务的专业知识性很强,具有知识密集型特征。因此,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素质,精通专业业务,通晓国际惯例。而我国目前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训练,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员短缺,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是已办离退休手续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职工,人员老化状况十分突出,降低了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效果。由于人员素质较差,加之有关部门监管不利,有的中介组织甚至无视职业道德,违规舞弊,破坏了公正、有效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严重地影响了市场中介组织的声誉和健康发展。

五、关于发展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对策与建议

在讨论中,大家对如何搞好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提出了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可谓见仁见智。但有一点已达成共识:即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市场发育的各个方面,触及政府职能转变这个难点问题。因此,它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鉴于目前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现状,应采取以下对策:

1.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以使其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健康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要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前提。因此,不管是对于全国,还是对于一个省、地区、市的中介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都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避免一哄而起。同时,要优先、重点发展一批与市场经济发展关系较为密切的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职业介绍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同时,从实际出发,对现已存在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改造和优化,作到改造与新建同时并举。另外,为加速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可有计划地适当引进港澳及海外的某些中介组织到内地设立分部开展业务。这样,既有利于加快内地中介组织发展的步伐,又有利于我们借鉴境外市场中介组织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2.明晰和规范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合理确定中介组织的定位。要想让中介组织充满活力和发挥作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明晰和规范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使中介组织独立于政府。除了少数官办的中介机构外,大多数中介组织不得由政府组建,也不得挂靠政府部门。政府对中介组织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制定适合各类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对中介组织及其构成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确认等。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得干预其具体的业务活动。政府应实现由唱主角到当配角、由包办到协办的角色转换,为中介组织的合理定位和独立运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自律性管理作用,建立起自律性运行机制,从而促进中介组织向独立运行方向转化。

3.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为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市场中介组织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首先,在财政上对中介组织创业时期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以增加其资金投入。其次,给予有上缴税收任务的中介组织一定年限的免税或减税待遇,以增加其收入;再次,在土地使用政策上对中介组织兴建办公大楼、职工住房等给予优惠政策,以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最后,在人事政策上实行倾斜,近期内不受编制限制,对从业人员的职称评定也应予以倾斜,以稳定人心,促其发展。

4.强化市场中介组织的自身建设,加速其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首先,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提高专业人员和整个中介组织的素质,培养一批过得硬的专家队伍,以保证提供优良的服务;其次,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整个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端正服务态度,切实纠正行业的不规范行为。再次,逐步建立起中介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实行人才的合理流动,优胜劣汰,工资收入与效益直接挂钩。

5.尽快建立起一整套有关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和法规,依法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设立全面具体的中介组织法律、法规是世界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理应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制定和形成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社团法、经纪人法、商会法等,用法律形式明确中介组织的性质、宗旨、地位、组成方式、经费来源、权力和义务等,使市场中介组织合法化、规范化,依据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彻底扭转把市场中介组织当作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来管理的传统作法,使中介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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