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会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_企业工会论文

论工会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_企业工会论文

浅议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争议论文,工会论文,地位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096(2004)02-0021-04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劳动争议发生后,无论是调和矛盾还是解决纠纷,工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必要性

首先,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是法律赋予的。《劳动法》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工会法》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

其次,是由工会性质决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自身的性质,确立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是由工会职能决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由于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这种性质决定了工会必须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才能更 好地履行工会的职能。

第四,是职工群众的要求。职工往往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必然寻求工会组织的帮助,要求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带来了劳动关系的新变化,也使劳动争议更加复杂化和尖锐化。工会组织要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搭起一座相互沟通的桥梁,化解矛盾,促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工会参与协商、调解,积极化解矛盾

《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 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工会在企业 内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商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协商的行为。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方式之一,对及时处理纠纷、缓解矛盾有积极的作用,也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 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当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劳动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简易程序 ,也是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法之一,对于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发展有着积极作 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提倡协商解决争议。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 解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之当事人 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2.工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 会代表担任。工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是以第三者身份从中调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 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双方民主协商,互相谅解,就 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 过程中虽然也不是必经程序,但企业调解是一种十分有效又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当事人 关系的方式。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占有很重 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工会组织对劳动者来说有一种自然的亲和力。在劳动争议中,权益受侵犯的一方往往是劳动者,一旦劳动争议发生,劳动者因为信任工会组织,所以大多数愿意寻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了结。

其次,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既可以节省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 。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不收费;二是劳动争议发生在基层,争议双方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举证方便,调解委员会调查争议事实也方便,从而可以在较快查明 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三是调解遵循自愿原则,一旦达成调解协议,一般都能自觉 履行,当事人很少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劳动争议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有利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继续共事。因为企业调解劳动争议,是心平气和处理纠纷,当事人不伤感情,能够达到使争议成为过去,合作成为将来的目的。

总之,企业内部通过协商、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工会参与劳动仲裁,三重身份三种地位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诉请求依法进行裁决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极为重要的阶段,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即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程序介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与人民法院审判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 力。当事人可以不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不能不申请仲裁,当事人只 有在申请仲裁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 法院不予受理。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要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代表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定组成人员,是遵循三方办案原则,切实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工作机制的要求。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上,工会在不同层次上,可多方参与。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第一,工会派代表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法定成员,行使仲裁权。第二,被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工会法律工作者,他们不代表工会,而是经工会同意以专家身份受仲裁委员会聘任,专门负责具体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第三,工会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委托,代理其参加仲裁活动,此时的工会法律工作者完全以个人身份代理职工参加仲裁。

在上述三种情形中,工会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工会代表具有三重身份、三种地位:

第一,工会组织的代表。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的性质、职能都需要其参与劳动争议的仲裁。

第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是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工会代表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这种维护不能是片面的,如果职工有错误也应批评教育,因为工会代表的是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国家权力的代表。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授权,因此他是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力的仲裁人。所以工会代表应站在国家高度,依法仲裁,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公正裁决。

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工会代表对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仲裁员的任免、仲裁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发表意见并有表决权;在仲裁程序上工会代表享有与另外两方代表同等的法律地位和表决权;有权参与决定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回避申请;有权对争议情况进行调查;有权查阅有关文件、法规和资料 ;有权进行调解工作;有权就仲裁裁决发表意见等。工会代表不论在仲裁前、仲裁中和 仲裁后,在执行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充分发挥作用

劳动争议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而提出的诉讼,依法进行审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使劳动争议处理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组织、个人的干扰。因此,工会组织不可以直接做为主持者负责对争议的处理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无所作为,相反,工会组织仍然起到积极的作用。

1.支持和帮助职工向法院起诉。《工会法》第21条3款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支持起诉原则。目的就是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支持、帮助职工起诉,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职工在仲裁裁决后不服的,工会可以说明其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说明诉权如何行使,诉讼的时效期限,诉讼的手续等 。其次,职工出于某种原因不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在精神上给予鼓励和支持。 起诉权是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当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遭到侵害时,有权不服仲裁裁决 ,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工会可以向职 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职工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若在经济或法律知识上遇到困难, 在可能的条件下,工会可以给予物质的帮助,还可以代其写诉状,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疑难问题。

2.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职工的诉讼代理人。职工当事人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不利于诉讼的顺利开展。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职工可以委托工会做为自己的代理人,由工会法律工作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职工委托工会做为代理人,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同意,提交授权委托书,工会在职工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诉讼。

3.工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陪审员,帮助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权限时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工会法律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工会法律工作者熟悉劳动争议 处理业务,易于为当事人双方所信任等优点,发挥工会陪审员的作用,以便迅速查明争 议的事实,争议的焦点,理清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及时抓住机会,做好双方当 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调解不成的,也能及时作出判决。

4.工会可以应当事人双方或人民法院的请求,帮助他们正确解决有关问题。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人民法院有可能要求工会出面做诉讼外或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工会应积极参与,可以向当事人双方和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工会应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会对劳动争议的事实起因、处理过程比较熟悉,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和材料。

6.工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并做好善后工作。工会应当与人民法院一起,共同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善后处理。工会可会同有关部门,针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健全之处,提出建议,总结诉讼中当事人 的经验教训,促使其改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决定了工会必须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只有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才能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收稿日期:2003-12-29

标签:;  ;  ;  ;  ;  ;  ;  

论工会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_企业工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