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论文_魏伟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论文_魏伟

山东省济宁市港航局 山东济宁 272300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把简政放权作为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中国海事局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结合目前海事管理实际情况,取消或下放相当比例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船舶防污染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的六项审批事项取消了五项,随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与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相关的审批事项仅剩过驳作业,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环境发生明显变化。新形势下,海事管理部门如何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工作成为当前海事防污染管理人员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污染;防治措施

引言

随着人类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越来越深,较多环境污染问题如雾霾、水污染等,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也有诸多方面,主要有工业生产污染、农业生产污染、交通运输工具排放污染等。如何缓解以及治理环境污染,己成为政府、非政府组织、媒体和民众共同关注的难题。

1船舶污染产生的原因

1.1船舶操作性污染

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船舶自身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入海洋、内河环境中,对海洋、内河环境造成的污染。操作性污染是海上最普遍的船舶污染的产生原因,可分为不可避免的操作性污染和人为主观故意的操作性污染。不可避免的操作性污染是由于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运作而产生的生活废水、洗舱水或油污水,经过去污处理未超过防污标准而排入海洋、内河环境引起的轻微船舶污染。人为主观的操作性污染是由于船舶工作人员或船舶公司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将船舶在上行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去污处理的生活废水、洗舱水或油污水直接违规排放入海洋环境中,进而造成严重的船舶污染。由于操作性污染具有随机性和隐蔽性,监督管理难度较大,在事故发生之后很难对船舶进行惩罚问责,导致操作性污染成为了船舶污染产生的主要来源。

1.2舶事故性污染

事故性污染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舶工作人员的过失、疏忽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船舶触礁、搁浅、碰撞或着火爆炸后,原油或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泄漏进入海洋造成的污染。虽然事故性污染发生的频率较低,但社会各方对此十分关注,因为事故性污染一旦发生,将会对局部海域的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才能将事故性污染妥善治理,否则,会对当事船舶公司的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2新形势下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措施

2.1完善船舶防污染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法规的建设需要具有全面性、前瞻性。全面性要求法律法规覆盖内容尽可能全面,减少法律漏洞,为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供可靠依据,同时适当增加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法律法规起到更加强有力的预防作用。同时,法律法规建设还要具有前瞻性,结合当前内河船舶运输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国内外内河船舶防污染法律法规建设经验,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具有预见性的规范,提高法规建设的有效性。法律法规的建设对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推进仅仅是基础性工作,执法部门以及监管部门还需加强执法,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提高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2.2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做好事故应急防备和反应工作

一是加强国家和地方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现阶段已建成的国家中型和大型溢油设备库,硬件设备较为齐全和先进,但设备库的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其他社会服务功能等软实力建设还未跟上,严格意义上说还只是一个溢油应急设备“仓库”。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下一步,需要研究设计其“软实力”建设内涵,强化其区域应急指挥协调,资源调配,区域溢油应急资源数据库的信息采集与信息共享,培训锻炼应急响应队伍,溢油扩散模拟分析以及监测化验等功能。同时,随着航运经济的低迷,发生无主油污的情况呈现频发趋势,海事部门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设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并配备年度更新经费,确保对无主油污应急事件的及时响应和处置。

二是严格落实港口、码头及船舶防污染有关作业单位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的主体责任。现阶段的港口企业自身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关注点还是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报告的结论,并且报告要求的大部分溢油应急设施设备均是通过协议拥有。现实中存在很多欠缺,如溢油应急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更新,信息沟通、操作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的完善更新等。应当结合“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编制,明确港口企业及相关单位严格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关防污器材,避免大部分单位通过协议拥有的方式满足要求。

三是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作为一支专业的社会力量,应当在船舶防污染有关作业活动中,严格污染清除协议制度,鼓励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健康发展,引导污染清除单位成为溢油应急处置力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做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实际工作中,要加强该办法的宣贯,确保船舶、污染作业单位及相关方能够熟悉并使用好该办法,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能够第一时间用该办法指导和收集相关资料,为下一步申请赔偿基金做好准备。通过油污损害风险分摊机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动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这一政府专项基金,按规定对油污受害人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海产品养殖户、旅游业经营者等进行赔偿,有利于更好保护油污受害人的利益,保障我国海洋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2.3加强防污染基本建设

一是积极争取资金保障。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的资金项目预算,建立国家、地方污染应急专用基金,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在突发溢油应急事故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寻求地方政府环保基金投入。此外还需强化码头、水上运输单位的水域防污染的社会责任,推动共享储备物资集体购置。

二是规范船舶防污染单位市场化运营。建议成立一家或多家综合的、专业的防污染公司,采取市场化运营手段,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广泛吸取港航单位、船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最大化地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推动防污染基础设施建设,并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是规范溢油应急设备库管理。建议海事部门继续努力向上级机构申请成立设备库管理部门,推动设备库管理制度完善。例如筹建国家自上而下污染应急专门机构(兼职设备库管理部门),统筹做好设备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工作,做好设备库设备巡查、人员考核工作;编制设备库各项管理机制,完善设备维护、物资补充、应急调用等方面工作制度;加大对设备库科学技术手段的投入使用,尤其是充分运用船舶监视、飞机监视和卫星监视等动态溢油监视手段,发展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的浮标溢油漂移检测系统,组建“海-陆-空”三维立体溢油监视系统,实现全天候对长江溢油事故的追踪监测。

结语

海事部门顺势而为,积极响应党中央的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同时为能保证履职到位,应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开拓创新,坚持科技支撑,坚持优化服务,按照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构建权责一致、管控有力、效能最优的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机制,有效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施建伟.“放管服”视角下海事部门深化改革的若干思考[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6):8-12.

[2]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探索简政放权转变管理方式[J].中国海事,2015(2):8-9.

[3]王宏宇.简政放权后加强海事现场监管对策研究[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9):32-34.

论文作者:魏伟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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