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理论与治国之道改革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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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和人民的政治目标。这是依据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提出来的,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是我党治国方式的重要变革。

一、邓小平理论是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

从国家的发展史上看,治国方式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人治;二是法治。人治国家依靠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威和智慧治理国家;法治国家则依靠法律治理国家。历史上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是人治国家,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人治转为法治。我国社会主义建立以后,虽然也制订了宪法和许多法律,但基本上实行的是人治,使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和政治发展出现了许多挫折,导致了“文革”的内乱,出现了无法无天的局面。痛定思痛,在“文革”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老一辈革命家进行了深刻反思:为什么在人民夺取政权当家作主后,还会出现“文革”这样的灾难呢?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实行法治,不能用法律来约束政府权力及国家领导人。因此,邓小平开始致力于国家的法制建设。

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第一次向全党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强调了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民主是本质,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而法治是保障,保障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就形成了法治的概念,这种思想写入了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告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多次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绝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978年6月邓小平讲:“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 过去我们都不是。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吃过了动乱的苦头。”“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在人治和法制、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上,邓小平讲;“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又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批评人治的弊端时邓小平说:“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变。”并告诫全党:“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邓小平认为:“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这就要求我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依法、守法,不得违法乱纪,也不得跨过法律程序直接干预司法机关的活动。对于不法分子,要依法严厉制裁。邓小平指出:“不管谁犯了法,都要公安人员依法侦察,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邓小平的这些法治思想,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

以江泽民为首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法治思想。 1994年12月,江泽民讲,我们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来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把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1995年江泽民又讲,党既要领导宪法、法律的制订,又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对全党全民意志的统一,维护法律尊严,中央权威很重要。到1996年2月, 江泽民在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讲话,首次提出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强调要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讲要把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做为党校的必修课。这样,到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是我党治理国家方式的重大变革,中国开始由人治走向法治。

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国家阶级的本质,提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论述了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等问题,但是没有涉及到国家的治理方式。社会主义国家是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呢?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国家被推翻后,国家要走向消亡,因此,也就不可能去论述国家的治理方式问题。列宁在十月革命成功后写了《国家与革命》,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也没有涉及到国家的治理方式。列宁的贡献在于他第一次提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法律。他指出:“如果我们不愿意陷入空想主义,就不可能设想在资本主义废出以后,人们立即就学会不需要任何法规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出没有为我们创造这种经济条件”,并且说:“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象任何其它阶级一样,需要运用宪法来维持和巩固政权。”因此,苏维埃政权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和法令,其中大部分是列宁亲自起草,制订的。但社会主义国家究竟是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列宁没有搞清楚,出现了失误。他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文中说到:“无产阶级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这个观点,经过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做出了贡献,但长期以来仍没有解决国家的治理方式问题,实行了人治,这是个失误,并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江泽民同志依据邓小平理论,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解决了社会主义国家是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的问题,确立了治国方略。所以说,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发展,是我们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

这一变革,是社会走向文明,走向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最能够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法治具有严谨性、科学性、最能够反映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法治具有明确性、公开性,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法治具有平等性,公正性,任何人都不得因地位高低、权力大小、贫富差别和种族信仰不同而受到优惠或歧视;法治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它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为后盾,具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效力。法治弱,则国弱。漠视法治,不仅阻碍社会的发展,还会造成国家的衰败覆灭。因此,我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治国方式的变革,也是我们国家走向文明、走向进步、走向昌盛的标志。

这一变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客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要按国际贯彻和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必须按照市场的一般规则和我们的国情,健全和完善各种法制,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集约型经济所必须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与法治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都迫切地需要完备的法制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中国和现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了江泽民这一论断的正确性:“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完备的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制。”

这一变革,使国家长治久安有了重要保障。保障政治秩序的稳定,需要将国家政治生活和各级党政机关的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特别是要用法治来保障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不失误。要实现社会治安的基本稳定也要严格依法办事。国家的长治久安,最根本的、最靠得住的是搞法治。

这一变革,是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有效途径。实施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执政方式的发展和进步。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秩序制定法律,把党和人民的主张变为国家的意志和社会的准则,然后党再依法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奉行依法治国方针对执政党的客观要求。只有依法治国,共产党学会用法律武器管理国家,才能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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