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执政党双重角色的准确定位_依法执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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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的领导者,通过自己正确的路线和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但那时的共产党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执政,也就是说,当时共产党只是领导党而非执政党。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党就成为执掌全国政权的执政党,但同时党又是领导全国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即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一身而二任。必须明确的是,这两种角色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为了切实做到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有必要明确作为领导党与作为执政党在法治国家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并给予这两种角色以准确的定位,否则即有可能由于角色的错位而导致政治体制和政治运作中的混乱,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一、领导权与执政权的性质、来源和范围的差别

按照民主政治的一般程序,政党介入政治生活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权力和权能。而这种权力和权能大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领导权,另一种是执政权。中国共产党作为一身而二任的领导党与执政党,也具有领导权和执政权两种权力或权能。在正常情况下,共产党就是通过这两种权力或权能而发挥其作用的。然而,领导权与执政权作为不同的权能,在性质、来源和范围上是有差别的,切不可完全混淆起来。

(1)领导权与执政权在来源上的差别。领导党的领导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力,而是带有政治吸引力和感召力的权威,它主要是靠党所倡导的政治理想和主义的吸引力,党的治国纲领、路线、政策的政治引导力,党的组织与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奋斗的精神感召力,而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戴,并为宪法所确认的。这是其领导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基本依据。而执政党党员所掌握和行使的国家权力,则是来源于人民经过法定程序所授予,即通过人民的直接或间接选举获得多数后才能执政,才能取得组成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资格。也就是说,其执政权的合法性是要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才具有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对于一个民主制度来说,政党是绝对必要的,没有政党是不行的。但是必须由选民自己在反复考虑后决定选择自己认为是理性的政党。”(注:[德]玛利昂·格莱芬·登霍夫:《资本主义文明化》,[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2)领导权与执政权在权能上的差别。如上所述,领导党的领导权是一种政治权威,而非国家权力,其特点是进行政治上、思想上的指导。这样,作为领导党,它可以“发号”,即进行方针政策的指导与号召,以其政治权威使人们信从;但不能“施令”,即不能以党的强制力直接指挥、命令政府机关与全体人民服从党的决定,也就是说,领导权一般是不带有强制性的,它所产生的能量通常都是要靠民众的自觉服从来体现的。而执政党的执政权则是一种政治权力(国家权力),或者说是以国家权力为其后盾的,其特点是具有国家强制力,权力相对方一般都必须遵从,也就是说,执政权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力量,它的能量是通过强制力来体现的,否则,就难以规范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宁。

(3)领导权与执政权在范围上的差别。作为执政党,其“执政”的权力范围是很有限的,主要限于人大与政府(包括行政、司法和军事工作)。而作为领导党,则不限于在政治上领导政权和政府工作,而且领导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其中还包括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去监督政府。因此,其领导权威影响所及的范围,包括了国家政治生活与全部社会生活,要比作为执政党的权力范围宽广得多。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不同于一般资产阶级政党的一个重要特点。资产阶级政党主要是限于争夺政治权力,即限于“执政权”,其活动也带有季节性和非常年性,即只着重在竞选时期。它不是“领导一切”的,对社会生活一般也不起领导作用。而经常联系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并反映其意志与利益的是一些利益集团、压力集团,如企业家集团、工会、人权组织、绿党等组织(注:郭道晖:《论党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北京]《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二、领导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党的执政方式的差别

毫无疑问,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是有密切联系的,但是,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毕竟是有差别的,其中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可以不依赖于法律的规定,而后者则是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

(1)立国之本与治国之道的差别

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其核心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立国之本,不仅是因为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广大人群众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所作出的正确选择,而且还是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尽管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政治文明形态,但大凡政治文明都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政治文明从来都不是自发地产生的,任何时代的政治文明都是由同时代的先进分子经过精心设计和人民群众反复实践所取得的进步成果。离开了人类先进分子的精心设计和人民群众实践活动,就不会有人类历史上丰富多彩的政治文明景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筹划,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是一句空话,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也会落空。毛泽东早就说过,没有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没有中国共产党人做中国人民的中流砥柱,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而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也需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非提倡以党治国、以党代政,因为以党治国和以党代政并非治理国家的最佳方式,反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第10-11页。)邓小平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曾针对抗日根据地一些地方出现的“党权高于一切”、“以党代政”的现象指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来的的具体表现”。“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意改变上级政府法令;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中工作的干部;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甚至有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为‘党员高于一切’者,党员可以为非作歹,党员犯法可以宽恕。”他批评说,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使政府没有威信,而且使党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愚蠢!”有鉴于此,他提出:“党团没有超政权的权力,没有单独下命令下指示的权力,它的一切决议,只有经过政府才能生效力。要反对把党团变成第二政权的错误。”(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第19页。)江泽民也指出过:“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要通过党的执政来体现。”“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注:《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98页。)

由上可见,立国有立国之本,治国有治国之道,在当代中国,所谓立国之本,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所谓治国之道,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

(2)党的领导与国家法律的差别

在共产党执政的前提下,国家、政府的立法工作,一般是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进行的。宪法修改草案和各项重要的立法,一般都要由全国人大与政府中的党组事先报告党中央审查,有的则是由中共中央直接提出,然后才由国家机关经过立法程序,制定为法律。因此,宪法和法律一般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组织和党员在自己的活动中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也就是遵从党的领导和人民意志。在这个意义上讲,党与法是同源的,都是源于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服从党的领导与依法、守法是一致的。正如彭真所说的:“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注: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8页。)但是,必须明确,“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注:《列宁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6页。)国家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而党的规章和政策不具备这一性质和法定条件。因此,不能以党权代替国权、以党规代替国法。当党的主张与国家法律不一致时,党应当服从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比党规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其实也就是人民的意志具有更高权威性和约束力,而这又是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致的。

还应当指出的是,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是说执政党本身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但是,在法律面前,与其他政党、团体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要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但是,如果把党的领导理解为各级党委或党员可以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合乎自己口味的就遵守,不合乎自己口味的就不遵守,那只能削弱和破坏党的领导。因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反映,任何轻视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是对人民意志的亵渎,对人民利益的侵害。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的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执政党也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因为自己处于执政地位,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这个意义上讲,执政党遵守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意志的权威,同时也是维护执政党的权威。为此,作为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即必须经过法定的选举程序,当选为国家和政府官员才能执政:作为执政党的组织,必须依法执政,凡法律未授权的行为,不得要求执政党的党员和政府机关去做;作为执政党的党员,必须依法行政,即严格按照法律去履行行政职务;作为执政党的一般党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特权。

(3)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差别

在法治国家里,必须理顺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基本上是一个政策社会或行政社会,即主要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政策治国确有其不可忽视的长处,如决策的果断性和灵活性,执行的便利性和速效性,中止的及时性和快捷性,等等。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政策治国说到底是行政社会(即马克思所说的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社会,如封建时代)的特点,是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产物,实质上还是一种人治的治国方式。

不可否认,任何社会都需要政策,没有政策,就没有社会有目的的发展,也没有法律的适时制定和实施。问题是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条件下,政策不能过于膨化和泛化,充斥整个社会,排斥法律规范的作用。如果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一切以执政党的政策作为治国的主要形式的话,那就会使社会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因为政策不同于法律,不具有稳定性和不可逆性,一有风吹草动,政策就容易发生变化。而且,政策往往是由个别领导人或少数人组成的领导集团制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政策确实能够反映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但是如果领导人思想认识有偏差或权力关系不正常时,政策就可能被个人情感和好恶所左右,从而使政策出现偏差乃至失误。再则,即使是正确的政策,如果与执行者的意见和利益发生矛盾,加之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也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

因此,在法治国家的条件下,有必要理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政策治国转到主要依靠法律治国的轨道上来,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依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形成良好的政策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一是尽量避免直接用党的政策去规范国家生活,党的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法律后才能号令全国;二是当党的政策作为立法的指导时,政策是高于法律的,它将指导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这体现了党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领导;三是当党的政策作为执法的指导时,它只能在既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出法律、撇开法律或者代替法律,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四是当党的政策不被国家权力机关所接受和通过时,党的组织不能以领导者或执政者的地位强迫权力机关接受,而应该尊重权力机关的决议,并严格执行权力机关的决议。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直接以政策为依据的习惯做法,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形成依法办事和依法执政的法治精神。

三、领导党与执政党双重角色准确定位的基本原则

必须强调的是,领导党与执政党的差别只是相对而言的,并不能否定两者的统一和联系。就全国而言,共产党一身而二任,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就共产党本身而言,也是一身而二任,既要坚持党的领导权,又要坚持党的执政权。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是,如果只是看到和强调两者一致的方面,忽视或看不到两者的差别,不能给予领导党和执政党以准确的定位,即有可能由于角色的错位而导致政治体制和政治运作中的混乱,给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应该承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对于党的这种双重角色的不同作用和不同地位并没有作出清楚的区分,从而导致了党的角色的错位和混乱,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不管党以及党的活动行政化等不正常的现象,给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害,而这正是我们今天提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重要依据和理由,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要给领导党与执政党双重角色以准确定位,必须坚持一条基本的原则,这就是党的领导通过党的执政来体现,党的执政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

如上所述,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共产党承担着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的双重的政治角色。从国体来看,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整个国家领导力量;从政体上看,即从整个国家制度来看,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力量,是执政党。因此,从理论上讲,党的领导既可以通过党的领导本身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党的执政来实现。但是,党的政治角色的双重性决定了党的领导不论以何种方式来实现,都必须面对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主体是单一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党的领导通过党的执政来体现,党的执政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

(1)党的领导通过党的执政来体现

所谓党的领导通过党的执政来体现,是说在党已经是执政党的前提下,党的领导不再是脱离国家体制和国家法律的领导力量,而是在国家体制内和受宪法和法律约束的领导力量。党的领导通过党的执政来体现,其政治上和制度上的含义是:党不作为游离于国家制度外的领导力量,而是作为国家制度内的领导力量,即作为执政党来运作国家制度,领导国家生活。在这种领导方式下,党政关系将从传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变为党政职能分开、党在政中。这样,党的领导不再是简单地从政治上来实现,而是主要从制度上来实现,从而使党的领导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和法律化的领导(注: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28-429页。)。

在建国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基本上是从党的领导地位的角度来理解和设计政治体制的,较多地从政治上强调必须加强党的领导,而不是从法律和制度上强调党的领导必须通过党的执政来实现。在这种政治运作中,党的领导地位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地位决定着党的执政地位,党的执政也集中地体现为党的领导。于是,党就可以凭借其政治上的绝对领导地位而不是凭借法律上的执政地位来主导国家政治生活。在这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中,党不是作为执政党,而是作为不依赖于国家法律和制度而存在的领导力量进行领导的,它要么撇开国家法律和制度进行领导,要么代替国家法律和制度进行领导。传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和党的高度集权就是在这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下形成的。事实证明,党的这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既不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也不利于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发展。因此,邓小平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不久就提出要注意领导党与执政党的区别,强调“我们每天每时都要注意执政党的特点。”(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4页。)江泽民在担任中央主要领导职务后不久也说过:“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体现。我们必须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注:《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98页。)

要做到“党的领导通过党的执政来体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

第一,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体制创新,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方面的工作很多,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党必须全面掌握国家政权,通过国家制度来组织和领导社会;党的组织体制从以组织为主建构单位,转向以地域为主建构单位,从而使党的组织直接建在基层社会之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和方式,实现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建立广泛的监督执政党和执政党党员的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从而使党的活动处于可控的状态。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不仅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反而能够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发展,将使党的领导进入新的境界和新的高度,从而在更根本意义上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

第二,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执政党的坚强有力,不仅取决于党的正确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也取决于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也就是说,取决于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就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实践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其一,必须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正确把握时代发展的要求,善于进行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其二,必须坚持按客观规律和科学规律办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其三,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善于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和克服各种困难,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其四,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其五,必须立足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

(2)党的执政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

所谓党的执政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是说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过程的展开都离不开党的领导。江泽民曾经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来实现的。如果放弃了这种领导,就谈不上执政地位。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军队,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任何削弱、淡化党的领导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当然,党同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不同,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页。)。

必须明确,共产党作为社会政治组织的特性,决定了她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之上是靠不住的,真正的优势表现在群众的拥护上。靠什么得到群众的拥护?就是靠党的先进性,实现“三个代表”的要求。在政治上就是要发展民主政治,坚持执政为民。“执政为民”就是以通过党的执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党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要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维护人民利益和权利的公共权力;要保证实现真正的民主选举,按人民的意志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监督担任公职的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反对一切特权;要使法律的制订反映人民的意志,执政党党员做守法的模范。只有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党对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领导。

要坚持党的领导,还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按照人类社会政治活动的内在逻辑,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方式和活动方式也都有原则的区别。国家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国家政权机关由公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获得授权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力,以强力为依托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政党是社会政治组织,就全社会范围和层次来说,政党力量只是社会政治力量而不是公共政治权力,即使是执政党的权力,要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公共权力,也必须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以党代政,混淆了政党与国家权力的不同性质,由执政权力直接承担了社会公共权力的职能。这是很危险的。党政分开,就是要在分清权力授受关系的基础上,将职能分开,按法定程序实现权力转化和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中,必须对全社会实行政治领导。所谓政治领导,实际上就是把握社会发展的全局,着眼于社会发展的全局,在科学把握社会历史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社会政治生活确定价值、方向、目标和重大政策。正因为如此,才事关全局,也才能总揽全局。而以党代政和以党代法的领导方式,仅仅是在革命战争年代才是适用的,因为那时党没有掌握全国政权,党的活动是以打倒旧政权和打破旧的法统为目的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党代政和以党代法,因为党既然已经执政,就必须以全社会的代表、以公共权力的形象出现在政治舞台上,否则,就难以维持执政的合法性,进而危及党的执政地位。正确的运作轨道是,党以自己的纲领和方针政策凝聚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意识,集中人民的意志,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把自己的政治纲领和方针政策转变为国家的法律和大政方针,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律变成国家的意志,并借助国家权力向全社会推行。这样,党的主张的形成过程和变成国家意志的过程,也是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过程。因此,改变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方式,就是代之以民主的方式、依法治国的方式和依法执政的方式。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因此,“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作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具体来说,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应该朝着以下方面努力:第一,各级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第二,适应依法执政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第三,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第四,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第五,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第六,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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