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薪守正”的争论与思考_高薪养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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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薪养廉”的争论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高薪养廉”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八十年代就有人在全国政协会议上为此大声疾呼,但遭到强烈反对。近年来,关于这个话题的争论再度热起来,而且各执其词,似乎都有道理。但细究起来,又各有偏颇。依笔者之见,对这一问题应该有个全面的、正确的理解。否则,廉政建设就有可能迷失方向。

一、目前对“高薪养廉”争论的不同理由

什么是“高薪养廉”,根据字面来理解,就是给予政府公职人员高额的薪俸,使其通过薪俸能够很好的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需求,不为那些不义之财而以身试法。有的赞成者还从经济学的视角予以分析,并认为这提高了贪污腐化的机会成本,其实质就是通过物质手段刺激、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运用物质使其珍惜、爱护公务员这份工作,从而不贪图不义之财,保持廉洁。而反对者则认为高薪未必能养廉。下面是各自争论的理由。

对“高薪养廉”的赞成者,提出的理由大致有这样几论:一是人性论。有的作者认为,相当长一个时期我们过于强调反对“物质刺激”,抹煞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正当关心与祈求。使他们不愿承认物质利益原则,“忘记”了人之所以为人而非神非圣,是摆脱不了物欲因素的,并进而指出贪得无厌的只是少数,这是讨论“高薪养廉”之类问题的基本前提。二是失衡论。持这种观点的作者认为,正常收入相对较低是导致官员心理不平衡并进而腐化堕落的原因,适当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将有助于他们为官清廉。有的还认为“59岁现象”就是受这种“心理不平衡”的影响,于是在“最后一站”为了几百万、几十万乃至几万元钱而失了足。三是借鉴论。认为此法在发达国家已经较为成熟有效,我们可以直接借鉴。并推介了新加坡实行“高薪养廉”的经验,最后得出“只有高薪才能养廉”。四是发展论。认为政府为了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和做其它各项工作,也要用高薪引进和留住有用人才,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作贡献。”五是先贤论。认为高薪养廉古人早已提出过,并用王安石的“使其(俸禄)足以养廉而离于贪鄙之行”,宋太祖的“吏员猥多,难以求治;俸禄鲜薄,未可责廉。与其冗员而重费,不若省官而益俸。”唐太宗时期的“外官卑品,猗未得禄,饥寒切身,难得清白。今仓廪浸实,宜量加优给,然后可责不贪,严设科禁。”孙中山的“夫久任则阅历深,习惯则智巧出,加之厚其养廉,永其俸禄,则无瞻顾之心,而能专一其心。”等等来印证高薪养廉的必要与可行。

反对“高薪养廉”者也提出了很多理由,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不符合”。一是不符合共和国的国情。持这种理由的人认为,中国是一个实行低薪制的国家,不仅仅企业家、官员的薪金低。整个公务人员、知识分子、军人、工人、农民的薪金都很低;不仅仅是企业家、官员“付出太多,得到太少”,所有公务人员、知识分子、军人、工人、农民都是“付出太多,得到大少”。况且我国机构臃肿、冗员繁多,经济基础薄弱,无法和欧美发达国家及新加坡、香港比,更不可能去按照他们的薪俸水平来“养廉”。二是不符合腐败分子的“贪情”。他们认为做官(在中国,国有企业的老总也是一个官)做到像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管志诚、褚时健这样的位置,一般是不缺钱花的,他们的“工资基本不用”,而且还可享受普通老百姓享受不到的明文规定的特殊待遇。一个省部级官员,名义工资在调资前每月可能不到1500元(不含补贴、福利、奖金),但是,“实物”分配到他头上的,仅房子和汽车两样,折算下来,可享受的就是其工资的若干倍,这还没算公费医疗保险等。结果他们仍不满足,一个劲的贪。三是不符合共产党的“党情”。提出这种理由的人认为,共产党是干什么的?是干革命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应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是该为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奋斗一辈子的。他们还用诸如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一定要建立一个“廉价政府”,其公职人员应该是“社会的负责的公仆”,“社会本身的负责勤务员”、“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它工人同样的工资”,“不能自己先富起来”、“不管是革命、建设还是改革时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个原则不能变。”等领袖言论来证明这个理由。四是不符合科学概念的逻辑。提出这个理由的人认为,一个概念的界定,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而“高薪养廉”却不具备这一点。“薪”为多少才算高?高到什么程度才足以“养廉”?是年薪三五万,还是十几万或更多?哪些职业应该高薪?都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司法部领导曾表示“中国司法部门将考虑制定和实行司法官待遇(薪俸等)高于一般公务员的政策。这一政策要达到足以养廉的条件,确保司法官道德品行的持续,维护司法公正。”其它部门怎么办?有的还拿足球比赛作比较,认为在足球场上,要减少足球暴力,采取的是加重处罚力度,而不是给犯规的队员加薪。

对于“高薪养廉”,目前之所以出现这种各执其词的意见,原因恐怕还是对“薪”与“廉”的实质认识不清,不搞清这个问题,就难免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两难境地,更无助于反腐倡廉问题的真正解决。从争论的焦点看,高薪养廉中无论是高薪还是低薪的判断,其实都是主观的。用这种主观判断去谈养不养廉的问题。必然出现谁都有理的局面。一般地说,官员行为无非受两种利益驱动,一种是私人利益,一种是公共利益,在收入固定的条件下,如果某官员考虑私人利益甚于考虑公共利益,制度上腐败空间又较大,腐败净收益很高,那么即使拥有一定的高收入,官员腐败的可能性还是很大。从这一点说,薪与廉本身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既不能断定高薪能养廉,也不能断定高薪不养廉。关键在于制度对利益取向和腐败成本的影响。

二、薪作为劳动报酬,过高过低都不正常

马克思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如果违反这个原则,就不正常了。衡量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是过高还是过低,不应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收入相比,而应与其能付出的劳动相比。国家公职人员是从事整个社会管理工作的,这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复杂的劳动,这种劳动一般地说,不直接创造具体的物质财富,而是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参与社会物质财富创造的。管理企业是一门科学,管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更是一门科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从事管理工作越来越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公职人员收入过低,是明显的脑体倒挂的不合理现象。实行公务员制度,并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待遇,是承认公职人员的劳动价值,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真正体现,与养不养廉并没有直接关系,更不应该将其作为反腐败的药方来开。因为靠高薪来满足公务员的物质欲望是行不通的,中国有句成语叫“欲壑难填”。现代管理理论对“满意”、“不满意”的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传统的理解是,满意的对立面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对立面是满意。而现代管理理论认为“满意的对立面是没有满意,而不是不满意;同样,不满意的对立面是没有不满意,而不是满意。”没有不满意并不意味就满意,没有满意,“高薪”还起多大作用?

其实,就是很多赞成所谓“高薪养廉”的作者,他们所讲的“高薪”也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高薪”,而只是一个较为合理的报酬而已。有位赞成“高薪养廉”的作者就这样写道:“高薪养廉当然不是要给每个官员加薪加到像贪官成克杰、胡长清那样高的收入水平,即并非要使贪官从事腐败获得的高收入合法化,而不过是要付给官员与其才能、责任、尊严感相匹配的合理报酬。”这里讲的也是“合理报酬”,合理报酬与高薪显然是不能等同的。退一万步讲,即使高到象成,胡那样高的收入,也不见得就是那所谓的“高薪”。因为如果没有参照系作前提,“高”本身是没有限度的。新加坡的“高薪”也是如此。吴作栋就说过这样的话:“一个交通警察的薪金,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他必然无法抗拒金钱的诱惑,接受贿赂,而不发传票给超速驾驶的司机。从上到下,维持清廉的公共服务,而不让它的水准降低,对新加坡是至关重要的。”可见他们的薪金水准首先也是着眼于“养活自己和家人”的,更重要的是新加坡在公务员收入中增加了公积金的部分,这样就改变了收入固定的条件,促使官员在考虑私人利益的同时也考虑公共利益。如果我们一味去空谈“高薪”,不仅养不了廉,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造成官民矛盾,产生新的腐败。官的本质是治国平天下,当然生活应该有保障,能够达到中等收入阶层生活水平,如果再想过好日子、发财,就应辞官,另择他途。

实际上,撇开资本收入不说,无论在哪个市场经济国家,那些从事创造性工作的人(如科学家),那些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如歌星、体育明星),那些有特殊管理才能并承担一定风险的人(如职业企业家),那些从事需要长时间专业训练的人(如医生、律师)等,他们的平均工资水平都要远远高于官员。在发达国家,甚至那些干脏活、累活的人,其工资也高于一般公务员,因为脏活累活的工作性质和随之而来的较低的社会地位,需要社会在经济收入上对他们进行一定的补偿。这都是不可比的。从实际出发,我国给公务员一连几次加了工资,我们不能把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收入,说成是“高薪养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供给式的实物分配日益减少,公务员享有的许多原来明文规定的福利待遇被逐步取消,消费、医疗、子女上学等支出相应增加,公务员的低薪越来越难以应付必要的生活支出,劳动报酬严重背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相应地提高公务员的工资,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算不上“高薪养廉”,充其量只是“以薪奉职”。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逐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是深化改革过程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期望在入不敷出,节衣缩食的低薪制下,整个公务员队伍“见利思贤”、“乐在其中”,是不现实的。一般地说,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摆脱不了利益关系,无不与物质利益相关联。在任何历史活动的背后,皆有深刻的物质动因起作用。看不到这一点,就不是真正的唯物主义者。国家公职人员的劳动具有两重性,首先应该是姓“公”,就是要为公众服务,否则就不配去当公务员;其次才是姓“私”,满足个人的物资需要,其劳动要得到相应的物质回报。我国现行的低薪制严重脱离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造成了劳动分配的严重不公,这是不合理的,必须加大改革力度,根据经济条件、物价指数、社会收入水平等因素,通过适当的制度机制,给在特定岗位任职并提供相应公共服务的官员以适当的薪金,把公务员的收入提高到一个适宜的水平。同时取消单位自行发放福利、补助的做法,统一公务员收入分配,实行由财政统一标准、统一支付,并把公务用车、通讯、接待、医疗等货币化为公务员的薪金收入。

三、坚持文化养廉与法制治廉相结合

廉是需要养,但更需要治。廉要养,但不能靠所谓的“高薪”去养,而应靠文化去养。治廉必须在法律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廉政建设只有把“养”与“治”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收到实效。从这一思路出发,当前必须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使劲。

1、积极推进文化创新,努力树立科学的从政观。腐败与社会传统政治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过去的中国社会,官本位成了社会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核心内容。“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读书为了什么?就是为了金榜题名,高官厚禄。做官是为了发财,享受荣华富贵。中国古代的官阶品位与俸禄自成一体,皇帝拥有一切财富,其他官吏受封于他,官阶品位的差别也就是享受俸禄多少的差别。一旦当了大官,有了权力,名誉、地位和财富都随之而来。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一直以此为判断人生价值的标准。在“当官——发财”这一人生价值取向的影响下,使得发财也只有当官这一条路可走。其他途径如从商发财,往往还被视为奸商,发的也是不义之财。如果当官发不了财,甚至还被认为是迂腐、无能的表现,结果就只有采取非法手段去敛财。这就是中国历来也是今天官员腐败最深刻的文化根源。因此,要防治腐败,首先必须大力推进文化创新,弘扬先进文化,积极培植多元生活价值观念,创造实现多元化人生价值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把当官与发财这两种人生价值从观念到制度上区分开来,并随之建立起科学的价值观念:当官从政就是为公众服务,不许发财,同时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严格依法行政。

2、抓紧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实现审批制度法制化、合理化、科学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发挥作用的基点,正从对资源配置的直接干预,转向依靠市场发挥基础作用,通过市场力量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通过良好的市场环境吸引社会经济资源,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WTO是务实的,其规则是有约束力的,而且其约束的对象及主要义务的承担者是政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管理经济的思维要从计划经济模式下彻底解放出来,从搞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为主转到制定规则、营造发展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实施宏观经济调控上来,同时,在精简机构,裁减冗员的基础上,改革政府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审批事项,打破行政垄断,让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核心的主导作用。政府是一个舵手,不能变成划桨的人,应该多做一些战略性的规划工作,多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这比政府直接插手管理某些具体事务好得多。过去我们的政府无所不包,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而且往往又是“以批代管”,结果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因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全面清理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合理的一律减下来。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防止“死”而后生;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机制,减少审批的随意性。从而实现政府审批的法制化、合理化、科学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相适应的政府审批制度。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形成“伸手就捉”的氛围。近些年来,我国社会腐败的核心问题是权力腐败,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是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遏制腐败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里,也许容易使人们联想到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我们不必照搬照套西方“三权分立”的形式,但也决不能把它所蕴含的权力制衡原则一起抛弃。其实,有些东西是属于人类历史积累下来的文明成果,是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的东西,是不同社会制度下都可以用,而且必须用的,不用就会付出更大的代价,遭受社会发展规律的惩罚。权力互相制约,权力制衡原则是人类经过几千年积累下来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的重要经验总结,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被滥用和权力腐败的重要规则,是任何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认真加以吸取和借鉴。要努力形成一种使实权人员因受到教养而不想滥用职权,因制度健全而不能滥用职权,因监督有力而不易滥用职权,因法制严明而不敢滥用职权的氛围。要扩大监督制约主体的范围,提高行政透明度,把权力真正、有效地交给人民,让人民有权有条件对“公仆”进行监督和制约。要发挥监督制约的整体合力,改变目前存在的监督不到位和各种监督形式不配套、监督力量分散、软弱的状况,形成党内外结合、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和体系。

4、克服好人主义和腐败保护主义,真正加大腐败查处力度。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环节。隐藏在我们党内的腐败分子,是寄生在我们党肌体上的毒瘤,是埋在党内最危险的定时炸弹。十五大报告指出:“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必须把党内的腐败分子清除出去。这是发挥、维护、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需要,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执法执纪不严是顶风作案、前腐后继不断发生,各种制度规范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执法执纪难以严起来,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制度规定不明确,也不是量刑量罚依据不清楚,主要原因是好人主义、腐败保护主义盛行。我们不能只是把“从严”、“严肃”、“认真”当口号喊,要付诸行动,落到实处。“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都必须一查到底”。越是高层机关和部门发生的案件,越是高级别领导干部中的案件,其危害性越大,越是应该作为重点来查办。在各种案件中贪污受贿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一种最普遍、最典型的权力腐败现象,徇私枉法和买官卖官则属于司法腐败和吏治腐败,是危害最烈的权力腐败现象,这些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都应作为重点来查办,不管涉及到谁,不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依法依纪处理到位,绝不能姑息迁就、心慈手软。与此同时,通过体制和制度创新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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