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市场:相关性及其本质--一个基于回归经典的分析框架_企业的性质论文

企业与市场:相关性及其本质--一个基于回归经典的分析框架_企业的性质论文

企业与市场:相关关系及其性质———个基于回归古典的解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性质论文,古典论文,关系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科斯的那篇著名的关于“企业的性质”的论文(Coase,1937), 被认为是研究企业性质的经典性开创之作(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1996),基于这一判断,对科斯及其该文在理论上的贡献,不仅引发出汗牛充栋的论著对其进行总结和提炼,而且吸引了一批学者拓展和深化相关命题的研究。一篇发表后就立即被淹没在浩瀚的经济学文献海洋中了无回声达几十年之久的论文,一旦被人重新提起,就产生如此长久的扩散效应,不仅确立了它在企业理论(甚至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经典地位,而且使它的作者分享到足够的荣耀,这在经济学理论发展史上确属鲜见。客观地说,科斯的这篇论文在企业理论演进过程中历史地形成的显耀地位,无疑是不可动摇的,但就它的内容本身而言,对企业的性质是否具有充分的解释力,仍值得进一步探讨。正如德姆塞茨所言, 这种关于企业性质的理论仍然不够完整、不够清晰(Demsetz,1988)。更为关键的是,问题不在于它的结论和理论含义本身,而在于它诱导了一大批后来者仅从市场与企业的“相互替代”关系的角度考察企业的性质问题,形成了一种有碍深化命题的思维定式[如张五常从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的替代关系概括企业的性质(Cheung,1983);威廉姆森引入了资产专用性及其机会主义概念解释市场与企业的替代性(Williamson,1985)等]。我们认为,如果象科斯那样将企业与市场看作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那么,关于企业性质的研究,事先就要确立一个符合现实逻辑的研究角度,即必须首先弄清楚市场与企业之间的相关关系的性质,然后才有可能准确地揭示出它们各自的性质。本文认为,市场与企业之间不是一种“相互替代”性质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互补”性质的相互依存关系,没有市场就没有企业生存的条件,没有企业,市场就缺乏运行的主体;企业的性质与市场的性质必须从它们间的依存性出发,从它们各自在资源配置中显现出的功能差异上进行总结和提炼。

二、“替代”逻辑的片面性

针对正统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关于价格机制有效性及其相关的系列基本假说,科斯提出了他的关于企业性质的研究命题。既然正统理论倡导市场机制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那么,资源配置方式为什么不是唯一的?为什么还存在企业?对此,科斯首先对新古典的市场运行机制的零成本假设提出挑战,揭示出了市场交易费用存在的客观性。进而断定,在正交易费用世界里,企业是作为市场的替代物而产生、存在的,因为企业作为科层组织(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内部的科层结构的协调(或者说“看得见的手”的协调)替代市场的价格机制协调(或者说“看不见的手”的协调),可以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但企业科层结构的运行本身也需耗费成本(“组织成本”或称为“管理成本”),由此决定了企业对市场的替代边界是在边际“组织成本”(“管理成本”)等于利用市场进行交易的边际交易成本的边际点上,此点也决定了企业规模的边际界限。从中得出的基本理论含义是:第一,企业与市场间是一种为节约相关成本而形成的相互替代关系;第二,企业的性质(本质)就体现在它作为市场的替代品——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上;第三,按此逻辑推论,市场的性质就体现在它作为企业的替代品——节约“组织成本”或“管理成本”上。

如果将企业的性质与市场的性质仅仅归结为节约特定的两种成本上,那么,面对现实经济中复杂的企业结构和市场结构,这种解释显然是过于肤浅,也过于模糊。

第一,按科斯的逻辑,仅从相对成本差异的角度界定企业的性质,也存在片面性。如果说新古典的厂商理论只关注生产费用而忽视交易费用具有理论片面性的话,那么,科斯只强调交易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而根本忽视生产费用,也没有避免理论片面性。按照科斯的说法,如果企业家确信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购买生产要素比自己生产更为便宜时,就会走向市场,通过市场交易获得该种要素而不是通过自己生产。即使存在这种选择性替代关系,该企业家对于相对成本的比较也不仅仅限于“交易成本”与“组织成本”的相对差异上,他一定会将生产成本包括运输成本等系列成本因素考虑在内,他在做抉择时如果仅仅考虑成本的差异,一定是以预期的市场交易所得商品包含的总成本(或单位成本)与预期自己生产的产品所费的总成本(或单位成本)为权衡对象,而不仅仅局限在“市场交易成本”与“企业组织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因为经验性的常识使他深深懂得,别人生产的产品与本人自己生产的同类产品仅在单位“生产成本”与“组织成本”的相对差异而抉择,实属非理性的选择。如果将货币币值变化、汇率的变化等更多的变量考虑进去,是否运用市场机制获取产品的抉择就更为复杂。正是如此,“企业在自己生产产品更便宜时就自己生产”与“当交易成本低于组织成本时,企业就会向别人购买产品”这两种说法之间并不是等价的(Demsetz,1988)。

第二,进一步的问题是,既然科斯的替代逻辑只是简单地建立在特定的相对成本(市场交易成本与企业组织成本)差异上,那么,该模型所导出的关于市场与企业相互替代的那个边际均衡点则是属于一种比较静态的均衡点,即使存在这一均衡点也是属于特例。因为这一均衡点的确定是严格建立在完全的自给自足方式与有市场交易的合作性企业组织的生产方式之间不存在差异的基础上的。然而,如果考虑到生产成本的变化及其由生产成本、技术进步、分工协作效应等因素所决定的规模效果的变化等系列变量(例如,单位交易成本变动与单位生产成本的变动由于变动方向或者变动速率的不同,单位总成本的变化并不一定与单位交易成本的变化相一致),这一决定边际替代的均衡点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这样的均衡点,那也是非连续的,非稳定的。如果这一边际替代的均衡点缺乏相对稳定性,那么,严格意义的市场与企业间的边际替代机制就很难实现,因为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告诉我们,企业的规模扩张或收缩、选择自给自足还是借助于市场交易满足自己的需求,并不具有完全自由的抉择条件,它要受到固定资本的特性所决定的成本的沉没性(沉没成本)的约束,资产的专用性越强,“套牢”的可能性就越大(Willamson,1985)。因此,如果这一均衡点处于瞬时波动状态,而企业在做关于自产与交易的抉择、扩大企业规模还是缩减企业规模的抉择时,由于沉没成本的存在并不一定能进行相应的规模边界调整,那么,科斯的关于企业与市场的那个边际替代均衡点就没有解释意义。

第三,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假说,可以很容易地得到两个合乎科斯理论逻辑但背离现实的推论:(1)如果说企业作为市场的替代物是因为企业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的性质的话,那么,我们就有理由顺着这一逻辑导出这样一个推论:凡是能够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工具及其相关制度安排,都可以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品与市场存在替代关系,而企业不仅仅属于市场唯一的替代物。例如统一的度量衡制度的演进、货币制度的发展、产品质量标准制度的实施、各种自律性行业组织的产生、现代电子技术在交易中的应用等等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演进,大大地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在科斯的逻辑层面上进行推论,这些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制度安排所产生的直接效应本该是使得市场的范围不断萎缩,价格机制的功能不断退化的,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些系列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演进并不是作为市场的对立物、市场机制的替代者存在的,而是作为市场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不断地推进市场范围的扩展。道格拉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框架恰恰证明,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结构的演进,是拓展市场范围,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诺斯,1990)。(2)如果假定市场价格机制协调与企业的内部协调之间存在替代效应的话,那么,另一个合乎科斯替代逻辑的推论就是,随着价格机制及其市场范围的扩展,替代效应必将导致企业规模的萎缩和企业数目的减少,因为市场价格机制调节范围的扩张替代了企业内部的科层结构协调。然而,这一合乎科斯替代逻辑的推论与市场经济演进的现实逻辑则完全相背。仅从企业规模扩展看,一个显见的事实是,企业规模的扩展与市场范围的拓展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并不是相互替代的。从微观层面的考察不难发现,每一企业规模的扩张都是与它作为要素的购买者所依存的要素市场的扩展和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者所依存的产品市场的扩展直接正相关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规模扩张能力。二战以来跨国公司的快速发展及其规模的急剧膨胀,它们哪一个不是依仗它的市场开拓能力实现它的跨国扩张目的的?宏观层面的情况更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强化,说明全球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在加速,市场展现出的“跨国并购”和所谓的“强强联合”特征,反映出在全球市场一体化进程中企业在规模上要求越来越大,从而催生越来越多的巨型企业。因此,市场的扩展与企业规模的扩张是互补的正相关关系,而不是科斯的替代关系。

第四,若将企业的性质仅仅简单地概括成一种节约成本的科层结构,并且只是属于节约某种成本的科层结构,那么,与其说是相对于新古典厂商理论的一种理论进步,还不如说是某种退步。新古典的厂商理论尽管不是属于完全意义上的企业理论,但它将企业看作为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为此,在它的厂商理论框架中,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人”在成本—收益问题上比较,至少反映出经济活动主体组成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动机和根本出发点——追求净收益和经济效率。成本的节约只有在与收益相对并能体现出效率高低时才有意义,正是如此,德姆塞茨指出,避免交易成本过高固然是企业利益动机的一部分原因,但过分关注这一点,却使我们忽视了那些也许是更重要的、决定人们长期合作的原因(Demsetz,1988)。在我们看来,不管从什么角度去提炼企业的本质,但至少要反映出它作为一种制度结构的基本出发点,并且反映出这种制度结构的基本特点。

三、回归古典:分工与合作的方式决定企业与市场的性质及其关系

按照制度学者的基本逻辑起点,经济学对于人类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应该给予合理的解释。虽然各种制度结构的产生及其演进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但人类经济活动具有差异性的动机及其行为本身也只有放在他们所处的制度结构中才能够解释清楚。也许这就是新制度经济学在近几十年中能够激发人们兴趣的主要原因。然而,如果人们不抱任何成见,古典经济学家从亚当·斯密到卡尔·马克思,其实在经济制度研究方面包括对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及其性质上已经走得很远。只是他们的后来者——正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家或许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或者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把制度当做一个不变的外生变量处理,放弃了古典传统,中断了制度研究的进程。客观地说,今天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在一些方面的确将制度研究向前大大地推进了好多步,但在有些方面,例如在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及其性质的研究上并不比古典经济学家走得更远。新制度经济学家之所以忽视古典,尤其是无视马克思业已走过的进程,据说是因为“他们(古典经济学家们——引者注)缺少一个理论选择的框架,其解释不能令人信服。另一方面,理论精妙的力量使制度安排一般地简化为雇佣问题。”(注:张五常《关于制度经济学》,载拉斯·沃因等编《契约经济学》,中译文,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里新制度经济学所谓的理论分析框架,也就是契约理论分析框架。有鉴于此,以下本文所作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古典经济学家关于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及其性质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契约理论进行拓展。

(一)分工、合作剩余与企业的性质

为了更好地说明企业与市场不同的契约性质,我们提出“合作剩余”的概念。“合作剩余”就是指要素的所有者通过合作生产、分工以及专业化等非价格机制的组织形式而取得的超过他们各自单个活动收益的总和,它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企业剩余,还包括了全部的要素准租金、由于“协作力”或“集体力”产生的效益。如果要给企业作一个最一般的定义,那么,企业就是要素所有者为取得“协作力”、分享“合作剩余”而结成的一种契约关系。

在亚当·斯密看来,人类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有别于动物活动的主要区别之一是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结成一定的协作关系(或者说契约关系),这种协作的倾向为人类所共有,亦为人类所特有。其他动物可能有协作,但它们间的协作不是持续的也不是互利互惠的交易性契约型协作(斯密,1776)。那么,为什么协作反映了人类经济活动的特点?

因为结成协作可以产生“合作剩余”,在分工基础上的协作产生分工效应和协作力。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亚当·斯密讲述了著名的关于制针的故事,“没有哪个人能在一天里制造出二十根针,也许一根针也制造不出来。由于他们合理分工协作,他们现在能够在一天里制造出的肯定不止两百四十根,甚至不止四千八百根”(斯密,1776)。马克思的更为形象的故事是,“一个骑兵连的进攻力量或一个步兵团的抵抗力量,与单个骑兵分散展开的进攻力量的总和或单个步兵分散展开的抵抗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同样,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举重、转绞车、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等)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么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么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马克思,1871,中译本,第362页。)

斯密和马克思的这两段论述,实际包含了企业的性质的内容,将其进行简单概括就是,企业的性质体现在能够形成“协作力”或“集体力”,并产生“合作剩余”上。要素的所有者之所以通过一定的契约安排组成企业这种团队型赢利组织,是因为协作所产生的集体力会导致“合作剩余”。

如果说在一定条件下经济主体既可以选择个体劳动(例如单干),也可以选择协作(共同劳动)(最终取决于他所面对的这两种方式的机会成本比较),那么,在另外的条件下,这种选择的机会则是不存在的。

第一,非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源的分离,使得协作成为唯一选择。在经济个体既拥有生产或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物质要素(生产资料),又拥有必需的人力资源(劳动力)的双重条件下,他有条件根据机会成本在个体劳动与协作劳动两种生产方式间抉择。但是,如果经济个体只具备其中一种条件(或者只拥有物质条件而缺乏人力条件,或者相反),那么,个体劳动的方式则不存在,人们只能采取协作,即由物质要素的所有者与人力资源的所有者结成契约关系,组成团队型生产或经营方式,否则,处于分离状态的要素不能有机地进行组合,不仅不能形成“集体力”产生“合作剩余”,而且连发挥要素的作用都不可能。

第二,分工和专业化强化了协作生产经营方式。分工和专业一方面使得非人力资源具有专用性(尤其是工具、设备等),另一方面使得人力资源具有专用性。分工越细化,专业化程度越高,生产要素的专用性就越强。生产要素因分工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强化了专用性水平,尤其是人力资源的专用性提高将使得劳动者所具备的劳动力具有“片面性”(只能从事某种操作而失去其他操作技能),(注:马克思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在分工基础上的“工场手工业把工人变成畸形物,它压抑工人的多种多样的生产志趣和生产才能,人为地培植工人片面的技巧,……不仅各种局部劳动分配给不同个体,而且个体本身也被分割开来,成为某种局部劳动的自动的工具。”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399页。)因而,对于因分工和专业化造成的具有“片面性”(专用性)的人力资源的所有者来说,只能通过企业这种形式,在某种联系中才能使自己具有“片面性”的人力资源发挥作用并取得收益。人力资源由于分工和专业化导致的“片面性”造成了对协作的依附性,失去了单独创造产品的独立性,因而,作为企业早期形式的“工场手工业分工通过手工业活动的分解,劳动工具的专门化,局部工人的形成以及局部工人在一个总机构中的分组和结合,造成了社会生产过程的质的划分和量的比例,从而创立了社会劳动的一定的组织,这样就同时发展了新的、社会的劳动力。”(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403页。)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如果说企业的性质是形成“协作力”、“集体力”,产生“合作剩余”,那么,分工和专业化(包括为专业化对人实施的越来越专业性的教育制度安排)则进一步强化了经济个体对协作、企业组织形式的依赖。

随着分工和专业化的深化,生产要素的划分更加细化,人们拥有的要素也更加具有“片面性”,资产和要素的专用性更加强化,就这种意义上来说协作或联合生产的发展是不可逆的。因而,在现实社会,一国经济发展中的分工越发达,专业化程度和市场化水平越高,由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来组织资源配置就越为普遍,个体劳动形式和完全性的自给自足方式就越是稀见,经济主体就越是缺少在个体生产与结成企业生产之间、自给自足与非自给自足之间的选择余地,这是因为比较优势与分工、专业化相互强化机制促使经济活动摆脱了自给自足的路径依赖、强化了协作。

科斯等人关于企业的性质从交易成本节约的角度进行概括,所得出的推论是经济个体可以在自给自足与合作生产之间进行选择,没有企业可以自给自足地生产,也就是说个体生产与参与企业生产对于经济个体是可以自由替代的,这种结论显然不符合现实。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科斯的模型缺乏分工和专业化等变量,而仅仅将交易费用或组织成本作为唯一变量。因而,企业的性质如果仅仅从交易成本节约的角度进行概括,并不能反映问题的实质。

(二)合作剩余的分配与企业组织

我们说要素所有者组成企业是为了产生“合作剩余”,但“合作剩余”怎样分配,每一要素所有者能够分享到多大的剩余索取权,这是现代企业理论一直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因为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不仅影响收入分配,还会影响到剩余的大小,甚至影响到合作生产能否实现。因为“合作剩余”是协作的结果,企业的协作程度、各成员的努力状况等等因素都会影响“合作剩余”。为此,对企业合作剩余的分配在理论上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假说,例如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的剩余价值理论,在边际生产力假说基础上的要素贡献率论等等。从最直观的角度分析,我们认为,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和各要素所有者在企业中的相对地位,主要取决于各要素的相对供求状况(这一假说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将另文论证),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决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状况。

如果按契约论对企业进行定义,那么,企业就是要素所有者为实现要素收益分享“合作剩余”而结成的契约集合体。作为企业所需的各种生产要素,不管是土地、劳动、资本,还是技术、特有人力资源,事先不存在哪一要素更重要或哪一要素相对不重要的问题,因为都是必需的生产要素,只要不是属于可有可无的状4态,那么,就不存在重要和非重要之别,在这一意义上,各要素所有者是平等的。然而,现实中的企业在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权益分配并不是均等的,有的享有较高的相对固定收益(例如高年薪),有的享有较低的相对固定收益,有的是取得扣除所有支出后的剩余收益。按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内部相关利益者所争夺的是权益的分配,其中最核心的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那么,哪类要素所有者能够分享到企业的核心权益?按契约分析框架,合约中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的分配是事先在缔约前的谈判过程中讨价还价形成的。组成企业的各要素所有者作为签约人,其“谈判势力”的大小决定权益的分配结果,“谈判势力”大的一方获得“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或者分享到相对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例如利润),而“谈判势力”相对弱的要素所有者则领取相对固定的收益权(例如工资)。即使是固定收益与剩余收益的相对份额(比例)的确定(例如工资与利润在企业总收益的比重),也是资方与劳方“谈判势力”较量的结果,如果资方“谈判势力”强,则利润在总收益中所占的比重就大,反之则相反。与产品市场一样,如果因为“谈判势力”在资方与劳方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而导致权益分配的巨大悬殊,政府就要出面通过行政力量通过甚至借助于立法干预“谈判势力”(例如劳动立法,最低工资保证方面的法律规定等)。

是什么因素在决定着要素所有者各自的“谈判势力”?我们认为,“谈判势力”不取决于那种凭“武力”界定产权的需“人多力量大”的极端情形,而是正好相反,在资源配置过程中,面对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拥有相对稀缺资源的经济主体,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越高,其具有的“谈判势力”越强;而那些拥有相对丰裕资源的经济主体,资源的相对丰裕程度越高,其具有的“谈判势力”越弱。不仅如此,由于生产要素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那么,拥有不可替代或可替代性较弱资源的要素所有者,具有的“谈判势力”就强,而拥有可替代资源的要素所有者,可替代性越强,“谈判势力”越弱。

总之,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决定要素所有者在结成契约关系的谈判过程中所拥有的“谈判势力”,进而决定要素所有者在契约关系中的地位、权益分配和要素收入的分额。

例如,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结构等,体现出的是“资本主权”特征,也就是资本的所有者在企业这种契约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而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处于被支配地位,主要在于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资本与人力资源相对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言,相对稀缺程度存在差异,资本相对于劳动更具稀缺性,因此,资本的相对稀缺不仅使它的所有者取得了支配企业的地位,而且在合作剩余的分配上处于有利地位,资本不仅攫取了合作剩余的主体部分,而且还可能不断压低劳动力要素所有者的劳动收入,直至压到等同于维持生存的水平。但这种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分工和专业化的演进、市场范围的扩大,资本的收益不断提高,资本的相对稀缺程度得到缓解,与此同时,人力资源尤其是特有人力资源如拥有专用性知识和技能的、或具有独特管理技能的人力资源显得相对稀缺,而且可供选择的市场机会的增加,在供求机制的作用下,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在企业的地位就会显著提高,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就会体现要素相对稀缺程度的变化。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在表面上似乎是激励制度的改革,而实际上是由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变化引起的企业产权结构变化的主要体现。

(三)两种分工与两类契约

进一步的问题是,市场是怎样起源的?市场的契约性质与企业的契约性质有什么不同?

市场交易关系的形成也是产生于分工,这已经是自古典经济学以来经过反复论证的公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说由于劳动分工产生企业,并且企业是用于组织分工或作为劳动分工的契约体系,那么,市场也产生于分工,市场的功能就是组织分工或者是分工的纽带。既然市场具有这样的功能,为什么还会产生企业?

虽然企业和市场都是建立在分工的基础上的,但它们各自所依赖的分工的基础存在差异。前者的基础是“个别分工”(企业内部分工,马克思称之为“工场内部分工”),后者则是以一般分工为基础(马克思称之为“社会内部分工”)。而这两种分工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马克思,1876)。

两种分工的主要联系是个别分工(即企业内部分工)以一般分工(即社会内部分工)为前提,而个别分工又会促进和深化一般分工。只有存在一般分工,使企业成为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才能产生和促进企业内部分工。而企业内部分工会促使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在生产环节上的相对分离、导致迂回生产链条的形成和细化,一旦企业的生产扩展到某种商品的一个特殊的生产阶段,该商品的各个阶段就变成各种独立的行业,从而深化社会分工。

然而,社会内部的分工和企业内部的分工,“尽管有许多相似点和联系,但二者不仅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有本质的区别。”(马克思,1876,中译本,第392页。)两种分工最大的差别是, 社会分工导致的各个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各自的产品是以商品的形态而存在,而企业内部分工导致的具有“片面性的”局部劳动不生产商品,构成商品的是各个局部劳动的有机加总形成的共同产品。因而,社会内部分工是以商品交易为媒介,或者说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易存在的基础,而企业内部的分工是以企业这种科层组织的内部协调将局部劳动有机联系在一起为媒介,内部的局部劳动之间则不是以商品所有者的身份发生类似于市场的交易关系,而是权威协调关系。前者是属于不同行业之间的关系要通过市场交换连接起来,后者是工序的不同安排、是相互之间的内部协作关系。

因而,在两种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不同类型的契约具有不同的性质。如果把契约看成一个博弈的结果,为取得比较优势而产生和深化的社会分工以及要素禀赋的差异就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市场契约类似于在比较优势上的零合博弈(价值在交换过程中没有改变),其目的是为了取得比较优势或实现价值;企业契约则是要素所有者之间为获得合作剩余而达成的协议,其基础是企业内分工和专业化带来的效益的提高以及技术或资产的集中使用导致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交易费用经济学忽略了企业内分工、专业化的特点以及技术特征所以无法说明迂回生产过程和新产品的产生;在这个意义上企业契约近似于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常和博弈。

基于以上分析,企业与市场间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相互替代的关系,由于它们所立足的条件不同,各自的功能不同,因而不能相互替代,不仅如此,而且互补和相互促进。因为市场的范围决定了分工的程度,但是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又会进一步加深分工的链条。“购买的竞争,会奖励生产,会增大生产者间的竞争。各生产者为使自己的产品能以比他人产品为低的价格出售,会实行在其他情况下连想也没去想的新的分工和新的技术改良”(斯密,1776)。

因而,分工、企业与市场是正相关的相互促进关系,而不是相互替代的负相关关系。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科斯替代逻辑的反思,重新考察了企业与市场的相关关系,在一个趋于古典的框架里进一步分析两者的性质及其相关关系的实质。虽然交易费用的提出打开了新古典企业的“黑箱”,但是由此来解释企业的存在并断言企业与市场之间属于替代关系,则忽略了生产成本和企业团队生产效率、忽视了企业与市场在本质上的差别,从市场交易费用与企业组织费用的相对比较中论述企业与市场的相关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对现实的解释上都存在着缺陷。在科斯之后发展起来的企业理论,无论是交易费用经济学还是契约理论都摆脱不了从节约交易费用的角度来论证企业与市场之间存在相互替代关系的思维定式。然而交易费用的存在只是说明我们需要相关的可以节约这种成本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随着制度的创新和有效率的制度进化,现实经济运行中产生了不仅仅只有企业这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节约交易成本的组织,诸如货币制度演进、法律制度、惯例、习俗等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进化,事实上都是用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因此,交易成本的存在既不是企业存在的充分条件也不是企业产生的必要条件。

尽管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定义企业,但现实中的企业是一个由不同的要素所有者从各自的利益出发结成的一个协作体,或者说是他们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达成的某种协议,组成的一个契约体。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契约自由主义的假定出发,各个独立的签约人为什么会走到一起达成一定的协议,组成团队型的企业组织?如果按科斯的回答,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的,或者按张五常、杨小凯等人的回答,是借助于企业对相关要素进行间接定价,替代市场价格机制难以给诸如管理知识进行直接定价的困难(Cheung,1983;杨小凯、黄有光,1993),诸如此类的回答,显然没有切题。

我们提出一个趋于古典的分析框架,回归古典,我们发现企业分工与市场分工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并由此决定了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互补关系。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各个经济主体作为独立签约人之所以“自觉自愿”地选择并参与企业,结成“团队”,而不是“单干”,是因为这种团队型的组织能够形成“协作力”、“集体力”,产生“合作剩余”,为其参与者提供了一种获得大于“单干”的收益的可能性。

企业与市场是分别建立在两种不同但有紧密相关性的分工基础上的,因而,它们各自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源于一般分工与个别分工各自的性质及其相关关系——企业是要素所有者分享“合作剩余”而达成的合约,而市场则是商品所有者交换比较优势的制度安排,分工和专业化的不同特征造成了企业与市场的分化,但是社会分工与企业内分工的相互联系又把它们联接起来,形成互补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系统。这一结论较好地解释了实体经济中不论是企业规模,还是企业数量都在不断扩张,同时市场范围随之不断扩展,两方面相互促进、正相关推进发展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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