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特征--兼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特征_产权理论论文

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特征--兼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特征_产权理论论文

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特征——(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OPERTY RIGHTS IN MODERN CORPORATION),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特征论文,公司论文,CHARACTERISTICS论文,CORPORATION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现代公司或称现代企业,是目前十分流行的术语,但对其产权特征的界定不一。本文认为,现代公司是一种与古典企业或国有企业有重大差异的企业形态。它的产权特征可概括为:股票所有权与直接控制权分离,产权的可分性,产权的明晰性、自由转让性且可强制执行的,诸利益主体在产权分享上的对立统一,产权的有限责任性,产权的法人性。

〔Abstract〕The term of Modern Corpooration ( or Modernenterprise) has been quite popular recently,but it is notcertainty What i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ts property rights.This essay conclues that the modern corporation differssignificantly from the classical firm or the state- ownedenterprise as a enterprise form.its property rights has the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the separation

between

directcontrol right and stock ownersh right,the possibility ofseparation on property rights and its power,the

cleardivision,assignment and enforcement of its property rights,the participation of property right,the limited liability ofproperty rights,the legal person's position of propertyrights.

何谓现代公司,反映其本质的产权特征有哪些?美国企业管理史专家钱德勒教授认为,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即可适当地称之为现代企业。此种企业在1840年的美国尚不存在。他对传统的古典企业与现代企业比较分析后认为,美国传统的公司是单一单位的企业。在此种公司内,一个或少数所有者是在一个办事处内经营其商店、工厂、银行或运输公司的,通常,此种类型的公司只掌管一种经济职能,经营单一的产品系列,且仅在一个地区内经营。在现代公司兴起之前,这种小规模的、由个人拥有和经营的企业的各项活动是由市场和价格机制来协调和控制的。而现代企业则将许多单位置于其控制之下,经营于不同地点,通常进行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处理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这些单位的活动和它们之间的交易因而被内部化,它们是由支薪雇员而非市场机制所控制并协调的。〔1〕笔者认为, 钱德勒所称之的现代企业可概括为两个特点:(1)它含有许多独立运转的营业单位;(2)它由各层级支薪的经理人员所管理。显然,钱氏的“现代企业”概念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我国当前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借鉴价值。它揭示了现代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和企业的运行机制发生的巨变。换句话说,可以称之为现代企业的企业形态有一基本前提:公司产权十分明晰、市场竞争机制健全、公司产权结构多元化、高度分解化和股票所有权高度分散。这种形态的企业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方向,只不过我国目前的现代企业或称现代股份公司的产权尚未达到高度分解化程度、公司股票所有权亦不是高度分散的。从组织结构角度言之,奥利佛·威廉姆森1981年《现代公司:起源、演进、特征》一文更支持了钱氏的“现代企业”定义。他认为要把现代公司“理解为许许多多具有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和效应的组织创新的结果。〔2〕可见, 现代公司管理层级制一旦形成,它就可借助公司内部的行政力量这只“看得见的手”取代市场机制来配置企业内部的资源,即现代公司可有效地实现其协调功能。从此,公司层级组织结构变成了持久性、权力和公司持续成长的源泉和基础。这样,股东与管理者的相互分离则成为不可避免之事。正如美国杰出公司法专家所指出的“工业革命基础的工厂制度直接吸收大量的工人于单一的管理体制下。现代公司具有同样的革命性效果,即把无数人的财富置于相同的集中控制之下。这些变化致使控制权力无限地扩大,与此有关的员工或财产所有者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进入工厂的独立员工已成为听命于其雇主而工作的工薪劳动者。投资于现代公司的财产所有者,由于其把财富完全交给了控制公司的人们,其已由独立所有者的地位转变成只是资本利息收取者的地位。他进而认为“投资者放弃对财富的控制权,实际上是破坏了古老的财产关系(the old property relationships),并且带来了重新界定这种关系的问题。 ”〔3〕

就公司存在形式而言,“现代公司”是一种巨型高事企业( the big business enterprise),它是一个庞大的权力库( repository of powers),是我们所处的社会中非政府性权力的最大中心。〔4〕 与此相适应,“现代公司”亦已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用语。笔者认为,现代公司是从十九世纪中期开始占主导地位的,由所有者、经营者、员工等多种利益主体组合的、资产巨大、股东众多、股票所有权高度分散、支薪经理人员作用突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形态。这一定义表明,现代公司与古典企业(或国有企业)相比,可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运行的直接影响呈弱化趋势。小股东对公司运行的直接影响呈弱化趋势。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几乎没有控制权与支配权。它已由古典财产权的高度统一裂变为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由此形成新型的现代产权关系。现代公司因而产生了一系列产权特征。

一、原始所有权与直接控制权相分离

现代公司虽可通过公开招股迅速募集巨额资本,但由此带来的多元化主体股东、股票所有权散居全国乃至世界各地,这必将带来在古典企业或国有企业不曾出现的“发展与控制”问题。美国昔日的电脑大王王安博士在其自传《教训》一书所述的发展史便是一例证。可以说,王安当时在处理公司的发展与维护其家庭对公司的控制权问题上面临“囚徒”式困境:“坦率地说,要是王安公司仍然不公开招股,我是会感到高兴的。但是,为了满足计算器需求所需要进行的投资使得我们向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信贷的数量达到了我们的信贷限额。……在我看来,公开招股的关键问题与债务和资本的问题截然不同。我最关心的是管理和控制问题。由于我以前与沃纳——斯沃西公司结成联盟,我们家庭对公司的控制已经有所减弱。虽然沃纳——斯沃西公司的詹姆斯·霍克在我们董事会中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不想让我们公司的控制权落到一个外人组成的董事会手中。……作为创始人,我希望保持足够的控制权,以便让我的孩子们有机会表明他们能否管好公司而不必担心要冒风险。但是,为了保持家庭对一家公开招股的公司的控制权究竟应该做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微妙的问题。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我的孩子们由于同公司的所有权有重大关系,应当比一位专业经理有更强的动力”。〔5〕王安公司从600美元的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发展为年销售额30多亿美元、职工达3万余人的现代公司(上市公司), 王安本人曾经历过不断丧失控制权的痛苦。如果说王安后来通过表决权差异化维持了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还算幸运的话,那么,对于其余诸多拥有少数股票所有权的股东而言,几乎可以说是与公司直接管理无缘。事实上,这是现代公司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股票所有权过于分散、股东旨趣各异,而公司的经营管理必须是集中的、统一的且是机动的。况且,在现实生活中,股东不一定具备经营管理者应该具备的影响力、责任感、素质和能力。而素质很好、能力很高的职业管理者却往往不拥有或很少拥有股票所有权。不足为怪的是,为什么公司绝大多数股东购股的目的不在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在于证券交易中升值或取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即公司已成为其投资收入的来源而不是可管理的企业。换言之,与古典企业不同,公司不由众多的股东直接经营、管理,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因此,股东与公司的生产过程、资本的运用过程相脱离。即使在掌握投票权的情况下,也只能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等方式间接地影响公司资产的营运。这便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制度。它是现代公司产权结构的首要特征。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是企业从“人治”到“法治”的一个最重要的分野。从此,所有者参与制定“公司宪法”性的公司章程,选举管理者,将经营权、控制权托交给非所有者的“外人”,嘱其依照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经营管理企业。

二、产权的可分性和财产权力的可肢解性

现代公司是一社会化巨型企业。它是由众多的股东分别以各自的财产投资组建的。因此,其财产权不再是完整地归于单一主体——业主,而是体现在股票所有权上。数量明确,完全可以由个人自由支配。每个股东在公司里都有自己的一部分股票所有权,它们分别记在股东名下,由股东自己掌握和支配。财产权结构的分散性导致公司内部出现了众多的具有不同利益的主体。与此相适应,提供生产要素的主体即投资者(生产资料要素由投资者投资形成)、生产者(劳动力或称人力资本要素提供者)、管理者(管理要素提供者)三方达成协议(初步划分各自的权力、收益和义务)后投入营运,各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转化为三大权利(力)主体相应的享有产权。但产权的客体已不是原先各自投入的所有物,而是连成整体的运动中的财产。这种产权的肢解和分享特征致使财产的运行需要各权利(力)主体从不同角度给予关注。不难看出,财产权被肢解为一“权力束”,它已包括诸如剩余索取权、经营权、控制权、监督权等等,这一“权力束”正被分解到不同的持权人或机构上。这同时表明:西方国家十八世纪以来民法最核心的内容——绝对财产权——已经被肢解。从法理上讲,绝对财产权是指财产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财产的专有性处置权。但股份公司的产权主体不同于传统民法的主体,其构成要素包括劳动者、经营者以及所有者的代表。在现代公司里,劳动者已不是单一的出卖劳力的劳动者,他们大都已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这是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的基础。财产所有权中的实物资产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已被移交给股东的代表组织——董事会行使。受聘经理在现代公司中权力的增长,只不过是支配现代公司中资源的法律权力已被分解的最基本现象的一个方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仅经理和普通股东,而且其他股东阶层、总裁、国家债券持有者、其他债权人、主要供应商和客户(透过买卖合同产生)、承保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税务局、工会、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集中于古典财产权理论中单一的、理想的、物的所有者中的某些法律权力。1982年,美国钢铁公司(U·S·Steel)决定关闭它在一小城市的两个工厂, 职工和工厂所在地的居民群起而反对。“美钢”公司以公司拥有的绝对财产权为由,拒绝职工及居民的反对要求。为职工和居民辩护的律师以“离婚”为例,进行了如下推理:为什么夫妻“离婚”对双方原则上应平分财产?尽管结婚前双方财产并不相等?这无非是因为婚姻的“长期关系”本身赋予了双方同等的权利!在此案中,美钢与职工、居民之间也形成了类似的“长期关系”,故职工和居民也应拥有一份财产权利,“美钢”不应以“绝对财产权”为由而擅自作出关闭决定。法院在判决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职工与居民的主张。从公司的组建及运营过程看,原始的投资者作为股票的持有者一开始便同公司的实际运营相对脱离,且股东已通过公开证券交易场所不断变化,而公司则作为法人主体独立运作。产权本身也因而发生了最根本的分解,即分化为原始产权(投资所有权或被转化为股票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作为原始产权的衍生物而成为独立客体),从而形成了双重产权结构。原始产权与法人财产权二者分别有其独立的运动形态和规律。二者分立是其主要特征。从现代公司的发展趋势和“美钢”案可知,公司资产运营既受原始产权主体或继受主体一定的影响,又受股东大会、董事会(含经理层)、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职工(可以分别称为决策者集团、经营者集团、监督者集团和生产者集团)的直接作用的影响。这些具有不同利益的集团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由此可见,古典的财产权概念正被肢解、正走向崩溃与消亡。进一步言之,现代社会是一个对公司财产多元控制的社会。

三、公司产权是明晰的、可自由转让的且可强制执行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产权具有非超经济性、排他性和界定性。因而,也就具备市场的可交易性。公司产权的这一特征非常重要,否则,交易就无法进行,效率就无法实现。如果没有人明确地拥有一项有价值的财产,也就没有人会去保护它的价值。如果公司产权不可交易,财产就无法转由那些能最好利用它因而对其评价最高的人手中。如果产权不具有安全保障,所有者就不会大规模进行那些可能遭受损失又没有补偿的投资。由此可见,未界定的或者界定不完善的、不稳定的及难以执行的产权是妨碍效率的,现代公司的特征之一是其产权完整且是独立的。公司的资产不仅独立于国家、政府之外,可以由其自由支配而不受国家、政府的任何干预,并且也同股东个人的财产完全分开。股东除了参加股东大会行使其“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举管理者”等权利(力)外,无权随意支配公司资产,不可染指公司的任何其他利益;相应地,他们除了自己购买股票的投资以外,不再为公司的行为负其他责任。公司这种不同于古典企业形式的完整、独立的产权,是其运行的基础。

四、股东、经营管理者与职工在产权分享上的对立统一

投资者投入公司的法人财产属公司所有,同时,股东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但公司财产已交由董事和经理们经营管理。这样,一般股东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利益发生矛盾。股东为了眼前利益,常常希望公司增大利润分配额的比例,而公司经营管理者则必须从长远利益考虑,必须综合各种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从维持公司长久存续的立场上来考虑利润分配问题。因此,股东与公司管理者在产权收益分享目标上显现一定程度的对立性。作为职工,只要他们不拥有股票,就被摈弃在所有者的行列之外,无权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不可享有股东权益。尽管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公司利润的唯一来源,但是,劳动者不仅无权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而且,公司利润的大小还与工资存在着此消彼长、此增彼减的对立关系。所以,从财产关系看,公司的所有者与职工的权力、利益(即产权的分享上)是对立的。然而,公司只不过是一种工具、一种机制。若公司存在,所有者、经营者及职工则可分享产权收益;若公司破产,则所有者投资无法收回、经营者声誉大损且不得不流落他乡、另谋出路、职工失业。因此,一方面,在利益分配机制内,所有者、经营者及职工之间的产权分享关系是对立的;另一方面,在公司破产或被人恶意接管时,所有者、经营者及职工之间的产权利益又是一致的、统一的。

五、产权的有限责任性

现代公司对股东投资或举债形成的法人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这是现代公司产权的本质特征,亦是公司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产权的有限责任性,就是要把过去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国有企业转变为以公司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因此,对现代公司的每一个股东乃至公司实体而言,他(它)不必像古典企业的业主那样惧怕连带无偿偿债责任,股东仅以股票票面金额的投资义务为限度,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若资不抵债,或整顿或破产,与公司、股东无何关系。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为现代公司的发展和大规模筹资开辟了广阔的渠道。可见,企业组织形式的有限责任制度这一创新,其影响不亚于一场重大的工业革命。

六、产权的法人性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虽然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了企业法人制度,但这种法人制度是一种不完整的、非独立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法人制度。国有企业或称全民企业,名义上虽有法人地位,却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难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而只能说仍是“国负盈亏”,即国家在一定意义上仍负有无限责任,企业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因此,建立现代公司制度,首先在理论上必须承认公司产权的法人性;其次在实践中正确界定法人财产权与投资者个体财产的区分。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上实现公司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统一。否则,现代公司便徒有虚名,有限责任及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就无从谈起,现代公司制度也就无法建立。

注释:

〔1〕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第 2—3页,商务印书馆中文译本。

〔2〕奥利佛·威廉姆森:《现代公司:起源、演进、特征》, 载(英)《经济文献杂志》,1981年12月号第1537页。

〔3〕伯利和半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英文版),第3页。

〔4〕(美)伯利为《现代社会的股份公司》一书所撰的前言第5页。该书由爱德华·S·马森所编,哈佛大学出版社1960年版。

〔5〕王安自传《教训》一书,第139—140页,上海三联书店,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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