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_质押贷款论文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_质押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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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①贷款有利于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是对传统担保方式的有益探索。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面临着估值风险、处置变现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需通过相关措施切实加以防范。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变现融资现状

为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等难题,北京、上海、天津、福建、湖北等省(市)专门出台了有关政策或办法推动辖内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12月确定了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等6家知识产权局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自2009年1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2009年5月,银监会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其中,专利权质押贷款在我国从开始到现在不过十余年,资金规模较小,有关资料显示,从1996年到2007年5月,登记的324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总金额51.6亿元,涉及专利700余项,数量仅占我国163万件专利的万分之四。

国际上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方式有多种,质押贷款是其中之一,主要国家立法都在动产担保的相关规定中涉及知识产权质押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出售、许可与专利联盟、作价出资、信托、证券化、引入风险投资等方式。其中,知识产权相关权益的证券化和信托产品的发展较为迅速。知识产权证券化从最初的音乐版权开始,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生物技术、电影、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医药产品专利、半导体芯片等行业。对知识产权的信托产品涉及动画片、音乐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

二、商业银行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要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手段:

(一)设置贷款申请条件

银行主要对企业的经营年限、经营(现金流)状况、资信记录、知识产权的权属、价值评估等提出要求。如商业银行要求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要具备下列条件:至少已实施2年、具有盈利能力的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实用新型专利;用于质押的商标权应当是:已用于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期限至少在2年以上,具有盈利能力的商标;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等。只有经营良好并拥有合格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通过贷款用途、期限、质押率、额度等规定授信条件

通常,银行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授信条件包括: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不能用于证券、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违法经营;贷款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办理展期;规定质押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驰名商标专用权、普通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分别不超过评估值的25%、15%、30%和20%;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超限额的要按照流程进行上报。

(三)通过外部中介机构介入以降低风险

主要做法有:通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以控制风险,由律师事务所从法律专业角度对借款人资质、借款用途、质物权属、出质人资质及还款来源、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见证、评审,作为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方式;通过专业的担保公司为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担保,如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先由担保公司垫付资金。

(四)实施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

银行通常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定专门的贷后管理要点,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侵权、维权与授权情况;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信变化情况;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企业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件;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突发事件等。

(五)与其他风险缓释工具组合

目前,商业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主要依赖于传统担保方式,知识产权只是作为补充担保。有的银行甚至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信用贷款条件发放,几乎不考虑知识产权将来变现赔偿的可能性。实践中,利用知识产权与实物混合打包作抵押物的方式主要有:一是“质押+保证”,即除了知识产权质押以外,担保公司还提供保证。贷款出现逾期,由担保公司代偿银行贷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担保公司负责对授信客户进行催收或对质物进行处置。二是“质押+抵押”,银行另外要求贷款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发生违约时,银行通过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收回贷款。三是与政府专项担保基金结合。如成都银行采取与成都市科技局下属单位——成都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合作推进的模式。中心设立总额为4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担保基金,成都银行按1∶3的比例提供1.2亿元贷款授信额度,借款人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给中心,由中心为贷款企业提供担保。如贷款产生风险,由银行承担10%的损失,中心承担90%。

国外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贷款时(如版权贷款),会进一步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并综合考虑企业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物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测算出贷款的违约损失率。而且,国外银行机构(如瑞穗实业银行)多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或信托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并非直接发放质押贷款,这主要是基于法律上的考虑。由于信托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破产财产分离,借款企业的破产风险与信托产品是相隔离的。如果借款企业破产,投资者和信托机构的权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在日本,这一因素尤为明显。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下,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仍属于借款企业所有,根据日本《破产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等规定,一旦企业出现破产重组,银行对抵押品的留置权和处置权都要中止,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会受到较大不利影响,所以银行更愿意通过信托的方式为企业融资。此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信托中,由于有投资人购买证券化或信托产品,知识产权使用人支付使用费,从法律形式上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金完全来源于银行,如贷款无法收回且知识产权无法处置,风险将完全由银行自己承担。即使知识产权可以处置,银行也面临着寻找买家等种种变现困难。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重点关注的风险

总体来看,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贷款基本类似,也未脱离传统的风险缓释方式,只是在具体要求上有所区别,在额度和质押率的控制上更为严格。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拓展该业务和提高退出变现能力还应关注以下风险:

(一)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弹性较大,银行在变现知识产权时可能面临着出让价格与贷款发放时的评估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实践中主要的评估风险有:(1)替代技术风险。技术进步导致的替代技术可能使原有专利价值降低或变得毫无价值;(2)可转让性风险。如专利权的价值实现依赖于发明人的技能,使得其可转让性降低;(3)市场化风险。与有形实物不同,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并没有可以参考的数据和成交记录。既使有历史交易数据,评估价格跟市场环境、市场前景关系密切,对知识产权市场前景的预测专业性很强,难以预测。一些知识产权可能只有潜在价值,而无当前可实现的市场价值;(4)评估人主观判断风险。知识产权的独一无二性,使得其价值评估更易受到评估人主观判断的影响,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估值;(5)权利人的道德风险。如有的企业通过造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6)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或称强制授权,是指政府强制专利、版权或其他具有排他性权利的持有人,允许政府或他人使用。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特许费补偿。实践中,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而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质押的知识产权迅速贬值。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评估尚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价值评估的随意性较大。2001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规定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三种方法依据不同,各有利弊,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也较大。2006年4月,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财政部于2007年1月1日起修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可为无形资产的评估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来讲,这些规定仍显不够,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而由于由借款企业支付评估费用,导致评估机构受制于借款企业,易做出有利于借款企业的估值,侵害银行利益。

在国际层面,美国最早制定了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性文件,但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现有的评估方法只适用于重要专利和驰名商标。2007年,德国标准协会(DIN)出版了《正确评价专利的基本原则》,以评估估价报告和专家鉴定的质量为标准。德国标准协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在国际标准组织(ISO)启动了有关专利评估的国际标准化项目。如果所有相关的团体通过其国内的标准化机构向ISO表示希望制定标准,ISO将指定一个委员会制定ISO的专利评估标准。

(二)处置变现风险

知识产权的变现前景难以预测、变现困难也是商业银行开展此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并受到产权交易活跃度的限制,拍卖、转让、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较高。银行难以像处理有形资产一样,迅速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

知识产权依附于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其本身不会独立地带来收益。知识产权在脱离特定研发(生产)团队后价值容易迅速降低。这种需要与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现金流的特点,决定了若出现拍卖知识产权的情况,可能会出现该知识产权与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或设施不适应的问题而难以出售。

(三)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受产权特征的影响,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易导致权属争议。主要的法律风险有:(1)权属争议风险,如专利发明人不一定是权利人,在职务发明创造中,专利权人为单位而非发明创造人;(2)国家授权风险,如专利因未交年费而失效或授权期限届满、超过保护期而失效;(3)侵权风险,如被仿冒;(4)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如商标、专利权授权使用形式的约定可能会影响其价值,在评估时忽略该因素可能导致过高估值;(5)质押登记风险。

2007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出台了《担保交易法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草案,其中涵盖了知识产权资产,草案将为各国国内法律如何与国际接轨,取消对低成本融资和信贷的法律限制提供借鉴意义。但目前的《指引》中没能充分区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如有形资产),不利于现有的知识产权融资。UNCITRAL已委托其第六工作组为《指引》起草《知识产权附件》,以明确《指引》中某些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这也是对《指引》上述不足的补充②。

四、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外部障碍

(一)中介合作机构的资质尚需加强

如何寻找到能够与银行达成风险共识、评估经验丰富的评估合作机构是困扰贷款银行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担保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经营管理规范并有意愿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更少,难以保证担保机构的资质。一些法律机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经验和工作能力与实际操作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难以为银行提供有效的专业协作。

(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够活跃,交易需求有待提升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交易的物理平台已初步搭建,但目前市场交易规模较小,交易发展也不够成熟。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较薄弱,转让程序复杂严格,且交易信息不透明,也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必须有专利,对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升知识产权的交易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并非基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真实市场需求的变化,要提高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变现能力,还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活跃度,并推进市场交易条件的改善和市场需求的提升。

(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不规范

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方面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务院农林业行政部门等。如果出质人将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各登记机关所发布的登记程序、内容不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这种登记体系抬高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本,降低了退出变现的效率。

此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给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保护及相关权利的合法行使造成了障碍,增加了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五、有关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银行可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但目前在风险控制、变现退出以及外部环境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银行开展该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制度。国外银行大都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政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遵循银行关于抵押担保贷款管理的全球政策。但从长期稳健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应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可结合中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2.增强知识产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公允性。鉴于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量的比例较小,银行培养自己内部专业的评估专家成本较高,可考虑由银行业协会建立专门的专家库或委员会,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定专门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再由银行组成由专家、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律师及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并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风险问题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3.充分利用内部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力量控制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担保法律制度,增强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能力。在贷前审查、贷中以及贷后管理阶段,法律事务部门要做到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全程跟踪,动态关注所质押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避免由于权属不明、权利状态变更等引发法律风险。

4.加强对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了解,提高知识产权变现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经营活动、信用状况等方面的了解,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并拓展到了解客户的关联方、了解客户的交易商等。当客户发生违约情形时,能够协助客户采用多种风险处置的方式来化解风险。商业银行不仅应与产权交易所等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及时借助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同时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产重组的各种有效方式,尽量避免以质押标的出售的方式收回贷款。

(二)为知识产权退出变现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1.加强资产评估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的特征,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门的评估指导意见或准则,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2.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交易的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增强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可引入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收购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

3.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程序,以降低担保成本。此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降低由于知识产权被侵权所导致的风险,维护银行债权安全。

注:

1.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说法值得商榷,根据民法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以及占有的相关理论,准占有(民法上将对可成为占有客体的某些财产权利的占有称为准占有,而占有的客体一般以有体物为限。)制度不适用于依赖国家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此类知识产权不存在占有交付的问题,也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只能作为抵押标的。著作权虽不依赖国家登记即可产生,但著作权之准占有(署名)却不宜转移给担保权人,所以著作权也只能作为抵押标的而不能作为质押标的。不依赖国家登记即可产生的商业秘密权,由于其准占有(采取保密措施)可以转移给担保权人,因此,商业秘密权既可作为质押标的,也可作为抵押标的。但考虑到知识产权质押已成约定俗成的用语,并且我国新通过的《物权法》仍将知识产权“一刀切”地纳入“权利质押部分”,本文暂且使用知识产权质押的说法。

2.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he world business organization,Current and emer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for business,A roadmap for business and policy makers.(ninth editio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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