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集体所有制形式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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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阶段的股份合作制是伴随着乡镇企业的兴起而产生的,并作为乡镇企业制度的创新形式促进了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1997年8 月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在总结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使股份合作制由农村发展到城市,成为推动城市国有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江泽民同志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发展。”〔1 〕并提出把股份合作制作为“抓大放小”中“放小搞活”国有小企业的有效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国有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改革过程中,股份合作制越来越成为人们广泛关注、广为应用的一种经济形式,股份合作制的地位和作用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在不断强化。但是,时至今日,到底什么是股份合作制,它的经济属性是什么,能否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却众说纷纭。认识上的落后,理论上的模糊,障碍着股份合作制的实施和发展。为此,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谈些个人看法。

一、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势

进入90年代以来,在城市小企业改革中,各地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加快了小企业的改革步伐,股份合作制成为最可行的一种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使一大批小企业焕发了生机。股份合作制之所以具有如此的功效,是因为它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势和功能。

(一)股份制、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的区别和联系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作法的合作经济。它既改造了股份制,又发展了合作制,使合作经济中的合作性与股份经济中的股份性两大特点相融合,因而是对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继承和发展。就其联系来说,都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都以明晰产权为前提;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则都具有集体经济的属性。就其区别来说主要有:

第一,联合形式、投资风险不同。股份制主要是资本的联合,是把分散的、属于不同的个人和法人所有的资本集中起来,统一使用,或者将一个企业的资本金划分成若干相等单位,以股票形式予以体现,然后通过发行股票,向社会筹集资本,并且股票具有较大风险;合作制主要是劳动的联合,劳动者也向合作组织投入一定的资本,但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率股息都由章程规定,不随意变化,所以风险较小;而股份合作制则不同,既有资本的联合,又有劳动的联合。股份合作制的股票一般说来,目前还不能在交易所公开买卖转让,也不能抽资退股,当然,这不利于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挥资本重组和资源的重新配置作用,但可以红利双收。从这种意义上说,股份合作制比股份制的投资风险相对减少,而比合作制的投资风险增大。

第二,经营目标、投资动机不同。股份制经营目标是获取高额利润,投资向回报率高的企业转移;合作制的经营目标首先是通过劳动联合,达到为成员提供服务、维护成员利益的目的;而股份合作制既要以盈利为目的,又要最终使成员共同致富,经营目标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职工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投资入股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取得企业分配股份和参加企业劳动的资格。

第三,分配关系、积累性质不同。股份制的财产所有权归个人按股份所有,因而它按股份多少分配利润,同股同利,没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合作制只是劳动的平等联合,其财产由劳动者的劳动积累形成,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劳动联合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自身利益,因而它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并且留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股份合作制既是劳动的联合,又是资本的联合,企业财产既有按股份占有的个人财产,也有集体所有的公有财产,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所以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且分别留有可分和不可分的公共积累。

第四,股东地位、股份管理不同。股份制的股东地位完全由股份决定,实行一股一票制,股票可以交易,但不能退股;合作制成员之间是平等劳动关系,实行一人一票制,入股资金可以退股;而股份合作制的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在企业内部事物表决的体现方式上,实行一人一票、兼顾股份原则,当遇到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股份多的可适当增票。

(二)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势

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合理内核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在组织形式和制度构造上,不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简单“板块式”叠加,而是通过因地制宜的、科学的继承和发展,把两种形式的内在机制进行了交织融合,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点。它把分散的生产要素集中为现实的生产力,具有“产权明晰、利益共沾、风险共担、合作经营、联合劳动”的特点,所以,是一种既适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又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原则的新型经济形式。具体讲:

第一,它继承了股份制的集资机制,将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集资形式多元、灵活。企业发展遇到的首要问题是资金不足,过去只有银行贷款一条渠道,是一种纵向资金融通形式,不利于尽快的筹集资金和资金的合理流动。发展股份合作制,使投资主体多元化,既有职工投资入股,又可吸收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入股,还可以吸收其它法人投股,既有资金入股,也可以实物、劳动力、技术等入股。职工投资入股,既可是职工个人股,即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也可是职工集体股,即本企业职工以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国家股、法人股既可以是国家、法人单位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也可以是新增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所以,股份合作制融资渠道灵活、多元,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资金难的问题。

第二,它使产权明晰,管理科学,并使产权和管理权有机统一。不论是集体经济,还是国有经济,改革前其所有权和经营权都是高度统一的。改革后,所有权与经营权尽管可以分离,但仍是一种模糊的产权关系,所以谁也不关心公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股份合作制从根本上触及了资产结构和产权关系,实现了资本所有权的多元化、明晰化,并量化到个人,更有利于财产所有权发挥作用,同时还解决了政企不分、“婆婆”过多干预等弊端。职工由生产者变成为企业股东,他们既是生产者,又是财产占有者,也是财产管理者,由单纯地“干”到参与“管”,体现了产权与管理权的统一。人们增加了对资本运营效率的关心,真正做到“爱厂如家”,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三,它使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有机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统一体,决定了它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并提取一定比例公共积累的分配制度。公共积累属于企业共有,具有不可分割性,它是企业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和生长点。这种新的分配制度,具有利益“直接”的特点,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调动持股者、生产者、经营者的积极性。

第四,它使民主管理和个人负责得到统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权平等、一人一票的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制定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企业的厂长(经理)对企业统一行使生产经营活动的指挥权和管理权,企业技术改造投入、产品开发、招工用人等都可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实行厂长个人负责的同时,也提高了职工民主管理的关切度,职工享有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劳动的权力和监督权,使民主管理落到实处,有利于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五,它既有灵活性,也有广泛的适应性。股份合作制既有股份制机制灵活的优势,又有合作制适应性强的优势。机制灵活,能对市场的信息和信号作出灵敏及时的反馈,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经营决策完全由股东们自主决定。集体企业改制后,企业上什么新产品,投资多少,是否招工用人,用什么人,工人的奖金和工资如何发放等,都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自主决定,真正具有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灵活性。股份合作制不但有较强的灵活性,而且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它不仅适用于乡镇企业,也适用于国有小企业;不仅适应沿海发达地区,也适应于欠发达地区;它可容纳不同发展水平的生产力,成为适应和促进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形式。

二、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对于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企业组织形式能否兼容,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股份制和合作制是两种本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两者不能兼容,因此说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模糊的组织形式,不可能独自成立,即“非驴非马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股份制与合作制是可以结合的,二者的结合会产生融合优势。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经济中引入股份制,在产权明晰、利益直接基础上,再造企业产权关系和经营机制,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2〕。 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也是其优点:

第一,它有明确的产权制约机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归劳动者集体所有,人人有份,但财产又不量化到个人,缺乏一种内在的产权制约机制,因而会出现人人都不负责现象,与国有企业一样存在产权虚置问题。而股份合作制把企业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形成了一种内在的产权制约机制,从而提高了广大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调动了他们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促使企业自觉抵制外部的侵权行为,并克服自身短期化行为。

第二,它有自主决策机制。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一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一整套行政化管理体制,存在着政企不分等弊端,有人把它形容为“二国营”是一点也不过分的。历史上曾多次发生主管部门平调企业资产,侵犯企业产权行为,至今仍有部分企业的决策权还操纵在主管部门手中,不经过审核批准,企业就不能有任何动作。而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无上级企业”,政府要求企业的只能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无须“挂靠”或隶属某个政府部门,并有权拒绝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外的任何强制,企业看准了的事,就可以自主决策,从而有较高的效率。

第三,它有利于各种经济成份的兼容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受到地区部门的限制,劳动力、资金、技术设备、资源等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优化组合,是一种封闭的经济组织。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它可以通过相互参股,突破地区部门界限,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甚至可以形成跨地区、跨行业的股份制企业集团,有助于各种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合理组合,因而它突破了所有制的界限,具有很大的兼容性,有利于各种经济成份混合生长,相互融合。

以上对股份合作制与传统集体所有制企业相比所具有的优点进行了分析。需要指出的是: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型企业组织,不仅适用于集体企业,也适用于国有小企业,它应当成为国有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也是国有小企业摆脱当前困境的一条有效出路。我国国有企业亏损严重,主要集中在小企业,为改变这种状况所采取的一些举措,如前段时间强调的加大兼并、破产力度,促进联合等,实施效果都不甚理想,一般而言,实践中谁都不愿去兼并或联合资产质量不好、亏损严重的小企业,从而背上沉重包袱。至于破产,由于职工面临下岗的威胁也都极力反对,主管部门对此也比较慎重。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既保持职工的就业,又把资产所有权转给与企业休戚相关的职工,使职工成为所有者,同时又广泛以多种方式吸收社会资金,这样做的结果,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凝聚力和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促进了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这极有可能使一些小企业背水一战,摆脱困境,也会使原来较好的小企业经营得更好。当然,这并不是说,企业一实行股份合作制,就可立竿见影,也不是说所有搞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都能成功,更不是说,所有的国有小企业都股份合作化。它们之中的部分企业仍不可避免地走上破产、兼并、拍卖之路,也有部分企业通过改组、联合、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和搞活。但是,比较而言,在“抓好大的,放活小的”战略改组中,股份合作制比较符合目前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对相当多的国有小企业来说是最可行、也最易行的一种改制方式。

三、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

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属性问题,是目前理论界争议较多、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有的认为这是一种资本主义私有制,不管它联合多少单位,也不过是单个资本的联合体。也有的认为它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善。还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属于“中性”的东西,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可以利用它来发展商品经济,为自身服务,本身既不姓“社”,也不姓“资”,而取决于它所依存的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性质和社会性质。有的还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经营方式,本身不涉及所有制性质和社会性质,股份合作制的制,是经营意义上的制度,不是所有制意义上的制度。

认为“股份合作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显然没有正视股份合作制中的合作经济属性;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的观点,总的来说是对的,但缺乏具体化和明晰化,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公有制形式没有阐述出来;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中性的东西”的观点,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股份合作制决不象计划和市场那样本身不具有制度属性而只是经济调节手段的中性东西,它本身是具有特定经济属性的经济形式;至于股份合作制中的制,到底是哪个层次上的制度,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首先表现为生产经营过程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但它却涉及产权归属,涉及到生产关系性质问题。“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作法的合作经济”〔3〕。 关于合作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属性,经典作家曾作过明确的论证,恩格斯指出:“使农民明白地看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屋和土地,只有把他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4〕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 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5〕

作为吸收股份制合理内核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和完善的重要形式,是一种集股份制和合作制于一身的新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这正如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所指出的:“股份合作制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新在何处,除了前面作为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已作过论证外,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分析它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属性。

第一,股份合作制继承了我国30多年合作化运动和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作法的合作经济。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又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有利于共同劳动条件的改善、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增加。因此,股份合作制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第二,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原则。我国传统的公有制,不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没有直接结合,而是以行政机制为中介的间接结合,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劳动者当家作主权利与责任的落实,从而导致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而股份合作制重建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实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直接结合,有利于消除职工的“雇佣”感,从而激发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生产力发展。再从股东构成来看,股份合作制的股东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是全体劳动人民的代表;二是集体企事业单位,是劳动者集体的代表;三是职工,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归根到底,这些股东都是劳动者本身和劳动者整体或部分利益的代表,这就决定了股份合作制经济的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而不是少数私人占有。所以,股份合作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

第三,股份合作制坚持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自愿互利和公共积累的原则。自愿互利(即自愿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反映了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机制、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也是股份合作制经济生命力的源泉;坚持公共提留、积累为集体所有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特征,是坚持公有制,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基本条件,也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

第四,股份合作制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以股金分配为辅的原则。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特征之一。股份合作制中的按劳分配体现了公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体现了联合劳动的性质。按股分红则是生产要素的收入实现形式。江泽民同志指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6〕

第五,股份合作制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民主管理是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本质体现,也是其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股份合作制经济的领导权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和聘任的经理掌握,企业重大的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由全体股东说了算;企业管理人员要接受股东的监督,这充分体现了股份合作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乘“十五大”的东风,股份合作制在广大农村和城市发展势头越来越强,并成为推动国有小企业改制、搞好搞活集体企业的重要有效形式。但是,不可否认,在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职工股权是相对集中,还是相对分散;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还需要设置国家股;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确实保障职工的权力和利益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随着股份合作制的深入开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来解决和完善。当前,既要提高对股份合作制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进和实施,切实把股份合作制作为国有小企业改制的重要举措;同时又不能“刮风”,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

注释:

〔1〕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光明日报》1997年9月22日。

〔2〕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经济日报》1997年8月7日。

〔3〕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经济日报》1997年8月7日。

〔4〕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1页。

〔5〕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第684页。

〔6〕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光明日报》19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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