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中的中国律师_法律论文

变革中的中国律师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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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律师渐渐由“国家干部”转变为自己养活自己的自由职业者了,这就是

本世纪70年代末期,刚从一场无法无天的浩劫中醒来的中国人面对的是一片法制废墟,绝大部分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律师。

所幸的是,中国在构建现代法制大厦之初,就把恢复和发展律师制度作为战略重点。1980年8月26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从此,共和国的律师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1996年5月15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此取代“暂行”了整整16年的《律师暂行条例》,至此,共和国9万多律师终于拥有了一部自己的法。

有关人士认为:律师法的出台是中国律师事业史上又一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律师业向现代律师制度又迈进了一大步。

谁来保护律师

“谁来保护律师?”这一问题似乎提得有些奇怪。律师通常是以帮助他人的维权者面目出现的,假如自身难保,又如何奢谈捍卫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的确是现实生活中一个无情尴尬。

相当长的时间里,许多中国人的传统思维对律师职业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见和歧视,他们把当代法制社会中的律师同旧时代的讼师、刀笔吏、讼棍之流划了等号,认定律师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造事实、渔人之利。在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之初,就连不少律师也对自身的社会价值抱有深深的怀疑。

在中国刚刚恢复法制不久的80年代,曾出现如下荒诞场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庭上,律师出于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职责,一面向法官恳切陈情,一面和公诉人激烈地争辩。说着辩着,疾恶如仇的法官已不自觉地站到了公诉人一起,齐心协力和律师争吵起来,吵着吵着,极不耐烦的法官和公诉人没词了。心中恼火的法官一声断喝:“把这个律师给我轰出去!”于是,法警们一拥而上,把目瞪口呆的律师推搡出了法庭。当然还有更极端的做法,法官和公诉人情绪激动之下,会断然决定“把这个刁律师抓起来!”

随着中国法制的发展,公民法制观念的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在法庭上明目张胆地驱逐和扣押律师的闹剧渐渐绝迹。但是,一些人对律师的偏见并没有彻底消除,一些执法人员在各种案件的诉讼活动中,依然坚持“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奉行一言堂式的审案方式,使律师的执业活动处于十分不利的诉讼环境中。此外,随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律师逐渐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定位成一种市场中介职业,这种“国家干部”身份的丧失,竟也使某些人产生了一种误解,即律师的正常执业和人身权利不再需要予以特殊保护。于是,近年来,伤害律师的事件又频频发生,并在已然逝去的1995年达到了高峰。

3月30日, 河北省鸡泽县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上飞依法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时,被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乡联盟村花炮厂厂长江孝明绑架扣为人质,每天只给一顿饭,天天挨打。有关部门前后十多次前往解救,方才于122天后救出饱受折磨的任律师。

同年3月22日, 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杰依法会见被告人时,陷入了一个谁也说不清楚的圈套,被告人借机逃跑,塌下来的天却由蒙在鼓里的彭杰扛着。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彭杰3年有期徒刑。

同一天,河南省新乡市正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冯志德律师因为一名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二审辩护,被某县有关部门认定为从中捣鬼,包庇罪犯。某县公安局以“结伙作案嫌疑”将冯律师予以拘传并转为收容审查。冯律师身陷囚笼一个月后,因肝炎发作,被勉强转为“取保候审”放出。但不到两个月,某县检察院正式以“包庇罪”对冯律师予以批捕。于是,整天与政法干部打交道的冯律师终于失去了勇气,踏上了茫茫的逃亡路……

5月18日, 山西省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律师在为一名妇女代理一起离婚案时,遭到该妇女丈夫为首的5名歹徒围攻毒打, 右眼球被抠出,造成终身残废……

相比于法制发达国家的律师所赢得的社会地位,相比于美国有20多名总统和大量的州长、国会议员都出身于律师,中国律师的处境确实不甚理想。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兴良曾经感慨道:“如果律师职业行为没有法律的保护,动辄被以‘包庇罪’、‘伪证罪’,甚至‘玩忽职守罪’锒铛入狱的话。那么,还有谁愿意再去从事律师这项职业呢?没有律师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这是一个已经被历史所证明的事实。”

“权益”还是“合法权益”

几年前,笔者的几位律师朋友新开张了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最初的工作宗旨有这样一条:“一切为了当事人权益。”结果,一位前来致贺的法学家却发表了不同见解,力劝他们改成了“一切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可谓是点睛之笔。在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律师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捍卫了法制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混淆了“权益”与“合法权益”的界限,见利忘义,挖空心思,干出了一些有违职业道德的丑事。

A、B两公司曾经打过这样一场官司。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房合作合同,这份合同共有3页纸,原件一式两份,分别保存在两公司处。 后来,B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严重违约,A公司一怒之下告上法庭,并出示了保存的合同原件。不料,B公司也拿出了自己保存的“合同原件”, 细瞧之下,该“原件”第一页和第三页跟A公司出示的完全一样, 唯有写着主要条款的第二页却被调换过了,变成了有利于B公司的内容, 按照这份“合同”,B公司不仅没有过错,A公司反倒违了约。原来,这正是B 公司聘请的律师想出的歪招。该律师还在法庭上作慷慨激昂状,反诬A 公司使了调包计,作了伪证。面对两份盖有双方公章、从理论上均应成立的“合同”,法官一时难以明辩是非。

一名犯有严重罪行的年轻女子被政法机关追捕,东躲西藏,度日如年。其家属找到一位律师求援,“聪明”的律师收下一笔可观的酬金后,立刻回报了一个“高招”。几个月后,负罪潜逃的年轻女子腆着大肚子,主动到政法机关“投案自首”。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正在怀孕的这名犯罪者,只好放弃逮捕,改为监视居住。

在实际生活中,确实有一些律师热衷于给委托人筹划各种“好点子”,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规避法律,谋取各种非法利益。有些律师自诩对税收、破产等法律“摸透了”,可以帮助企业漏税偷税,逃避债务;有些律师吹嘘对房地产“极有研究”,能够替房地产公司设计出既能牟取最大暴利、又让人抓不到把柄的购房合同,保证让买房者“自以为占了大便宜,傻呵呵地钻进套子”;也有些律师号称对国家产业政策“了然于胸”,谁请了他们,谁就可以骗到国家优惠政策……一段时间里,中国经济生活中频频出现“假集体”、“假合资”、“假破产”,这当中不少就凝聚着一些律师的极不光彩的“智商”。更加严重的是,少数律师还利用经济转型时期的法律盲点,为自己大肆捞取非法“权益”。比如,个别完全丧失职业道德的律师和一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相互勾结,利用企业改制时未及规范的空隙,发挥所谓的“法律特长”,采用种种手法,伪造各种报表,虚报瞒报资产数额,并瓜分私自截留国家财产,骗取的不义之财动辄数十万、数百万。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名案”或“名人官司”中,大多数律师恪尽职守,为委托人赢得了应有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律师的作为令人难以恭维,他们自以为替名气在外的大企业或大明星打官司,就可以高人一等,因而摆不正自己应有的位置,或超越律师身份口出狂言,或怂恿委托人无理缠讼。

几年前,一家音像出版社为一位擅长演小品的老年女演员出了一盘磁带,封面是请一位著名的漫画家设计的。漫画,自然是一种艺术夸张,是一种“丑中之美”,这位漫画家曾经替许多知名人士画过肖像,被画者对他予以了高度赞誉。开始,女演员对自己的画像很满意,认为恰如其份地表现了她表演时的神韵。不料,磁带上市后,两位急欲出名的年轻律师找到女演员门上,声称要为她“讨回公道”。在这两位律师的再三“指点”下,这位演惯了丑角的老太太越看越觉得漫画家把自己“丑化”了,自己应该比封面上更“年轻漂亮”。再接着,在两位“见义勇为”的律师的一再怂恿下,老太太愤而决定委托他们替自己出了这口气。

借打“名案”或“名人官司”而出名,已经成为个别律师竭力追求的恶劣时尚。可想而知,在这种不正常心态的支配下,自然不会努力使案件向着尽快息讼、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发展,而是唯恐天下不乱,生怕别人不打官司,有理的鼓动着要打,没理的撺掇着也要打,官司闹得越大越好,时间拖得越长越好,新闻舆论炒得越热越好,当事人想打的要把他牢牢绑到战车上,当事人想息讼的也要逼他干到底,开庭懒得好好准备,新闻发布会却一定不能缺席……这类挑词架讼的律师已经和讼棍无异了。

竞争有没有规则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和改革,律师事务所逐渐演变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律师也由“吃皇粮的”逐渐转变为自己养活自己的自由职业者。因此,业务量的多少、委托人的众寡就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生死。

如此背景下,律师业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任何行业的竞争都必须是有规则的。律师业要正当竞争,就必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通过建立良好声誉来赢得社会的信赖。可惜的是,在当前的律师队伍中,正当合法竞争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共识,于是,挖墙角、说坏话、抢案子、给回扣、拚杀价等种种不正当竞争就这样流行开了。

在背后说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坏话,诋毁同行律师,已经成了一些律师下意识的习惯做法,他们在法庭内外、在聚会的饭桌上、在和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逮着机会就“发挥”。当然,诋毁别人往往是和自我吹嘘相结合的,其最终目的是揽来业务,甚至是把其他律师已经着手的“活”给“抢”过来。

为了得到业务,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惜拚命杀价,某大城市曾经发生过6家律师事务所大打价格战的闹剧, 为了把某大公司一桩标的巨大的法律业务抢到手,这6家律师事务所各出奇招,竞相降价, 有的在公司负责人面前吹得天花乱坠,有的请握有拍板权的公司领导吃饭唱歌,拚命拢络感情。最后“中标”的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比最初开出的要价“便宜”了整整80%。

给回扣、支付所谓的“案件介绍费”亦是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法,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争揽业务的不正当手段多在一些国有大企业身上奏效,这些单位一旦遇到法律事务,往往标的数额巨大,法律服务费用很高,面对一些律师事务所前来招揽业务时抛出的回扣、“介绍费”等,少数领导干部常常置国家利益不顾,在挑选律师时根本不考虑对方的实际水平,而是谁给的回扣高就委托谁。据称,有的国有企业吃“法律回扣”的实权人物,每年牟取的好处甚至超过十万、数十万。更加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律师给法官回扣,由法官介绍业务的恶劣做法,可想而知,这种情形下,司法舞弊等现象将是难以避免的。

作为一种提供法律服务的特殊行业,律师是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它和商人有着本质的区别,绝不能把提供法律服务视为一种生意。

在法制发达国家,律师是不允许做广告的,那些备受世人赞赏的名律师,无不通过优质服务和良好道德来赢得显赫的声望。在中国国内,也有不少律师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正直赢得了社会的瞩目,从中国律师业恢复之初的郑传本律师、李国机律师,一直到近年来扳倒大邱庄庄主禹作敏的田文昌律师莫不如此。可以说,中国的名律师阶层正在逐步发育成熟,而名律师正是衡量一个国家律师业是否发达的重要指标。但与此同时,国内一些律师胡吹滥侃,想方设法扩大知名度的做法却令人难以苟同。有的律师甚至不择手段博取各种社会声望,在一次评选“优秀律师”的活动中,某大城市就有一位律师购买了大量登有选票的报刊到处散发:“请投鄙人一票”……

正义与金钱孰轻孰重

在中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律师收费问题一直是颇受争议的焦点。

现行的律师收费的依据是由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于1990年颁布的《律师业务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这个“收费标准”十分粗线条,很少考虑案件的难度、当事人的众寡、地方的远近、案卷材料的多少、办案时间的长短、律师费用成本等“软因素”,特别是在刑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上规定得很不合理。尽管有时办理一起离婚案件远比标的上千万元的借贷案件复杂得多,但律师所取得的不同收益又何止差之千里?

按照目前的“收费标准”,律师办一宗刑事案只能收30元至150 元,难度较大的最多收到300元。办一起刑事案一般需费时三至五天, 每天收入十元八元,吃饭还不够,怎能维持生存?而办理一些经济案却能轻易收入成千上万,有位律师曾办理一件标的极高的经济案,费时仅一天就进帐17万元。两相比较,再加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境不理想、风险大等原因,造成了许多律师懒管刑事案、争抢经济案的局面。南京市就曾因无人愿为刑事案件辩护,司法局被迫作出硬性规定:注册执业律师每人每年必须完成4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否则需按每件500元的标准交纳刑事案件辩护基金。自然,以行政手段保证刑事辩护率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且律师在这种“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去办刑事案,其服务质量和用心程度也是可想而知的。

正是在这种情形下,现行的“收费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形同废纸,尽管没有明文规定允许律师和委托人协商收费,可许多律师在实践中已越来越多地实行“侃价”,有关部门对此亦是采取了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湖南一位律师在为一家企业代理一起索赔案时,订立了一个合同,约定一旦胜诉就收取索赔额的10%作为律师费用。结果案子果然胜诉,那家企业却反悔了,不愿支付10%的费用。律师一怒之下告到法庭,企业辩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能这么高”,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它依约定支付了律师费用。即将出台的律师收费新标准将对原来的律师收费制度作重大改革,总的趋势是肯定“协议收费”等国际流行方式。

尽管律师收费制度将朝放开搞活的方向发展,但也不能脱离中国国情。目前,律师乱收费已经成为公众十分反感的一个热点问题,一些律师一切向钱看,对委托人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也有的私下向委托人索取不正当收入,有的律师开业几年就买房子、买汽车,成为社会暴富阶层,北京有位律师就曾得意地宣称:“1995年一年就赚了300万!”

但问题的真正症结恐怕还不是在收费的高低上,而是在服务质量的高低上。应该承认,许多珍视道德操守和职业声誉的律师在收取相应的律师费用后,都能尽心尽责地为委托人谋求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收取的报酬和付出的劳动极不相称:有的收费奇高,提供服务的时间却很短;有的收了钱少办事或敷衍了事,委托人稍稍催一催就重新加价;个别的只求把钱蒙到手就拉倒,连开庭都懒得去,到时千方百计找个理由一溜了之。

一家律师事务所曾经受托协助一家国有大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所里指派一名尚未取得正式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完成此项重任,该实习律师捧来一大堆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改头换面依样画葫芦,两个多小时就完了活,费用却收取了10多万元。

因一起数额巨大的银行贷款纠纷案,某公司被人告到法庭,该公司急欲找律师帮忙,但许多律师了解有关案情后,认为该公司的一些行为已经严重违法,毫无胜诉希望,因此谁也不敢接手。偏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许诺要替该公司包打官司,并让公司先行汇入了10多万费用。可背着这家公司,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却坦言:“这场官司肯定赢不了,先把钱弄到手再说。”

一些律师“一切向钱看”造成的另一恶果是:越来越多的普通老百姓反映打不起官司,有的官司打赢了,结果却是倾家荡产,而一些生活贫困的公民即使有天大的冤屈,也常常没人愿替他们出头。一些人因此愤怒地说:“律师不仅要为金钱服务,更要为真理服务;不仅要为‘大亨’、‘大款’服务,更要为正义、公正服务。”

目前,广州已经成立了首家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上海、武汉、福建等地也正在开展各种形式的、有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北京市律师协会于1994年设立了“法律援助基金”,每年由各律师事务所自我申报免费实施了多少次法律援助,经核实后,由该基金对每起案件予以300元的奖励, 这点钱自然不足以偿付律师付出的辛劳,更在于一种精神上的鼓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正在加紧筹建中。

引人注目的是,新出台的律师法用一个专章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这意味着法律援助已经由律师的良知行为过渡到职业要求,由律师个人的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定的国家责任。

在金钱和正义、利益和良知的天平上,孰重孰轻,是许多中国律师面临的无可回避的抉择。

“打官司”抑或“打关系”

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正在亵渎国家法制的纯洁,一些律师则在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在一些律师眼里,真正严格依法打官司不再受到重视,而挖空心思走后门、拉关系、大打“关系案”却成为一种时髦。有的律师在拉案子时,不是展示自己的法律水平,第一句话就是毫无顾忌地宣称:“你的案子归××法院管,我跟那儿最熟,×××法官跟我是铁哥们。”久而久之,这种恶劣风气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心理,尽管人们对司法中的腐败和“关系案”深恶痛绝,并成为人人口诛笔伐的社会热点,可一当他们自己遇到麻烦,找到律师的第一句话也往往是:“你在法院有人吗?”

为了尽可能地降低“建立关系”所需的成本,一些更为廉价可靠的“关系”也被开拓出来。在一些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担任检察官和法官往往必须先从事一定年限的律师工作。与此相反,国内一些律师却是在法院、检察院工作一定年限后,才毅然跳槽改行当律师,他们在那些老同事、老熟人面前自然“好说话”,人称“先备战后打仗”。也有的夫妇两人,一方当了律师,另一方“坚守”在执法岗位上,人称“里应外合的黄金搭档”。有位丈夫在法院工作的女律师挂在嘴边的口头禅就是:“老公铺路,我全市法院平趟!”她因此赢得一外号——“平趟”。

“官律”是另一种值得注意的动向,所谓“官律”,并非指官方投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而是指有权力背景的律师事务所,其含义与“官商”相似。试看一位Z律师的丑陋表演,他每次接到案子, 都是急不可耐地找到对方当事人“摊牌谈判”,根本不谈案子本身,念来叨去就是:“我们所主任是××执法机关前×长的儿子,本市××法院院长的夫人就在我们所……”言外之意就是“朝中有人,赶紧投降。”

笔者在某地采访时,曾经被人拉去列席一个酒宴,做东的是一位女律师,主请对象是一位法官,因为女律师代理的一个案子正捏在他手里。为了保险,女律师还请来了几位早就熟识的法官帮忙当说客,谁料那位法官根本不买帐,话里话外就是“我们法官才挣几个钱?”暗示对方吐血。夜深人静、酒尽席散之际,那位法官仍然雷打不动,无奈之下,女律师不顾“丢了面子”的帮忙者的怒目而视,满脸堆笑地陪他钻进一辆出租车……,两天后,笔者再次遇到了那位女律师,她张嘴就是大骂:“这个傻×,吃了我的,喝了我的,却不给我办事。”愤怒之余似还有难言之隐。而当笔者再次碰到那位法官时,他也是火气冲天:“这个傻×,不吃白不吃,不玩白不玩,都是搞法律的,凭什么她挣那么多!”

一位律师朋友告诉笔者,她的几位同事常常吹嘘在政法部门有“铁哥们”,可一旦遇事需要去找这些“铁哥们”疏通,他们却一个个像霜打的茄子,犹豫不定,磨蹭再三,不停地念叨着“我去了……”脚下却不肯挪步,拖到不能再拖,方才咬牙切齿,作英雄就义的悲壮状,似奔赴刑场而去。做人也好,做律师也好,到了这种份上,真是又可气又可怜了。一位律师朋友曾经坦露心迹:“当我做人的时候,我希望不要委屈我自己;当我做律师的时候,我希望不要亵渎这个职业。”另一位“事业颇为成功”的律师也曾酒后吐真言:“哪位律师不想凭自己的真才实学胜诉呢?可现在我打赢的官司几乎都是走了关系,但这能完全怪我吗?”

这番委屈的苦经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并不值得同情和理解。司法腐败最直接的恶果就是玷污国家法制的崇高威信,摧毁公民内心的法律信仰,它酿造的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最灾难深重的苦酒。一些关系派律师在司法腐败现象中扮演的是推波助澜、穿针引线的卑劣角色,又怎能解脱自己的历史责任和心灵内疚?

针对“打关系”盛行的严峻现实,早就有人呼吁要拿一些害群之马开刀,司法行政部门一直致力于纯洁律师队伍,作为律师自律性组织的各地律师协会也加大了监督力度。1995年,石家庄市司法局就大刀阔斧,撤销11个不合格的法律事务所,解聘130多个不称职律师, 处理了10名违法违纪律师。

新出台的律师法对“打关系”现象也设立了一系列的限制和惩戒条款,诸如“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等等。

新出台的律师法无疑为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机遇,值此,愿所有的中国律师都能认识到:你们所从事的,并不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更是一项正义的事业、公理的事业和良心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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