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1世纪的信息法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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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山.情报理论与实践(北京),1998.21(1).9-12

社会信息化与信息矛盾 社会信息化将会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巨大动力,也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人类信息矛盾有多种错综复杂的表现,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的矛盾,(2)信息不足与信息过滥的矛盾,(3)信息的社会公益性和个体盈利性的矛盾,(4)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矛盾。

信息法的特征与体系结构 信息立法通过规范信息活动来不断协调和解决各种信息矛盾。信息法是调整人类在信息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息法除了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本身的特征。例如,信息法保护的客体信息具有知识性和无形财产性;信息法是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有机结合的产物;信息法是由一些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国际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信息法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其体系结构的层次性上,信息法体系框架按不同的标准,可由不同的部分构成,比如按信息流程可将信息规范分为信息采集获取法、信息加工处理法、信息保存法、信息分配产权法、信息传播法和信息效益法等等。

面向21世纪的信息法学研究与教育 信息法学要研究信息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信息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等,以及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责任等,同时还要研究信息法的发展历史、信息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等。关于加强信息法学教育,作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普及信息法律常识教育,(2)设置信息法学专业,(3)鼓励信息管理或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第二学位。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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