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是法制社会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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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人类社会之初的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和国家,只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氏族组织,自然也就不存在法律。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①没有法律,“法治”就无从谈起。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当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便有了奴隶社会的国家和法律。但是,“法律只保护奴隶主,……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却是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②这样,法律的“权威”只体现在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而对奴隶主阶级无任何约束作用,所以,根本谈不上“以法治国”的问题。

中国是最早产生“法治”思想的国家。早在春秋时期,管仲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以商秧、慎列、韩非为代表的法家要求君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③贯穿整个封建社会,许多法学家、思想家都提倡“法治”,反对“人治”。但是,他们只是在承认“言出法随”的君主专制的前提下,比较重视法律的作用而已。本质上,他们仍然维护封建主的利益,为巩固剥削阶级的皇权统治呐喊、服务。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专制统治下,在农民还不能摆脱对土地以至地主阶级依附的条件下,法律的“正义”、“公正”的本质无从实现,“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理想无从实现。因此,封建社会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以法治国”的土壤。

资产阶级革命冲破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桎梏,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正象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资本主义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④商品经济随之空前繁荣。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⑤“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⑥以这种平等的经济氛围为前提,就必然在政治上奉行自由平等的原则,在法律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另外,资产阶级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健全了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各种权力制衡机制马洪认为“法律上升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现象。”⑦因此,资本主义社会具备了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基础,而且在法律比较健全的基础上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可见,资本主义社会是现代意义上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治”社会。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充分发展的产物;是比资本主义更高一级的社会形态。虽然走上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几乎都是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或前资本主义国家,但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商品经济走向繁荣,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完善,人民能充分享受到普遍的、真实的民主权利,法律日益健全,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法治”国家,这揭示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应该是在批判地吸收资本主义“法治”已有成果基础上更前进一步的“法治”。

二、“以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

九二年初,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把社会主义的本质总结概括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⑧这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新贡献。

首先: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离不开“法治”。

只有科学、有效且运转良好的经济体制,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四大明确确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市场经济的建立、运转、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否则,市场会极为混乱和无序。因为“在任何交易或交换中,个人有一种作伪、欺诈、骗取和违约的自私自利的动机。”⑨依靠健全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这些硬的约束机制,是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效的竞争环境的重要手段。同时,发挥国家调节功能,避免国家权力的不适当干涉和某些工作人员的滥用权力的现象,从而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又被称之为“法治”经济。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没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一社会主义本质中首要本质的实现。

另外,在推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方面,政治体制和精神文明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容忽视。正如小平同志所说:“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⑩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精神文明建设也一样,尤其是目前,社会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思想道德领域和教育科学文化领域都出现严峻形势,精神文明建设走“法治”化的轨道刻不容缓。

因此,“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须臾离不开“法治”。

其次,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同样离不开“法治”。

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还不完善,要创造真正民主、平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便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马、恩曾反复强调:“只有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发展到甚至对我们现代条件来说也是很高的阶段,……以到使得阶级差别的消除成为真正的进步。”另一方面,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力相对不发达的情况下,社会上确实存在着占有他人劳动的剥削现象以及地区之间、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之间的贫富分化现象。那么,我们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更需要用“法治”手段解决这一问题。为此,我国制定了《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条例依法进行规范。同时,为了保护合法的正当的收入,防止和克服分配不公的现象以至取谛非法收入,先后颁行了《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等进行规范,对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依法查处。同时,对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征收所得税,对较高收入的人征收较高税率的税收,避免部分人暴富,缩小收入差别。邓小平提出:对一部分富裕起来的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可以让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这样,用法律的手段保障“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的生产目的。

三、“以法治国”由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7年底,建国后八年时间,我国共颁布法律、法规940件,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调整了各方面的社会关系。随着立法工作的开展,司法制度和法制教育也建立和健全起来,执法严格,初步摸索出一条正确的“以法治国”的途径。但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一味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反右派”、“大跃进”、“反右倾”、“四清”等一个接一个的政治运动中,对《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明文规定的正确原则,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都当作错误的东西进行批判;而且,越过司法程序,搞群众性批斗,剥夺了公民辩护申诉的权利,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经司法机关的审理,基层党组织与行政部门就可以动员群众擅自审讯、禁闭,剥夺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戴反动的政治帽子以及进行劳动改造等处罚。到“文化大革命”更发展到无法无天的大批判、大揪斗、“群众专政”等严重破坏法制的行为,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泛滥,个人主义、“一言堂”、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大肆蔓延。多少为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老革命家惨遭迫害,多少有成就的科学家被扣上“反动学术权威”的帽子,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又有多少无辜的群众被打成专政对象。这场浩劫,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外交等各方面,都给我们国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国家重新回到逐步健全法制,立争走依法治国的征程,各项事业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在这之前的1937—1938年,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也发生过一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肃反运动。当时,很多共产党员,包括一些优秀的党、政、军高级干部,不经任何法律程序,被随意加上“反党”的罪名,而予以惩处。许多“人民的敌人”被非法处决。这严重地破坏了苏维埃法制,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大批的老布尔什维克残遭迫害,给苏联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抚今追者,这些无可辩驳的历史事实揭示了一条客观真理——社会主义国家为了避免象苏联的肃反扩大化和我们国家的“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历史重演,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必须走“以法治国”之路。

综上,追踪历史发展的足迹,理论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以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掀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幕,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只能走“以法治国”之路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过程告诉我们: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而且我们一定能建成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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