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党的领导合法化的最根本途径_法律论文

使党的领导合法化的最根本途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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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我国宪法对党的领导的规定较抽象原则,一旦涉及具体领域,就会与法律,特别是宪法本身发生不协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条),这两条分别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不知什么原因,当初在制定宪法的时候都没有将党的领导写入其中。党的领导应当怎样实现呢?就政体而言,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宪法所规定的人大权力的最高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表现。不能想象,在人大之外,还存在一种高于人大的权力组织或机构。那么——

怎样才能实现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她必须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来。既然党的领导不能作为外在于人大或高于人大的领导机构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只能通过人大内部来实现,也就是说,通过取得人大的领导权实施党的领导。这样一来,既解决了党的领导具体落实的问题,也避免了党的领导与宪法的冲突,同时也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现在仅把党的领导归结为政治领导和路线方针的领导,不讲党对人大的领导,实际上也就放弃了党领导的合法性。而为了贯彻党的领导,就只能采取非法制的方式,于是,政治领导事实上成为各行业的行政领导和司法、文化及社会各方面的领导。这种政治领导必然会发生异化。为了消除政治领导的这种异化,就必须把党的领导纳入到人大内,以人大的领导形式表现出来。

但党的领导作为人大的领导与党的领导本身又有不同。在形式上,党的领导不是由党组织代替人大,而是在充分尊重法律和宪法的前提下,经由法定程序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是国家的领导。另外执政党的执政形式也必须与政治法律体制相一致,在我国政治体制下,“政”首先应是人大。党的领导就是表现为中国共产党主持人大的工作,在人大处支配地位。在内容上,党在人大的领导不是由党代会选举产生,而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然,党对人大的领导与党组织对下级组织领导从属于不同的规范,前者是法律和宪法,后者是党纪。

党对人大领导的法制化,使党在法律的范围内的活动就成为可能。如果党对人大的领导是一种外在的领导,党势必成为高于人大的组织,这样,人大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就难以对党发生效力。我们社会生活中有所谓党大于法的说法,就是对这种现象的概括。光说这种现象不合理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当一种违法行为能比守法带来更多的利益时,守法的观念和秩序就难以得到普遍的推行。因此,克服党大于法的关键,就是要创造出一种机制,使党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比党不受法律的约束能够带来更丰富更长久的利益。如果把党对人大的领导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使党的领导成了人大制度中一种内在的领导,党的领导成了法制的产物,在这样的条件下,维护法律和宪法的尊严会成为维护党的领导的先决条件,而只有在这时候,党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成为一种自觉活动。

依法治国,将党的领导纳入到法治的轨道,笔者认为,其根本的方法就是把党的领导转变为人大的领导,并通过人大实现依法治国。

由于我国唯一的权力机关是人大,我国其它国家机构都产生于人大,并要对人大负责。因此,党实现了对人大的领导,也就实现了党领导。同时,由于党对人大的领导是我国最高领导,只要始终保持党对人大的领导权,也就维护了党的领导。同时,这对我们实现党政分离也意义深远。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政分离的改革一直在进行,但从整个改革进程来看,党政分离的改革是最不成功的,主要原因就是我们迄今没有正确解决党的领导的实现模式。一谈党政分离好象就是要党放权,但权放掉了党的领导又怎么办呢?就是在这种思想下,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有些地方,不仅没有实现党政分离,而且党政合一的现象更为严重。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家所属的事业单位,都是党组织说了算。这种党组织包办一切的做法既有违改革开放宗旨,也不符合法治的原则。事实上,党政分离,并不是党放权。党政分离,不过是要求党改变包办一切的现状,恢复一个执政党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目前仍有人认为党不受法的制约,党高于法。这个问题涉及到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在我国,党的政策是制定法的依据,在党的领导高于权力机关的条件下,法律也得服从党的意志,党的活动可以合理地超越法律。应当指出,在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上,我们至今仍未很好地解决。比如,作为法治基本信念的“法律神圣”原则,在法学界仍有不同的看法。相反的意见认为,提“法律神圣”降低了党的权威,不利于党的领导等等。这种看法的主要缺陷在于把党的领导和法律对立起来,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党的领导和法治的一致性。从法理上说,权外有权,法外有法是不合理的,要解决这种不合理现象,根本的办法就是将党的领导纳入到人大内,使人大的领导和党的领导统一起来,这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起点。

由此,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特点来看,将党的领导纳入到人大内部,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制国家的发展方向。对于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同志有两个基本概括:第一,没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第二,社会主义越发展,民主就越发展。在我国,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就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人大制度是我国特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和途径,经实践证明是充分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改革开放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大制度。在制度的层面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我国人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大发展。而人大制度的完善,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

现在社会上对党、政和人大的关系有一种说法,叫“一线、二线和三线。”党是一线,政为二线,人大是三线。干部从一线下来,可以到二线;二线下来还可以到三线。这种提法虽不全面,但不能否认,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目前党的领导和人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人大的地位越高,作为人大领导者的党的威望也就越大。而那种通过削弱人大地位来突出党的领导的做法,不但不能提高党的地位,恰恰降低了党的职能,破坏了党的领导和威望。

必须实现政法分离

完善党领导人大的法制机制,把党对人大的领导从外在领导转变为内在领导它包括:(1)党对人大的领导地位法治化, 即党的领导要通过法制的方式形成,而不能用违背法制的方式;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它责任,受它监督”(第三条),所以党对各级人大的领导首先就是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我们党是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政党,党领导的根本就是为人民谋利益,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必然会得到人民的广泛和真诚的拥护。另一方面,党领导地位的法制化,也是对各级党组织的一种考验,它要求党的领导始终围绕着人民,任何违背人民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是违背党的领导地位的行为。也只有在这一条件下,党的领导才能与人民的利益密切联系,才能使我们党始终保持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2)党对人大领导方式的法制化, 即党在人大的领导,首先就是要依法行使人大权力,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有关人大本身权力行使的法制要健全。如果立法机构自己的工作无法可循,那么法的合理性现实性都会成为问题,因此,应当尽快推出《人大法》和《立法法》。其二,人大权力行使的过程要有制约。权力制约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必备机制。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构,但它也应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人大权力的制约程度大体上能反映我国社会中公共权力的受控现状。

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过程中,人大制度的法治化是起点。党通过人大实现党的领导,充分体现出党对法律的尊重,显示出法律的尊严,将有效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就是人大的尊严得到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优越于资本主义法治,就在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能够自觉、普遍地守法,并将尊法守法作为共产党人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将党对人大的领导纳入人大内,通过人大实现党的领导,显示中国共产党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恢宏气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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