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音乐本体:提高音乐主体素养的核心_音乐论文

回归音乐本体——提高音乐学科素养的核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音乐论文,本体论文,素养论文,学科论文,核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中“学科素养”这个新概念的提出,各学科都将“培养未来公民必备的学科素养”作为学科教学的重要目标。就音乐教学而言,面对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全球化的音乐文化环境,让未来公民接受高水准的音乐基础教育,提高未来公民的音乐学科素养,成了素质教育阶段音乐教育的核心。那么,音乐教育应从哪些方面入手,如何提高学生的音乐学科素养呢?

      一、“学科素养”与“音乐素养”

      面对这个问题,首先应解决的是:什么是“学科素养”?只有对“学科素养”的内涵有所把握,才能在音乐教学的改革和创新中有所作为。然而在新课标中“学科素养”一词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查阅多方资料也没有发现令人满意、可以借鉴的结论。对此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学科素养是指在学科学习和实践活动中养成的具有该学科特征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品质和基本经验的综合。也有学者认为,“学科素养”即学生在某一学科学习中所获得的知识、技能及形成的相关素质和修养,具体含学科双基、学科能力、学科思想方法、学科思维品质、学科情感。[1]笔者总结后发现无论对“学科素养”一词如何定义,其内容的中心都将是学科的基础性与学科的发展性。

      那么对于在义务教育音乐新课标当中多次出现的,具有关键作用的“音乐素养”一词又该如何解释呢?“新课标”中在“总目标”部分对音乐素养的形成做出如下表述:“学习并掌握必要的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拓展文化视野,发展音乐听觉与欣赏能力、表现能力和创造能力,形成基本的音乐素养”[2]。另在“课程设计思路”第三条中亦有与之近似的文字:“强调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和所应达到的标准,是发展学生审美体验、艺术表达和文化认知的基础,其本身就是学生音乐素养的组成部分”[3]。在“课程基本理念”中,则强调“学生对音乐表现形式的整体把握,领会音乐要素在音乐表现中的作用,增进音乐素养”以及“通过音乐艺术实践,有效提高音乐素养”[4]。然而以上文字都没有明确提出音乐素养的具体含义和内容。关于什么是“音乐素养”,美国当代音乐教育哲学家戴维·埃里奥特这样定义:“音乐素养等同于音乐理解,而音乐素养(总是包括聆听素养)是多维的有效理解(或实践),而后者在本质上是程序性的和处于情境中的。也可这样来表述,艺术性的音乐制作和专业的音乐聆听涉及一种多维的、相关的、连贯的、生产的、开放的和可教育的认识,这就是音乐素养”。[5]如果将“音乐素养”理解为“音乐能力的总和,即音乐理解能力、音乐表现能力、音乐创造能力,以及与音乐相关的文化修养”,那么获取这种音乐能力及修养的渠道则来自于“一种多维的……开放的和可教育的认识”,即音乐艺术的本体。由此可见,音乐本体是音乐学科教学的基石,是提高音乐学科素养以及音乐素养的重要内容。

      二、音乐本体教育重要性的几点决定因素

      将音乐本体教育作为提高学生音乐素养的核心内容,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

      首先,学校音乐学科教育对学生的音乐能力培养主要包括音乐鉴赏能力、音乐学习能力、音乐表现能力、音乐创作能力、音乐实践能力等。在这些音乐能力中,既有属于音乐本体的能力培养,也有属于非音乐本体的能力培养。在学生音乐整体素质的培养中,音乐本体能力的培养是更重要的内容,也是音乐学科课程存在的价值基础。因此,音乐本体的课程是提高音乐学科素养的核心内容。

      其次,音乐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必要条件即是必须以其独特的音乐性为主,音乐的独特性就存在于音乐本体的内容当中,因此,音乐本体的课程内容是音乐学科教学中独一无二的,也是学校教育中任何一门其他学科所无法替代的。音乐的价值归根结底存在于有着丰富表现力的音乐自身当中,如果过多地将音乐与其外在事物进行联系,过分关注音乐本体以外的音乐的非本体价值,在教学中追求“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与态度”“提高即兴性、综合性的自助学习的能力,发展创新思维”“形成团队意识”和“提高文化素养”等非音乐本体教学目标,不仅牵强附会而且失去了音乐学科独立存在的价值,对于提高学生的音乐素养弊多利少,最终失去学科安身立命的根基。

      从另一方面讲,音乐素养与“音乐审美”一词又有着密切的关系,“以音乐审美为核心”是音乐课程最重要的基本理念,音乐审美指的是对音乐艺术美感的体验、感悟、沟通、交流,以及对不同音乐文化语境和人文内涵的认知。[6]这就需要欣赏者具备一定的音乐素养,才能够进行“体验”“感悟”“沟通”“交流”等音乐实践活动,可以说音乐素养是进行音乐审美活动的基础,是形成“音乐审美能力”的根基。同时,“音乐审美能力”又包含于音乐素养中,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而“新课标”中只呈现了对音乐审美的概念定义,却没有对“音乐素养”与“音乐审美能力”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地阐述。这使得许多中小学音乐教育者在教学实践中忽略了音乐素养的培养,而停留在了音乐审美能力的表面内容上。面对现今多元化的音乐文化、语境背景,“音乐审美能力”的提高迫在眉睫,而作为基础的音乐本体知识的学习,成了提高音乐素养的重要内容。音乐产生的目的可以是多样的,并不是所有的音乐都为“审美”而生。对于那些为“功能性”而存在的音乐,从音乐哲学的角度讲,它们具有一定的自律性,[7]对于这些“音乐”的学习就需要进行音乐本体的研究,音乐本体教育的重要性也就更加凸显出来。

      三、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中“本体音乐”的分析与比较

      课程标准是我国基础学校学科教育的基本方向和目标设计,是学校、教师必须遵守的教学守则,也是评价学生学业习得的唯一标准。通过对课程标准的分析比较,可以发现我国音乐基础教育课程中音乐本体教育出现的问题。

      笔者根据义务教育音乐学科课程标准中课程目标部分总目标中的具体内容,根据其发展学习的结果,划分为本体/非本体进行归纳(见下页表1)。

      通过对音乐课程总目标中“学习结果”的归纳,可以看出:我国音乐教育课程目标中“非本体”和“本体或非本体”的占比例较大,音乐本体的教学目标占比例较小。从标准来看,我国音乐课程中的音乐本体内容和其价值性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从相关资料文献中,笔者获悉英国最大行政区——英格兰其音乐课程标准的基本特点是:所有课程目标均以“音乐本体”或“本体与非本体兼而有之”的课程内容类型出现,不设单独的非音乐本体课程目标,将音乐本体作为达到其课程理念(非音乐本体)的手段。与英格兰相似,美国纽约州音乐课程标准也采取了同样的编制策略,以音乐“本体”为核心。[8]

      

      正如刘沛先生撰文中所指,“音乐的非本体价值,是音乐教育的重要价值,但不是论证音乐教育的存在的根本的和终极的理由。一个正常的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具备正常心态的音乐教育者,在对学校音乐教育的存在和发展给予论证时,不宜过度渲染音乐的非本体价值,不宜将这种非本体的价值作为学校音乐教育的唯一基石。”[9]而在我国广大的中小学音乐教学实践中,过分追求音乐的非本体目标和过多强调音乐非本体价值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使得音乐学科教育的价值没有真正体现,提升音乐学科素养的核心内容也无法实现。由此可见,我国音乐教育中音乐本体的内容应作为音乐课程标准及音乐课程实践的主体,这对于音乐学科音乐素养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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