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_国民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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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素市场逐步建立起来。生产要素①随之而越来越多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现实中各种非劳动收入也普遍得到了社会的认同。然而,关于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理论,却少有论述。本文试对此做几点简要的分析。

生产要素主要包括资本、土地、技术、经营管理经验等。这些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方式分别是该要素的所有者从国民收入(v+m)中分别取得利润、地租、技术收入和经营收入。我们知道,劳动者是以其对自身劳动力的天然所有权参与分配,取得工资的。劳动者之所以能够取得工资,是因为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了价值。而生产要素不能象劳动那样在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那么生产要素依据什么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呢。为简便起见,我们仅以技术为例,说明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理论依据。

假定有二家分别使用中等和先进技术的企业,在其它生产条件完全相同的条件下,投入同质同量的劳动,会形成不同的产值,如下表所示:

企业使用技术水平劳动投入 产品(件) 产值(元)

甲 中等 5a(5件)10

乙 先进 5b(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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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的角度看,生产技术不能创造价值。产品a,b同样含有同质同量的5个单位的劳动时间,即从纯粹意义上的价值角度看,二者的总价值即理论价值量是相等的。不同之处在于a、b中单位产品所包含的个别劳动时间是有差异的。甲厂单位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是1个单位,乙厂则是0.5个单位。在我们假定的条件下,形成这种差别的根本原因是技术水平的差异。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时间在一定时期内是一个定量,以该定量折算的甲、乙二家企业的产出品a、b的现实价值量即产值是完全不同的。可见,技术本身虽然不能创造价值,但技术的优劣却可以改变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产品的现实价值量即产值。乙厂比甲厂多获得的10元产值,是由于先进技术在生产中发挥作用而形成的,它的存在为技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提供了客观依据。先进技术所有者,依技术在产值增量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获取相应的收入,是技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正如劳动创造的价值应该归劳动者一样,由技术所形成的产值增值在理论上也应该归技术所有者。由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技术虽然不能创造价值,进而不能改变商品的理论价值量,但却可以改变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的现实价值量即产值。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曾说过“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②这就是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理论依据。

当然,生产要素(如技术)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是有条件的。能否参与分配的关键是由生产要素引起的产值增值与生产要素投入成本(如技术的转让费用、设备改造费用、人员培训费用等)的比较。企业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出发,只有当要素投入所引起的产值增值大于投入成本时,企业才有投入该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从而使该生产要素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取得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资格。当生产要素投入所引起的产值增值小于或等于投入成本时,企业就会放弃该生产要素的使用。而脱离生产过程的闲置的生产要素,无法形成产值增值,从而也失去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资格。

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它与资产阶级经济学所主张的“三要素理论”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在于“三要素理论”主张劳动、资本、土地共同创造价值。以此推论劳动、资本、土地三要素分别获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合理性。而我们主张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生产要素不能创造价值,因而也无法改变商品的理论价值量。但生产要素在一定条件下(与劳动结合起来)能够改变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产品的现实价值量即产值。我们是以生产要素所引起的产值增值来推论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合理性的。我们认为,由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在本质上是对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的商品的现实价值量的分解。收入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因该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所引起的产值增值的大小。该增值可以通过分析生产要素边际收益的方法加以确定。可见,我们所主张的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理论与“三要素理论”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承认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即是否承认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二者是从截然不同的价值形成理论出发,论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的。

从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相应收入具有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重新认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形式。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按资分配方式曾一直是我们批判的对象。因为传统理论认为这种分配方式使资本家可以依其对资本的占有而无偿占有并瓜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如图所示:

对上述分配方式我们应做具体的分析。假定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为v,工人实际取得的实际工资为v[,1],v与v[,1]的差额为v[,2],即v[,2]=v-v[,1]。由生产要素而形成的产值增值为m,则上述分配方式变为:

当v[,2]>0时,说明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v[,2]部分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并瓜分,这种分配方式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具有普遍性。

当v[,2]<0时,说明工人工资超过了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v,同时意味着由生产要素形成的产值增值中有一部分成为工人工资。这种分配方式我们同样认为是不合理的。只不过是这种情况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可能存在。

当v[,2]=0时,说明工人取得其劳动创造的价值,资本家凭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取得由生产要素的作用所形成的产值增值m。此时就分配方式本身而言是合理的。当然,这种分配在客观上造成了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和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但两极分化的根源不在于这种分配方式本身,而在于决定这种分配方式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不合理性导致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合理而形成两极分化。

我国现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一种合理的分配制度。首先,在公有制经济成份中,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合理形式。公有制经济中国民收入的分配方式如图所示:

在这里,劳动者以其对自身劳动力的天然所有权取得工资v。生产要素所形成的产值增值,从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平等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角度出发,全体劳动者应平均分配m,使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但是,公有制范围内的公有财产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人们对生产资料只是在法权的意义上讲具有平等占有权力,但不能据此对公有财产进行等份分割。否则,公有制将不复存在。因此,m只能由公有制经济的代表作为社会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统一掌握和使用。在不断满足劳动者共同需求的同时实现公有财产的增值。此时,m虽然没有直接分配给劳动者,但在法权上仍为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消费。因此,公有制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是合理的。

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性决定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根据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则,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相适应,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承认和保护各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则,对社会财富的分布状况影响很大。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是分配关系的基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社会财富的分布所起的作用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是紧密相关的。与不同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相联系,其作用与功能是完全不同的。具体地说,在私有制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结果是形成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因为,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财产占有的多寡使人们参与分配的机会不平衡。资本收入是按几何基数增长的,占有较多财产的人获得相对较多的收入,形成收入差距。收入差距又加剧了财产占有的不均,造成新一轮分配中人们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以此类推,财富必然逐步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形成两极分化。

在公有制条件下,由于实现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使生产要素所形成的产值增值,可以由劳动者共同占有。并通过积累基金的形式实现公有财产的增值,通过社会消费基金的形式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平等享用。所以公有制从根本上消除了源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而形成的收入差距。

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按劳分配虽然如马克思所言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但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差异毕竟是有限的。并且劳动所得的差异通常较多地表现为劳动者在对发展资料、享受资料消费水平的差异,而较少地表现为投资能力的差异。也就是说,由按劳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差距,一般不会造成下一轮分配中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所以从总体上看,公有制条件下,坚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有助于保持合理的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按生产要素分配国民收入,在私有制条件下导致两极分化,在公有制条件下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那么,我们现在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会不会影响共同富裕,引起两极分化呢?我们认为,根据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则,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但这种差距能否形成两极分化,则取决于能否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在沿海地区的温州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30%,形成“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局面。个别地区,如河北蠡县,乡镇企业产值中个体、私营经济超过了公有制经济,高达80%左右。在这些地区,人们收入差距较为悬殊,出现了“部分人先富”的局面。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私营企业的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金现在仅相当于国有、集体企业的25%、1.2%和0.8%,并且全部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尚不足20%。因此,只要我们继续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那么由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由于各种非劳动收入的增加所形成的收入差距,在社会整体上不会形成两极分化。

几点补充说明:

拙文完成后,曾求教于几位同仁。有人赞同本文观点,亦有人提出异议。异议之一是技术参与分配,应理解为技术本身含人类劳动即技术研制劳动。笔者认为这种认识过于表面化。诚然,技术是脑力劳动的结晶,含有脑力劳动所形成的价值,但在技术市场上,该价值已由技术的购买者以技术转让费用的形式付给技术发明人。购买者购买技术的动因是取得技术所有权之后,要获取由于技术的应用而形成的高于技术转让费用的产值增值。这种预期是有其现实依据的,因为一项先进技术的应用,往往能创造出比技术本身所含的价值高千百倍的产值增值。该增值用技术本身含有研制劳动是无法成解释的。换个角度讲,如果技术所形成的产值增值被看作是技术含有的人类劳动,那么,假定其它生产条件完全相同,投入同质同量的劳动,在面积相同土质有别的土地上所形成的不同产值,又如何解释呢?

异议之二是说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实际上是主张按生产要素分配国民收入,似乎有为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平反”之嫌。笔者认为这样理解问题过于牵强。生产要素参与的分配方式及原则是科学的,由此并不能推论出资本主义分配制度是合理的。需要重申的是:资本主义分配制度不合理的根源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本身,而是决定这种分配方式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注释:

①本文所论及的生产要素,特指除劳动力之外的一切生产要素。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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