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利用外资加快民族工业发展——国外利用外资的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用外资论文,工业发展论文,国外论文,民族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 前段时间,本报曾对一些行业利用外资的情况作了连续报道。外资的引进,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它不仅弥补了我国经济建设中的资金不足,也为我们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使民族工业在和外资的竞争中逐渐壮大发展起来。然而,我国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利用好外资,成了近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关注的热点。本报在《外资引入纵横谈》告一段落之际,请几位专家学者谈谈他们的看法,权作以前连续报道的收束和补充。
外商投资既有积极的作用,又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从工业化初期到高度发达阶段,政府都对外商投资进行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干预,很多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做到互利互惠等方面也为我国提供了很多经验。
日本政府在1950年5 月制定的《关于外资的法律》(简称“外资法”)规定:第一,“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有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第二,“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有助于重要产业或者公益事业之发展”,第三,不能对“日本的复兴带来恶劣影响”。在50年代,几乎没有外资企业能够在日本获得投资许可。1966年日本政府才宣布分四次陆续实行资本自由化,但直到80年代初,农林水产业、矿业仍然只准在外资比率不超过50%以内实行自由化。迄今日本对外投资仍大大超过外商在日本的投资。
美国既是最大的对外投资国,又是引进外资最多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美国对外投资大大超过外国在美国投资期间,美国奉行传统的自由放任政策,对外国投资不实行严格限制。但是,随着外商在美国的投资迅猛增加,美国政府加强了对外商投资的干预。1975年美国成立外国投资委员会和外国投资办公室。前者负责分析外国在美国投资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考察外资流入是否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并向国会提交有关外资管理的立法和有关议案;后者负责调查外资在各部门及地区分布情况,外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外资对能源、自然资源、农业、环境、房地产、就业、国际收支和贸易等方面的影响,并向国会提交分析报告。1988年通过的“艾克逊·弗劳里奥修正案”,授权总统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可以否决外国投资者兼并美国企业的申请,并授权外资委员会具体实施这一立法。1990年颁布《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金融统计改进法》,要求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和劳工部统计局经常交换有关外国在美国投资的各方面资料,全面掌握外商在美国投资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韩国从1962年实行开放政策、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但韩国政府对外商投资始终进行严格限制和管理。韩国政府对外商投资控制的原则:是否准许外国公司进入取决于是否符合韩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战略。例如在大规模发展出口主导型产业时期,对流入这个领域的外资几乎不受任何限制,但在大规模的出口导向型项目中,外商能否进入必须经政府批准。从1973年起,韩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控制从投资领域部分转向对外资企业资本所有制结构的管理,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比例占多数。在政策上允许例外的仅限于面向出口和高技术密集的行业,或移居海外的韩国侨胞的投资,以及在韩国自由出口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合资企业中的韩国一方经营若干年已变得相对成熟时,韩国政府有时出面以各种巧妙方式“驱赶”外方,迫使合资企业中的外商“主动”让出其合资权、经营权。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中都存在以谁为主导甚至谁吃掉谁的问题。引资国的一方能否通过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在合作和竞争中发展壮大,关键在于引资国一方的职工素质和吸收与创新能力。
(本报记者 岑运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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