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_魏加龙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_魏加龙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摘要:民商法与民生以及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但在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上仍存在部分漏洞,导致了债务人划分上的不公平性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连带责任制定意义,研究了现阶段责任制定存在的弊端,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优化策略展开讨论。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弊端;优化策略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连带责任作为一项常见救济补偿措施,在民商法中也有所体现[1]。但由于具体行使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规定过程中出现部分责任划分问题,要求在相关规定的制定上需不断完善体系并强化与实体法的紧密联系程度。

一、连带责任制定意义

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商鞅变法中强调的“连坐制度”与现代连带责任概念相似,均属于对同一事件中责任判定侵权人的约束制度。不同的是,商鞅变法中的连坐体系强调的是本人与实际犯罪行为并无直接关系,在财产纠纷和刑事犯罪中止与犯罪者存在关系而受到的牵连性罪责[2]。现代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则在于对同一民商法律案件中均属于过错方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且当责任主体数量在两个以上,并在责任比例划分不明确时,任何一方主体都可能需要承担100%赔偿。

连带责任的制定目的在于权益保障以及风险识别,在民商事领域中,民商法的应用强调连带责任,可对经济交往期间存在的权益风险以及权益侵犯产生保障性作用,对于守约方和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展开救济保障,避免由于责任人个体因素造成救济效果受损[3]。例如在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制度下,连带保证人以及债务人对同一个债务关系及债权人均需承担相应赔偿义务,在法律关系中若存在违约风险和逃避风险,则应通过连带责任共同履行义务,达到对被侵权方最大程度的保护与救济[4]。

二、连带责任的制定弊端

(一)与实体法联系问题

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民商法应紧密联系其他法律,达到共同维护健康法律环境的效果。但在具体制定及应用状态下,民商法与我国实体法律在相关规则上存在部分不协调状态,连带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无法得到明确保障。通常在存在冲突时,认定连带责任更倾向于选择实体法,可能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相关规定产生冲突。

(二)责任划分问题

债务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在实际纠纷中存在差异性,例如当一项纠纷中存在多个责任主体,那么在具体行使债权人责任时应有多个被告,但若其中某个被告无法承担巨额赔偿,则可能判定次要责任人偿还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对责任划分程度及比例科学性产生影响。例如将私有车辆借予他人,他人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驾驶不当行为(毒驾、酒驾、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在责任判定时应考虑车辆所有者是否了解责任制造者存在驾驶行为不当或能力不足情况,在责任划分上必须明确化。但在民商法中,对于多个侵权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比例并不会深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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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系不完善

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状态,在具体行使过程中存在授权不明情况,但对“授权不明”四个字的理解则存在争议,因此无法真正作用于争议的处理中,导致责任认定存在不合理性或有失公平。连带责任制度的制定目标在于规避风险,提供救济保障,但在追责上常处于尴尬状态。商事领域中存在大量票据担保、买卖担保行为,连带责任的保障程度不足在保护债权期间存在困难性,追偿难度较大。

三、连带责任的优化策略

(一)当事人权益保障

通常情况下,要想准确的判定连带责任均要以具体分析实际情况所获得的信息作为依据。需要在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债务人进行认定,不但要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还需要对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例如多个股东经济赔偿的案件中,无需根据平均分配的原理对涉及经济赔偿案件股东需要赔偿金额的比例进行确定,而是需要对涉及案件股东持股比例的大小进行判定。因此,认定案件中连带责任时,不需要根据条例实施判别,而是通过分析案例的实际情况给予针对性的判定,确保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在判定连带责任期间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还需要明显区分债务人所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为其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二)明确主次之分

目前,大部分案例的义务人已经完成内部追偿的约定工作,法院对于约定的执行效率、执行可行性等法律实务也要给予重视,防止发生执行混乱或者无法顺利执行的情况。例如法院于买卖大宗商品的担保工作中,对担保人连带责任进行审理期间,应全方位的了解被担保人、担保人之间是否曾经做下内部约定。站在理论角度出发,若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内部约定于“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不相符合时,则要按照最大化债权人合法权益救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如何有效保持实践、理论的平衡性,仍要研究学者更加进一步的探讨。

(三)协调主体关系

通过分析科技发展程度以及设计经济水平来逐渐改变协调民商主题,为更加顺利开展民商诉讼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一旦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连带责任人时,应有效的协调相关的主体,为有效履行义务与权力提供保障。通过分析这样的情况,要想全部进行规定协商主体是难以完成,处于这种背景下,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具体情况确定民商行为的主体,使民商行为主体自身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结束语

在经济生活中,连带责任是保障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法规。当存在两个以上债务人时,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确保责任承担比例。民商法在连带责任条例的制定上仍需不断完善,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石梦凡.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J].法制博览,2016, 24:214-215.

[2]吴承艳.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6, 26:130-131.

[3]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3, 23:287-288.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J].中国市场,2014,No.802 39:189-190.

论文作者:魏加龙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12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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