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视觉思维问题_心理学论文

论视觉思维问题_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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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视觉思维概念与传统观念不符的问题

1.在哲学和心理学的传统观念中,“视觉思维”概念是不合理的。

首先,从传统心理学的观点来看“视觉思维”概念的不合理性。

所谓视觉,也即视知觉。在传统心理学中,一般认为,知觉(或感知觉)是对客观刺激物的直接反映,是人的心理过程中低层次的认知心理现象;而思维则是对客观事物的间接反映,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而且具有解题功能,它是心理过程中高层次的认知心理现象。

所以,在心理学中,尽管一般都强调各种心理现象之间的联系,但知觉与思维之间的区别和界限也是一向分明的。因而知觉和思维一般被看成两种不同的对象来进行研究,从而区分出了“知觉心理学”与“思维心理学”两个不同的分支学科领域。

其次,从哲学认识论或方法论上看“视觉思维”概念的不合理性。

在古代西方哲学史上,一些先哲,如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曾通过从不同角度强调感性与理性之间的相互渗透关系,而同时也肯定了感知觉与思维之间的联系。但从总体上看,在西方哲学史或认识论研究史上,感知觉与思维之间的划界仍然是很明确的。一般认为,知觉或感知觉属于获取经验知识的感性认识范畴,思维则属于理性认识范畴。前者是主体与客体进行信息交流的直接通道,是后者的源泉和基础;后者则是在前者提供的感性材料基础上,在头脑中进行再加工的产物,故而具有间接性、概括性和抽象性。

所以,在哲学上,知觉与思维这两个概念也是不容混淆的。也就是说,尽管也可以承认两者间的联系,但知觉就是知觉,而不可能是思维;反之,思维也只能是思维,而不能把它说成是知觉。因而必须从方法论原则上将它们加以严格的区分。

例如,哲学史上著名的唯理论和经验论之间的长期争论,从认识论上看,其主要原因即是两种不同的哲学派别各自片面地强调了感性认识的作用或理性认识的作用。而由之产生的这一长期的、反复的哲学论争,实际上既是反映了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之间所存在的原则性差异,同时也折射出了知觉与思维这两个基本概念在哲学认识论上的根本区别。

2.知觉心理学、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研究,打开了知觉与思维之间严格界限的最初缺口。

应该说,对知觉与思维之间严格界限最早有所突破的,是本世纪初期诞生于德国的格式塔心理学派的研究。

我们知道,格式塔心理学基本观点的形成,除了依赖于胡塞尔现象学的哲学基础外,起初主要就是根据其创始人韦特海默(M.Wertheimer)关于知觉的研究, 其中最著名的是他关于“似动现象”(Phi-phenomenon)的知觉实验。所谓“似动”, 即当两条直线按适当间隔时间先后出现时,人们会把它看成是一条正在移动着的线,而不是先后出现的两条静止的线。电影艺术正是利用这一知觉特点的典型例证。韦特海默认为,这种似动现象是人的视知觉的固有特点。也就是说,人在视知觉过程中,总是会自然而然地有一种追求事物的结构整体性或完形性的特点,韦特海默即称之为“格式塔”(gestalt)。 知觉到的格式塔不可分析还原为原来的各组成部分,也即各组成部分不是格式塔,或格式塔并不是各组成部分的简单加合。比如“似动”的还原就不是“动”,而只是两条静止的直线。所以,格式塔的内蕴总是大于它的部分、决定它的部分,而不是相反。

格式塔心理学所强调的这一基本观点,与对抗当时已盛行的构造主义心理学有关。构造主义心理学源于冯特(W.Wundt )的元素主义观点。冯特即试图将一切心理现象均分析还原为一些基本的感觉元素加以研究。而格式塔心理学认为,知觉的也即现象的经验,就是格式塔;格式塔不可能分析还原为基本的感觉元素,因而也不是所谓“感觉元素的联合”。基于这一点并通过进一步的实验研究,格式塔心理学提出了一系列知觉结构的组织原则(如邻近性、类似性、闭合性、完形趋向等),即人在知觉过程中用以组织格式塔的基本规律或法则。可见,格式塔心理学从一开始便已经对知觉研究的固有范围有所突破,特别是后来对创造性思维的研究,则实质上已经打破知觉与思维之间不可逾越的严格界限。

格式塔心理学关于创造性思维的研究主要也是韦特海默的工作。韦特海默认为,所谓创造性或产生式思维(productive thinking), 从根本上说就是认识主体在知觉过程中,将“坏的格式塔”转变成为“好的格式塔”。例如,当教会了从未学过几何学的孩子求解长方形面积后,再要求他自己去求解平行四边形面积的问题。在反复观看图形过程中,他完全有可能“发现”平行四边形的两端看起来存在着“干扰”;进而还有可能“顿悟”到,只要把左端多余的部分转换成右端缺少的部分,该图形就会成为一个看得顺眼的长方形,于是问题便一下子得到解决。

韦特海默做了不少类似的教学实验,并认为如上述求解平行四边形面积的“发现”过程,也就是从“坏的格式塔”向“好的格式塔”转换的过程。他在分析这个“真正的、创造性的过程”时,指出其“运算和步骤”是:“对全局的重新组合,重新组织、密切吻合等等;发现和继续钻研内在联系和内在需要的因素;看到整个图形和看到整个情境之后,才采取步骤和明确的运算。……这些步骤和运算的内容、方向以及应用,是来自问题本身的需要。这样的过程不是几个步骤的总和,也不是几个运算的集合,而是从情境中发现空隙,从结构中发现问题,并设法补救,把坏的改好,找到奇妙的内在联系,由这些愿望而产生的一条思维线索。”(注:〔德〕韦特海默著,林宗基译:《创造性思维》,教育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55页。)

在韦特海默的这一研究中,知觉与思维之间的界限实际上已经开始打通。也就是说,当他在强调人们如何通过“观看”而对事物的内在规律性有所“发现”,或如何通过从“坏的格式塔”向“好的格式塔”转换而使问题得到解决时,便已很难对知觉(“观看”或“格式塔转换”)和思维(“发现”或“解题”)予以绝对区分了。

二、关于视觉思维概念界定的问题

1.“视觉思维”概念的明确提出。

格式塔心理学对知觉和创造性思维问题的研究,虽然已经初步打开了知觉和思维之间严格界限的缺口,但还并没有明确提出“视觉思维”的概念。较早且较详尽研究和阐明这一概念的,应数当代美国德裔艺术心理学家鲁道夫·阿恩海姆(Rudolf Arnheim)。

阿恩海姆正是格式塔心理学的信奉者和追随者。开始,即本世纪三四十年代,他本侧重于应用格式塔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艺术心理学问题。经进一步研究,他不仅继承和发展了韦特海默关于知觉和创造性思维的研究思想,而且从更高的角度或从更一般的意义上,探究了视知觉的理性功能。 到50 年代, 他出版了《艺术与视知觉》(Art

andVisual Perception)一书。作为一部艺术心理学著作, 其中虽然尚未明确使用“视觉思维”概念,但却已提出了“一切知觉中都包含着思维,一切推理中都包含着直觉,一切观测中都包含着创造”(注:〔美〕鲁道夫·阿恩海姆著,滕守尧、朱疆源译:《艺术与视知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5页。)的重要思想。

到60年代末,阿恩海姆关于视觉思维的一些基本思想便已形成,并在发表论文基础上出版了直接标题为《视觉思维》(Visual Thinking)的专著。在这部著作中,他不仅进一步阐述了视知觉的理性功能问题,而且还阐明了“视觉意象”(visual image)在一般思维活动、尤其是创造性思维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这两方面的思想,即视知觉具备思维的理性功能,以及一切思维活动、特别是创造性思维活动离不开“视觉意象”的思想,可说是阿恩海姆关于“视觉思维”概念所作阐明的最基本的内容。

此外,阿恩海姆还提出了需要对“一般性的知觉思维”,即不仅对视觉思维进行认真研究的问题。但他也正确地认为,在人类认识活动中,最有效的还是“视觉思维”。(注:〔美〕鲁道夫·阿恩海姆著,滕守尧译:《视觉思维》,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第38-39页。)不过,关于“一般性知觉思维”的提法,对于研讨知觉与思维之间的一般关系问题,或许更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阿恩海姆对视觉思维进行了颇为详尽的研究。而且,他主要是用大量的知觉实验和艺术(主要是绘画)实践的事实,以说明上述两个基本观点。从艺术理论研究角度看,其严谨、理性的科学态度,确实难能可贵。但从对“视觉思维”概念的阐释看,他似乎一直还未对这一概念本身给出过明确的定义。如果说也曾有过某种界定的话,那就是他说:“所谓视知觉,也就是视觉思维。”(注:〔美〕鲁道夫·阿恩海姆著,滕守尧译:《视觉思维》,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第56页。)当然,在他这样说时并未反过来指明,所谓视觉思维也就是视知觉。对此,我们或许应该理解为,在阿恩海姆看来,“视觉思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比起“视知觉”来还是要深、广些。但关于这一点,显然还需要作更进一步的论证。

事实上,阿恩海姆在该著中,除了用较多的篇幅论述视知觉的理解能力、识别能力、解题能力等等外,对“视觉意象”的论述,便已不完全局限于视知觉范畴。此外,他对抽象、语言、理论模型等也都给予了一定关注,尽管其基点仍然是强调视觉思维乃至视觉意象的重要意义。

总之,阿恩海姆对视觉思维虽然作了多方面的理论阐释,但却并未使“视觉思维”比“视知觉”的内蕴更为丰富,或者对“视觉思维”概念本身的内涵,用更为概括的语言明确地表述出来。这或许与其研究的着眼点或出发点,主要还是在艺术领域有关。

2.对视觉思维概念的初步界定。

视觉思维问题的提出,一开始就与创造性思维的研究直接关联,如上述韦特海默的最初研究。所以,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很大程度上还将有赖于对创造性思维问题的深入研究。

事实上,在韦特海默以后,确有一些心理学家在相关研究中明确应用了视觉思维的概念。例如,心理测验研究先驱者之一的塞斯顿(L.Thurstone),在其“关于发明才能的科学研究”一文中指出,根据其多年心理测验和因素分析研究的结果看,已知与发明创造相关的七八种区别很大的因素,都与视觉思维有关。(注:Thurstone,L.The Scientific Study of Inventive Talent,In A Source Book for CreativeThinking,edited by S.J.Parnes and H.F.Harding,Published by Charles Scribner's Sons,New York,1962,pp51-62.)不过,这些心理学家只是根据实验研究的具体需要使用这一概念,而并未对这一概念的含义作出具体阐明。

另一位以创造性思维训练见长的美国心理学家麦金(R.H.McKim ),则是在接受了阿恩海姆的理论观点之后,正式使用视觉思维概念的。并且,他还根据自己的研究对这一概念作出了其独特的概括和界定。麦金在斯坦福大学开设创造性思维训练课时,原计划对学生进行“设想构绘”的训练。后来他发现,所谓“设想构绘”,实际上既需要看,又需要想, 还需要画。 也就是说, 它需要观看(vision )、 想象(imagination)和构绘(composition)三方面能力的有机结合。麦金认为,这三方面的能力,其实都与视知觉活动有关。所以,要训练学生的设想构绘能力,也就是要训练学生在视知觉过程中掌握好这三者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或者说,就是要训练他们如何有效地将这三种相关的视觉活动和谐地统一起来。

那么,如何将这三种相关的视觉活动统一起来加以表述呢?这时,阿恩海姆的《视觉思维》一著已经出版。而且如麦金本人所说,正是在阿恩海姆的建议下,他便正式采用了“视觉思维”的概念来统一描述观看、想象和构绘三者间的相互作用。后来,麦金便专门出版了关于视觉思维训练的著作《体验视觉思维》一书。在这部著作中,麦金实质上也就是用观看、想象和构绘三者间的相互作用定义了“视觉思维”概念,只不过他是从思维训练的角度表达出他的这一观点。

例如,麦金指出,“视觉思维借助三种视觉意象进行”:其一是“人们看到的”意象;其二是“我们用心灵之窗所想象的”;其三则是“我们的构绘,随意画成的东西或绘画作品”。而且,“虽然视觉思维可能主要出现在看的前前后后,或者仅仅出现在想象中,或者大量出现在使用铅笔和纸的时候,但是有经验的视觉思维者却能灵活地利用所有这三种意象,他们会发现观看、想象和构绘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注:M·H·麦金著,王玉秋、吴明泰、于静涛译:《怎样提高发明创造能力——视觉思维训练》,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3页。此著原名Experences in Visual Thinking,即《体验视觉思维》。 译者以副标题形式出现“视觉思维”概念,或许正反映了对此概念可接受性问题的担心。)。

当然,麦金对视觉思维概念的这一表述,恐怕也还不能说就是对视觉思维概念的严格界定或定义。但在目前看来,他的这种表述除了含义明确外,最大特点就是富于操作性。所以,它至少可被看成是关于视觉思维概念的一种操作性定义来使用。

三、关于视觉思维的创造性问题

尽管迄今还不能说已经有了一致认同的视觉思维概念定义,但阿恩海姆关于视觉思维实乃以视觉意象为运作单元且具有理性功能的视知觉,以及视觉意象为创造性思维所必需的观点,还是具有其论证的合理性的。实际上,以视觉意象为中介而认定视觉思维也就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思维,并非只是阿恩海姆的看法。在创造学研究中,这种观点早已是许多学者的共识。但麦金将视觉思维表述成观看、想象和构绘三者间的相互作用,尤其是他对学生的有效训练,则可说是认定视觉思维即为创造性思维的一个较有力的说明。

其实,要说明视觉思维的创造性,最简便的方式莫过于将视觉思维与非视觉思维相对照。这里所谓的非视觉思维,简言之,即是指以语词而非以意象为运作单元的思维,如一般所谓的“言语思维”或“逻辑思维”。关于“视觉思维”与“非视觉思维”在创造性上的差异问题,在上述阿恩海姆和麦金的著作中,可以说也都有论述。特别是麦金,出于其思维训练的需要,他还为此概括出一种具有启发性的3R’S的提法。

所谓3R’S,也即读、 写、 算方式(read/write/arithmatic style)。麦金认为,在教育领域,正是3R’S 长年累月使受教育者在言语的或逻辑的思维能力方面不断得到加强,相应地视觉思维能力则日益受到削弱乃至衰退。读、写、算方式的根本特点,就是不能由认识主体去直接地感受到那种鲜活的视觉意象,主体所能利用的便只是一些间接获得的、已经条理化的或已纳入现成规范中的知识。在这种方式引导下的思维,便难以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去进行自由选择,也难以摆脱现成规范或已有程式而由主体去直接感受或体验事物的本来面目。所以,通过3R’S训练的思维,尽管在个体认知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不可缺少的, 但若要在利用现成知识基础上,还能突破已有规范而去创造新事物,它就显然是不利的。

视觉思维恰恰相反。首先,由于视觉思维源起于直接感知,这本身就具有从不知或未知到知的探索性。其次,由于视觉思维的运作单元或思维工具是视觉意象,而非经过加工的语词或概念,所以它既灵活又易于操作,即如爱因斯坦所言,主体在头脑中完全可以对视觉意象进行“自由地再生和组合”(注:参见〔法〕雅克·阿达玛著,陈植荫、肖奚安译:《数学领域中的发明心理学》,江苏出版社,1988年,第110 页。)。再次,由于视觉思维是在主体与客体直接交流中进行,因而主体还完全有可能在对客体的直接感受和体验过程中,使自己头脑里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突然间得到升华而产生某种顿悟,也即获得某种直觉。我们知道,直觉虽然必须经过严格验证才有可能转化为真理性的认识,但它也确是启发思路、通向真理的一条现实的途径。

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视觉思维乃是一种与言语思维或逻辑思维不同的富于创造性的思维。概而言之,其创造性或其创新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它具有源于直接感知的探索性;其二,它具有运用视觉意象操作而利于发挥想象作用的灵活性;其三,它具有便于产生顿悟或诱导直觉,也即唤醒主体的“无意识心理”(unconcious mind )的现实性。所谓唤醒主体的无意识心理,是指它有利于打通主体的自觉意识与无意识心理之间的屏障,从而使无语的或沉默的“无意识体验”,能够迅速转化为可以由自觉意识加以利用的现实和有效的知识。

关于知识问题,我国古代哲学思想中即有所谓意会胜于言传之说。英国著名心理学家和科学哲学家波兰尼(M.Polanyi )在关于科学知识的研究中指出,个体的知识系统实际上有两种类型,即便于与他人沟通或交流的“言传知识”(explicit knowledge),以及无法用言语与他人沟通的“意会知识”(tacit knowledge)。 尽管人们往往倾向于重视“言传知识”,但任何人所拥有的“意会知识”,实际上都远多于他的“言传知识”。(注:Polanyi,M.Personal Knowledge,Chicago,IL 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8.)这也确是我们每个人都能亲身体验到的客观事实。我们这里所谓视觉思维便于诱导直觉或唤醒一个人的无意识心理,所强调的正是在视觉意象的灵活诱导下,而有利于使丰富的“意会知识”向“言传知识”转化或过渡的过程。应该说,所谓直觉也正是这种转化的一种现实的表达方式。

在视觉思维创造性的三方面特征中,如果说,前两个特征是作为信息搜索系统和信息加工系统起作用的话,那么,它们在现时代便差不多都有可能一定程度地为“电脑”的功能所取代。但其第三个特征则不然,也就是说,迄今为止,这一特征可能仍然只为人的视觉思维所独具。因为它所表征的既是人的认识的感性方面——直接面对现实的视知觉;又是人的认识的理性方面——使意会知识向言传知识转化的思维顿悟或直觉;或者正是人的认识的感性和理性的交汇或融合。而这种思维特征,至少在目前似乎还很难预计可以为任何形式的机器系统的功能所取代。

四、关于视觉思维概念确立的认识论意义问题

假定我们承认视觉思维存在的合理性,并认为它确是一种富于创造性的思维,因而对于人的认识发展具有其特殊的重要作用,那么,视觉思维概念的确立也就应该是合理的。不过,即令如此,这一概念在哲学认识论上的意义究竟何在,显然还需要加以详尽的论证,尤其是它还涉及到与传统的哲学观念不符的问题。

但这需要进行实质性的研究。目前的情况似乎是,哪怕能提出需要进行深入研讨的问题之所在,或所应研究的问题范围为何,差不多就已经可看作是一种认识上的或观念上的进展。

在这一点上,阿恩海姆的看法也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从阿恩海姆的诸多论述中可以看到,他之所以研究视觉思维,正是因为人们长期以来对感知觉与思维、感性与理性,进而延伸为对艺术与科学的割裂,造成了通向真理之路的障碍,故而有意于填补因这种割裂而形成的鸿沟。在他看来,当艺术家们在运用视知觉进行艺术实践时,其实也就是在这种知觉活动中进行着对事物的理解、选择、概括和抽象;而当科学家们在进行科学创造时,同样也是在其科学思维或科学的理性活动中,有效地运用着自己的视觉意象。正是基于此,所以阿恩海姆如此鲜明地认为:“所谓视知觉,也就是视觉思维。”

换句话说,阿恩海姆关于视觉思维的一系列观点和论证,其深刻含义即是在于:知觉与思维之间本来并不存在鸿沟,鸿沟是由于人们在认识上的割裂所造成的。而且他还认为,其所以产生这种认识上的割裂,根源则在西方文明的偏见(注:〔美〕鲁道夫·阿恩海姆著,滕守尧译:《视觉思维》,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第45-47页。)。

那么,我们如果要研究“视觉思维”概念在哲学认识论上的作用或地位,或是其认识论意义的问题,是否就可以从人类在认识史上究竟何以会形成这种割裂的问题而入手呢?显然,这不仅涉及到哲学史、科学史、艺术史等诸多方面,而且还涉及到东西方文化差异或跨文化研究的问题。但是,既然我们只能说出它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如何复杂多样,却不能有分析地指明该做什么或怎么做,那在实质上也就等于什么都没说。不过,它至少还是表明了我们目前所面对的“问题域”的边界还很模糊,因此,使这种尚处于模糊之中的边界领域能够逐渐有所廓清,或许便是当下我们所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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