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以南昌市为例_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以南昌市为例_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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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以来是被视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金融组织,按照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来对待的。而实际上,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构成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入股社员的股金,属私人产权;另一部分是公共积累,主要是信用合作社税后按比例提取的公积金转化的资本金,属社员共有产权。因此,公有制性质并不十分明显。

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与产权关系不对称,行政意识取代了产权权益,职位利益取代了产权收益,这就必然造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缺陷,也就形成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权力主体不适,责任主体模糊,收益主体不明,管理效率低下,经营效益不好等诸多问题。任期发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会存在基础的失落与塌陷。这些年来,一部分农民不愿入社、不主动入社的现象已经反映出这种不良的趋势,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迫在眉睫。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人治理结构的产生机制存在先天不足。和其他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样,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产生带有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意识,经理层任命制色彩较浓。各地人民银行与信用社的关系本应是监管与被监管关系,而实际工作中却变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显然,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自主权没有得到有效维护。再则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并非独立存在,本应是两个“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实际工作中却变为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县乡两级信用社有直接的管理权,县乡两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信用社并未获得公司法(参照公司法对合作社进行规范是否合适也有待研讨)所给予的自主权。特别是乡级信用社在是否加入县级信用社如此重大的管理决策中,并没有召开必要的社员大会进行表决,甚至理事会、监事会也未曾专门研讨,只是在行政部门的主张下加入的;县级信用社加入市级联社时也是如此。因此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先天不足。

2.在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力分配上,市、县、乡三级均依然是合作社经理层掌管一切,理事会、监事会基本上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合作制的有关原则,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于是一人一票制,而不是一股一票制,合作制的管理民主性较之于股份公司更强。由于经理层成为合作社的最高行政机构,直接导致理事会的组成失去了意义,监事会的作用更加不明显。

事实上,在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体制中,理事会的组成是十分重要的。从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般认为理事会中应包括执行理事、非执行理事和独立理事。但是当前的信用合作社中基本没有独立理事。这种情形很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不良现象。

3.在利益分配上,各种社员利益分配机制不统一。当前,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有三种,即个体社员,职工社员和团体社员。从利益分配上,个体社员获得的是股金利息、利润分红和贷款优惠(当然贷款要求符合规定条件)。从调查结果看,盈利的乡级信用合作社兑现了股金利息,大都按一年定期利率支付,利润返还几乎没有。亏损的乡级信用合作社自然连利息都没有(有个别的信用社采取了以储蓄款代替股金的做法可能有利息返还),更没有利润分配。极大地影响农民入股的积极性。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职工社员在股金风险方面和个体社员相同的背景下,收益的稳定性却相差甚大。尤其市级联社是以收取管理费作为其收益的主要部分,职工的就业收益和工资收益基本有了保障。这显然不符合管理理论中的“权责对等原则”。

4.市、县、乡三级法人之间形成逐级管理关系,资金可以融通,但是各信用社效益却不能平衡。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是按照国有银行的管理体制在运行,除了经理层的权力配置很明显之外,其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力配置功能、制衡功能、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已经基本上丧失作用。尽管在这样的情形下,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依然在进行,但是这种运行是低水平的,显然是不正常的。这就是产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的事实性错位。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新模式

笔者认为,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新模式应针对上述问题,遵照合作制的原则,参照公司法设立和运行。突出体现组织上的群众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管理上的民主性。

(一)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采取市、县两级法人治理形式代替现行的市县乡三级法人治理形式比较符合南昌市农村实际情况,也是确实可行的。

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采取市、县两级法人治理形式代替现行的市县乡三级法人治理形式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当前抵御金融风险的需要。农民社员为什么“贷款到信用社,存款到银行”呢?答案简单明了,就是他们认为自己的钱放在银行比放在信用社放心。

事实上,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整体效益是赢利的。但是各县、乡级信用社的效益差异甚大。原因当然是多样的。但是不可否认,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小而全造成的。据有关人士估计,撤销乡级信用社的法人资格,并为县级法人,那么仅税收一项一年可减少数百万元支出。这无疑能提高信用社整体的经营效益,提高社员的收益。

为此,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把信用社相对做大,提高信用社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增强信用社的金融服务能力。由此才可能进一步实现组织的群众性特征。

在南昌这一欠发达地区,如果仅仅设置县级法人治理结构,同样会由于信用社资金的不足,造成一部分信用社支持“三农”的实力极其有限,难以承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职责。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

采取市级法人在全市范围内综合调配,县级法人治理机构在本县范围内具体运作,这种相互支持的组织结构是十分有利的。同时,实现信贷资金融通的内循环,财务监管方便可靠真实,也同时降低了资金风险。

1.县级信用社法人治理机关的产生程序。

参照股份制企业法人治理机关的设置办法,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机关建议设置为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县级社社员大会由所有入社社员组成。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及其他理事会任职人员。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及其他监事会任职人员。

理事会负责招聘、任命经营管理层人员。

2.市级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产生程序。

组建市级联社法人治理机构时,考虑到县级法人治理机构是由当地社员选出的事实,可以将县级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作为市级社员大会的全部代表。由上述人员组成的市级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市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机关。其基本结构和县级一致。

市级联社法人治理机关的产生程序和县级信用社法人治理机关的产生程序一致。

3.目前我市信用社平均资本充足率偏低,较低的抗风险能力却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造成贷款能力出现了内生性约束。资本金问题正日益成为阻碍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要打破这种瓶颈制约,农村信用社就要充分重视资本金的补充工作。依据“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大力吸收社会资本。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入股面和入股额。吸收当地有实力、有影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参股,并应适当吸收当地政府股金,扩大资本金来源。

(二)针对个体社员、团体社员、职工社员利益取向不一致的现状,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利益分配模式应该尽量加以调整。

1.根据当前信用社资金不足的现状,建立以较高股金利息作为社员利益驱动核心机制。鼓励社员入社,提高自有资金总量,增强信用社的实力。这是因为在目前效益不高的情形下,全面提高利润分红是不现实的。同时加大贷款优惠会同步增加信贷风险,也不是最合适的方法。而当前股金总数量不高,适当提高股金利息,经过努力,信用社支付能力应无太大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很多信用社处于亏损状态,采取提高股金利息的做法实际上是“纸上谈兵”,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笔者认为,形成当前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亏损的主要原因正是其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合理、不完善。如能解决这一现实问题,那么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下属的县级社在短期扭亏为盈是可以做到的。

2.市级信用社是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的聚集地。具有最大资金调配权,也就应该承担最大风险责任。因此,在分配机制上要引进风险机制。不仅市级信用社的总体收益要与信用社整体效益挂钩,而且,职工社员的工资、奖金都应和信用社整体效益挂钩。实行待遇浮动制,做到全市信用社效益整体水平上升,职工待遇上升;整体效益下降,职工待遇下降。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市级信用社真正关注各级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关注各信用社的发展水平,使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整体经营水平和效益不断上台阶。

3.县级信用社的利益直接和本身的效益挂钩。对内部职工社员也要采取信用社效益“整体水平上升,职工待遇上升;整体效益下降,职工待遇下降”的办法,实行待遇浮动制。必须让县级社的所有人员意识到,尽管所辖各乡信用社独立核算,但是,乡级信用社独立核算不等于县级信用社没有风险。必须切实落实“权责利对等原则”。如果能够实现这样的全员效益管理,就可能有效地抑制内部人渎职的风险,其本身也体现了合作制的管理民主性。

(三)有关激励机制的建设问题,应该说当前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框架。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改进完善。

1.围绕体现“合作”、体现“信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方针,在已经开展了的社员“信用证”制度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当前的评价基本上是基于短期指标系数进行的,这和经济行为的长期性规律不完全符合,因此,有必要引进中长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及手段。

2.在“谁放谁收谁负责,承担责任,责任终身制”的贷款投放责任制的风险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引进奖励激励机制。参考临沂市经验,打破固定工资制。规定信贷员经手的贷款回收率在99.5%以上者,可以按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提成,上不封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奖励和年度考核过程奖励制相结合的办法,在项目管理上完全借鉴临沂市经验,在过程管理上设立“年度最高信贷奖”、“年度信贷安全最佳奖”等,使相关工作人员把注意力集中到信用合作上来,既要考虑单笔贷款的效益,又要考虑单笔贷款的信用风险,还要考虑一年信贷工作的综合效益。

3.建议采取重要事务发布制度,这样对社员的激励作用可能效果更好一些。当前特别应实行财务季报制、年报制,加大社员民主参与管理的实践机会。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的社员股金少、收益小,淡漠对信用社的管理参与是必然的。更有甚者,认为农民读不懂财务报表,实行财务季报制、年报制没有知识基础,是徒劳无功的。这显然是不正确的观点。

当然,提交各位社员的报告格式,表达方式是应该考虑社员的知识水平的。应该专门设计信用社财务季报、年报格式,让广大社员看明白。

然而法人治理结构并不是包治百病的“一贴灵”,也不是企业赢利的“印钞机”。影响南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乃至影响全国各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其功能作用的因素甚多。笔者深感要真正落实“合作制”,更重要的是要把法人治理结构该有的权责利交还给它。这就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实现规范合理首先需要法律保障。在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的背景下,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变革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法规。作为现代史上最早创立农村合作社的国家,德国于1871年颁布了德国第一部合作社法《产业及经济合作社法》,其后合作社法几经完善,以满足农村信用合作及其他合作经济蓬勃发展的需要。美国1916年通过了一个《联邦农业贷款法案》,联邦土地银行就是根据这一法案成立;1933年又通过了另一个《农业信贷法》,建立了另两个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生产信贷协会和合作社银行。日本农协是根据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这些法律对这些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国家应给予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支持。按照国际上国家扶持农业的惯例,国家应适当减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减免所得税以及其他财政性收费。农村信用社设在农村,吸取存款的成本高,其存款准备金率和利息率要比商业银行有所优惠,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宜高于一般商业银行,以降低筹资成本。现行政策给邮政储蓄转存款以高息,对农村信用社转存款以低息,显然失之公平。凡在农村吸储的银行,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反哺农村。废止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歧视性规定(如限定开户、资金存放等),整顿金融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3.提升人力资源素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与雇员均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新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必须依靠他们来加以运行,才能发挥作用。与农民对金融服务的要求相比,与合作制企业运行的规律要求相比,当前合作社工作人员素质水平亟待提高。因而,当前农村信用社必须加紧采取措施,大力提高人力素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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