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业务审计风险及对策分析论文

互联网金融业务审计风险及对策分析论文

互联网金融业务审计风险及对策分析

王举铎 九江学院

摘要: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信息化电子技术加以适当结合,从而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不但转变了我国金融行业的业务模式,还实现了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刺激。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审计层面上,仍旧存在着诸多问题与较高程度的潜在风险系数。因此笔者就这一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并针对性制定互联网金融业务审计风险与问题的优化对策。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业务;审计风险;对策分析;问题

当前我国金融业正处于传统金融发展模式转变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关键转型期,不但改变了我国金融整体构架结构,也成为当下我国经济下行趋势扭转的主要途径。但是,我国正处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早期发展阶段,相应的政府监督管理体系与审计工作经验都有一定的优化提升空间,与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审计风险系数也居高不下。

一、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存在的审计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业务配套构建的审计监管体系较为混乱

笔者上述提及,互联网金融领域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仍旧处于早期发展阶段,虽然行业领域的整体框架已经基本构建,但是在各项配套系统与审计监管体系层面上,仍旧存在着诸多尚待优化的问题与不足。例如,在政府层面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尚不完善,对于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的业务涉及范围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对于P2P 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提供金融业务过于繁杂混乱等问题缺乏明确的管理政策。此外,我国政府所构建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体系的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具体监管职责范围没有明确划分,从而导致管理盲区问题较为常见。

陆游对晚唐诗词①在价值层面上有不同的判断。总体上说对晚唐诗始终是持否定意见的;对于晚唐词的看法则复杂微妙:在与晚唐诗对举叙述时,往往持肯定看法,如认为“唐末诗益卑,而乐府词高古工妙,庶几汉魏(古乐府)”,〔1〕168“历唐季五代,诗愈卑而倚声者辄简古可爱”,〔1〕186且指在晚唐时诗格卑弱与简古可爱、高胜工妙的词体兴起间有因果联系;而当其单独论述晚唐词之时,其评价复又不是一味的肯定,而是前后充满矛盾张力。陆游对晚唐诗词的这种矛盾价值观的内涵和背后深层意蕴何在?本文试就此做一探析。

而在企业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层面上,所构建的业务审计监管体系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例如在P2P 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发展运营过程中,需要对各融资人的实际偿还能力、社会身份、过往信用记录、所申请融资金额等信息数据加以分析,并开展业务审计工作,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潜在风险系数。而在部分P2P 互联网融资平台中却存在着为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提高平台所占市场份额或平台机构自身体量较小、对业务审计工作缺乏重视力度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对于部分融资人的融资申请直接通过,并未按照相关流程步骤加以审核,从而导致各类问题的出现。例如现阶段频繁出现的大学生校园贷问题,便是这一类融资平台没有对融资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加以审计调查所导致的。

(二)互联网技术信息安全性层面的审计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主要依赖于对各项信息化电子技术的应用,但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的自身体量较小,对于信息数据安全性的重视度有所不足,如网络防火墙等信息安全防护工作都缺少必要开展。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则通过窃取或篡改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具体数据,来实现不法得利,而本身便缺乏真实性与合理性的数据信息也会提升互联网金融审计风险。

1978年,中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只有200美元。无数家庭,最大的烦恼,是能不能解决温饱;整个国家,最大的忧虑,是会不会被“开除球籍”。

(三)当前审计工作模式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

然而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上述两方面限制因素已经基本消失,但旧有的审计工作模式仍未出现根本上的扭转与调整。

在审计工作模式上,现阶段我国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审计工作模式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差异,往往仅在细枝末节上有着一定程度的差别。例如在传统金融业务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受到技术层面与人员配置层面因素限制,所开展的审计工作并未完全覆盖全部的金融业务,而是通过随机抽样+大额业务指定开展两种模式相结合的审计工作。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审计风险及问题的优化对策建议

(一)完善国家相关政策与监管体系

首先,在信息安全层面上,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应提高对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但要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审计风险,还要做到降低业务相关人员个人信息资料的泄露风险系数。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需要从两方面加以着手,一方面提高信息安全相关硬件配置的采购力度与网络安全防火墙等软件的研发力度。另一方面则需要提高对现有信息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以及对高级专业人才的招聘力度。

其次,应对各级地方政府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管职责范围进行明确划分。避免交叉重复管理、审计监管盲区等问题的出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过程中,政府应扮演好行业引导者、宏观调控者与行业规范者的角色。

(二)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及时提高对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并及时调整审计工作模式

首先,在国家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层面上。一方面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实际发展状况,各类频繁出现、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审计风险问题加以深入分析,并针对性出台政府相关政策。另一方面,针对网络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确保在宏观层面上不给互联网违法金融业务留有生存土壤。

[84] Pu Xiaoyu, “Socialization as a two-way Process: Emerging Powers and the Diffusion of International Norms”, The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Vol. 5, No. 4 (2012), pp. 341-367; 王存刚:《国际规范的新变化与新趋势》,《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3年第6期,第120-130页。

其次,互联网金融机构审计工作人员与审计部门应及时扭转就有的审计工作意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与审计风险系数来针对性调整审计工作模式。例如P2P 融资平台则应构建融资人信用等级评审体系,并对信用等级较低、或所融资申请金额数目较大时,适当提高审计工作力度,制定优先级审计工作体系。

三、结语

笔者对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审计风险问题开展深入分析,并提出上述优化对策建议,唯有从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宏观层面,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审计工作模式、提升信息安全工作开展力度的微观层面两方面共同加以优化完善,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赵丹.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构建及其现实途径[J].中国证券期货,2016.

[2]秦荣生.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审计的影响研究[J].审计研究,2015.

中图分类号: F239.45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21-0302-01

作者简介: 王举铎(1983-),男,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助教,硕士学位,主要从事财务信息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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