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发达国家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_政府审计论文

主要发达国家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_政府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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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

在美国,罗斯福新政和二战时期发展起来的公营企业被赋予极大的自治权,它们可以自留资金,自由地从投资利润中获得一部分收入,甚至拥有自己的人事制度,几乎完全免除了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监督。这种现象不可避免地受到批评。美国国会于1945年通过了《联邦公司控制法案》,不仅专门保留了国会创建政府企业的权力,而且为公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建立了一良好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公营企业应将年度经营预算和工作计划经预算总局提交总统和国会,由会计总署进行审计。会计总署不仅应直接评价公营企业的合规性,而且应对管理效率和内控系统的效率加以评价,并向国会报告。进入70年代,政府项目和服务在数量上和资金数额上都有显著增长,政府官员、立法人士和公众不仅要求了解政府资金是否得到妥善管理,是否符合各项法规,而且要求了解政府组织、项目和服务是否经济有效地实现其原定目标。1972年,会计总署的文件《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标准》提出了“绩效型审计”的要求。在这一审计标准中指出:政府审计也考虑政府组织是否达到了批准项目和筹集资金时所期望的目的,工作是否经济、有效、是否遵循现行法规。根据该标准,美国国家审计包括:①财务和合法性审计②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③计划项目效果审计三大部分。1981年,当时的会计总置审计长艾尔默·斯塔特在《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标准》修订版前言中这样写到:“40年前,审计人员主要致力于审计各项开支的付款凭单,而今天,审计人员还需要审计政府各项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可以预见绩效审计将会成为美国国家审计发展的主旋律。”

(二)加拿大:

1973年之前,加拿大审计长公署一直从事的是传统的财务审计工作,直到当年詹姆斯·麦克唐纳出任审计长。麦克唐纳设立了威尔逊委员会负责检查审计长公署的职责及其与政府部门和机关的关系、报告程序和确保公署独立性的手段。1975年威尔逊委员会提出了第一份威尔逊报告,建议:审计长应关心所花费的公共资金是否获得了效益;他应该向议会报告所发现的不良结果。1977年,议会通过了《审计长法》,要求审计长就发现的下述情况向议会提出报告:“资金使用不符合经济性和效率性时,或者虽有条件但未能建立其衡量和报告项目效果的合适程序时。”在国家审计机构大力开发绩效审计的同时,民间审计组织也进行了公营部门效率审计的研究。1978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下属的亚当斯特别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在非盈利领域里缺少诸如盈利性、竞争环境之类的刺激因素,因此,扩大对这种机构的审计范围,使之包括企业经营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等内容,可能是适宜的。”在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的共同推动上,加拿大出现了一种名为“综合审计”的现代审计方法。此时的综合审计与美国的“三E审计”内容大致相仿。1989年丹尼斯·普瑞斯波尔提出,综合审计还应审查对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维护情况,还应审查政府项目及政府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与再分配的不公平以及对社会秩序稳定的影响,把“三E审计”拓展到“五E审计”,即在“三E审计”的基础上增加“环境审计”和“公平性审计”。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审计署的政府绩效审计起步于70年代。1979年对1901年审计法进行了修改,修正案要求审计署除传统的财务审计处,还应对政府部门和其他政府单位进行效率审计。与美国、加拿大不同,澳大利亚似乎更看中效率审计而不进行效果审计。澳大利亚皇家政府管理委员会曾经强调:“我们不将项目效果性检查的任务包括在效率审计之中。委员会认为,审计长不考虑对项目自身进行判断,也可以对组织系统和财务管理中的效率问题进行检查。委员会还认为,对项目本身进行检查是一种政治判断,审计长不应卷入。同时,效率审计据以进行的许多资料与项目效果性检查有关。”效果性审计属于总理各部和内阁的职责范围。然而,近年来的迹象表明,未来的审计立法将授予审计长效果审计的权力。支持者认为:“效率性和效果性并不是截然不同的概念,二者均与如何评价承担着不同责任的各级管理部门有关。对于一个组织来说,完全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有效率地完成无效果的任务。”^(四)英国:

英国在政府绩效审计方面起步晚于其他西方国家。程序委员会在1977年至1978年度的报告中指出,议会现有的程序不是和控制公共支出,不适合确保公共资金的有效使用。当时的公共决算委员会和主计审计长的权限并不充分,无法对接受国家捐助的团体进行监督。1980年3月英国政府发表了绿皮书,列举了推行绩效审计的主要观点:主计审计长对公共资金支出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检查,必要时调查计划项目是否有效地达到规定的政策目标,同时也指出主计审计长不应将国营企业作为审计对象。1981年2月公共决算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特别报告书:《主计审计长的作用》。该报告主张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公营审计的总体结构进行规定。委员会建议主计审计长有权对接受国家捐助的团体进行审计,有权对接受公共资金资助的团体的会计记录进行审查,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下院。然而同年7月政府8323号公告明确表示不赞成扩大国库和审计长的权限。1983年国家审计法颁布并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六条规定:主计审计长可以检查任何部门、机构或其他团体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使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该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正式授权英国国家审计部门实施绩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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