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及其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启示_再保险论文

再保险及其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启示_再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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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形成和发展,保险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各类保险公司已开办了财产、人身、农业、出口信用和涉外保险五大类业务,险种400多个。自1980年以来,保险业收入年均递增40%左右。到94年底,全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630亿元人民币,总承保额112000亿元人民币。随着各类保险公司承保额的剧增和承保范围的扩大,保险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将面临巨大的风险。这就需要各保险机构有足够的风险分散能力,而再保险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直接承保的危险,将其经营业务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依照合约规定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这种转移保险危险的方法有再一次保险的性质,这样可以分散风险,避免在发生巨额赔款时难以承受。

一、国际再保险业概况

随着14世纪海上保险在意大利的出现,保险业经过了六百多年至今已发展为遍及全球的庞大的国际保险市场。而国际保险市场的日趋完善与再保险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分割的。再保险广泛应用于国际、国内保险市场,是分散风险的主要手段。

世界著名的英国伦敦劳埃德(Lloyds)保险市场经营世界上大部分再保险业务,其再保险经纪人遍及世界各地,与众多的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着广泛、经常的联系,以便及时获取有利的信息,为分保公司争取一笔又一笔的再保险交易。在世界保险市场上颇具有权威的瑞士再保险公司今年已向亚洲市场进军。设在泰国曼谷的风险管理合资公司(SRS)已开始部分营运,SRS是瑞士再保险公司与泰国10家保险公司合资组建的风险管理机构。瑞士再保险公司继欧洲和北美后,在亚洲建立了第三个主要再保险市场。可见,再保险在亚洲市场上已经初具规模。随着我国外资的介入和保险业的逐步开放,建立我国的再保险机制已成为促进保险业进一步发展并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来源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的积聚起来的保险基金。但保险费只占保险金额的很小一部分。当发生巨额损失时,如大火、飓风、洪水等,常会导致保险公司入不敷出,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过高,就可将自己承保的业务分给其他保险公司,以分散风险。

2.扩大业务经营能力。有些保险业务,例如卫星保险、核电站保险等,不是某一家保险公司所能承担的。但通过再保险的方法就可以承保,这样就扩大了业务经营的能力和范围。

3.形成巨额的联合保险基金。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业务活动,互相分保,就可以将分散独立的、为数较小的保险基金联合成为数额巨大的保险基金。从而可以承保一家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巨额财产。

三、再保险的组织形式

当今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组织形式很多,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再保险市场

现在的再保险业务不仅局限在一个国家内部,还可以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的业务。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再保险可以由公司之间直接办理,也可通过经纪人办理。直接办理是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两者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办理业务交换。通过经纪人办理,通常的作法是由原保险人将他直接承担下来的业务,包括保险的险别、条件、费率等情况以及准备分出的意图告诉经纪人,然后由经纪人同再保险人接洽,按照不同的再保险人所愿承担的份额进行安排,经纪人从中收取佣金。

2、专业再保险公司

专业再保险公司本身并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来的业务,同时又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转分出去。再保险公司一般具有比较雄厚的资金、较强的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能力,信誉也较好。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从原保险人那儿获得较多的业务。

3、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

再保险业务的发展,使大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直接业务的同时也接受再保险,更经常的是以他们自己的分出业务与同业间进行交换分保。这种保险公司既是分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

4、再保险集团

再保险集团,又称分保集团,是指由若干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组成的一种保险集团。这种集团的经营方式有两种:(1)专门办理集团内各公司的再保险业务。(2)既接受成员公司的分出业务,也接受集团外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其目的是聚集多家公司的力量,维护集团成员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地位和竞争能力。

四、再保险的种类

(一)从责任限制上分,有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

1、比例分保,是指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与此相适应,分出公司应按分入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把原保险费付给分入公司。比例分呆保又可进一步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2、非比例分保,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双方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额,凡是规定限额以内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自行赔付,超过这个限额的赔款部分则由分入公司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额承担赔款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分出公司将净保费收入的一部分付给分入公司,费率不按照原保险费率计算,而是按协议规定计算,非比例分保又可进一步分为超额赔款分保和超额赔付率分保。

(二)从分保安排上分,有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

1、临时分保,是最原始的分保方式。这种分保与一个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投保一样。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临时分保的业务均无义务,可以自由选择。这样,保险公司可以灵活地运用临时分保。但临时分保手续繁琐,要逐笔安排业务或到期续转,增加了营业费用,而且不利于业务竞争。

2、合同分保,又称固定分保,指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订立固定分保合同,凡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分入公司办理分保,而分入公司必须接受分保,承担责任,不能拒绝。这种合同的订约双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均无选择权利,必须按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

3、预约分保,又称临时固定分保。是指介于临时分保和固定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凡属于合同中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分出公司可以分给分入公司,也可以不分给分入公司。但分出公司一经办理分保,分入公司必须接受。因此,这种分保对于分出公司来说,象办理临时分保一样有自由选择权。而对分入公司来说,则象固定分保一样无选择权,是强制接受的。

五、对我国再保险业的启示

建立我国的再保险机制,可采取两种方式:

1、加速组建一个国家控股、各保险公司参股的股份制再保险公司,并相应在各省、市设立分公司由这个再保险公司承担法定再保险和经营再保险业务。并适时允许境外再保险公司在国内设立代理机构,逐步形成一个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的再保险市场体系,通过分保、交换业务,调节市场,互相促进,以利于保险企业的稳妥经营。

2、采取分步走的办法。以人保公司为例,第一步,在系统中实行系统成数分保,如今年总公司与各省分公司实行的“二·八”成数分保。第二步,在系统内总公司,省地市公司要逐级健全内部巨灾风险分保制,在成数分保的基础上,选择其他分保方式,如溢额分保、险位超额分保、事故超额分保和赔付率超额分保等方式,使总公司与各省分公司、各省公司间、各地市公司间横向建立分保关系。第三步,国有商业性保险公司与国内各保险公司间建立互补性再保险关系。第四步,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通过总公司、省级公司再保险,一方面分出业务,另一方面则接受分入业务,同国际保险市场融为一体。

建立再保险机制是推动国有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的重大步骤之一,也是国际保险的常规作法。随着保险市场的完善,保险人必须学会转移风险。建立再保险运作机制,使各保险公司业务交叉、互通有无,从而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保证我国保险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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