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咨询费审计方法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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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增速加快,尤其是融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顾问费类收入最为明显。但是,顾问费类收入的纯度较低。原因有二:一是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收入制定较高水平的内部考核指标,有的基层银行为了完成指标将利息收入人为地转为中间业务收入;二是近年来的货币紧缩政策,使信贷成为稀缺资源,实际利率大幅上涨,减少的贷款规模所形成的利息、损失由提高贷款利率来补偿,就是所谓的“以价补量”,为将利息转为顾问费类收入提供了大量空间。

从银行业的发展前景看,作为传统业务的利息收入增长空间将越来越小,银行业的竞争领域扩展到中间业务。顾问费类收入不仅涉及利息转中间业务收入的会计核算问题,还可能存在收费合规性和违规发放贷款等问题。因此,对顾问费类收入进行审计十分必要,不仅要揭示顾问费类收入的“水分”,还要审查商业银行收费的合规性和落实宏观经济政策的社会责任。本文以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为单位,对审计顾问费类收入的方法做一些介绍。

做好合规性审查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论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都应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做到“明码实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只能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明确服务项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一般情况,如果收取的顾问费存在超出总行制定的标准或自定项目收取,超收的部分就是违规收费,可以直接认定为顾问费收入虚假。

因此,审计中应首先取得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的收费文件,检查收取顾问费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总行制定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是否明确。其次,还要收集机构全部顾问活动的结果,即提供顾问活动的全部材料。

做好创收能力总体评估

对顾问费类收入的存在性做初步判断,评估商业银行顾问费类收入的创收能力。审计需要取得以下证据:顾问活动由哪个部门组织,由哪个部门实施;有多少人参加顾问活动,分工如何,人员的知识结构如何;开展顾问活动的时间及成本;机构的全部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

取证后,就应当开始评估顾问费创收能力。主要计算以下指标:顾问成本占所收取的顾问费收入比重;人均顾问费收入,人均顾问费净收入;全机构的成本占总收入的比重;全机构的人均总收入,人均净收入。对于上述取证,如果顾问活动付出的成本没有独立的会计记录,只能参照参加人员的工资情况进行估计。

计算完毕后,应将顾问费类的指标与总收入类的指标对比分析,如果顾问费的指标明显偏离全机构的指标,则转移利息收入的可能性较大。

做好结构分析

在总体分析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对顾问费类收入的结构进行分析。首先,应对顾问费收入的数据信息和贷款数据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按照两类标识进行分类。一是以顾问费与贷款同时存在为条件,将全部顾问费数据分成两类,一类是只有顾问费的数据,另一类是两者同时存在的数据。二是将全部顾问费数据按照付款人的企业经济类型分类,整理出各类企业所付顾问费的比重。然后,对分类结果进行分析。一看与发放贷款同时存在的顾问费收入占顾问费总收入的比例究竟有多大,大于30%的一般应当重点审计。二看顾问费的付款人是否为限制类的企业或行业,如果存在,应重点审计。

做好实际利率测算

实际利率测算要在上一步数据整理的基础上,对既有顾问费收入又伴有贷款发生的项目进行加工整理,要把顾问费与相关的贷款利息综合起来作为实际利息看待,统一测算贷款实际利率水平。对于只有顾问费收入而没有相关贷款的项目可不进行测试。对于测试结果,既要看顾问费占全部实际利息的比重,又要看实际利率相对于基准利率的上涨幅度。如果顾问费占全部实际利息的比重过大,则转移利息变为顾问费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实际利率相对于基准利率的上涨幅度过大,还可能存在违规发放贷款情况,向限制类的企业或行业发放贷款的可能性就大。这两点审计应当特别关注。

做好实质性检查

实质性检查应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选择既有顾问费收入又有相关贷款的项目。

一是审查顾问活动是否存在。应首先审查实现的顾问费收入是否发生相关的顾问活动。可以证明顾问活动发生的事实有三种:要有顾问活动的起因和结果。顾问活动应是企业主动申请在先,银行应邀顾问在后,不存在银行主动顾问的情况。因此,必然存在企业申请银行受理的过程。

要有参加顾问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如果没有常设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为企业提供顾问活动,而是偶然活动,即使取得了顾问收入也不能单独算做收入,只能是辅助收入而归附于主营业务收入,即利息收入。

要有顾问活动的时间和能力。要查实参加顾问活动的人员构成,所耗费时间长短,顾问内容是什么,顾问为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

二是审查顾问活动是否可以计量。首先,如果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和咨询顾问活动分割不开,说明商业银行仍然以让渡资产使用权为主要业务,还没有开展经常性的顾问活动,顾问费收入就没有基础,不能单独作为一项收入来反映,只能归附于主营收入,即利息收入。其次,要看顾问活动是否可以计量。如果咨询顾问活动是独立的,与信贷业务不相关,说明商业银行对顾问活动设立了固有的经营目标,并开展了经常性的顾问活动,顾问费收入是有基础的。此时,能否单独作为一项收入来反映还要看顾问活动发生的成本能否可靠计量。如果能够可靠计量,则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收入;如果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可以作为一项独立收入,其耗费属于为让渡资产使用权发生的耗费。

三是做好延伸取证。对于上述选择的重点项目一定要延伸相关借款单位取证,延伸取证应取得以下证据:借款人所支付的顾问费会计处理;借款的实际用途;付费人支付顾问费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实现融资,还是为了获得投融资顾问服务;如果是为了投融资顾问,是什么项目什么原因让企业在融资上必须花费如此大的费用请求银行顾问;为什么支付顾问费后就获得银行贷款?如果支付顾问费后,按照顾问提供的方案能否到其他银行贷款?

延伸取证的第二项工作是做好两类顾问费的比较,如果商业银行同时存在这两类顾问费收入,就要抽取一定数量的未绑定贷款的顾问费,延伸付款单位核实顾问活动的真实性,研究顾问费的收费标准。可用顾问活动的收费标准做参照,设定其为顾问费的收费基准,比较其与绑定贷款的顾问费之间的差异程度,差异部分即可确认为从利息转到顾问费的多出部分。

四是做好相关贷款档案审查。检查贷款档案可以解决两个问题:贷款活动与顾问活动是否同属一个活动;贷款发放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检查应取得如下审计证据:贷款项目性质,是否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贷款审批程序;贷款利率的选择依据;信贷活动的参加人员和工作结果。除收集审计证据外,还应将贷款档案中的贷前调查报告与相应的顾问报告对比,检查参加人员和工作结果是否一致。如果从贷款档案中发现违规发放贷款问题,还应进一步向有关人员取证,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做好审计结论归集

审计结论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尺度。但是,商业银行顾问费类收入审计存在两个难点。一是事实证据不易取得,审计取证必须多下工夫。二是审计所依据的法规特殊。评判商业银行经济活动的会计反映是否真实,依据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必须运用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完结后,要做小结。首先,检查审计目标是否全部完成,是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其次,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梳理所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分析是否存在遗漏;要站在对方的角度对审计证据进行挑剔,对审计结论进行反驳,尽早发现审计证据可能存在的瑕疵。最后,应尽快将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以便在归纳总结材料时及时发现审计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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