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丝路上的古鄯善国法律体系研究-以佉卢文书为主的考察论文

中亚丝路上的古鄯善国法律体系研究
——以佉卢文书为主的考察

李 萌

[提要 ]本文试以佉卢文书为主,梳理古鄯善国诸种法律形式及其相应内容,探索古鄯善国的法律体系,发现这一时期的塔里木盆地区与中原王朝律令形成时期的法律体系,尽管有着一定程度的契合,但更多地呈现出独特的内容与相对区分于中华法系的特点。随着陆上丝绸之路文化交融的深入,此种差异性则日渐不明晰。可见丝绸之路亦是一条律令之路,是中华法系一体多元性特征的重要促成因素。

[关键词 ]丝绸之路;佉卢文书;古鄯善国;法律体系;中华法系

曾通用西域部分地带的古佉卢文,在公元3-4世纪成为鄯善(今之若羌)地区政府文书、铸币铭文、信件、买卖土地和奴隶契约等方面日常使用的文字。因传世文献阙如,欲研究古鄯善国的法律体制,七百多份内容丰富的佉卢文书则颇显珍贵[1](P.183-267)。这些文书最早期的释文为英国T·贝罗所作,尽管舍弃了相对残破的文书,但仍然周全;后林梅村先生在《沙海古卷——中国出土佉卢文书》中整理出国王敕谕、籍帐、信函、碑铭与题记,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该书凡例中提及另有契约、文学作品、官府文书、汉-佉二体钱币,及其它文书将在《续集》中整理,惜尚未见。故而,贝罗所释可在一定程度上参补林氏成果,尤其是涉及契约的部分。因佉卢文书解读与转写不易,目前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文书本身文字与内容的释读,文书所载丰富而重要的法律意义尚未充分涉及,本文不揣冒昧,试作探讨。

一 、鄯善国的法律形式梳理

刘文锁先生曾详讨鄯善国的法律体制,列出佉卢文书中诸多有关“法令”的用语,并参照古代及现代法律术语,将其归纳为:国家和地方法规、律与令、专门法、“世俗法律”、“传统法律”。[2](P.176-177)若遵循文书原本所使用的法律术语,除敕谕外,还可梳理出国法、皇廷判案之法、惯例、僧团规章、州法、领地法、家规、放牧法规、犯罪法等法律形式及相应内容,以下分而述之。

(一)敕谕

敕谕文书共286件,为比重最大的文书。敕谕,又称谕令、法令、指令,是鄯善国重要的法律形式。其载体主要有楔形泥封木牍和皮革文书,皮革文书有20多件,所载文字与内容较木牍相对量大,但二者行文并无大异。敕谕已形成相对固定成熟的文书格式,以简洁而完整的文书9为例:

封牍正面

致州长索阇伽

底牍正面

1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州长索阇伽谕令如

金相组织观察方法是将样品镶嵌后,经240#~2000#砂纸打磨,并在抛光机上抛光,使用FeCl3+HCl+酒精配置的腐蚀液腐蚀3s,用酒精清洗、热风烘干后,在奥林巴斯BX51金相显微镜上观察并拍摄金相组织照片。将样品经过240#~2000#砂纸研磨后再抛光,采用HVS-1000Z型自动转塔数显显微硬度计进行硬度测试,加载载荷为0.48N,加载时间为10s,结果取5个数据点的平均值。

2 下:今有乌波格耶向本廷申诉:彼之妻被左迪、帕尔苏阿罗耶和罗施伐罗抢走并遭到殴打

3 致使流产。第三日才将人放回。汝务必对此项争讼连同誓言、人证一起亲自详细审理。

一是专利数量庞大但转化率低。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连续7年位居世界首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还不足5%,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相比,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转化速度明显过低。① 参见《发改委: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10%远低于发达国家》,载http://money.163.com/13/1221/13/9GKDB7UU002540BQ.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5日。

结文用语:“关于XX(人或事)之事。”

事件说明:“今有XX向本廷申诉……”

底牍背面

(关于)乌波格耶之事。[3](P.37)

这一文书格式可以分解成如下几部分:

尽管篇幅不轻,为便于阅览,我们仍摘录国法相关文例如下:

发布主体:“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XX谕令如下”

依法作出判决。汝若不能澄清此案,应速将彼等关押,送至本廷。

处理意见:“当汝接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务必……”

封牍背面

粗略整理发布对象“致XX”,显见敕谕发布对象的特定性,即集中于地方官员。按已释文书,其频率依次为州长、督军、税监、御牧、元老、太侯、奥古侯、都古沙侯、祭司、司土兼判长、色吠那侯……。在发布主体的部分,均为“伟大的国王陛下敕谕”,而从频繁出现的“……送至皇廷,由朕亲自出廷裁决”的措辞,以及“……上奏本廷,皇廷诸大夫曾在此地审理……”等用语考量,以国王为首的“皇廷”或“王廷”经商议形成敕谕具文后,统一以国王的名义载于木牍或皮革发布。

姜为佐餐的食品,也是常用药物,具有发汗解表、温胃止呕、解毒的功效。姜经过不同加工炮制,可分为生姜、干姜、炮姜、煨姜、生姜皮、姜汁6种,一般习惯称为“姜六药”。姜六药同出一物,功效却有所不同。

依原有国法,凡为国家服役的人或牲畜死亡,应由国家偿还。务必按这一国法赔偿。[3](P.114)(435)

何必这样的奔逃呢,前路也是在下着雨,张开我的伞来的时候,我这样漫想着。不觉已走过了天潼路口。大街上浩浩荡荡地降着雨,真是一个伟观,除了间或有几辆摩托车,连续地冲破了雨仍旧钻进了雨中地疾驰过去之外,电车和人力车全不看见。我奇怪它们都躲到什么地方去了。至于人,行走着的几乎是没有,但在店铺的檐下或蔽阴下是可以一团一团地看得见,有伞的和无伞的,有雨衣的和无雨衣的,全都聚集着,用嫌厌的眼望着这奈何不得的雨。我不懂他们这些雨具是为了怎样的天气而买的。

作为指令的敕谕,在木牍文书中多是一事一令,但一事一令并非敕谕文书的特征,文书31和764(“此外”),文书46(“彼还上奏说”)、68(“同时”)等均属二事一令,文字承载量更大的皮革文书,几乎均为多事一令。敕谕的形成所涉主体则有:申诉者或上奏者(主体广泛且不限于官员与本王国人)、接收并讨论上奏文书的皇廷、发出敕谕的国王、敕谕的接收对象(不一定为上奏者)。

精神分析治疗模式的意义在于对人的潜意识进行探索,认为人的本能是潜意识活动的最终根源。一个人心理障碍的产生,主要与其生活经历、所遇到的人和事有关。因此,心理治疗的目的就在于揭示患者的无意识过程及内在冲突。这一治疗模式旨在帮助患者了解、释放潜意识中的欲望及冲动,进而使患者的心理疾病得到治疗。

如此,敕谕可谓由以国王为首的皇廷,或针对地方纠纷所作的判决,或向地方官员上奏事件所出的处理意见,或直接对地方发布的具体指令,其内容包括对国家政治与民间细故等诸多事件或纠纷的处理。

(二)国法

发布对象:“致XX”(职衔/名)

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务必立即对证人及契约详细审理。据传统法律,认领养子者,须付酬款。[3](P.38)(11)

本廷曾制定过一条法令:凡战争期间获取他人之物,免于追究。[3](P.42)(17)

倘若驮摩施耶那确实替代夷陀色那随畜群放牧,依据原有国法,应给予其衣食及薪俸。[3](P.43)(19)

动用主人私有之物替奴仆抵债,殊不合法。汝务必根据原有国法作出判决。[3](P.45)(24)

无论是国法还是家规其余之精绝人日后皆要遵从而且必须遵从。[3](P.48)(31和764)

原有法律规定,丁男须赋百户之役,女子不赋领地之役。[3](P.55)(46)

绝不允许有人以口头之法抵毁国法。[3](P.65)(134)

事件说明与处理意见的部分,其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案件或纠纷的处理,此时通常有申诉者或上奏者,但此人并不一定为地方官员。多份文书表明,即便是官员,所奏或申诉之事也常为财物纠纷、人身伤害等私事,如文书29为税监黎贝耶申诉其妻被打之事。二是针对地方政务的上奏所作的指令,或直接发布要求地方官员执行的命令,如文书55、57、135。处理意见特别是针对案件的处理多先是强调“依法审理”,再是要求“依法作出判决”,可见敕谕效力之一面,即维护国法的最高效力与绝对权威。以国王为首的皇廷对事件的最终决定权和对案件纠纷的终审权则可鉴于“汝若不能澄清此案,应速将彼等关押,送至本廷”之语。

未经判决而索取难民财物者,殊不合法。[3](P.118)(471)

原有法律规定,活着的树木,禁止砍伐,砍伐者罚马一匹。若砍伐树叉则应罚母牛一头。依法作出判决。[3](P.122)(482)

未经主人许可将主人私有之物出售,殊不合法。汝应对此案及誓约、证人一起依国法进行审理。[3](P.124)(492)

首先,国法具有成文性与公开性的特征。从“原有国法”、“旧有法律”等用语看来,所谓“国法”,当是已经制定成文的法律条文,尽管具体的篇章结构难以复原,但尚且留存一些可以确定为原法律条文的内容,如:收养相关法律,“认领养子者,须付酬款”(11);赋役相关法律,“丁男须赋百户之役,女子不赋领地之役”(46);国家赔偿相关法律,“凡为国家服役的人或牲畜死亡,应由国家偿还”(435);禁止滥伐的法律,“活着的树木,禁止砍伐,砍伐者罚马一匹。若砍伐树叉则应罚母牛一头”(482);遗失物归属相关法律,“凡战争期间获取他人之物,免于追究”(17)。另有虽非法律条文原文,但可据以知晓相应内容者,如“未经主人许可将主人私有之物出售,殊不合法”(492)等。

从以上内容可知:

汝霸占道路并长期扣留彼等。若有自愿离去者,须向彼等要牛一头作为使用水源之酬金,这条规定并非原有法律。若必须占据……人的道路,届时自然而向汝颁发谕令,命汝封锁道路或占据水源。若汝没有接到谕令,道路应对精绝人和平开放,……[3](P.144)(639)

其次,国法具有最高的效力。诸多的“依国法予以审理”、“依国法作出判决”,显明了国法在案件的审理与判决中的地位,是纠纷处理的依据。在文书639中,祭司鸠那罗霸占精绝人离开的通道,并规定离去者需上交一头牛作为使用水源之酬金。国王敕谕以“这条规定并非原有法律”要求祭司鸠那罗停止此种行为并开放道路。另有一些以“殊不合法”为由,否认已经获得的所有权(471、492)以及抵消的债务(24)的情况,反映了无论身份如何,无论在行政管理还是日常交易中,与国法相抵触,不以国法为据,都将被认定无效。

再者,国法的规范内容广泛而庞杂。从国法所涉事项来看,即包括国内事务,也包括与其他王国的战事、外交等事务;从所涉当事人来看,即包括贵族、地方官民之间,也包括平民、奴隶等各种身份及各方之间的事务与纠纷;从所涉领域来看,即包括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也包括田土、赋税、收养、婚姻等“民间细故”的处理。

此外,国法与敕谕的关系颇有意味。与国法相比,敕谕更具有灵活性和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而国法则更具稳定性与权威性。二者关系可考量如下:首先,敕谕维护国法的权威及其效力。敕谕始终强调务必依循国法处理案件、纠纷及各类事务;“殊不合法”使用频率之高亦可佐证。再者,国法效力高于敕谕。敕谕几乎未能显现出任何变更国法的做法,或可说,敕谕是在国法的指导下针对具体事件作出的具体指示。而且,敕谕经一定程序可成为国法,某些具有一定范围与领域内普适性的内容,则有可能成为通行做法,后固定下来成为国法的内容。从文书17“本廷曾制定过一条法令:凡战争期间获取他人之物,免于追究”可见一斑。

(三)皇廷判案之法

1、运用“同理心”,充分理解学生内心的痛苦与冲突,并肯定她的重情与担当,换取学生的充分信任。引导其敞开心扉,倾诉所有发生的事情及自己真实的感受,有助于学生缓解压力和情绪。

在文书7与文书45中出现了“皇廷(上)判案之法”的文例,兹摘引如下:

……今有税监黎贝上奏本廷。本朝三年曾将阿尔施那之两头孕牛判予彼。时至今日,一犊已生下,未满周岁;另一犊尚未出生,而汝对解决此项争讼迄今一筹莫展。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犊时,务必亲自速将此项争讼连同誓约、人证一起详细审理依照皇廷上判案之法,依法作出判决。汝若不能澄清此案,应将彼等拘捕,送至皇廷……[3](P.36)(7)

通过表2不难发现,这一考点对学科素养的涵盖全面且有重点,出题人很巧妙地将五大核心素养的考查和能力考查结合起来,一道题考查了历史学习中多方面的能力。史学界研究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文化成果方面,挖掘出的文字素材多余其他素材,故通常要求学生阅读文字材料后,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其进行合理分析、解释。相对于其他考点来说,这一能力要求比较高;加上学生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相关知识了解较少,造成了在这一考点上失分过多。

……今有司土黎贝耶上奏本廷,彼之女奴支弥伽之女己由卢达罗耶收为养女,并于本皇廷判予三岁之马一匹作为扶养费。关于此事,曾再三给汝发出楔形泥封木牍,时至今日汝却尚未作出决定。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对此事亲自详加审理并遵照皇廷判案之法,按法令对此案作出判决。若发生异议,应依法作出判决。汝若不能澄清此事,应将彼等拘捕,送至王廷,由朕出廷亲自裁决。[3](P.45)(45)

分娩是一个很自然的生理过程,但是分娩阵痛使产妇们的阴道分娩顺应性大大下降。有研究提示,大约98%的孕妇对自然分娩有恐惧感,约82%的孕妇对住院有心理负担,尤其是对分娩疼痛的恐惧使越来越多的产妇选择剖宫产[2]。另外,在产妇进行分娩时,会产生恐惧、紧张等不良情绪,使产妇出现心率加快、子宫收缩乏力、产后出血增多、产程延长等影响自然分娩[2.3]。因此营造轻松的环境,在最艰难、最痛苦的时刻,有专业导乐师及亲人陪伴,不断受到支持鼓励,疼痛的减轻,产程的缩短,是促进自然分娩的关键。

“皇廷(上)判案之法”易让人联系起与成文法相对的判例法,即基于法庭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类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文书7“皇廷上判案之法”有其具体指向,即“本朝三年曾将阿尔施那之两头孕牛判予彼”这一判决,只因其争讼又起,故而强调按本朝三年对此案已经作出的判决进行处理。从这一角度来看,所谓“皇廷上判案之法”在此文书中有针对性,很难说对后案具有普适性,亦不具备成为判例法的条件。

再观文书45之“皇廷判案之法”,其具体内容则是“彼之女奴支弥伽之女己由卢达罗耶收为养女,并于本皇廷判予三岁之马一匹作为扶养费”。而多数相关文书中明确说明用来支付抚养费的正是马,以“三岁之马一匹”(或其类似等价物)作为“抚养费”(或“奶费”)似乎在收养行为中成为了通用的作法,而若在判决此案时已有此种做法,便不再需要皇廷来作出判决。故此案有可能是收养关系中以三岁之马一匹为抚养费的判例法来源。

KS值为TPR与FPR之差的最大值,KS值可以反映模型的最优区分效果,此时所取的阈值一般作为定义好坏正负类的最优阈值。计算公式如式(7)。

若不局限于“皇廷(上)判案之法”与判例法之称的相似性,国王敕谕之外的书信文书187号将成为鄯善国存在判例法形式更具说服力的例证。摘引如下:

……同时该幼弟支莫罗将鸠伐耶殴打并打断一骨。现支莫罗已受处罚,予以责打七十大板,彼被打得皮开肉裂,并已赔偿5 ditis高之男人一名。故从今后,凡兄长殴打幼弟或父亲殴打儿子,应按此例处理。关于(此事),该(信)已写给毕德耶。嗣后,无论何人伤害其兄弟,均应制止……(187)

生:3.14×6×6×8+3.14×6×6×(12-8)×应该是第二题的正确列式,第一题应该是3.14×6×6×12-3.14×6×6×(12-8)×

“故从今后,凡兄长殴打幼弟或父亲殴打儿子,应按此例处理。”另有“嗣后,无论何人伤害其兄弟,均应制止。”此文书肯定了法庭对这一案件的判决而形成的法律效果,并确定了其对以后的审判均具有规范效力,能够作为“从今后”类似案件判案的法律依据。经此案而形成的具有规范效力的判例法为:伤害兄弟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凡兄长殴打幼弟或父亲殴打儿子,将予以责打七十大板,并赔偿5ditis高之男人一名。

(四)惯例

提及惯例者有如下三处:

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犊时,自尼壤至于阗途中护从之薪俸应由汝按惯例连同额外津贴一起支付,务必依法作出裁决。[3](P.40)(14)

按惯例,使者之口粮和薪俸由各州支付。彼等现在按此方式……[3](P.44)(22)

黎贝耶曾借粮食一弥里码一硒。按惯例借一还二,务必按此方式将粮食还给税监黎贝耶。(142)

三份文书之中,两份是薪俸支付的惯例,一份是借物利息的惯例。有限的材料让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在借贷纠纷中,利息的实际清算,遵从业已形成的惯例。二是使者出使时所需要的费用由其途经各州承担。文书214有“现在朕派奥古侯阿罗耶出使于阗。……务必提供该马从莎阇到精绝之饲料。由莎阇提供面粉十瓦查厘,帕利陀伽饲料十瓦查厘和紫苜蓿两份,直到累弥那为止。再由精绝提供谷物饲料十五瓦查厘,帕利陀伽饲料十五瓦查厘,三叶苜蓿和紫苜蓿三份,直到扜弥为止”[3](P.71),似为这一惯例更为详细更具操作性的做法,有力地佐证其在实践中的通行性。文书135亦有所体现:“和以前一样,使者之粮秣和水由汝提供,现在就应发给。”[3](P.66)“和以前一样”而非“依国法”的用辞,明示了这一做法并非由法律规定,而是长期的通行做法沿袭而成。另有两份文书,尽管未明确提及惯例一词,却同文书135一般体现了惯例的形成及其强制力。内容如下:

每次,只要我端起喂狗的碗走下楼梯,趴在地上的小狗就迅速跳起来,朝我“汪汪汪”地高声欢叫,脖子上的铁链被它摇得哐啷哐啷响,看来它已经习惯了每天由我这个小主人给它端饭、送水,并清楚地知道我手上拿的正是它的美食。

今有甘阇伽上奏本廷,彼系皇家驼群之牧人。以前,一直由州给皇家驼群之牧人配备卫兵,现在彼等不再给这些人配备卫兵。以前,皇家驼群一直于第四日……[3](P.67)(182)

……司土乌波格耶上奏本廷,由于未向在尼壤的其他牧驼者提供随从人员,彼等现在正要求提供在尼壤的随从人员……如果在尼壤的牧驼者未曾提供过随从人员,那么,不应提供随从人员;如果提供过随从人员……[3](P.69)(189)

应由诸骑都提供a牲畜一头,倘若以前a牲畜由骑都提供,那么,现亦应由其提供。若以前未曾提供过,那么,现在则不应提供。[3](P.152)(743)

3.1.1 出血 术中大的出血应立即电凝止血。如切破膀胱壁,损伤盆腔大血管,应立即中转开放,手术止血。

文书743显示以往的惯常做法对后来的行为所具有的指示性与约束力,文书182“以前,一直由……以前,皇家驼群一直于……”的用辞显示其做法已渐成惯例,而“现在彼等不再……”则表明,惯例并不如国法一般具有绝对的强制力与不可违抗性,而是会随着时势实况的变化而有所变通。尽管如此,文书189“由于未向在尼壤的其他牧驼者提供随从人员,彼等现在正要求提供在尼壤的随从人员”告诉我们,在惯例的变通并未被认可时,违反或不按惯例行事的做法将面临被控诉的境地。

那么,佉卢文书中所谓惯例,是在长期的实践中沿袭而成的做法,其并未形成条文被列于国家法律之中,却仍然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并为国法的强制力保证而得以在鄯善国境内通行并得到遵守。

(五)僧团之规章与世俗法律

文书489提供了与僧界相关的诸多信息,全文如下:

僧界之规章〔……〕应妥为保存。

此系〔……〕之印。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摩河抵梨陛下在位之10年12月10日〔……〕都城之僧界制定凯度多僧界之规章。据闻沙弥对长老不殷勤,对老僧人不服从。关于此事,现由陛下当各级僧人之面规定这些规章。长老尸啰钵哆姿及布没那犀那两人应主管寺院(viharavla)。彼等务必管理僧界之一切活动。(争执)应很据法律审讯。僧界之一切活动应由彼等管理〔……〕因此,僧界心中(atanamna)定会满意。嗣后,任何僧人不参加僧界之各种活动,将交付罚款丝绢一匹,任何僧人不参加posatha仪式,罚款丝绢一匹。任何被邀请参加posatha仪式之僧人,身着俗服前来,应付罚款丝绢一匹。任何僧人殴打另一僧人,轻者,罚丝绢五匹,不轻不重者。罚丝绢十匹,重者,罚丝绢十五匹。任何户主对僧人〔……〕[1](P.237)(489)

细析之:

首先,僧界之规章的制定。“由陛下当各级僧人之面规定这些规章”,表明其制定者并非僧界,或者至少可以说,尽管必然有各级僧人的参与讨论与制定,然规章通行与否的决定权,并非掌握在僧界,而是掌握在国王手中。

其次,僧界之规章的内容。文书看来似乎未见宗教群体的特殊权力,仅涉及寺院主管者的选定,主管者对僧界进行管理的权限,僧界之各种活动需遵守的事项等。

再者,僧界之规章与世俗法律的关系。文书130处理的是州长柯利沙和沙门胜积之间的交易纠纷,强调“务必根据世俗法律办理”[3](P.275)。刘文锁先生曾指出,这一用语“令人推测存在类似宗教法之可能性。”[2](P.176)此处“世俗法律”所指或许并非某种特定的法律形式,而是实指国法对交易纠纷的相关规定,只因其当事人之一为沙门僧人,故而强调应依“世俗法律”处理;而类似宗教法者,在鄯善国的法律中或为此处所论之“僧团之规章”,而并非其他内容。

割台装置中采用独特的摘盘机构使葵花与茎秆的碗状纤维部完美分离,割台装置可根据向日葵高低进行调节,能使向日葵籽盘180°翻转,籽粒向上,从籽盘根部切断,带入的杂质很少,向日葵籽粒也不易洒落。

最后,僧界之规章与国法之间的关系。据文书,很难说僧界之规章与国法所规范的内容,是不同领域的两种同等位阶同等效力的法律形式。“嗣后,任何僧人不参加僧界之各种活动,将交付罚款……”,僧界之规章制定之后,违反僧界之规章的行为并非交由僧界处理,而是由国法规定了惩罚,并由世俗的官员进行处理与判决,如文书606所载:“今有沙门阿夷罗上奏,有一妇女,名左迪,将彼之黄袈沙焚毁。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对此事详加审理,依法作出判决。”[3](P.141)可以说,僧界之规章的遵守依靠的是国法的强制力和世俗权力的控制,而并非其本身的效力与僧界的实力,这与鄯善国佛教的世俗化程度之高与僧侣拥有财富并得以居家修行的模式不无相关。

(六)州法与领地法

文书229有“(……事情)应详加调查,并按汝州前所制定之法律作出判决”,似乎各州也有自己的法律,其立法者、规范内容、与国法之间的关系当有更为丰富的内容。有学者判断,鄯善除国家立法外,其所属各州也制定有自己的法律。[4]刘文锁先生也曾提出了一些至关重要的考量:这些以地方州名义存在的绿洲在佉卢文书之前的时代是否处于独立存在的状态,以及,其法律是否继承自这一独立时期?这里暗示着所谓的“国法”实际上是鄯善国统一后所实行的法律,同时对于被征服后变成了王国之地方州的其他绿洲王国,也容忍其各自惯有法律的存在。[2](P.176-177)但遗憾的是,229文书残缺,并无更多可供参考之处,更为可靠的证据也不易获得,判断难以推进。值得注意者,尚有皮革文书358,是国王发给州长索阇加的敕谕,其中“汝还说,‘凡在此犯罪者,应死于此地’。余等现将彼等送至汝处。”[3](P.100)从用语来看,似乎“凡在此犯罪者,应死于此地”之规定由州长索阇伽呈告国王并得到了国王的认可与实行,那么,凡在本州犯罪之人应死于本州,这一关于犯罪管辖权限的规定很可能是索阇伽所在之州的法律之一条。

之所以将领地法与州法相提并论,是因为二者兼具行政单位与地域划分的特点。然“领地法”之称也仅见于文书481,摘录如下:

致州长夷陀伽和督军伏陀……今有叶波怙上奏,彼之姊妹名苏克努摩,系法吉和善喜之母。彼未给赎金和mukesi。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犊时,应即刻对此案详细审理。无论苏克努摩·吠伽领地法如何,此税应由苏克努摩诸子向叶吠县交纳。若有任何争执,应依法作出判决。汝若不能澄清此案,应将彼等押至本廷,在此裁决。[3](P.121)(481)

林梅村先生的译文中,苏克努摩为人名,苏克努摩·吠伽领地法所指是否为此人所辖领地上通行的特殊法律?若如此,则其与州的关系又当如何?令人信服的答案尚难得出,而贝罗与林梅村先生译文的出入又增加了疑惑。“不论苏伽纽摩之vegakilme义务如何,此税应由苏伽纽摩诸子在耶吠村供给。”[1](P.237)“领地法”与“义务”两种翻译出入甚大,难以明释。

(七)家规

与州法同,关于家规的文书也仅见一例,即文书31和764:

……今有乌波格耶和近军上奏本廷,据乌波格自述:“余之子近军刚一出世。黎牟即将其领养为子并如是云:‘今后无论有多少人靠余为生,唯近军系家中之长子,彼等要靠其生活。’”现在黎牟去世……奴仆及主人之(家人)皆不信守此项契约,拒不服从彼。”关于该家族之事……只要乌波格命奴仆操持家务,彼等必须按其吩咐去做,不得违抗。此位近军在家中应视为养子。无论是国法还是家规其余之精绝人日后皆要遵从而且必须遵从。若对此有何疑问,可入朝向朕当面申诉,朕自有裁决。此外,黎牟和伏伽曾在前一段国家安定时期达成一笔交易。彼等现在为此发生纠葛。待国家安定后,再裁决此案……[3](P.48)(文书31和764)

文书在措辞上所区分的“国法”与州制定法规以及此处“国法”与“家规”,曾有学者推测认为鄯善国看上去存在着两重的法律体制,即王国——州法律以及公共法律——家庭法。此文书仅将“国法”与“家规”相对提出,公共法律的情况难以证实。所谓家规,在此文书中很有可能是指乌波格自述中所及的黎牟关于收养其子的内容,据之,在黎牟去世之后,近军将全面继承其家业,黎牟家族之其他成员均须靠近军为生。这是黎牟身前的意思,其效力表现在,一则其他家庭成员须遵循这一决定,并在其逝后遵从近军的地位;二则国法保护其决定,在其他家庭成员不予遵循之时,得诉诸法庭请求强制保障。

若将此份文书中的“家规”试作解释,则家规当指家族之长所作的关于家族财产、权力等重大事宜的相关决定,其效力范围限于本家族,对本家族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且此约束力得到国法的强制保障。

二 、鄯善国的法律体系及其特征

以上分而详述了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的诸多法律形式,鄯善国的法律体系及其特征得以初步呈现:公元3-4世纪的鄯善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而丰富的法律体系,固定的成文的国法,作为王国基本法律规范各级机构的运转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维护王国的统治秩序;国王敕谕作为灵活而高效的指令,为具体事件和特定纠纷及案件的解决提供明晰有力的指导,维护国法的遵行并在一定情况下得以通过特定程序上升为国法;皇廷或地方法庭所出的判决一般仅针对个别案例而作,当判决规范了国法阙位的领域而又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时,针对个案所作的判决也将对后案产生约束力与普适性;至于惯例,则生成于长期通行的实践之中,一旦形成固定的作法,将对相关人员产生约束力,若不遵循业已形成的惯例,则可能面临皇权的责难与国法的惩罚,但若情势有变则惯例亦有变通的可能;州法则可能是鄯善国保存了其所征服而后统治的绿州所原有的法律,其相应内容我们知之甚少;世俗法律之称,则可能并非某种特定法律形式,而仅仅是用以区别于僧团之规章等规范非僧团事宜的法律之泛称,其所指或包含以上所及各种法律形式,僧团之规章更有可能是专门管理僧团事宜的法律,其内容或类于后世汉文法典之格与式,仅具规范而并不具罚则,其规范之效力由国法的强制力加以保障。

三 、鄯善王国与中原王朝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一)礼法关系上,中原王朝已进入礼法结合的阶段,中华法系在这一时期开始奠定其根基,主要表现在五刑的完备,“十恶”、“八议”、“官当”、“五服”等礼制基本部分入律。而佉卢文书中所见的刑罚主要集中于死刑与杖打,官员的特权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纠纷处理以及财物的富有,从对官民纠纷的处理案件来看,未见明显的权力优势。婚姻家族关系上有偿收养的盛行,流行于僧界的娶妻养子行为,收养异姓子为长子并继承农业,以及奴仆与私属的地位与权限都与中原王朝业已形成的身份关系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可以说,这一时期的鄯善国法律受礼的影响较弱。

(二)鄯善国国王敕谕与中原王朝的皇帝“敕例”。自魏晋而兴起的“敕例”,其基本特点,一是皆为随时随事处理相关政务的制敕,常在主者上奏和皇帝批复的过程中产生;二是作为既定的规范或成例,指导着今后同类事务。国王敕谕与皇帝敕例具有共性,即针对具体事件的针对性决策,并在一定条件下经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但“敕例”常有变通既定法律的倾向,而鄯善国国王敕谕则更多地是强调国法的不可违抗性,违护并指导国法的具体遵行,或弥补国法的管理空缺。

(三)从法律的规范领域看来,中原王朝的法典业已形成以刑为主的格局,民间细事并非国家律典主要的规范对象。而作为鄯善国基本法律形式的国法,既涉及犯罪行为也处理日常交易纠纷,既规范国家事务也规范家庭关系,既解决官民纠纷也控制宗教利益,其规范对象之不分身份,规范内容之不分民刑具细,是其与中原法的不同之处。同时,因鄯善国与中原国情的不同,我们看到诸多具有其独特性的规范内容,是中原王朝法典中所没有的,如放牧法规、领地法以及僧团规章等。

(四)法律渊源上,惯例的地位高于中原王朝,惯例似乎尚未成为中原王朝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鄯善国惯例具有明显的地域文化特征,文书所见多事关王国行政与外交。而中原王朝的惯例则多生成、使用于民间,且集中于民间细故,或为官府判案时考虑与遵行的规则,但很少有为官方法律直接认可的情况。

(五)法律体系上,中原已经开始律令的分野,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各有其规范重点,而鄯善国无论是国法还是国王敕谕,均有刑罚、行政法律、国家赔偿、诉讼法律等杂糅其中。但国法与国王敕谕的关系,国法的固定性与国王敕谕对国法因事制宜的阐明补阙,与同时期中原魏晋王朝的国家基本律令和皇帝诏敕的随事制宜,有相当程度的契合。且鄯善国的“皇廷判案之法”与魏晋故事在生成过程与约束力上也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只是,“皇廷判案之法”上升的结果是成为鄯善国国法的一部分,而魏晋故事则成为新的法律形式,成为后世的律令格式渊源之一。

结语

以上试梳理与分析古鄯善国法律形式,将其与中原王朝的法律发展相较,更明析古丝绸之路上这一绿州王国的法律发展状态。公元3~4世纪古鄯善国,尽管亦有基本法典与最高统治者谕令相辅相成,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并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况的状况,但这一时期的塔里木盆地与中原王朝律令形成时期的法律体系,更多呈现出不同的内容与相对区分的发展特点。正如前辈学者所言,中华法系不是建立在文化沙漠之上的,它归根到底是文化的一种整合。[5](P.12)至唐,我们发现这种相对区分的发展日渐靠拢,中原地区的法文化与法律制度日渐显现出其包容性与持久性,不仅向东影响其古代东亚国家,在古鄯善国所处的中亚地区,也通过陆上丝绸之路及其他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释放法律上的影响力,在法律体系、契约制度等领域均能见到其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同样作为陆上丝绸之路要点上重要文书群的吐鲁番文书与敦煌文书,接续了佉卢文书的形成时期,更多地呈现出中原文书的书写习惯与法律文化,特别是其中的契约文书,几与中原地区通行契约无甚差异,但细究之,其中仍留存有与之相异的独特的法文化因素,则可反从佉卢文书所体现的法文化中追寻其源头。中华法系、法文化的多元一体到一体多元的发展历程,从这一文书演变的过程中可见一斑。

注释 :

①无论是贝罗还是林梅村先生的著作,其中均有个别未能释出的词语,例如贝罗所译文书187“5 distis高之男人一名”及林梅村所译文书743a“牲畜”,本文引用时均保留原文。

②在林梅村先生的整理中,将佉卢文书初步分为十类:1.国王敕谕,2.籍账,3.信函,4.题记,5.碑铭,6.契约,7.文学作品,8.官府文书,9.其它文书,10.汉-佉一体钱。参看林梅村:《沙海古卷——中国出土佉卢文书》(初集),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31~33页。

③如39号文书“三岁之牝马一匹”;331号文书“奶费为一匹马”。另可参见李博:《三至五世纪鄯善国收养问题研究——以新疆出土佉卢文书为例》,陕西师范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第120-121页。他指出,用来支付抚养费的牲畜并非是随意的,是有讲究的,对它们有条件限制。

④林梅村在《沙海古卷——中国出土佉卢文书》中未释此文书。此处引自[英]T·贝罗著,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新疆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著《尼雅考古资料》,新疆社会科学院知青印刷厂印刷,1988年7月,第204页。

⑤须注意的是,特定的与僧界相关的纠纷,僧团也有权处理,这涉及到案件的管辖权,容后拟文再提。

⑥“Life in Third-fourth Century Cadh’ota: A Survey of information gathered from the Prakrit documents found north of Minfeng(Niya)”,转引自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76页。

⑦可参看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绪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对中国古代“例”的四个义项的说明。

⑧本文尚未涉及佉卢文书中鄯善国契约部分的讨论,事实上,观诸佉卢文书中的契约,会发现其与同时期中原地区通行的契约文书差异明显,作为东亚与西亚、欧洲文化的中转点,显现出多元的特征。而至后期的吐鲁番文书与敦煌文书,此类痕迹则日渐淡化,更多地则是亲近中原地区契约文书的规范样式。相关研究可参考:刘文锁:《佉卢文契约文书之特征》,载《西域研究》2003年第3期;乜小红,陈国灿:《对丝绸之路上佉卢文买卖契约的探讨》,载《西域研究》2017年第2期。

参考文献 :

[1][英]T·贝罗著,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A]//新疆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尼雅考古资料[C].新疆社会科学院知青印刷厂,1988.

[2]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M].北京:中华书局,2007.

[3]林梅村.沙海古卷——中国出土佉卢文书(初集)[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

[4]殷雯.鄯善国法律初探[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3).

[5]李书吉.北朝礼制法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中图分类号 :DF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926(2019)02—0080—07

作者简介 :李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制度史。北京 100088

收稿日期 2018-12-10

责任编辑 苟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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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丝路上的古鄯善国法律体系研究-以佉卢文书为主的考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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