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药品稽查的“灵魂”论文_王斐

证据药品稽查的“灵魂”论文_王斐

(西咸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西安712046)

摘要:稽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稽查取证工作,而核心问题就是证据。什么事证据,如何进行行之有效的取证工作,只有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让我稽查人员把每个一案件都办成铁案。

关键词:药品稽查 证据

药品稽查中,依照法定程序获取充分、确凿的证据,对准确认定违法案件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准确的处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牢牢把握证据的“三性两力”,加强取证工作,才能真正发挥证据在药品稽查中的“灵魂”作用。

一、证据的“三性”是核心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学的核心问题。真实性就是作为案件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我们防止先入为主的职业思维惯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关联性则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要与案内其它证据联系起来,加以对照、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才能使案件事实结论具有唯一性。合法性则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它的形式要求,合法收集。我们执法文书中的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法特有的文书,也往往是案件查处的开始,检查时要围绕存在的疑点收集物证及票据等书证并作好记录,拍摄现场获取视听资料,及时作好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至此证据链己经形成。

二、证据的“两力”很重要

收集证据要注意其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力即证据材料进入诉讼,具备作为定案的资格或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比如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有时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但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了解案情,能对案件事实发表真实意见。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可信、可采、可靠。如异地调查材料,药监部门协查提供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向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查询而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较弱甚至无证明力。法定机构检验报告书是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此,我们必须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检测能力。

三、简易程序案件你证据确凿吗

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据收集,是为确保付诸诉讼后不以证据不足而败诉。简易程序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必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绝不能由于处罚较轻而忽视证据收集。我们很多时候在做简易程序案件时只有一个调查笔录,其实当事人的诉权与一般程序同等,当场没有争议而事后行使诉权是法律所允许的,诉讼中一般孤证不能定案,口供容易翻供,此类案件难免败诉。

四、被检查人不予配合怎么办

对于个别被检查人不予配合的证据收集,有以下方法可以采用:1、拍摄像获取包括固定场所全景在内的相关定案证据;2、向当地基层组织有关人员、当事人的药品业务往来单位人员或消费者获取旁证;3、必要时对当事人的拒绝言论进行录音,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引用时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材料”,而司法实践中这种录音不被认为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予以采信;4、被检查单位如果不提供应查票据,调查人员不能采取包括强行进入有关场所和撬锁等非法手段,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获取的证据失去合法性,但是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供,否则按不能提供认定,《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药品稽查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对于证据的把握和收集是多样的,这就要我们稽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细心,耐心的剖析案情,只有在充分的对案情了解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去收集整理证据形成证据链,这样才能把每个一案件都办成铁案。

论文作者:王斐

论文发表刊物:《医师在线》2017年10月下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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