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资产管理_国企论文

浅谈国有资产管理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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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6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使人们更加关注今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上将要发生的变化。对此,一些学者就国资委挂牌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讨,现简要综述如下。

(一)关于国资委的定位及职能

1.关于国资委成立的意义及影响。吴敬琏认为,国资委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的改革已经大功告成,而是意味着这一关系重大的改革将在一个全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威机构的领导下更加有力地向前推进。(注:吴敬琏:《对国资委成立后国有经济改革的若干建议》《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7月24日。)吕政认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由以政策调整为主转向以制度建设为主。(注:吕政:《制度建设推动国企改革》,《人民日报》2003年6月9日。)胡少维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随着“国资委”的成立宣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观察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历程,应该讲,国资委的成立以及相应带来的体制的变化,对经济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不过,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其影响将是渐进的,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注:胡少维:《中国经济信息》2003年第7期。)张春霖认为,国资委的成立,为进一步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机构的成立终究只是组织结构层次上的变化,属于“硬件”,更重要的是“软件”,即国资委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注:程凯:《推进国企公司治理》,《中华工商时报》2003年8月5日。)张军括认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建立只是从形式上解决了国有产权的分散行使问题,更大和更为艰巨的任务,是如何保证将国资委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权利和责任相对等的履行出资人权能的机构,而不是变成一个只有权利而不对其决策后果负责的行政单位。(注:张军括:《现代市场经济的五大特征》,《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7月16日。)

2.国资委的定位及职能行使。江平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能不能做到真正的资本控制,而不是形式控制,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国有资产管理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国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比财政部等部委以及其他机构有一个很本质的区别,那就是它不是作为一个国家行政机关来出现的,它是作为一个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的代表来进行管理的。作为出资人的代表,不管是法人作为出资人,还是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国家作为出资人,外资作为出资人,它的地位和它的权限本身应该是一致的。(注:王胜颜:《如何构建新型国有资本运营与管理模式》《经济日报》2003年9月4日。)

皮建才认为,国资委有三个边界需要注意,第一个就是国资委权力的边界,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第二个就是国资委的代理人的权力边界,对于国资委而言,它的编制人员就是它的代理人,不能给国资委的代理人以寻租的机会和权力。一则不要给代理人权责不对称的套利机会,二则不能没有代理人绩效评价的客观标准。第三个就是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的边界。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表明,企业和市场的相互替代正是基于双方的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进行的,如果企业有比较优势就选择企业,如果市场有比较优势则选择市场。(注:皮建才:《国资委的边界》,《国际金融报》2003年6月3日。)

何大伟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完成国务院赋予的使命,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继续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继续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步伐。当前比较突出的任务有两项:一是继续深化和规范股份制改革;二是大力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继续对国有经济进行“减肥”,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不仅仅是保证国有企业盈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重要的是积极推进改革,对国有企业进行真正的股份制改造,促使企业与政府脱钩,推进产权多元化的改革。(注:何大伟:《深化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认识》,《人民日报》2003年9月12日。)

何维达认为,国资委的设立,从宏观管理层次上基本上解决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问题,即解决了所有者的缺位现象以及“五龙戏水”与多头管理的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更好地实行政企分开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微观层次上说,政府机关(尤其是国资委)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问题仍有进一步妥善解决的必要。首先,必须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先立法后行政。抓紧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和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制定《信息自由法》。其次,必须培育官产学互动的规制机制,有效地提高国有资产的监管效率。第三,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第四,强化对规制者——国资委的规制。第五,必须加强被规制者——国有企业的参与。(注:何维达:《国资委的设立与政府规制完善》,《光明日报》2003年3月25日。)

吴敬琏认为,国资委在行使职能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一是履行“出资人职责”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关系。二是要避免新形势下的政企不分。三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要与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配套进行。(注:吴敬琏:《对国资委成立后国有经济改革的若干建议》《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7月24日。)

宇德海认为,国资委应该更像是国家国有资产的总董事会,其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国有资产的经营效果。国资委本身的运作模式也必须是相当市场化、商业化的,而且其组成人员要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注:宇德海:《国有企业的突围之路》,《经济参考报》2003年6月18日。)

(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及应注意的问题。陈清泰认为,国有资产监管有两种形态,对特殊公司,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的特殊行业和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的重要企业,出资人机构应直接持股、控股或独资经营,进行企业形态的监管。对普通公司,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以投资的安全、回报最大化和国有资本的增值为目标,优化资本结构,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由“管企业”,逐步转换为“运营资本”。陈清泰提醒注意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风险:(1)政府机构不再干预后,如果国家所有权继续不到位,这就为企业内部人控制留出了空间,资产和效益的流失在所难免。(2)在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情况下,如果出资人机构不转为“管资本”,而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成为“老板加婆婆”,就会把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原点。(3)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明确了产权责任后,如果地方政府为保护的监管企业利益而强化区域分割和市场保护,就会有改革倒退的危险。(4)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何履行出资人职责。如果出资人机构的权力掌握不当或缺乏监督,比如出现争先“一卖了之”,或对经营者半卖半送等情况,很快就会把可能用于解决或部分解决对职工不良债务的资源耗尽,那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注:陈清泰:《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3月24日。)

刘纪鹏认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走出四个误区:走出国资体系的建立是权宜之计的误区;走出国资体系的建立是中央和地方简单分产、分家的误区;走出在国资体系基础上的公有制内部多元化与民营化相排斥的误区;要走出三级出资人的国有资产体系建立会导致“诸侯经济”的误区。建立国有资产组织体系应解决:(1)正确理解国有资产概念。长期以来在计划体制下,很多行业都叫事业,电信事业、医疗事业、教育事业、体育文化事业,但这些领域一旦开放,又变成了最赚钱的产业,这些事业单位产权成为最优质的国有资产。类似事业就是公共产品,将其转化为经营性的企业产权恰恰是今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研究其发展战略最重要的内容。(2)准确统计国有资产数量。(3)在三级出资人之间合理分配国有资产。应从经营性企业产权入手,以后再拓展到非经营性资产。分产是以资本分配为主,不是以简单的实物形态、各省市区县划地为牢。(4)正确处理国有、公有和集体资产的界定和管理。(5)统筹安排政府未来的双重财政收入。新的国资体系建立后,将形成政府的第二财政收入,并产生政府的双重收入来源。应统筹安排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在预算上把公共预算和资本预算分开列支,公共预算主要考虑“吃饭”问题,资本预算则应以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以及同级政府国有资本的增值这一发展问题为主。(6)处理好自然垄断和公共产品竞争的关系。(7)培育一支职业非执行董事队伍是搞好国资管理的重要一环。(注:刘纪鹏:《高度重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光明日报》2003年5月6日。)

宁向东认为,中国社会经济有着它非常独特的经济逻辑,在考虑国有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和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设计的时候,必须要考虑我国社会经济逻辑的特殊情况和在新国际环境下的国家目标问题。应按照资产的性质,进行甄别管理,并建立不同的管理体系和不同的评价体系。资产管理的本质是价值管理。投资者应在尊重《公司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确定对所投资财产的监督管理程度,确定对所投资企业内部运行过程的监管方式和深度。管理体制的建设应该有一个长远打算。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想有所突破,必须要建立起“公仆”的劳动也要进入市场这一观念,逐渐打破国有资产管理者报酬上的“公仆”水准,并且要加大国有资产经营者的“失败”惩罚。应该明确全体社会成员的知情权,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报告的制度。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任务定位应该是“管理国有资产,并根据国有经济的实际需要进行结构调整”,而不应该以“简单地减持国有资产”为主。(注:宁向东:《对“新国资管理体制”的十点担忧》《中国经济信息》2003年第7期。)

陈丽洁认为,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统一所有的原则;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原则;政资分开的原则;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注:陈丽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经济参考报》2003年7月16日。)

2.关于国有资产流动及转让。马建堂认为,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国有产权的规范转让,逐步减少国有独资企业和降低国有股权的比重。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多元产权主体是公司改革和形成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只有存在多家投资主体,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才可能有效地制约经营层的行为,才可能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国有资产规范和有序的流动转让,一可为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筹集资金;二可改善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益;三可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带动力;四可为深化公司制改革,创造多元产权基础。实际工作的重点则要放在如何规范有序流动和转让上,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个别内部人乘改革之机中饱私囊。(注:《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国有产权的规范转让》,《光明日报》2003年9月9日。)

窦晴身认为,对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说,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动过程中的资产流失,无疑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因此,解决国有资本的退出,具体操作中必须明晰以下10个重大问题:国有资产退出的目标、退出行业的选择、退出的次序设计、退出的承接方限制、退出中的承接方资金来源、退出中的作价和转让方式、收回资金的使用方向与方式、原企业的职工就业与分流问题、退出后的监管问题、退出成效的评估。(注:窦晴身:《国有资产退出必须明晰十个关键》,《经济参考报》2003年8月13日。)

3.有关法律问题。田茂永认为,国资改革将面临诸多亟待梳理的法律困境。首先是宪法。中央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财产权利的划分尚有赖于宪法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目前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国家所有的内容(如宪法第9条等),但并没有规定国家所有可以分为中央所有和地方所有,更没有规定哪些财产归中央所有,哪些财产归地方所有。再者,在现行《公司法》中,为照顾国有企业现状而增加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指出: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一法律安排打破了传统公司内部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利制衡结构,不仅让国资委以大股东的身份派出董事或监事时“师出无名”,甚至为公司内部人控制公司间接地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第三个大的法律困境来自于国资委本身。按照十六大的部署,要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划归国资委管理。目前的情况是,国内对于国有资源性资产大都进行了专门立法,比如《森林法》、《海洋法》、《土地法》等等。国资委再制定相关法律,不可避免会造成两类法律的交叉。至于在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转让、重组等过程中所触及的国家级和地方级的法律法规就更不可胜数。(注:田茂永:《国资改革的法律困境》,《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5月26日。)

(三)国资管理新框架下的国有企业改革

张春霖认为,下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彻底放弃放权让利加监管的思路,一心一意地致力于在那些国家计划长期持有较高股份的企业中推行现代公司制度。各级国资委可以考虑其持股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需要继续掌握控制权的企业,可以开放股权结构,引入非国有股东的投资,实现股权多元化。对于不一定要由国家控制的企业,应当尽快引入战略性投资者,创造条件使自己尽快退居财务投资者的地位。其中有一些企业,国资委可以只持有少数股份,但保留类似于“金股”的否决权,以保护国家战略性利益免受损害。在国资委持有大宗股份的企业为数很少的市和省,应当尽量避免再增加新的层次。国资委可以将现有集团母公司改造成与其下属公司保持更大距离、主要通过董事会治理企业的控股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也可考虑将母公司与国资委合并,由国资委亲自在原来各集团的二级企业充当股东。在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数目比较多的地方和中央层次,改造现有的集团母公司而不新设一个层次,也是可行方式。在国资委成为财务投资者的公司,所属股份可以转移到社会保障基金,也可以集中在一起设立基金,公开招聘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注:程凯:《推进国企公司治理》,《中华工商时报》2003年8月5日。)

宇德海认为,(1)改革一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不要指望有惟一正确的普遍适用的道路可走,任何操之过急或似是而非的做法终将招致失败。(2)要实现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国有企业真正彻底地推向市场,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3)监督的有效性在于它的公开性。为了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企业无论上市与否,其经营状况都应当公开。与此同时,媒体和中介机构的监督是重要且有效的方式。(4)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培育和完善开放性的企业家市场。(5)国有企业应确立切实可行的利润目标,如要履行国家和社会的政策性职责,应得到按合理的评价体系计算的补偿。在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中,可采取招标的方式,把目标管理与计划合同制管理结合起来,实现对企业的硬约束。另外,从新加坡的经验来看,政府质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政府无能和腐败,不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什么性质的企业也不会得到健康的发展。也正因此,能否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将是衡量政府质量一个最重要指标。(注:宇德海:《国有企业的突围之路》,《经济参考报》20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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