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恐怖主义治理效果的去极端化矫治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基于恐怖主义治理效果的去极端化矫治及对我国的启示

倪春乐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

摘 要: 当前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相互交织,恐怖主义治理要着眼于长效机制的建立,必须重视刑事制裁后的去极端化矫治。恐怖分子个体极端化有其自身的行动逻辑和演进轨迹,这是一个符合需求驱动原理的过程。去极端化矫治要科学分析影响个体极端化及其程度的变量关系,准确把握基于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因素等综合性去极端化规律。分析总结也门的宗教对话委员会和沙特的疏导计划中去极端化的正反经验,在立足中国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现实基础上,构建反恐背景下去极端化矫治的科学机制,对提升恐怖主义治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意义重大。

关键词: 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 去极端化矫治 极端化行动逻辑 需求驱动原理

1 引言

恐怖主义是当今影响世界和平与国家安宁的非传统安全因素之一,也是世界各国重点治理的社会难题。通过法治的途径,运用犯罪化的处理方式来应对恐怖主义暴行已成为国际共识。恐怖主义有其复杂而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因而恐怖主义治理也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战略思想,在预警防范、打击惩治和矫治恢复环节层面需要科学施策。

当前国际范围内的恐怖主义既有地方性特色,又有共同性趋势。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政权分裂是当今国际恐怖主义的共有本质。其中宗教极端是其意识形态的根源,暴力恐怖是其重要表现形式,政权分裂是其终极的政治目的① 狂热的伊斯兰“圣战”分子试图通过暴力恐怖行为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ISIS)正是这种政权分裂的表现。 。对于治理恐怖主义而言,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宗教极端不仅是恐怖主义的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其动力来源。极端化是极端宗教思想的外化,当前主要指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影响下的暴力、恐怖极端思想的外化。只有通过“去极端化”才能根本否定极端主义世界观,否定暴力实现社会变革的正当性。

去极端化在预防和矫治两个层面都有重要意义。预防层面的去极端化,就是要通过对极端化过程的社会动力学规律的认识,祛除宗教极端思想发挥作用的条件和纽带,使广大穆斯林民众免受一小撮怀有政权分裂野心的恐怖分子的蛊惑。矫治层面的去极端化要在正确评估的基础上,对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人进行科学区别对待,通过宗教意识形态的矫治使其回归社会。因此,通过刑事法治的途径进行反恐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制裁和惩罚,而是要通过脱离、再教育和去极端化等环节使其回归社会,以此逐步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的土壤。

当前世界范围内,关于反恐中的“去极端化”工作逐渐受到重视① 例如,根据近些年的实际情况,2018年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了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极端化和极端主义的判断标准及去极端化的具体举措和法律责任,这为有效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但相比而言,我国国内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其中有多方面原因:一是“去极端化”工作需要相对较长的过程去检验和总结;二是矫治层面的“去极端化”工作相对被忽视,并未形成有效的特色化矫治机制,也缺乏相应的理论探索。

打击和惩治恐怖主义是一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的长效性工作。鉴于恐怖主义犯罪强烈的宗教意识形态性,如果我们未能从去极端化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有效治理,那么从效果上讲,即便有再多恐怖分子被定罪量刑,也仅停留在治标的层面。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中大量的事实已经表明,由于内在的“思想根源”并未祛除,那些刑满释放的恐怖分子继续参加“圣战”的可能性极大。所以,针对那些以恐怖主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如何进行有效的去极端化矫治,以使其失去继续实施暴力恐怖行为的思想动力,是当前需要探索的重要课题。

讨论“去极端化”,首先必须了解“极端化”。本文将从恐怖分子个体极端化的基本轨迹入手,运用个体社会心理学中的需求理论作为分析工具,提出去极端化矫治的理论框架。在实践经验总结和梳理方面,选取也门和沙特两国开展的去极端化矫治项目为考察对象,重点对其去极端化矫治中的正反经验进行剖析,进而提炼去极端化矫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着力点,以期对我国的恐怖活动犯罪人的矫治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启示。

2 极端化的轨迹与去极端化矫治的理论框架

2.1 恐怖分子个体极端化的轨迹

综合而言,也门的宗教对话委员会项目没有抓住去极端化矫治的有利条件,也未能提供必要的需求激励和替代机制。在也门特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极端组织和恐怖组织仍然具有较为强大的需求动力源。因而,总体上其去极端化矫治的效果较差。

Wnt蛋白家族是一类高度保守的蛋白。Wnt信号通路在机体内调控多种生理代谢反应,如细胞增殖、凋亡以及分化。随着对Wnt蛋白及其信号通路研究的深入,研究人员发现Wnt信号通路在多种脑血管疾病患者中被激活参与脑血管疾病的病理生理过程[3]。本文对Wnt信号通路在脑血管粥样硬化中的作用,以及Wnt信号通路在血管内皮细胞和平滑肌细胞中的作用进行综述,以期为脑血管动脉粥样硬化病理生理机制的阐明提供帮助。

从外在看,极端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从内在看,极端化受个体内在需求的驱动,是个体在某种状态下为满足其需求而进行的理性选择过程,实际上它遵循着特定社会动力学规律。宗教极端势力正是迎合了潜在极端化个体的层次性需求,才使得个体逐步走向极端化的巅峰。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极端化倾向的人,甚至实施暴力恐怖犯罪的人,都是理性的人,其在个体需求上与一般人无异。社会可能会基于恐怖分子的残暴性而推断其是否有心理或精神疾病,华盛顿大学精神病学和政治心理学教授Jerrold Post在对恐怖分子的群体特征进行研究后得出了确认的结论:“恐怖分子心理‘正常’——即他们并非患有临床意义上的精神错乱症。他们既不是抑郁症也不属情感严重失常,也不是癫狂的人。事实上,恐怖团体和组织在招募人员时往往要进行筛选,剔除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因为这些人对组织自身也构成安全风险。”[1]5

自2015年起,在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妙西镇,长兴县煤山镇、和平镇等基地进行经营模式的应用,竹农反映各地的冬笋产量都有明显提高,产量均达80 kg/667 m2以上。为进一步验证竹农反映的应用效果,2017年又在吴兴区妙西镇关山进行实地跟踪验证,选择4块样地:人工垦翻、机器翻耕各2块,每块样地面积为25 m2;于2018年1月18日采收冬笋,采取林地全翻垦,深度15 cm,取出全部冬笋,现场实测冬笋产量。调查结果显示(表1),冬笋平均产量为119.63 kg/667 m2,平均产值达2 243.00元/667 m2;加上春笋产量,平均产值可达4 784.00元/667 m2。

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为研究理性人需求驱动行为的过程提供了理想化的分析工具。事实上,对于个体而言,其之所以会通过逐步极端化而最终成为恐怖分子,实际上存在有一个需求满足的诱因发生作用的过程。

第一,满足最低层次的生理需求是极端组织运用的最廉价却最有效的方法。经济方面的驱动为极端化打开了第一道大门。以基地组织在伊拉克的发展为例,一项针对在伊拉克反恐战争中被捕者的调查显示,有约超过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承认其参与极端组织的首要动因是金钱。而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大量儿童参加极端势力开办的宗教学校,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获得学校提供的食物、住所和衣物。贫穷和经济层面的原因,对于恐怖主义的滋生有深层次的影响,基于此,通过满足潜在群体的生理需求,尤其是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来诱使其加入成为恐怖组织招募人员的最基本手段。

第二,恐怖组织通过确立并宣传穆斯林世界在全球及地区范围的受害者地位② 穆斯林作为整体的受害者地位显然是个伪命题,全球和地区范围内也不存在针对穆斯林的所谓迫害,即便是美国的“战争式反恐”也不是以普通穆斯林为打击对象。 ,将这种所谓的“安全威胁”引申到个体,从而树立具体的敌人,强化个体的易受伤害性。作为宣传策略,极端组织会通过暴恐音视频或宗教学校让人们感受到“处处危机”,而加入极端组织进行抗争是惟一安全的途径,在这样的双重困境下,极端化又有了安全需求上的更深层动因。一旦加入恐怖组织,则个体难以全身而退。离开恐怖组织同样可能遭来杀身之祸。

第三,宗教极端主义以穆斯林的身份认同为核心,利用清真寺、学校、社区、工作地及互联网为纽带,构筑起相对隔离的社交网络。他们在强化排他意识的同时,通过灌输宗教纯洁、否定多样化人为构筑无形的社交围墙,一旦初涉极端化的边缘,宗教极端势力就会采取隔离策略:一方面使极端化对象与其之前的生活和社交圈子相隔离,使之完全浸没在现有的极端化氛围中;另一方面,通过使其接受更多的极端宗教意识和暴恐音视频来实现自我强化。在初始阶段,即使个体完全接受宗教极端意识形态,他们也会出现一定的迷茫。此时,极端势力会通过进一步的训练和宗教教育使他们获得新的技能,并对组织中的“兄弟”及其信仰给予充分信任。这样,极端化的个体就基本完成了“行动”前的准备。在这个被人为圈定的社交网络中,个体既能感受到自我的身份认同,又能通过社会交往获得技能和自信,满足人的社交需求。

第四,通过对个体实施和完成极端行为给予仪式性和物质性的回馈,树立极端分子的宗教和社会地位,使其满足自我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在伊斯兰教义和学说中有许多英雄人物和传说,他们是穆斯林精神崇拜的对象。宗教极端势力通过宣传和教育使这些人物和传说对人的精神追求产生影响,使之成为众人心中自我实现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他们将极端主义行为视作是“神魔之争”,为其贴上“终极正义”的标签;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和媒体渠道,发挥极端行为的宣传效应,强化歪曲的英雄观念,甚至对通缉令做另类解读,将其视作扬名立万的体现。诚如反恐学者Ariel Merari在对巴勒斯坦难民营进行观察后所言:“青少年们心中所仰慕的是殉教者,他们希望长大后有一天会成为像他们心目中的英雄那样的殉教烈士。这是多么让人心寒的状态!”[1]5-8

第二,利用良好的经济基础为矫治对象提供必要的物质扶持和心理疏导,打消其回归社会的后顾之忧,以此中和或压制其国内活跃的极端组织的招募吸引力。毕竟,在对个体需求的满足度上,作为国家行为的疏导计划更胜一筹,其变量关系如表7所示。

2.2 去极端化矫治的理论框架

本文所指的去极端化矫治是指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恐怖主义犯罪人在其服刑期间除了一般性的改造和再教育外,还需要创造主客观条件,专门针对其内在的宗教极端意识形态根源进行矫治,使其能真正祛除实施暴力恐怖犯罪的内心驱动,回归正常社会。

需要指出的是,被定罪的恐怖分子并非都适合采取去极端化的矫治措施,因而,首要的前提性工作是进行有效评估。将那些适合进行去极端化矫治的人与无法矫治的人进行区分,重点是筛选出恐怖组织中极端主义倾向顽固而强烈的核心成员,使其与温和的一般参与者相区别。在此基础上,矫治机关要主动营造安全有效的环境,即根据需求理论的逆向抗制机制对其进行区别对待,从而进行再教育,使其回归社会。

根据前文所述,个体加入极端组织(极端化)是受到其内在的生理、安全、社会交往、自尊和自我实现等需求驱动的,这也正是极端组织通过满足个体需求而进行成员招募的核心策略。去极端化矫治需要采用极端化过程的逆向抗制机制,即从极端化路径的需求动力阻隔来设计矫治方案。综合极端化过程中个体社会心理的演变过程和内外条件,我们认为,去极端化矫治应确立如下变量,并以变量的关系具体评估和设计矫治措施。

第一,极端分子参与暴力恐怖组织及其犯罪行为的程度。在这里,我们根据个体在恐怖组织中的角色将参与程度等级分为低层次参与者、重要的组织策划者、组织的首要分子或头目。

3.2.2 去极端化矫治效果评析

第三,改造释放后可能的经济生活状况。从需求—动机基本关系看,绝大部分需求的满足都与经济状况相关。对于可能接受去极端化矫治的犯罪人而言,释放后是否会因为生活的窘迫再次重抄旧业,还是在满足基本经济需求的前提下洗心革面,这是去极端化矫治需要进行评估的重要内容;先前组织的存在及活跃程度,即特定的极端组织在个体生活环境中是否仍然存在还是已经覆灭,其开展各种招募等活动的活跃程度如何。这些情况都可能影响其回归社会的效果,因而必须作为变量予以准确评估。

上述变量之间相互联系,共同决定了个体在去极端化过程中和去极端化之后的需求满足程度,进而能够影响去极端化矫治的有效性。

正如去极端化矫治效果评估框架图所示,要对特定对象开展去极端化矫治,首先要评估其参与极端组织的程度和接受极端宗教教育的程度。评估中,这两项变量关系形成如表1所示。鉴于对原有的宗教极端意识形态改造的难度巨大,对于接受极端宗教教育程度高的矫治对象,其去极端化难度就偏高。

图 去极端化矫治效果评估框架

表1 矫治对象参与极端组织程度和接受极端宗教教育程度的变量关系

同时,对于第二组变量释放后矫治对象可能面临的经济生活状况及极端组织的环境,两者也会形成如表2所示的变量关系。由于极端组织是个体极端化的载体,因而相比于经济生活状况而言,极端组织在个体生活环境中的活跃度对矫治有效性的影响更大。

用典或声律,有一项运用巧妙,便能为诗文增色,前述《谢灵运传论》所云曹植、王粲等“非傍诗史”,盖能以音律取胜,反之,当声律有瑕疵,诗史典故运用巧妙,也不失为佳作。如其最为人称道的《别范安城》,从形式上看,当为新体诗,然按永明声律论,不少地方却未能避免声病:

表2 矫治对象经济生活状况与极端组织活跃程度变量关系

此外,从需求驱动的对应关系层次看,对于极端分子的矫治工作,我们能否准确评估矫治对象的需求预期,以及其需求预期的满足度将共同决定矫治有效性的程度,如表3所示。

表3 矫治对象需求预期评估与需求预期满足度的变量关系

基于上述三组变量关系的理论假设能在一定程度预测或决定去极端化矫治的整体效果,同时也可以检视去极端化实践的有效性,因此,本文将以上述变量关系为分析工具对具体的去极端化矫治实践进行剖析,以提炼有益经验。

3 去极端化矫治的域外实践

随着世界范围内反恐怖工作的不断深入,人们深刻地认识到综合治理才是根本途径。在具体的反恐举措中,各国也不断强调从宗教意识形态的角度进行思想根源层面的反恐。一些国家在对定罪量刑的恐怖分子进行矫治时,也开始实施去极端化的矫治项目,探索专门性的矫治方法。这些尝试对于国际社会有效治理恐怖主义都是有益的借镜。从目前的资料看,较为典型的以国家推动的专门性去极端化矫治项目主要有也门的宗教对话委员会项目和沙特阿拉伯(以下简称“沙特”)的疏导计划。本文将以此为考察样本,对其具体内容予以介绍,并运用前述变量关系的理论对其进行剖析。

3.1 也门的宗教对话委员会项目

3.1.1 宗教对话委员会项目的实施情况

定义5 简单信号概率计算法.假设电路f中的信号间不存在相关性,按拓扑排序根据逻辑门gk关于其输入信号的逻辑函数由式(3)计算信号gk的信号概率Pr(gk),并向将信号gk作为输入的逻辑门传播Pr(gk),最终计算出f的信号概率Pr(f).

也门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国内恐怖主义最为猖獗和严重的国家之一。基地组织长期盘踞在也门,并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针对美国等西方目标展开恐怖袭击。当前,大量形形色色的恐怖组织仍以也门为据点。也门的社会经济状况极差,失业率居高不下,同时国内腐败问题严重,种种因素共同形成了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环境。

这部阿拉伯文献是萨剌姆前往东方的旅行记。当时阿巴斯王朝人传闻,“雅朱者和马朱者”冲破了亚历山大大帝在东方建造来阻挡他们的边墙“亚历山大边墙”,进入了文明地区。萨剌姆奉阿巴斯哈里发瓦西格之命前往东方,调查这个消息的具体情况。十世纪阿拉伯地图上以雅约吉·瓦·梅杰 (Yajoj wa Majoj)的身份开始出现雅朱者和马朱者的标识,他们以同样的名字出现在伊德里斯的1154地图上。

2001年停驻也门的美国“科尔”号军舰遭到也门恐怖组织袭击,迫于内外因素的压力,也门政府于2002年开始实施了宗教对话委员会项目。该项目小组由也门前最高法院法官Hamoud al-Hitar负责,另外有3名阿訇及其他一些辅助人员构成。由于担心遭到报复,也门国内权威的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学者并未参与其中。

在内容上,所谓的“宗教对话”就是同被关押的恐怖分子就涉及伊斯兰教的问题进行完全平等的交流和说服。委员会选择18~40岁,没有犯人命案的被关押者开展工作。对话双方在确认“安拉”和“圣训”作为对话基础的前提下,主要就也门政府的合法性、世俗法律和伊斯兰教法的关系、杀害非穆斯林民众是否正当等问题展开具体讨论。根据Hamoud al-Hitar的描述,在对话中,绝大多数参与者都无法对其参与实施的恐怖暴行说明正当理由,并且认可委员会的宗教解释。一旦核心的宗教解释问题得到解决,被关押者同意签署放弃暴力的宣誓书,则委员会可以考虑对其特赦。对于犯杀人罪的人员,可以参与对话,但不实行特赦。

基于种种因素,该宗教对话委员会项目共持续了3年时间,据统计期间共有364名人犯参与了该项目。据Hamoud al-Hitar称:“98%的参与者都没有再走上暴力的道路。”事实上,他的这一结论受到很多质疑。因为据有关情报显示,2005年就有两名曾经的对话参与者被发现仍在伊拉克参与“圣战”;2009年有3名曾经的参与者在也门实施了自杀式袭击[2]

在其持续的3年中,该项目也受到较多来自外界的批评。除了对通过宗教对话进行去极端化的效果存在质疑外,人们还指出该项目实际存在着很多人权问题。例如,根据大赦国际的调查,参与宗教对话项目的关押者实际上有很多是在未受到任何指控和审判定罪的情况下被非法拘禁的。他们没有得到法律程序的权利保障。更有甚者,这些人在关押期间受到殴打、虐待和酷刑,他们的家属还受到威胁。因此,很多参与者认为,他们本身受到了非法的逮捕,因而借助参与宗教对话获得释放也就理所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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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论者指出,这项所谓的“宗教对话”实际上是并非真正平等的就极端宗教意识形态问题进行的争辩、解释和说服,而是国家垄断话语的平台,参与者不过是被迫接受,进而“承认和改变其错误观点”。

另外,也门的宗教对话委员会仅由Hamoud al-Hitar等人组成的小组人员来完成,缺乏完善的组织机构,实施过程也缺乏必要的审查和监督,尤其是在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方面留下诸多隐患。加之该项目本身投入有限,在去极端化矫治和释放后政府并未给予持续的物质性支持,因而没有完全能阻断被释放人重新回到恐怖组织的可能。

正如前文所述,即使是被定罪量刑的恐怖活动犯罪人,其内在的极端化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去极端化矫治工作中,同样要遵循“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的原则① 2018年10月9日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确立了去极端化工作的上述原则。我们认为,这同样适用在矫治过程中的去极端化工作。 。一方面,要依据其参与极端组织、恐怖组织的历史表现及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基本情况,明确矫治对象在原极端组织中的身份和地位,从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极端宗教思想的顽固性两方面判断其是否具有矫治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本文所论述的去极端化矫治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恐怖活动犯罪人,我们应将有限的资源和精力投放到能够改造、愿意改造的对象身上。另一方面,要分析掌握矫治对象极端化过程中的社会需求驱动因素,即通过对话和交流了解其内在的需求层次,进而有针对性地设计去极端化的矫治方案。

也门的宗教对话委员会项目尽管意识到从宗教意识形态入手进行去极端化矫治的重要性,也试图从引导犯罪人正确认识和理解伊斯兰教法教义与世俗世界关系的角度祛除暴力恐怖的思想根源。但总体上,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局限性,未能形成去极端化的需求抗制动力机制,项目的失败也在情理之中。如果我们用前文所述的变量关系对也门宗教对话委员会项目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它的矫治有效性是极低的。

第一,从参与宗教对话的人员看,因为该项目的开展事先进行了筛选工作,排除了有命案在身的犯罪人,所以他们参与恐怖组织的程度较浅。同时也意味着其受到极端主义宗教教育和教唆的程度不深,这是去极端化矫治的有利条件,其变量关系如表4所示。

表4 也门宗教对话委员会项目矫治效果(一)

第二,由于也门国内安全局势不稳定,各种性质的恐怖组织活动频繁,对于潜在极端分子的重新招募的诱惑力较大。加之由于该项目缺乏政府持续的经济支持,犯罪人释放后难以满足其基本的物质需求,进而增强了恐怖组织招募条件的吸引力。这两者的变量关系造成了去极端化矫治的难度偏大,如表5所示。

表5 也门宗教对话委员会项目矫治效果(二)

第三,宗教对话委员会项目并未对参与者进行富有成效的需求评估,即没有准确掌握促使每个参与者极端化的特有需求动力机制。笼统的宗教对话可能对参与人理解宗教教义与精神有一定的帮助,但无法满足宗教极端化人员的各层次需求,也无法持续形成去极端化的动力机制。

从学界现有的观点看,任何性质的恐怖主义都并非单一动机而产生的,其根源具有多样性。贫穷、意识形态、身份认同、缺乏民主和政治自由等,都可能在导致恐怖主义的过程中发挥着作用。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可以说,极端化是从正常向恐怖主义转变的过程和表现形式。在研究恐怖主义和极端化问题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导致恐怖主义的整体根源和恐怖分子从正常走向极端的个体动机是相互关联的两个层面。当讨论极端化时,我们更多地从个体心理和行为模式变化的角度来分析和看待其演变过程。

3.艾滋病期:为感染HIV后的终末阶段。患者CD4+T淋巴细胞计数多<200个/μL,血浆病毒载量明显升高。此期主要临床表现为HIV相关症状、体征及各种机会性感染和肿瘤。

3.2 沙特的疏导计划

3.2.1 疏导计划实施情况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民族宗教特性,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沙特开始成为基地组织袭击的目标,但仅针对在沙特的外国利益。海湾战争以后,以基地组织为代表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认为沙特已经脱离了正统伊斯兰发展的方向。2003年以后,基地组织开始以沙特本土目标为袭击对象,这也加速了沙特的反恐进程,同时也催生了疏导计划。沙特政府意识到,面对恐怖主义威胁,传统的安全力量和执法机构的应对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要祛除极端意识形态理念对恐怖主义的驱动。因而,沙特开始实施软性反恐措施,疏导计划便是其中之一。

沙特政府认为,反恐要进行源头治理,要以意识形态抗制意识形态,在策略上要用替代性伊斯兰教义解释对抗“圣战”主义思想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的理念是:其中一部分“圣战”分子也是“受害者”,他们的错误在于对伊斯兰教义的误解或缺乏正确的宗教知识,疏导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心理和社会咨询,让他们参与宗教对话,进而引导和鼓励他们放弃极端暴力的意识形态。沙特的疏导计划由3部分构成:防御计划,即防止人们加入恐怖组织;恢复计划,即鼓励脱离极端组织,放弃暴力;安置计划,即对矫治成功的人辅以物质支持,让其回归社会。

沙特的疏导计划由内政部下设的咨询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宗教小组、心理和社会小组、安全小组、大众媒体小组构成。宗教小组由大约150人的牧师、宗教学者和大学教授组成。他们直接参与宗教对话和咨询。宗教学者的参与具有重要意义,他们被认为具有中立性且有正统宗教知识,能提升宗教疏导解释的接受度。

心理和社会小组由大约50名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社会科学家和研究人员组成。他们负责矫治对象心理和行为的评估和诊断。他们通过与矫治对象持续的交往来判断其参与极端组织的程度和地位。其目的是通过近距离的观察确保矫治对象回归社会的意愿真实性。同时该小组还负责家庭成员探访、提供社会面的帮助,包括对关押者及其家属进行宗教再教育。

安全小组负责评估安全风险,并对是否适合释放提出建议。矫治期间安全小组还会传授法律知识,告知矫治对象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违法后果。这一环节中通常会邀请彻底悔改的前极端分子参与其中,以现身说法的方式提高矫治的感染力。安全小组还负责对释放后的人员进行监控,矫治对象也被要求定期报告行踪。

媒体小组主要负责外联和教育。他们将矫治过程中形成的正面材料加工成为系统化的矫治资源,并以讲座、读书会等形式在学校和清真寺这样的场所开展。

沙特的疏导计划将矫治前的评估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并非所有的关押者都会被纳入去极端化计划中。沙特的做法是通过评估将其分为三类:一是策划、参与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或积极帮助者① 据资料显示,大约有10%的人员属于极端组织的核心成员,他们无法以这种形式的去极端化改造达到预期效果。参见:Ansary, Abdullah F.Combating Extremism: A Brief Overview of Saudi Arabia’s Approach[EB/OL].(2017-09-19)[2018-03-21].http://mepc.org/combating-extremism-briefoverview-saudi-arabias-approach。 ;二是恐怖组织同情者,可能没有提供实质性帮助,但可能公开支持过;三是消极支持者,这些人在反恐问题上不与政府合作。整个疏导计划针对后两类开展,前一类中也有部分人员参与,但不能释放。

在内容上,疏导计划主要从三方面开展工作:第一阶段,由牧师等宗教人士与犯罪人开展一对一的宗教对话,了解和评估其关于宗教知识的程度。进而针对其极端思想和暴力思想产生的宗教根源进行宗教再教育和替代性解释。参加宗教对话的牧师不仅要表明他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而且要在矫治对象眼中具有合法的宗教人士身份。通过为期六周的宗教再教育,宗教小组要让矫治对象彻底改变原有的伊斯兰教观念和既有宗教知识,尤其要祛除根植于头脑的原教旨主义暴力思想。

洪都拉斯是位于中美洲的一个低中等收入国家。2004年的人均国民收入为1030美元。同年,总人口710万的46%的居民居住在城市。洪都拉斯的两个主要中心城市,一个是首都特古西加尔巴,另一个是国家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城市圣佩德罗苏拉,合计约150万人。这两个城市对新鲜果蔬的需求,基本推动了新鲜果蔬供应链的变化。它们都有多数超市卖场和食品服务,这些都对新鲜果蔬有定期的特定要求。此外,一些农副食品企业也正在向位于两个主要中心城市中间和周围低人口城镇转移。

第二阶段,将完成六周宗教再教育且符合评估要求的矫治对象释放到专门设立的中途之家,进一步接受考察和评估。在中途之家,除了自由方面的一些限制以外,矫治对象能在极其接近真实社会的环境条件下学习、生活和交流,同时这也是评估和决定是否释放的关键考察环节。

第三阶段,将评估合格的矫治对象释放,回归原有的社会生活。同时,政府在持续监督、监控其行为表现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经济帮助,使其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沙特的疏导计划一直持续至今,且效果明显。当然,沙特的疏导计划在经济成本方面是较为高昂的,但在复归社会的过程中给予矫治对象必要的经济扶助,在很大程度上弱化或祛除了他们重新加入极端组织的需求动力。

第二,接受极端宗教思想和教育的程度。宗教极端主义以歪曲的宗教教义蛊惑普通信教群众,个体接受这些非法、非正统的宗教教育越深,则对极端主义的歪理邪说越是深信不疑,其去极端化改造的难度越大。反之,如果个体仅是出于其他层面需求的考量参加极端组织,其接受极端宗教思想和教育的程度较浅,则其对于正统宗教学说的替代性解释也越有接受的可能,其矫治难度就小。为此,我们将宗教教育程度也分为三个层次:未受正统教育、完全靠他人间接传输宗教知识者;良好的宗教教育学者;介于两者之间的人。

沙特的疏导计划在矫治效果上远胜于也门的宗教对话委员会,这也是为什么该项计划持续至今的原因。尽管沙特在维持疏导计划上经济投入巨大,但作为中东地区的富裕国家,该计划并不足以构成经济层面的负担。如果我们用前文所述的变量关系来分析沙特的疏导计划,就会发现它的成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合理评估矫治对象的参与程度和接受极端宗教教育的程度,对其进行分类矫治,对症下药。疏导计划以一般的恐怖主义支持者和同情者为对象,着眼于他们为了满足低层次个体需求而加入极端组织的心理动力机制,采取了有效的宗教再教育和物质性扶持,其变量关系如表6所示。

表6 沙特疏导计划矫治效果(一)

因此,在矫治对象的选择上,疏导计划本身就排除了一部分极端组织的核心人物参与,这是策略性的明智之举,也符合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反恐原则。

“一带一路”建设金融支持是近几年重点研究的问题,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金融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能够带动我国与沿线国家经济的发展,构建“双赢”局面,凸显出金融的定位服务与引领作用。

深入分析发现,极端分子在这个意义上的自我尊重和自我实现有两个方面的现实载体:一是物质性的,即得到现实世界的物质回报;二是精神性的,即被升华为英雄,获得虚幻的宗教上的地位。两者共同组成了个体自我尊重和自我实现的内容,而后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更大的驱动力。而从实现条件看,在满足自我精神实现的需求上,媒介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如果没有媒介的作用,极端行为的影响力只能局限于直接作用和受害者的狭小范围内,所谓的自我实现的需求满足将大打折扣。因此,延伸而言,在恐怖主义与互联网的关系上,恐怖分子对互联网的使用及其受益多于对互联网的袭击① 从这个层面而言,“网络恐怖主义”更多地是指利用互联网条件实施网络形态的恐怖事件,而非直接针对互联网发动攻击。 。

表7 沙特疏导计划矫治效果(二)

第三,疏导计划中以“受害者”视角看待和对待矫治对象,从关押期间的程序权利保障到生活待遇,到宗教对话的平等开展,以及对矫治对象和家属的人性关怀都从需求动力的角度为去极端化创造了良好条件① 据学者观察,沙特在去极端化矫治期间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定,在食物、睡眠、个人卫生等方面确保矫治对象的基本需求。监室安装有摄像头,保障关押者不受酷刑。家属有充分的探视权,保障关押期间的心理稳定,同时,也通过矫治对象与家属之间的交流满足其社会交往的需求和对自我价值认知的调整。 。可以说,矫治对象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及自尊需求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观照,其也更有可能在自由的环境中体会到自我价值,进而完成去极端化的自我,其变量关系如表8所示。

表8 沙特疏导计划矫治效果(三)

4 对我国恐怖活动犯罪去极端化矫治的启示

在理念上,也门和沙特两国都重视从去极端化的角度改造极端分子的极端宗教意识形态,意图达到祛除其社会动力源的目的。我们认为,两国所开展的去极端化矫治在机理上是相通的,即在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基础上充分认识个体极端化的需求驱动规律,通过创造满足其需求的客观条件来阻隔极端化的动力源。但两国的实践结果却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反差。这证明从需求驱动理论进行去极端化矫治的方向是正确的,同时也说明去极端化矫治需要科学施策、系统推进、持续落实。中国面临严峻的恐怖主义犯罪威胁,反恐已成为确保总体国家安全的重大课题。我们在坚持依法反恐的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当前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其宗教极端性的思想根源和国家分裂性的严重危害。去极端化是中国反恐的长效性工作,去极端化预防和去极端化矫治是两个重要的着力点。我们必须从预防、打击、惩治、恢复四位一体的视角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力求取得综合效果。

在我国反恐的实践层面,根据201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显示,自2014年以来,新疆打掉暴恐团伙1588个,抓获暴恐人员12995人[3]。其中除一部分罪大恶极,依法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外,绝大多数都要依法接受教育改造。“从实践情况看,涉恐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重,教育转化较难,对其中少数服刑期满仍有社会危险性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在释放后对其进行安置教育是必要的。”[4]实践情况也表明,在2009年的“7·5”事件参与者中,就有一部分是被释放的具有极端宗教思想的人员[5]

在立法层面,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首次确立了基于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罪犯“社会危险性”的刑后安置教育制度。该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评估后认为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安置教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单独科处。这充分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去极端化矫治的法治基础。而从个体犯罪动因看,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与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有着极大差异。极端思想、暴力恐怖思想的形成有其深刻的根源和过程,彻底矫治并回归社会也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正如犯罪学专家Alain Bauer所言,将极端分子集中在一起将加强他们,而将他们分散就使得他们可以传播自己的想法和招募新兵[6]。这是一项极为复杂和艰难的系统工程,除了在服刑期间及刑罚执行完毕后,通过诸如安置教育等进行继续矫治外,我们还有必要立足极端主义意识形态形成的内在机理,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机制,在矫治策略层面强化针对性和有效性。

也门和沙特在恐怖犯罪分子去极端化矫治过程中为我们提供了正反面的素材。我们认为,极端化是一个需求驱动的个体心理及外化过程,因而去极端化必须遵循相同的动机行为路径。总结和剖析两国的实践,结合中国已经开展的去极端化工作实践情况,可以从如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去极端化矫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其实效。

4.1 科学评估基础上的平等对话

对涉恐犯罪人进行评估并据此合理配置矫治资源是去极端化矫治的前提,同时要针对恐怖活动犯罪在心理动机、意识形态等层面的特殊性,积极展开以正统宗教知识宣传普及为目的的平等对话也是其中关键一环。

3.1.2 去极端化矫治效果评析

作为去极端化矫治基础的评估主要是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其根本是对极端宗教意识形态改造效果的评断。传统的监狱犯情分析大多依赖经验判断,以狱警为评估参与主体,信息的主观性较强,精确性不足[7]。现实中一些恐怖活动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善于伪装,表面上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但其内在的思想根源并未祛除,这样的情况也不少见。因此,在程序上需要设计更为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学界对于评估工具的研究和开发从未停止,英美国家对风险评估的研究已较为成熟,共计开发了四代风险评估工具,第五代评估工具也已在研发过程中[8]。笔者在此无意对评估工具展开探讨,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并未明确社会危险评估的具体程序,但从条文表述看,评估主体仅限于监狱和看守所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30条。 。我们认为,这一程序或过程除了要以监狱和看守所为主外,还需要其他力量的参与。特别是针对基于宗教认知错误的极端主义分子,要通过多主体参与、多环节评估来达到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9]。操作层面上,有必要吸收专门的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参与,从宗教意识形态角度对其危险性作深层次的把握和评断。在这一环节,宗教对话是基础和关键。宗教对话的目的是要通过宗教再教育,用正统宗教意识形态和知识对其原有极端观念进行替代性解释。这一环节有其需要注意对话工作的策略性,既要坚持平等对话,又要辅以第三方力量的协助。所谓平等对话,就是要尊重矫治对象的人格和对话的平等地位,要从其所接受的宗教教育状况出发,分析其漏洞,用宗教知识解释宗教问题。沙特在疏导计划中邀请大量具有宗教专业知识的权威人士参与对话,且坚持中立、客观的态度,进而赢得矫治对象的信服。

鉴于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与矫治对象的一对一交流并不一定能改变其原有观念,因此,在这一环节可以考虑其亲属或已经成功实现去极端化矫治的典型人物参与对话,以形成心理合力。

4.2 准确分析心理动机,因人施策,突出矫治个性化

要准确分析矫治对象参加极端组织、参与恐怖活动犯罪的心理动机,进而从需求驱动角度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性、精神性和社会性条件,打造必要的物质基础,营造去极端化的矫治氛围。需求的满足或未满足是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内在驱动。在某种意义上,极端分子也是理性人,同样受需求驱动的社会心理规律影响,因而在矫治过程中需要创造条件,从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这三个基础层次的满足形成极端化心理的抗制机制。正如有论者指出的,去极端化的最佳状态是“不仅要让他们尝试放弃激进的宗教信仰,同时也许尝试改变他们倾向于使用暴力以达成自身需求的行为。”[6]

每个极端分子走上恐怖活动犯罪道路的具体情况有所差异,但必定是由某种或某些需求动机所驱使。因此,在矫治过程中需要分辨其具体的需求类型,并在合法可行的范围内创造一定的需求满足条件,强化矫治方案的落地效果。正如沙特疏导计划所体现的,矫治对象在服刑和矫治考察期间其基本的饮食、休息得到保障,且不受监狱警察的酷刑和虐待,同时家属的探视和交流也给他们带来社会交流和心理疏导的客观效果。以此为基础,个人就会形成自我尊重及对自我价值的重新认识。相反,也门的去极端化矫治之所以没有产生预期效果,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在基本需求的满足上形成有助于矫治的良好物质和心理基础。

当然,需求满足并非完全依赖物质,精神感化应被置于同样重要的地位,甚至在某种层面,精神需求的满足所能带来的改变个体的力量胜于物质需求。这一点在我国新疆的去极端化工作中已有体现。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14条指出,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法律、学习技能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实效。这种基于个性的综合施策的思路当然也适用于服刑罪犯的去极端化矫治。

其二,家庭成员可以将自身的劳动时间分配到两种产品的生产选择中,不考虑为维持劳动力和人力资本至少不变的消费活动。

4.3 通过中间考察程序稳步推进去极端化矫治工作

在具体操作上,我们认为可以对矫治对象在正式释放回归社会之前,进行过渡性的中间考察,通过模拟自由社区的生活模式和状态进一步确认矫治对象去极端化效果的稳定性。

4.设置的问题要有启发性和挑战性。“学始于思,思始于疑”,问题是探究学习方式的核心,教师要精心设计具有启发性的问题情境,使学生产生好奇心和求知欲,学生就会产生较强的学习动力,就会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并提高学习能力。

服刑环境与外界社会在人际关系复杂性和个体行为自由度方面存在巨大反差,为了能实现有效过渡,同时也有助于在基本自由的环境中进一步观察矫治效果,沙特所采取的中途之家模式是可以借鉴的有益经验。在中间考察期间,除了基本行踪的报告,矫治对象可以进行与常人相同的社会活动。有效的中间考察能使其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同时,家人的陪伴、朋友的鼓励也能对其自尊和自我价值有更高的认识提升,使去极端化后所带来的正常生活产生更直接和直观的吸引力。

张连长带着知青们走在山脚下的公路上。而所谓公路,其实只不过是包括拖拉机在内的各种大大小小的车辆压出来的一条土路。

4.4 通过强化去极端化宣传,营造有助于巩固矫治效果的社会氛围

研究指出,恐怖组织根据其所处社会的安全形势、反恐力度、国家对社会的掌控力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成员招募和极端化策略。例如在也门,恐怖组织可以公开或半公开的向不特定人采取“网状”招募;而在反恐力度大、国家对社会控制力更强的沙特,他们只能采取“漏斗型”或“传染型”招募法① “漏斗型”是指对特定区域环境中的特定人群进行招募宣传,例如在清真寺或宗教学校;“传染型”即由极端分子个人对特定个体的一对一招募,包括家庭成员和亲友间的招募。 。因此,去极端化矫治必须强化媒体宣传的作用,一方面要重点加强对清真寺和宗教学校等场所的舆论控制,同时在社会面也要通过大众媒体普及去极端化的知识,形成良好的社会合力和氛围。

作为配套措施,应大力加强乡村、城市社区的去极端化宣传,同时要根据被释放人员的具体居住落脚情况和迁徙情况,跟进去极端化的持续性和彻底性。正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所规定的那样,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都要在去极端化这项系统工程中“守土有责”,进而才能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矫治和回归社会的大气候,使极端化的意识形态、思想、行为没有丝毫存活的空间。

4.5 多措并举巩固去极端化效果

要发挥去极端化矫治措施的持续性效力,通过进一步物质帮扶、心理疏导和行为监控等方式牢牢掌握矫治对象的心理倾向和行动趋势。

剖析也门和沙特两国去极端化矫治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国家的经济投入与矫治效果成正比。从需求驱动的基本规律看,物质需求的满足是基础,要使去极端化矫治具有稳定效果,国家必须重视解困型物质性帮扶,确保矫治对象的基本生理性需求得到满足。例如通过设立相关机构,给予矫治对象法律知识、就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要将思想教育、行为矫正、心理矫治融为一体,为其实现彻底的思想转化并回归社会打下坚实基础。但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宗教极端思想的顽固性和复发性。尤其是在极端组织相对活跃,宗教极端思想形成气候的地区,我们必须通过对矫治对象的跟踪监测掌握其心理动态,监督监控其社会交往和活动内容,确保矫治效果不反复。

5 余论

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白皮书全面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在新疆开展的反恐斗争历程,特别是在反恐去极端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制度探索和实践尝试。长效反恐必须与去极端化工作统筹协调,一方面要注重通过去极端化防止善良民众收到少数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蛊惑,另一方面要在后置程序上科学设计去极端化矫治机制,从而保障改造良好的部分人群能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在反恐去极端化矫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我们通过依法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将去极端化改造和法律知识、职业技能提升相结合,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去极端化矫治之路,这也是中国在去极端化问题中提供的“中国方案”。正如白皮书所指出的:“新疆的反恐怖主义工作、去极端化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同时,也必然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其科学化程度。去极端化矫治有其内在规律性,也有个体的特殊性,相信在不断总结经验规律的基础上,中国的反恐去极端化工作定能取得更大的成就。

当前智能楼宇综合管理系统大多从建筑物业后勤管理的角度进行投资建设,如何对建筑运行的海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发掘数据潜在的价值,值得进一步研究。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发展,可以借助数据分析和挖掘等技术,进一步分析建筑运行的规律,降低建筑运行成本,实现建筑运维的精益化管理和增值化服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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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F7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7939(2019)03-0005-10

DOI: 10.14060/j.issn.2095-7939.2019.03.001

收稿日期: 2019-01-30

基金项目: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编号:18BFX088)。

作者简介: 倪春乐(1980-),男,浙江杭州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侦查学与反恐法治研究。

(责任编辑:孟凡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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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恐怖主义治理效果的去极端化矫治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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