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越来越重视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农村环境的治理是一项很复杂、高难度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应用政治、经济、科技等多种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所以,需要有力的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防止环境的污染问题,提高农民保护环境的意识,为百姓创造一个美好的家园,实现人和自然和谐相处。基于此,本文对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进行分析。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成就;问题;改进
我国是农业大国,在经济发展中推动农村建设与农业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特别是我国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使得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更上一层楼。但是,与之相对应的,便是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负担越来越大,污染也随之加重。虽然这方面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迫使国家采取了诸多的保护措施,但在环境保护法的建设方面,我国依旧存在巨大的不足。
1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成就
经过多年来我国的不断努力,我国在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方面有着很大的成就感,针对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建设,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1973年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中就已提到农村环境的含义,但那时没有一部规范性的文件对其进行说明。1977年,国家农业部颁发《全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纪要》,全面阐述了农村环境的现状以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相应的措施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紧接着有关这方面的文件持续出台。198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农村环境做出进一步的解释,1993年,国务院颁发《农业法》,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农业环境保护的定义,并且对农村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定了相关的制度。2000年以后,国务院颁发了很多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性文件,它们的相同点都是为了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由此可看出,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企业污染、水污染、禽兽养殖污染等问题。不仅制定了农村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农村,而且对相关的验证人员和审核检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并对这些工作人员定期的进行教育培训,通过考核的方式对其进行评估。
2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问题
2.1农村地区的环保意识淡薄
农村很多人都意识到了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但是更多的人认为治理环境是政府的责任,自己需要做的是挣钱养家。一些乡镇企业更是追求高利润,无视环保法律的存在。因此,农村地区缺乏对环保法律的认知,更没有严格遵守环保法律的意识。
2.2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的环境立法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我国只有针对城镇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而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也没有关于农村的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的立法中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很少,以城市为中心,未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问题保护的问题,城市与农村的落差大,由此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立法的缺位。其次,在农村环境保护的一些领域如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化肥农药的污染防治方面、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面、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和环保执法手段等方面地方环境立法也都存在一定的欠缺和空白。再次,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立法思想陈旧,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没有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精神,立法技术落后,立法能力有待提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突出。
2.3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
我国各地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几乎都一样,设有省、市、区(县)级环境保护机构,一直以来国家环境工作的重点都在城市,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国家最基层的环保部门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绝大多数村镇都没有自己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县级环保部门也较少在其所管辖村镇设立派出机构,各县区直属部门及乡镇绝大多数更没有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虽然现在一些镇一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机构,但是多属空架子,没有相应的人员和资源,农村环保职能基本没有履行。因此,现有农村环境执法力量的薄弱,不能满足我国广大农村环境管理的需要,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控制和解决的重要原因。
3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改进策略
3.1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填补立法空白。要立足全局,科学立法,在立法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立法要坚持公平、持续、协调、生态安全的原则。把农业、农村、农民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尽快制定农村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或者制定专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立法中做到城乡均衡发展,另外,填补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农药的污染防治方面、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面、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和环保执法手段等方面的欠缺和空白,通过立法填补空白,以保证有法可依。
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保障权,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立法,保障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统筹城乡环境一体化发展,农村环境保护法借鉴国外环保法制经验,与国际环境法接轨。完善环境标准与制度,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收费制度等,建立农村环保责任制度。
3.2加强农村环境执法机构队伍的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增强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引导、监督作用,是搞活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搞好农村环保工作须加强区(县)环境保护机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区县各部门必须至少明确1名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形成以区(县)环境保护机构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系统。各乡镇、街道也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站,各自然村明确1名分管村委领导,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重点对辖区的家畜养殖业、生活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3.3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降低外部因素对农村环境的污染、破坏,我国应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农村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采用先进的方法对农村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村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起到引导作用,有效解决农村分散、不易管理等问题,这样才能有效的治理农村环境破坏问题。
3.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环境意识
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国家的监控和立法思想的指导,而且需要广大农村群众的参与。这也就要求国家加强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的意识,这样才能让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得到最大化的实施和执行。另外还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结束语
目前,农村人口数量增长迅速,随着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发展,农村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部分农村地区污染程度已超过城市,这不仅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建设,对农民身体健康也构成威胁,因此,必须加大力度对环境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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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李志强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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