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含义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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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劳”的含义,在当前对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拟着重从理论上谈谈对“劳”的理解。

一、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劳”的论述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和使用过按劳分配这个概念,但他对“劳”的分析和阐述是很精辟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把“劳”解释为“劳动时间”。他指出:“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①

在《资本论》第二卷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生产者“在社会公有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社会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生产者也许会得到纸的凭证,以此从社会的消费品储备中,取走一个与他们的劳动时间相当的量。”②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按劳分配“劳”的含义又有更明确的解释:“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的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又指出:“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③可见,马克思关于“劳”的含义就是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时间。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马克思把劳动时间作为按劳分配依据和尺度,有一个重要的逻辑前提,就是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④即个人劳动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以直接的社会劳动而存在,不必经过市场交换的迂回道路向社会劳动转化。为了确定个人消费品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只要计算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份额就可以了。因此,在产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计量的透明度完全可以直接用自然的劳动时间作为客观依据来衡量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所以,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劳”的含义的解释是以社会主义产品经济为前提条件的,“劳”即劳动时间既是指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又是指直接的社会劳动时间。在同一劳动时间里,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在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时,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的收入就应多于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的收入。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劳”的含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劳”的含义较马克思设想的那种产品经济条件下的“劳”的含义有很大的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劳动的社会性还必须通过本企业的集体劳动来间接地表现,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因而,每个劳动者所得个人消费品的多少,不仅要取决于自己向企业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而且还要受制于所在企业的集体劳动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的质和量。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劳”的含义,应从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的关系和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两个方面来理解,“劳”的含义具有了差异性。

从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的关系看,按劳分配“劳”的含义是指企业必要劳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还不能以社会为主体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分配个人消费品。而只能以企业为主体在企业内部进行分配。每个职工都只是把自己的劳动直接提供给企业而不是直接提供给社会。只有企业才有可能根据本企业通过商品交换实现的有效社会劳动对每个职工的个别劳动按同一比例进行折合,作出比较准确的计量测定,从而确定相应的报酬。例如,按劳动定额进行分配。如果职工的个别劳动不符合企业必要劳动,他的劳动就得不到企业的承认,职工就不能参与企业的消费品分配。因此,企业分配依据的“劳”只能是企业必要劳动。

在社会主义企业中,为了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就需要凭借日常管理方法,采用科学的劳动计量手段,对每个劳动者进行劳动计量,算出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个人劳动量的数量指标。然后将所有劳动者个人劳动量的数量指标加以汇总,得出企业必要劳动总量。在这之后,再用每个劳动者个人劳动量除以企业必要劳动总量,求出每个劳动者个人劳动在企业必要劳动总量中所占的基本份额。这个基本份额就是按劳分配“劳”的部分。企业按照这个份额再加上超额劳动的多得部分或者减少其缺额劳动的少得部分,便是劳动者个人劳动的应得份额。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存在着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样两种公有制经济形式,它们的按劳分配会有不同的特点。在集体所有制经济按劳分配的场合,归一个集体企业所有的生产资料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企业集体劳动的效率,从而影响该集体企业职工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数量。在全民所有制经济按劳分配的场合,则需要尽量排除因企业之间在客观条件上的差异而对职工个人收入的影响。如富矿与贫矿,优等土地与劣等土地的差异等。这些差异是“劳”以外的,不属于“劳”的部分,不应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但是,只要生产经营活动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按劳分配就得以企业为单位具体实施。所以,按劳分配“劳”的含义就是劳动者的个别劳动在企业必要劳动总量中所占的份额。

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看,按劳分配“劳”的含义是指社会必要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都在一定的企业内进行劳动,他的劳动首先是直接提供给企业的,是作为企业必要劳动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这就要求企业必要劳动量必须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的比例量。如果企业必要劳动量超过了这个比例量,那么不管生产企业的劳动时间是多是少,这部分产品也不为社会所需要,包含在其中的劳动量也不会得到实现,从而也不为社会所承认,是无效劳动,不能参加消费品分配。只有企业必要劳动符合社会必要劳动的比例量,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才能参加企业内部的个人消费品分配。企业必要劳动也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企业的产品才能为社会所承认,企业才能根据实现了的劳动时间,从社会总产品中领回自己的应得报酬。所以,在市场上实现的企业必要劳动量是判断企业、各类生产所用的劳动量是否属于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尺度,也是计量企业劳动量和报酬量的尺度。每个企业是否为社会提供了有效劳动量,提供了多少,以及他们是否应从社会总劳动中领回一部分,都应根据他们提供的并实现了的劳动量决定。只有市场上实现的劳动量才能说明企业及其劳动者是否为社会作出贡献,作了多大贡献,才能说明企业及其劳动者应不应从社会领取报酬及领取多少报酬。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劳”的含义又是指在市场上实现了的社会必要劳动。

注释:

①《资本论》第1卷第95-96页。

②《资本论》第2卷第397页。

③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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