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应用研究&基于CAOOC 2001/2005年度报告的分析_金融工具论文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应用研究——基于中航油2001~2005年报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报论文,会计准则论文,中航油论文,金融工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司经营模式: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的必要性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China Aviation Oil(Singapore)Corporation Ltd.,简称“中航油”或CAO)是一家在新加坡注册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资企业。前身为中国航空油料运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由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和新加坡海皇轮船有限公司于1993年合资成立。成立中航油的初衷乃是利用新加坡船运中心的地理位置,为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采购进口航油并安排船运。最初两年,中航油只负责船运业务,完全不具备核心能力,经营亦出现亏损。1995年随着两大股东的退出,中航油成为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的海外全资子公司。然而1995年至1997年间,由于母公司强势采购部门的存在,中航油的业务未见任何起色。1997年经历两年“蛰伏期”后,在母公司支持与公司自身业务探索、创新下,中航油开始“复苏”,并实现从船运代理到进口航油采购的经营模式转变。1997~2001年是中航油形成进口航油采购核心竞争力并成功抢占绝对市场份额的高速发展时期,从最初起步阶段不足3%的进口中国市场份额,跃升至2001年近乎100%的垄断地位。公司经营业绩也从1998年开始扭亏为盈,2001年销售收入突破10亿新元(约5.69亿美元),入选新加坡“1000强”公司中第127位,按净利润则列居第335位。为达到成为全球石油行业主要参与者的目标,中航油提出“三足鼎立”的发展策略,即保证在中国进口航油市场的主导地位,开展原油和各种油品的国际贸易,并通过与油品相关的实业投资稳定公司业务。2001年12月8日,中航油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成为当年度新加坡资本市场上通过IPO筹资量最大的公司(募得8064万新元,约4366万美元)。成功上市为中航油实施“三足鼎立”策略在资金、知名度以及政策优惠等方面奠定了有利基础。在上市后的三年间,除进口航油采购业务外,中航油在油品国际贸易与相关实业投资领域发展迅速。油品国际贸易占中航油收入额的比例从2001年的27.6%增加至2002年的50.4%。实业投资收益占税前利润的比例,则从2001年的空白跃升至2002年35%和2003年68%,成为中航油利润来源的主要驱动。

从上述经营模式中可以发现,无论是进口航油采购,还是油品国际贸易或者油品相关实业投资,中航油均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国际与中国内地油品市场的价格变动,直接影响公司采购成本、销售收入以及油品存货价值。美元、欧元、人民币等相关币种兑换新加坡元的汇率变动,又使中航油暴露在巨大的汇率风险敞口之下。显然,如何规避上述风险,是中航油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中航油承受的汇率风险敞口如(表1)所示。中航油年报与其他相关信息源显示,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对购销承诺、存货以及以相关油品为标的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为期货与互换交易)操作风险进行套期保值是中航油的重要政策。无论是交易性衍生工具,还是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工具,在中航油整体经营管理中均扮演重要角色。对于衍生品交易,中航油制定了严格的风险管理政策。2000年公司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实物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进行风险监控,并聘请安永国际会计公司参照国际主要石油公司的最佳行业惯例,量身定制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手册》。2003年中航油强化了其风险管理程序,构建了“各部门——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部”的三层监控体系。然而,即便是这套获得中国“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2004)一等奖的风险管理制度,最终未能阻止中航油落入投机性衍生品(期权)交易巨亏而下市与重组的窘境。中航油金融工具交易情况如(表2)所示。

注:“*”2005年为中航油重组年。航油采购业务由子公司以代理形式进行,子公司佣金收入构成该年度集团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汇兑损益的比例较为特殊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应用:基于2001年至2005年报的分析

(一)新加坡的会计准则 作为一家在新加坡证券市场上市的中资企业,中航油依据新加坡《公司法》与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2003年前后,新加坡会计准则发生变迁。随着公司披露与治理委员会(CCDG)取代注册会计师协会(ICPAS)成为新加坡的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相应由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s of Accounting Standard,SASs)更名为财务报告准则(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FRSs)。由于SASs与FRSs均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并与后者基本保持一致,准则变更未对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就金融工具的会计规范而言,ICPAS曾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以IAS32与IAS39为基础发布SAS32《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和SAS33《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SAS32于2000年10月1日生效。SAS33原定对2001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财务报表生效,后因实际困难推迟至2004年1月1日,鼓励企业提前采用。但是,SAS 33尚未生效,CCDG便取代了ICPAS,并在修订原SASs的基础上,于2003年1月和5月发布FRS32《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和FRS33《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这两份准则的生效日期分别为2000年10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因此,从新加坡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生效日期推测,中航油在2001~2004年报中,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尤其是表内确认与后续公允价值计量方面,是部分参照而非完全遵循了当时新加坡已经制定但尚未实行的金融工具准则。这种“部分参照”未生效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选择性处理的方式,是直接导致财务会计未能及时、可靠反映已实际发生经济情况的原因之一。从2004年12月开始,中航油进入破产保护与债务、股权重组阶段,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被迫中止。2004年度报告拖延至2005年12月才公布。或许是对即将适用于2005年财报编制的新准则FRS39与修订后准则FRS32的提前适应,2004年报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发生明显变动。2005年报则突显新生效准则的重大影响。因此,关于中航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应用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2001~2003年,遵循披露准则,部分参照确认与计量准则;2004年是准则应用得到改进的过渡期;2005年,完全执行新的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准则。

(二)中航油金融工具会计政策解读 中航油从高峰至倒闭可以从会计报表中得到启示。

(1)2001~2003年报:基本面分析。2001年是中航油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第一年。2001~2003年间,由于准则变动相对较少,三年年报中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披露基本保持一致。其中金融工具会计政策主要包括:历史成本是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衍生金融工具则以市场价值计量;当交易完成时,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利润或损失(Profit or loss)在当期收入中确认;期末持有的交易性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Marked to market),由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Gain or loss)在当期损益表中确认;套期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在签订合约时便作出指定;套期工具在表外记录,套期工具产生的相应利得或损失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的期间确认。财务报表附注中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在范围上基本涵盖会计准则要求的各个方面,即包括金融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套期活动、公允价值以及金融风险具体类型等信息。但是,与准则要求的详细披露内容相比,中航油的年报则显得粗略与苍白许多。会计准则披露要求与中航油的实践对比分析如(表3)所示。从上述分析中发现,中航油只是部分参照而非完全遵循了相关准则的要求。由于FRS39尚未生效,确认与计量方面尤显不足。这主要是中航油没有明确指出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点。“已完成交易形成的利润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与“期末持有的交易性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政策,不能帮助投资者推测其采用的是结算日会计还是交易日会计。其次,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如何得到?由于没有关于公允价值估计过程以及相关合同条款、市场条件的任何说明,投资者对年报中公允价值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无从验证。第三,套期作为公司规避市场风险的一项重要政策,具体的套期关系、被套期项目的性质、特征、风险及其变动情况、套期有效性如何测试等内容均不能从报表附注简单给出的套期工具合同名义金额与期末公允价值数据中得到任何启示。

(2)2004年报:惨痛教训之后的若干改进。2004年报最明显的变动是损益表编制格式,即由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已实现利得或损失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与收入分开列示。由此,投资者可以直接从财务报表上获取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损益信息,而不必从附注对收入的说明与分布报告中进行搜寻。具体变化如表4~表7所示。而中航油也是首次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方法作出披露。2004年报附注对作为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其他投资”进行补充说明时,列出了该投资项目(西班牙CLH公司5%的无标价权益股份)的公允价值,并明确指出,该公允价值通过折现现金流量分析确定。这是四年来,中航油首次就金融工具(包括基本工具与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作出披露。

鉴于债务与股权重组的特殊背景,首次作出关于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余额互抵的说明。中航油指出,由于法定抵消权以及债权、债务双方以净额为基础结算意图的存在,年末应收、应付交易对手方的金额应以净额列示。同时认为,应对重组过程中赋予债权人的结算选择权(可能构成某种形式的嵌入衍生品)以及债权人具体结算方式的选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调整,但未作进一步展开。

(3)2005年报:应用新准则的重大影响。2005年新加坡多份新准则与修订后的准则生效,包括FRS39与FRS32。中航油指出,这些新生效的准则中,只有FRS39对公司会计处理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对2005年报的分析与整理,这些影响可总结为对以下方面的明确与改进:第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点。当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第二,关于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属性。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类型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以公允价值加上直接可归属的交易成本计量;第三,关于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与后续计量。根据准则要求与公司自身情况,中航油将期末持有的金融资产分为以下两类:一是贷款与应收款项,具体包括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以及短期存款,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二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中航油将长期持有的以前年度按成本减去减值损失表述的其他投资(具体为西班牙CLH公司5%股权)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调整准备中确认。当这项投资被终止确认或者发生减值损失时,上述在权益中报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期间损益。中航油的金融负债则包括银行贷款与借款以及应付款项,在初始确认后按实际利率以摊余成本计量;第四,关于金融资产的减值。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发生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中航油通过备抵账户减少其账面金额;第五,关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中航油在附注中对主要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估计过程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的情形作出披露,这是较以前年度的重大改进。具体包括:对于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西班牙CLH公司5%无标价权益股份,中航油认为,虽然享有与CLH公司有标价股份相同的投票权与利润分派权,因该投资项目中资本支出承诺(参见表3)的存在,不能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故以成本减去减值损失后的金额计量。作为投资者自行估计的补充信息,中航油披露了同期末CLH公司有标价股份的公允价值;对于归入贷款与应收款项类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短期存款,出于其短期性质,中航油将其账面金额近似于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金融负债,中航油认为在重组计划完成之前,不能合理确定其公允价值。

(4)期权的公允价值估计:账面盈利与实际亏损的鸿沟。截止2004年10月,中航油前三季度的财务报表均显示正的盈利数据,第二季度净利润更比上年同期增长48.6%。然而,正如公司高管事后披露与相关机构调查发现,因从事投机性衍生品交易,第一季度账面已亏损580万美元,第二季度亏损扩大至3000万美元,10月10日亏损升至1.8亿美元。

为何亏损情况没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负责调查中航油事件的特别审计师普华永道认为,失败的期权交易策略与错误的期权估价方法,是导致公司发生巨额亏损的根源。其中,期权公允价值估价方法的错误,即完全忽略期权的时间价值,将期权的公允价值简单地等同于内在价值,是导致财务报表反映失真的主要原因。普华永道将中航油采用的期权交易策略归纳如下:从2003年第三季度始,公司对石油市场行情看跌(预测石油价格将下跌);根据看跌的行情,出售看涨期权并购入看跌期权(期权标的为燃油);损益表中,期权以内在价值为基础进行估价(完全忽略时间价值);当市场发生相反变动时,在三个不同时点购回原先出售的看涨期权并出售期限更长的看涨期权;当石油价格持续上涨,公司不能及时向看涨期权的买方支付差价并补充保证金时,亏损事实不得不公之于众。德勤以普华永道的报告结论为基础,对中航油的期权交易策略以及相应期权公允价值的估计作了简化模拟,如(表8)所示。模拟结果较为可靠地解释了当巨额亏损发生时,为何账面仍显示可观的盈利数字。德勤同时指出,简化模拟构建在以下特定假设之上:所有期权均为以IPE黑色原油期货为基础的看涨期权(Calls on IPE Brent Crude Oil Futures);所有期权均以市场中间价交易;在行动2、3、4处出售的期权合约份数,应使所募得资金恰好足以购回前一时段出售的期权;市场变动率(Volatility,用以估计时间价值)固定为35%,利率为2.5%;所有出售的看涨期权均为5%的OTM(即行权价高出标的价格5%);X公司仅以内在价值估计期权价值。根据上述交易策略与特定交易假设,得到模拟结果见(表9)。

三、若干启示

从中航油巨亏事件及其2001~2005年间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应用,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反思中,得到以下启示:(1)作为财务会计难题之一,金融工具(主要为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财务报表之外披露是不够的,表外披露不能作为表内确认与计量的替代。符合会计要素定义且满足确认标准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在签订相关经济合约时便在报表上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之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应结合具体情形计入当期损益或权益中。当交易完成或合同约定的特定事项发生时,则应将金融工具从报表上消除。只有通过表内确认与表外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财务会计才能揭示金融工具相关交易的完整过程,财务报表也才能提供及时、可靠的会计信息。(2)IASC/IASB与主要国家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经验表明,公允价值计量是准则制定的难点与关键;中航油事件表明金融工具(尤其是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估计是准则应用的难点与关键。错误或不恰当的公允价值估计方法引致的会计信息失真,贻害无穷。会计准则需要不断完善,指导公允价值估计的详细指南尤为必要。企业则需加强学习,改进技术,确保准则的准确应用。(3)会计准则的应用程度与实际效果不容忽视。以中航油为例,不能否认2001~2004年报确实对金融工具作了相关披露,但披露程度显然与准则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准则的应用需要持续监督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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