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一般贸易退税豁免新政与实践操作_消费税论文

外贸企业一般贸易退税豁免新政与实践操作_消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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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免退税的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外贸企业适用的出口免退税政策。新政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即免退税)。适用于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二是调整外贸企业免退税计税依据。新政规定,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免退税分为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和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出口两种形式。

1.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明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免退税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计税金额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为依据,计算并申报出口免退税。与原政策相比,增加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作为免退税的计税依据,即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再直接出口的适用于免退税,进一步扩大了外贸企业适用出口免退税的范围。

2.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按原政策,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增值税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由于在执行中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以确定等问题,新政对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作了调整,明确外贸企业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申报出口免退税,并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三是重申消费税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的依据。在消费税方面,以购进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作为计税依据,但必须是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消费税。

二、延长外贸企业出口免退税申报时限

按照新政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免退税申报应分为确认外销收入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单证收齐时的免退税申报两个环节。

(一)确认外销收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即当月出口货物无论报关单证收齐与否,均将确认的外销收入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并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二)收齐单证进行出口免退税申报

按原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对此,24公告将外贸企业申报期限调整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进一步延长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并且取消延期申报审批的规定。例如某外贸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出口的货物,按原规定出口免退税的最后一个申报期应在2011年4月20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110天。依照新政策,出口免退税最后一个申报期应在2012年4月18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474天。另外,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期限有不同之处,生产企业是按月在申报期之内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而外贸企业则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退(免)税申报。所以,上例中474天并非是外贸企业申报免退税的最长期限,如果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该外贸企业可以在4月30日之前继续申报,最长可达486天。

另外,24号公告对视同出口货物或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作了强调,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外贸企业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免退税。

三、明确外贸企业退税率适用的特殊规定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如某外贸公司7月份从小规模企业购入一批50000元的服装出口,已知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小规模企业适用税率为3%,则外贸公司出口应退税=50000×3%=1500(元),而不能用16%的退税率来计算退税。

四、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免退税的会计核算

(一)增值税出口免退税额的核算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应单独设账用于核算货物购进的金额与进项税额的情况,如果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应先记入出口库存账中,等有其他用途时再从账中转出。

以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为例,某外贸A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业务流程是从B企业购进一批服装面料,以作价销售的形式将面料卖给C企业委托加工服装,收回后报关出口。已知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服装面料征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国内运费及所得税等其他因素,其业务发生及会计核算如下:

1.1月初,A企业购买B企业服装面料收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为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当月购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库存商品——服装面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2.国内作价销售服装面料,并结转成本。

(1)作价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

(2)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商品 10000

货:库存商品——服装面料 10000

(3)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70

3.2月份,申报上月应交增值税税额。同时,A企业收回C企业加工完成的服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价格为15000元(含加工费),进项税额为2550元,并在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其离岸价折合人民币的价格为18000元。

(1)2月份,申报增值税纳税,交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70

贷:银行存款 170

(2)结转已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70

(3)确认外销收入,在3月初时,将出口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进行纳税申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客户 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服装 18000

(4)购进服装并将购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出口服装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

贷:银行存款 17550

(5)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计税金额核算退税,并提取出口退税和结转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15000×16%=2400(元),结转成本额=15000+15000×(17%-16%)=1515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400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服装 15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0

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出口服装 15000

(6)结转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2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400

(7)2月末结转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

4.3月份,A企业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其他单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出口免退税。

5.4月份,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24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2400

上述例题为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免退税的会计核算,如果是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其会计核算应参照例题第3~5步进行,计算公式为: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消费税出口免退税额的核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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