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中央银行理论及其现实意义*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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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马克思;中央银行理论;启示

一、马克思对中央银行的职能的论述

1.中央银行是一国的贵金属储备集中起来的机关

马克思在分析简单商品流通时曾指出:货币的各种职能都要求有相应的货币贮藏作为准备金。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货币的职能同时成为货币资本的职能,因而货币运动的准备金也就表现为资本流通中的各种准备金和货币贮藏,也就是货币从流通领域退出来,它发挥购买准备金,支付准备金,世界货币准备金的职能,而在资本流通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本,除去具有资本的购买准备金,支付准备的职能外,还作为价格变动的准备金,折旧基金、积累基金而存在。这些准备金通过存款集中在银行,以种种形式贷款,除(银行的)准备金之外,这些存款是在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手中,而银行的准备金,则集中在中央银行。国内的货币流通是受中央银行金属准备制约的,因而这里只是从贵金属流进流出影响中央银行金属准备的变化的角度去考察对国内货币流通的影响。按照马克思的分析,中央银行金属准备有三种用途:“(1)作为国际支付的准备金,也就是作为世界货币的准备金;(2)作为时而扩大时而收缩的国内金属流通的准备金;(3)作为支付存款和兑换银行券的准备金。”①第(1)种准备金受国际支付差额的影响,即支付顺差时这种准备金增加,支付逆差时这种准备金减少;第(2)种准备金受流通的扩大或收缩的影响,即流通扩大,货币的需要量增加,这种准备金减少,流通收缩,货币需要量减少,这种准备金增加;第(3)种准备金受存款的变化和银行券兑换变化的影响,即存户大量提取存款和人们大量持银行券兑换黄金,则这种准备金相应减少,相反,则这种准备金相应增加。在这三种准备金中,对国内货币流通有直接影响的是第(1)种、第(2)种,因为这两种准备金的减少意味着流通中货币量的减少,而这两种准备金的减少意味着流通中货币量的增加。但在银行券能够代替金属货币流通而银行券的发行又不需要十足的金属准备的条件下,这两种准备金的增减就不能准确地反映流通中的货币量的减增。这样,凡是影响这三方面之一者,都会影响到银行的金贮备。

2.中央银行是贵金属储备削减到最小限度的机关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资本主义银行制度,是把一切闲置的货币准备金集中起来,并把它投入货币市场上去,从而剥夺高利贷资本的垄断,另外一方面又建立了信用货币,从而限制了贵金属本身的垄断。于是,货币资本由此又以另一种形式对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进程和巨大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马克思又分析了原来闲置的货币准备金是以存款的形式出现的,对所有者来说,由于存款可以随时支取,因而它仍然执行着流通准备金的职能。但是,这些存款并不是锁在银行保险柜里的,而是它通过贷款又投放到流通中去了。因而这些准备金对社会来说实际不处在流通中。银行根据存款双方的余缺调剂,按日常支取的正常需要,将社会流通所需要的准备金减少到最低点。所以,它迫使所有的货币资本服务于生产,大大节约了流通费用,但这种节约是与银行家的业务扩张和获取高额利润结合在一起的。另一方面,由于货币采取借贷资本的形式来经营货币的特殊机构,因此,同一个银行准备金,不仅要承担国内国际流通准备金的义务,而且同时成为银行存款和信用发行的准备金。正因为银行准备金集国内外货币流通和信贷活动准备金于一身,就将经济的各个领域内的货币活动搅在一起了。因此,全国的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国家银行)集中,加上尽可能最低限度地缩小这一准备金,致使金属准备在循环过程中不再发挥它应当起的职能作用,这样中央银行的金属准备就起到了整个信用制度的枢纽作用,影响到整个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的稳定,它会带来整个机体的“过敏”反映,即大量的提取存款和追求现金,从而产生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贵金属输出输入不仅是单纯作为量发生影响,而且还在于它的作为货币资本的性质。它作为一种资本有供求市场,有价格即利率,所以它的变动要影响到借贷资本市场的供求,利率的高低,而借贷资本市场和利率的变动对整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将起决定性的作用。它作为一种世界货币是一般的交换手段,一般的支付手段和一般的财富转移手段,所以它的变动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支付能力。贵金属流进流出所产生的影响是与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的发展分不开的。这就是说银行一方面吸收了大量的存款,另一方面又把自己的准备金减少到最低限度不能保证顾客对存款的提取和兑现的需要。这样一旦由于贵金属流出不能按时如数保证部分顾客提取,就必然造成一种过敏的现象即引起人们挤兑和大量提取存款。马克思说:“正是这种发达的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引起了整个机体的这种过敏现象。”②如果没有发达的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即使贵金属流进流出的数量非常可观,也不会产生这种过敏现象。因为发达的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这种制度实质上是把部分准备金用于生利资产,而把应付顾客提取存款建立在吸收别人存款的基础上,一旦没有存款或更多的存款吸收,就难以应付其他顾客提取存款,形成被动局面。

3.中央银行是价值符号的创造者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银行,特别是英格兰银行的资本的构成时,他说明了银行资本大部分是由虚拟资本组成的,银行提供的信用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银行一方面把社会上闲置货币当作存款吸引进来,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途径把这些货币贷放出去。贷放是通过汇票贴现,抵押贷款,存款透支等等方式来进行的。对拥有钞票发行权的银行来说,是发行本行的银行券。所谓银行券无非是银行家开出的,持票人随时可以兑现的,由银行家用来代替私人汇票的一种汇票。那么银行券这种信用形式在外行人看来特别令人注目和重要,首先因为这种信用货币会由单纯的商业流通进入一般流通,并在那里作为货币执行职能,还因为在大多数国家里,发行银行券的主要银行,作为国家银行和私人银行之间的奇物的混合物,而事实上有国家的信用作后盾,它们的银行券在不同程度上是合法的支付手段;因为在这里可以明显看到的是,银行家经营的是信用本身,而银行券不过是流通的信用符号。但银行家也经营一切其它形式的信用,甚至贷放存在他那里的货币现金。实际上,银行券只形成批发商业的铸币,而对银行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始终是存款。象英格兰银行由于国家的支持,它可以不用库内的金属贮藏作准备,而发行银行券,把银行券由纸币变为货币。它“不用库内的金属贮藏作准备金而发行银行券时,它创造了一些价值符号,对它来说,它们不仅是流通手段,而且还按没有准备金的银行券的票面总额,形成了追加的——虽然是虚拟的——资本。并且这一追加的资本,会为它提供追加的利润。”③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告诉我们,这些银行券不仅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手段,而且按照它们的票面总额形成了追加的(虚拟)资本。这对发行银行券的私人银行来说也是适用的,银行券节约了流通费用,但是在这里国民节约表现为私人的利润。

4.中央银行是借贷资本供需的集中者

马克思在分析借贷货币资本和现实资本时指出,货币转化为借贷资本实际上是指闲置的贷币转化为借贷资本,在信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一切借贷货币资本,都以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银行和贷款人手里。当然,这个货币资本在多大程度上闲置不用,只有从银行准备金的流入和流出中才能看出,由于银行具有创造存款的功能,因此,通货的量和借贷资本的量,完全不相同,这个总量的一部分,形成了银行不断变动的准备金,在这里,中央银行准备金的变动反映并集中着全国借贷资本的需要和供给的变动。银行的存款的创造一方面取决于信用的发达程度,一方面则取决于货币现实的购买与支付。“在流通手段量较小时是否能有巨额存款,仅仅取决于:(1)同一货币所完成的购买和支付的次数;(2)同一货币作为存款流回银行的次数。”④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告诉我们,这两方面的运动是交错在一起的,银行的存款创造仍要以现实货币流通为基础。

5.中央银行是市场利息率的调节者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信用制度下创造资本的手段时指出,由于银行能创造信用和资本,因此,银行的权力日益增大。例如,英格兰银行在伦敦拥有最大的资本的势力,从1844年银行法公布以来,英格兰银行拥有1455万镑资本,还支配着300万镑尚未分配的利润,以及政府在税收名义下收入的全部货币,再加上其它存款,和没有准备金而发行的银行券等,使它经常可以支配在伦敦货币市场上使用的基金总额的大约15-20%。因此,英格兰银行的权力,是它在对市场利息率的调节上显示出来。在银行营业正常进行时,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它不能用提高贴现率的办法,来防止金从它的金属贮藏中适度流出。这是因为对支付手段的需要,即资金的需要,以较低的贴现率供给的,将从私人银行,股份银行和汇票经纪人那里得到满足,但在国内货币非常紧迫时,“英格兰银行会控制利息率,在货币异常紧迫时,私人银行或经纪人的贴现业务比较受到限制,这种业务就会落在英格兰银行身上,于是它有了确定市场利息率的权力。”(银行家格林证词)⑤把已经高于平均数的利息率再提高,因而得到十分可观的利润。所以,英格兰银行就是这样实行市场利息率的调节的。

6.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者”

在马克思关于银行职能问题的论述中已涉及到银行是否具有创造信用和资本的能力问题。我们知道,在马克思以前的经济学者,就有人认为银行不过是在借者和贷者之间充当媒介,其作用仅限于对已经存在的资本进行再分配。他们完全否认了银行具有创造信用和资本的能力。但是,把银行的作用仅仅局限于对现存资本的再分配,是不够的。银行手中掌握的借贷货币资本,仅仅是银行创造信用的一个方面,还有另一方面,那就是借助于银行信用流通工具(如银行券,银行票据等)来进行的,即把这种信用流通工具作为借贷货币资本,用以提供信贷。除银行券外,还有第二种流通手段,就是汇票。马克思说:“汇票,是一种有一定支付期限的债券,是一种延期支付的证书”,在赊卖的情况下,“商品不是为取得货币而卖,而是为取得定期支付的凭据而卖。”⑥换言之,商品所有者让渡自己的商品时,得到的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货币索取权,商业汇票则体现这种货币索取权的定期支付凭证。因此银行可用自己的票据来提供信贷,这时银行就凭借这种票据创造信用,并为自己创造追加的借贷资本。流通的汇票的数量,和银行券的数量一样,完全是由交易上的需要决定的,流通中汇票量是相当多的。汇票流通的规模对银行券流通的规模没有影响,并且,它也只是在货币短缺时,才受到银行券流通规模的影响,那时,汇票的数量将会增加,汇票的质量却会下降,在危机期间,汇票的流通会完全停止,因为每个人都只接受现金支付,没有人能使用支付凭证。但是银行券还保持流通能力,因为国家以其全部财产作英格兰银行的后盾。所以对唯一保持流通能力的英格兰银行券的贷款需要就膨胀起来。但是它不是对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的需要,因此以银行券的兑换率为前提,来要求商业汇票的兑换率。

7.中央银行是对整个银行体系发挥统治力,并受国家保护和赋有国家特权的公共的机关

马克思在分析从高利贷资本向现代信用制度的过渡时指出,现代银行制度,一方面把一切闲置的货币准备金集中起来,并把它投入货币市场,从而剥夺了高利贷资本的垄断,另一方面又建立信用货币,从而限制了贵金属本身的垄断。银行制度,就其组织形式和集中的程度来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精巧最发达的产物,因此,它对于工业和商业拥有极大的权力,虽然当时工业和商业的现实运动仍然处在它的领域之外。象英格兰银行那样的机构,对商业和工业拥有极大的权力,特别是从1848年银行法公布以来,它是伦敦的最大的资本势力,银行法就规定:(1)1844年以前享有发行权的其他银行停止发行后,英格兰银行发行部可以增加发行量。(2)英格兰银行的信用发行限额暂定1400万英镑,并且全部以政府公债券作保证,超过该发行额必须以英格兰银行的黄金作保证。(3)不得再新设发行钞票的银行,英格兰银行是英国唯一发行钞票的银行机构。(4)苏格兰银行和北爱尔兰银行的存款银行发行钞票必须以英格兰银行的钞票作为保证。从此以后,英格兰银行不仅独享钞票发行权,而且还接受并保管其他私人银行的部分存款,使它处于半国家机关的地位。当然,它不像私人银行那样以粗暴的方式来获取利润,来显示它的统治力量,尽管如此,它“作为一个受国家保护并赋有国家特权的公共机关,是不可能像私人营业那样肆无忌惮地利用自己的权力的。”⑦但它还清楚地知道要用什么手段和方法牟取私利,特别是在货币紧迫时期。

二、马克思中央银行理论的启示

从马克思的中央银行理论的上述基本内容看,他是分析资本主义中央银行的制度及职能,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撇开其资本主义性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适用有效,吸收其合理成分,有助于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改革。

1.关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时指出了英格兰银行是对整个银行组织发挥统治力,并受国家保护和赋有国家特权的公共机关,它处于半国家机关的地位,拥有极大的权力,这说明英格兰银行具有相当高的独立性。而在今天的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大财政,小银行”的行政格局,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都是统一置于中央政府领导之下,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历来十分有限,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中市场化因素的不断增加,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问题越来越严重,去年一度出现了宏观经济近乎失控的状况,而且物价上涨指数也达到两位数以上,从而促使中央政府开始把金融的宏观调控功能放到了主要位置这一背景之下,无论是金融理论界还是中央领导层都日益重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呼吁政府赋予中央银行相对独立的地位,使中央银行能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切实担负起货币当局调控宏观经济任务和金融的重要任务。目前中央银行独立性偏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干预过多。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应当接受政府的管理与监督,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干预过多就会捆住中央银行的手脚,抑制其发挥主动性和开创性的工作。从现行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就可以看出,人民银行在履行各项职责时,自己能独立决策权很少。在央行分支机构的活动中,来自地方政府的干预更多,只要同政府意见不同,央行分支机构几乎任何事情很难做成。对所属部门(党务机关和部门)也能干预央行的业务活动,触动或可能触动这些部门的利益,这些部门就蜂拥而至,要求给予照顾,或者直接向政府打报告,请政府出面干预。因此通过个别领导打电话、批条子的现象时有发生,“奉命贷款”、“奉命订利率”等绝不罕见。(2)中央银行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货币循环性质不明确。中央银行具有代理政府财政金库的职能。这是中央银行体制的一般特点,但是中央银行应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它与政府的货币循环应该是严格的借贷性货币循环。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较差,对政府没有制约力,反而具有自动补偿财政超支的功能,因而往往成为财政赤字的溢流口。最引人注意的是“七五”期间政府向银行借款633亿元,1991年为161亿元,1992年财政硬赤字约200亿元。财政大量挤占信贷资金,财政对各行各业应补未补达70亿元,从而迫使银行垫付和导致银行发钞票,1992年流通中的现钞达4336亿元,1993年9月底累计财政向中央银行透支已达1400亿元。因而政府与中央银行之间不具有严格的信贷关系,还干扰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管理性货币循环,影响到处于最表层的运行性货币循环。我国历史上几次大的货币总循环的波动都同政府在货币循环中的功能不明有密切联系。政府同中央银行之间的货币循环性质模糊,是造成表层运行性货币循环剧烈波动的地震源。(3)缺乏对货币政策的发言权。人们对货币政策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人民银行也是货币政策的最初建议者,但是货币政策的最后确立往往是掺杂着维护其它部门利益的意志,人民银行对经济形势的分析以及由此而提出的货币政策措施,很难独立地体现。在货币政策推行的过程中,从道理上说人民银行有责任,也是有权力动用某项政策手段的,而实际上人民银行往往只承担责任,对任何涉及全面的政策手段的动用,都要取得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同意,甚至货币措施所涉及的对象专业银等金融机关也有种种机会阻挠政策措施的实施,或者同人民银行讨价还价,在这种条件下制定和推行货币政策,几乎是无法保障其有效性的。因此,由于以上障碍性因素的影响,应当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特别是经济独立性。(1)就人民银行总行的隶属关系而言,必须改政府直接管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管理。现行体制下,人民银行总行要想完全地行使其宏观调控职能,就必须挣脱政府的怀抱,摆脱政府的管制和约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管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宏观金融调控的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报告货币供应状况和货币政策的执行。实行政府以监督为主的管理体制,协调好人民银行和政府的关系,协调好了国家受益匪浅。(2)切断财政赤字通过向中央银行透支来弥补的脐带,杜绝货币的赤字发行。1994年短期国债的发行和上市,以及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的操作业务的初步展开就是向这一目标迈出的第一步。西方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逊指出:“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政府证券,能够缩小或扩大银行的准备金,这种所谓的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稳定经济最重要的武器。”⑧(3)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于保证货币政策的可靠性。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稳定货币,因为稳定货币政策最能支持经济增长的,稳定的经济环境才有利于吸引投资和储蓄。如果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不是稳定货币,其结果必然引起货币政策的忽紧忽松,经济忽上忽下,因为一个稳定的货币政策就没有必要去收紧,之所以出现忽紧忽松的问题,往往是中央银行先是搞了膨胀的货币政策,当膨胀过了头,又急于把它拉回来,因此形成忽松忽紧的局面,这种情况对经济是很不利的。当然货币政策要与政府的其它经济相协调,在保证物价稳定目标的前提下,要支持政府的经济政策,同时货币政策的实施也要其政策相配合,如财政政策就十分重要。(4)尽快制订《中央银行法》,使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法律化。当然有时形式上法律上保持独立的中央银行,却往往没有达到实际上的独立。因为形式上的法律上的安排仍然会把政治领导人施加影响与干预的强有力手法掩盖起来,一些非正式的安排与惯例,比如货币政策的可靠性常常受一些“看不见”的因素的影响,主要还是真正地执行法律,使中央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

2.中央银行在宏观金融调控中的重要性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地分析了资本主义中央银行(特别是英格兰银行)的职能以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即存款准备政策、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政策等在资本主义宏观调控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值得借鉴的。然而由于过去高度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中央银行宏观金融调控弱化和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控主体多元化。金融宏观调控的主体自然是中央银行,它是国家最高的金融决策和管理机构,它的主要职能除发行货币外,专司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任务。可是目前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主体不仅是中央银行,政府要求各专业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也是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专业银行自己有金融宏观调控的职能,这些专业银行集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于一身,承担着相当一部分宏观任务,并对企事业单位实行金融性行政管理职能,事实上成为“准中央银行”。因此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权力大大地被削弱和肢解,其结果只能是“政出多门”,形成了各行其是的相互摩擦冲撞的局面。(2)调控主体分散化。中央银行系统是“一个系统四个层次”,这在国外少有。且调控主体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现分支机构已达2400个,工作人员17万左右。可是另一方面,通常资金由人行省分行在省内平衡,特别是专业银行的省分行向人行省分行上缴准备金,使得中央银行的运作支离破碎。(3)调控主体职能不清。由于财政信用的发展,财政业务伸向金融领域,财政收支金融化,似乎财政部门也挤进了金融宏观调控主体的行列,而中央银行也承担着多种财政性的任务,使中央银行职能财政化,它负担着国防、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管理,甚至包括一部分工资、奖金的支付等,它承担着大量的财政政策性倾斜贷款业务,除了运用再贷款手段大量地向专业银行供应资金,通过专业银行转贷,进行政策性倾斜信贷投放,它自身还从事一部分专项贷款业务。此外庞大的财政赤字也要向中央银行透支来弥补,例如,改革开放以来,累计财政赤字800多亿元,其中1991年达211亿元,1992年达207亿元,1993年在300亿左右。1993年财政借款和透支居高不下,在此重压下,中央银行难以增强调控力度。(4)实施调控的市场条件不完全具备。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很不发达,从证券市场看,尚处于发展初期,不仅数量品种单一,且专业银行、企业、个人拥有数量有限,而中央银行的总资产中目前还未持有国家债券,这样不仅造成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对银行的依赖性大,且使央行缺乏操作工具,难以运用公开市场业务,进行宏观调控。从票据市场看,发展比较缓慢,社会上没有足够数量的商业票据、专业银行开展票据贴现业务也很少,1991年再贴现余额仅占中央银行贷款额的0.7%,1992年却停止办理贴现业务,使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无法发挥作用。从外汇市场看,我国尚不具备通过外汇市场操作灵活调节外汇储备及货币供应的条件,中央银行只能被动地随着外汇储备的增加而相应地增加基础货币供应。由于以上障碍性因素的存在,使中央银行不能独立地行使宏观调控的职能,因此必须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净化中央银行的职能,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增强中央银行的调控主体地位。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a.增强权威性,明确中央银行在金融宏观调控和管理中处于主体地位,整个金融体制改革,都必须在中央银行的领导和监控下有计划地进行。b.增强独立性,央行建立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制度,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而不为某些行政部门所干预。c.增强自主权。应以法律形式赋予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使之能够自主地履行职责,自主地决定基础货币供应量。d.增强超脱性。央行不宜直接从事一般信贷业务,目前应把承担的各种专项贷款转交给专业银行或财政。(2)加强央行自身建设,完善中央银行的职能:a.理顺财政与银行的关系,割断财政赤字与货币发行之间的联系,建立央行与财政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宏观机制。这就在于通过立法规定财政禁止向央银借款和透支,财政赤字则须通过中长期国债来弥补。要尽快取消央行及分支机构的利润留成制度和税收上缴制度,建立央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央行实现利润全部上缴财政,亏损则由财政予以拨款。b.强化央行的宏观金融调控职能,分离央行原有的政策信贷资金投放的职能。将央行的政策性信贷业务包括专项贷款业务,转移给政策性银行,在专业银行商业化的基础上,使央行真正成为“银行的银行”,专司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任务。c.为防止央行体制分散化,央行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经济区域设置派出机构,而每一大区包括3-4个省,同时取消市县级的央行分行与支行,避免地方政府所左右,独立自主行使金融监督管理职能。d.央行自身应加强建设,摆脱机构庞大,冗员过多沉重包袱,要增强工作效率,提高人员素质。(3)完善央行宏观金融调控的手段:a.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应根据对不同类型的货币存款期限的长短,不同经营规模的金融机构大小以及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差异,实行分类分档的存款准备结构来确立不同的缴存比例,以改变目前存款准备金库单一、僵化的状况,制定适合具体情况的准备率水平,严格控制再贷款,制定合理的控制界限,建立起灵活富有弹性的存款准备金制度。b.完善再贷款制度。扩大再贴现在央行再贷款的比重,合理规定再贴现的标准、条件和对象。要进行证券评定,再贴现的担保品由合格票据逐步过渡到合格证券。根据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实行有区别再贴现政策。c.试办公开市场业务。央行要改变自身的资产结构,掌握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应从买卖短期融资起步,再逐步过渡到国债为主要工具,通过买卖国债灵活吞吐基础货币,实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的有效调控。d.理顺利率体系。利率档次不宜过多。利率水平、长期资金利率要高于短期资金,信用放款的利率要高于抵押贷款利率,浮动利率的幅度宜小不宜大。城乡信用社的利率适当放开,不宜过大,金融市场的利率由供求双方自行议定。优惠利率贴息,利率管理权限要适当集中。e.发展金融市场。发展资金拆借市场,减少向央行贷款的压力。发展证券市场,逐步扩大证券发行数量和品种,使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拥有相当数量的有价证券,为实行公开市场业务创造必要的传导机制。发展外汇市场,灵活调节外汇储备,保持外汇储备相对稳定,减少其对基础货币供应的直接冲击。f.尽快制订和颁布《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等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金融,使宏观金融调控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 收稿日期:1994-10-14.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43、647-648、685、565、616、566-567、542、450、616页。

⑧ 保罗·萨缪尔逊:《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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