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科学,糟糕的科学?优生学批评与分析_优生学论文

伪科学,糟糕的科学?优生学批评与分析_优生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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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生学从开始建立发展到今天,断断续续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它和生物进化论一样,从来就不缺少批评的声音,进化论虽然曾被要求过不允许在课堂内讲授,可还没有像优生学(eugenics)这样,被科学共同体的成员规定为不允许在正式的科学文献中出现。

优生学历经持久的批判而未消失,或虽曾成为禁区而能复兴,这本身便说明了人们对它的看法是非常不一致的。优生学是耶?非耶?这可不是几句话便能说得清楚的,我们不妨对优生学的两种定性的批评意见进行一下具体的分析。

一、优生学“伪科学”论辩

把优生学归入于“伪科学”一列的人非常多,也是对优生学批评的代表性意见,文献太多,难以尽述,我们不妨以“批评伪科学的斗士”之一的方舟子的意见为代表来进行分析。

《书屋》2000年第7期刊登了余凤高的《遗传:优生和种族灭绝》一文。方舟子看到以后,以为这是一篇替高尔顿及其优生学翻案的文章,于是在2000年10月19日的《中华读书报》上发表《高尔顿:伪优生学的鼻祖》一文加以批驳。

方舟子首先介绍了西方医学界与中国遗传学界、医学界对优生学看法的差异,指出:

在他们(西方医学界)的心目中,优生学指的是借口提高全民身心素质,鼓励“上等人”大量繁殖,减少乃至禁止“下等人”繁殖的伪科学。中国学术界还在继续使用这个已在国际学术界被唾弃的术语,也难怪会造成误会。为避免混淆,我把西方历史上的优生学称为伪优生学,因为它也许有“优生”的目的,却没有科学依据,效果适得其反,是打着科学的幌子推销种族主义、等级主义的典型的伪科学。

尽管方舟子没有对当代的优生学给一个定性的结论,他这里已明确地把西方历史上的优生学认定为“伪科学”,而优生学的创立者就是“伪优生学的鼻祖”,这种认定的依据何在呢?从文章中看,大略有以下几种论据。

其一,高尔顿优生学所依据的遗传原理是错误的。方舟子指出高尔顿的伪优生学“是建立在逻辑推理和统计基础之上的”,逻辑推理所依据的两个原理是子女退化律和祖先遗传律,“即:优秀的父母对后代的遗传,在比例上趋于向平庸的方面退化,因为对子女的遗传,除了双亲,还来自于各代祖先的因子。通俗地说,如果不加以人工干预,人类的遗传就是一代不如一代”。方舟子还指出,“这两个原理,是建立在当时流行的‘融合遗传’的错误概念基础上的”。

其二,高尔顿的统计方法是错误的,“在今天只能当做笑话看待”。高尔顿统计上的错误被方舟子总结为两种,“一是取样不随机,二是完全无视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家庭环境对职业取向的影响、裙带关系对升迁的影响等等)”。针对余凤高所赞同的高尔顿认为智力遗传的观点,方舟子强调:“在遗传学界,很少有人否认遗传对智力有影响,但是也很少有人敢下‘智力的高低主要受遗传的影响’这样的结论。”方舟子引述了几种对智力遗传研究的不同资料,在这些研究中,智力的遗传率分别被认为是0.6、0.5、0.34、0.2-0.5之间等几种差异非常大的结果。

其三,高尔顿具有种族主义的立场,还是一位等级主义者[1]。

以上便是方舟子优生学“伪科学”论的依据,且不论优生学到底是不是伪科学,我们只先来看看方舟子对高尔顿及其优生学的批评是不是中肯的。

第一条方舟子说高尔顿的融合遗传学说是错误的,这当然没错。可是错误的科学理论并不能等同于伪科学,把依照错误的科学理论推理而得的非科学结论等同于伪科学同样也是欠考虑的。事实上在孟德尔定律被重新发现之前,遗传学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发展过程,达尔文、高尔顿、魏斯曼等人都提出过用以解释各自相关发现及理论的遗传学说,把科学史上错误的学说如果都称之为伪科学,那么科学史真是不胜其伪了。

以现在的科学水平来对过去的科学理论作真伪的判断,是马特·里特利(Matt Ridiey)所称的典型的“马后炮”的做法[2]。高尔顿的融合学说虽然从今天来看,总体上是错误的,但在当时却是解释连续变异以及渐近进化较有力的学说之一,就是从现在看,也不是没有合理的内核。高尔顿通过兔子的输血实验证明达尔文泛生子假说的错误,他承认颗粒遗传,并把它们统称之为“血统”(stirp),他还认为血统是保存在生殖细胞里并通过生殖细胞传递给后代的。有人认为高尔顿的这一思想乃是魏斯曼的“种质”连续见解(1892)的先驱。在1875年12月18日同达尔文的通信中,高尔顿甚至从理论上得出了颗粒遗传后代性状会出现1:2:1的比例[3]。恩斯特·迈尔在分析孟德尔定律被重新发现之前的遗传学说时,也特别强调高尔顿的贡献,他指出:“在19世纪的生物学家中几乎只有高尔顿注意到遗传型和表现型之间的区别。他用的新词‘stirps’以及重新定义的‘heredity’显然指的是遗传型,他的语汇‘nature vs.nurture’(本性与教养、或遗传与环境)强调了这种区别”[4]。

方舟子的第二条批评针对的是高尔顿的统计学。我们知道,说高尔顿是“伪优生学的鼻祖”的人也许不少,但说高尔顿是生物统计学的创立者或鼻祖的人可能更多。他提出来的回归系数(regression)、相关系数(correlation)等概念在今天的统计学上得到广泛的应用,他所创立的生物统计学派在后来数理遗传学和生物育种学上所做出的贡献是任何一个现代生物学家都不容否认的。虽然在这门学科的一开始,工作有许多粗陋和不完善的地方,笔者却未知敢把他的统计学“当作笑话看待”的能有几人。

方舟子说:“高尔顿统计了从1660年到1865年间286位著名的英国法官,发现九分之一有父子或兄弟关系。于是他得出结论说,当法官的能力是遗传的,这些法官天生就继承了当法官必备的品质。”这样说高尔顿只从一项简单的数据就得出结论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方舟子所引述的只是若干数据中的一项。高尔顿岂会如此草率,仅仅从法官之间有1/9存在着父兄关系就得出一项遗传的结论。事实是,高尔顿曾对英国历史上的法官、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科学家、诗人、画家、牧师等各类人物的家族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其中之一例是,他考察了1660-1868年间286名英国法官和他们的亲族情况,经过统计,得出平均每100个英国法官的亲属中共有38.3个名人,而全英国平均4000人中才有1个名人。由此证明天才在法官中是遗传的[5]。方舟子说高尔顿的取样不随机,又说他“完全无视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也是完全不对的。高尔顿的研究对象并不仅仅是法官和科学家等上层人物,还有划船能手和拳击师,而且并不缺少调查对照组。先天与后天的区分自高尔顿始,这正说明了他是考虑到环境因素对个人发展是有影响的,他对教皇的养子们进行研究,以及后来他所开创的在遗传学与心理学上非常重要的双生子研究,正是体现出其注重遗传与环境因素对个人发展影响的比较。因为高尔顿强调遗传及先天素质的重要性,就说他无视环境的影响,这显然是不对的。

高尔顿是“无论何时,能算就算”的,特别注意数学方法对生物学研究领域的渗透,这一点与孟德尔并无不同。高尔顿也做过甜豌豆的种植实验,可惜的是他只关注了种子重量这一连续变异的性状,如果当年孟德尔通信的对象不是耐格里而是“机灵的”高尔顿,那么生物科学史就必然得要重写了。

方舟子的第三条批评意见是针对高尔顿的政治立场:因为他是种族主义者和等级主义者,其立场体现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于是他的优生学便是伪优生学,他所从事的科学便是伪科学。笔者以为这种逻辑也是有问题的,政治上正确是我们当代许多科学研究者需要注意的,因为稍不留神就会成为一些群体或媒体攻击的对象。不管高尔顿到底是不是种族主义者(这里涉及到对于种族主义非常多样化的定义)或等级主义者,我们要思考的是,是否因为一个历史上的科学家政治立场有问题,就需要否定他在科学史上的贡献,或者给他戴一个伪科学的帽子?这与当年区分无产阶级的科学家与资产阶级的科学家的做法岂不是同样极端。

虽然高尔顿的优生学被许多人认为是德国纳粹后来实行种族残杀政策与美国实行优生绝育政策的罪魁祸首,但事实上高尔顿提倡优生学的初衷却是希望借此来促进人类的不断进步,而且他并没有要求立即采取优生的行动,只是提出要尽早地开展研究[6]。Daniel发现,种族差异的研究在高尔顿大量的人类遗传学作品中却只占非常少的一部分[7]。就是批评他的那些学者也不得不承认:“虽然他具有维多利亚女王时代司空见惯的偏见,种族概念在他的理论中并未起很大作用”,“与支持他的事业的同时代著名人物的建议相比,他的建议是温和的”[8]。相对而言,不管高尔顿还是皮尔逊,英国的科学家在优生学以及人类遗传学的研究过程中还是非常谨慎和客观的。所以我们看到,虽然英国是优生学的发源地,但英国却从来没有掀起过像德国和美国所推行的激进的优生运动。

每个科学家都身在一个特定的种族和社会阶层,因而具有一定的种族倾向和代表特定的阶层利益是非常正常的。如果如一些人认为的那样,科学是中性的,有问题的是科学家,那么高尔顿等人的研究中客观的研究结果与正确的科学方法就应当得到肯定和承认;如果如另一些人所认为的科学本身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所建构出来的,具有阶级或种族倾向性,那么我们也得把它作为一种历史事实接受下来,客观地对它进行分析和研究。因为政治上的正确或错误来给它下一个真科学或伪科学的定论,这总是欠妥的。生物学家方宗熙先生当年受苏联的影响,在所著的《普通遗传学》(科学出版社,1978)一书里,把优生学说成是伪科学。但在后来的反思中,他承认,当年“给这个‘帽子’不合适,过‘左’了”[9]。

当然,笔者对方舟子“优生学伪科学观”的反驳并不是否认优生学在传播和应用中存在着很多的错误之处,许多人在没有理解这门学科的要义之前就夸大和歪曲这门学科的科学性及其社会功能,这也的确体现出其滥用或盗用优生学这一概念的“伪”处。所以说尽管高尔顿创立的优生学不一定是“伪科学”,但并不能保证这世界上没有以优生学为名义的伪科学。真正的优生学家所恨的倒不一定是优生学的批评者和反对者,而正是假优生学之名的伪科学者,正是他们最终对优生学这一学科造成了毁灭性的伤害。这些伪优生学有哪些表现呢?当年美国生物学家与心理学家韦更(A.E.Wiggam)有感于优生学被人曲解太多,于1924年作《科学新十诫》一书,力言何不为优生学。他称优生学:

并非自由恋爱;并非性的教育;并非公众卫生;并非试验婚姻;并非禁娼运动;并非胎教;并非体育运动;并非政策强制的婚姻;并不主张顽弱分子之屠戮;并不欲繁殖超人;并不欲生产天才以供社会不时之需;并不欲取消恋爱中浪漫的部分;并不主张用繁育禽兽之法育人;并不违反来自关于性道德、婚姻、恋爱、家庭、及生男育女之一切合情合理的观念。[10]

这些不是优生学而以优生学为名的,才是真正的伪优生学,其中可列为伪科学之列的,亦复不少。

二、优生学“坏科学”辨析

优生学担上“坏科学”或“邪恶科学”的骂名当然与纳粹德国以优生学为名所实行的种族灭绝政策与美国的绝育与歧视性的移民政策有关,陈蓉霞就将优生学与希特勒的种族灭绝政策相提并论,称之为遗传学这棵树上结出的“毒果”[11]。在动植物学的育种研究中,种系有优劣的区分,人们希望通过杂交等控制生殖的手段来繁育优良的品种,这是无可厚非的。可是这种想法真的可以应用于人类自身吗?优生学通过智商的高低、体质的强弱、遗传疾病基因的有无等方面的比较来评估人的遗传素质的好坏,并试图通过国家婚育政策、相关婚育建议来控制或调节不同人群的繁育,这种科学对于人类重要的生育事务的干涉是正当的吗?可以被允许吗?对这些方面的关注都会涉及到对于优生学进行—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反对优生学的人所指出的优生学之“坏”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优生学导致或助长种族歧视。

这是一条对优生学最主要的控诉意见,虽然在1883年高尔顿提出优生学之前,人类的种族歧视和种族仇杀更为普遍,在20世纪40年代优生学衰落之后,种族歧视和种族冲突也没有停止,但几乎所有对优生学提出批评的人都把优生学与种族问题联系在一起。1986年Harper等五位英国的遗传学家到中国访问的时候,尽管他们对中国正在结合计划生育搞优生学表示理解,但也同时担心这会影响中国遗传学界与西方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因为西方的科学家很少有人愿意碰这根危险的地雷线。1996年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明确要求不用eugenics一词来翻译和介绍中国当代的优生学工作[12]。1998年在中国召开的险些被抵制的第十八届国际遗传学大会也通过不再在科学文献中使用eugenics一词的声明[13]。

第二,优生学导致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冷漠和歧视。

低能、痴呆、先天的聋哑和残疾,具有这些遗传性疾患的人的存在,降低了一个民族的人口素质水平,为他们而修建福利院等慈善机构又成为社会巨大的经济负担。优生学的宣传者提出这些理由来证明优生的必要性,早期的优生学更建议通过限制他们的婚育而降低这些“低劣的”遗传基因在人口中的比例。这些行为和思想后来都被优生学的反对者用来作为优生学导致人们心地冷漠,失去对弱势者同情心的证据。这种批评的意见有时候还会上溯到达尔文,因为正是他的自然选择学说强调生存竞争的普遍性,以为不适者应该被淘汰[14]。

第三,优生学以相对单一的标准来衡量人的优劣,鼓励对人类差异的消灭。

法国遗传学家雅卡尔近期写了几本书,对人们在人类遗传学上的偏见以及优生学的一些信念进行了分析,在《差异的颂歌:遗传学与人类》一书中雅卡尔从保护人类遗传的多样性角度提出对优生学的反对意见,他说:

对于集体来说,个体的遗传值与他所拥有的基因自身的质量无关,而与这些基因的多样性有关。所以我们要做的不是“改良个体”,而是保留个体的多样性。我们主张有意识地、理性地对待基因型,这与优生学的倡导者们的目的完全不同。我们不该消灭有害基因、优待有益基因,而应该保留由各种基因构筑的基因型的丰富性。制订各种措施(禁止某些人结合,实行节育等)以便通过大量繁殖有益基因来更好地改善群体的基因质量只是一种非常肤浅的看法,我们的观点远非如此。

优生学是对科学滥加使用的典型例证:它以科学的名义提出甚至有时还实现了一些最可怕的暴行。面对优生学对科学的滥用,当代人不禁对科学家们努力工作的原因提出质疑:这种努力很有可能会被某几个人利用,助他掌握权力,奴役大多数人[15]。

第四,优生学导致社会对人类个体权利的侵害。

不用说纳粹的暴政和美国历史上极端绝育法是对人权的侵害,就是许多国家基于优生学的法律对有严重遗传病患者之婚育提出的限制也被认为是对个人生育权利的一种剥夺,所以优生学的反对者都会提到这一条作为要求推翻优生学及其相关法律的理由。在1996年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九届国际人类遗传学大会(9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Human Genetics)上,著名的遗传学家莫顿(Newton Moron)带头敦促遗传学家们一起要求中国政府废除1995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该法律在第十条这样规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在第十六条规定: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妇,应当提出医学建议。育龄夫妇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莫顿的提议,美国人类遗传学会(ASHG)的反应是不愿专门审查一个特定的国家,只是委派一个委员会起草一份关于优生学和生育自由的综合政策声明。这份声明强烈反对任何干预生育自主权的政府行为[16]。

要为优生学进行辩护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它确实在历史上有过不光彩的一页,这一页而且还深深埋藏在西方人的痛苦的记忆中。他们一看到eugenics这样一个词,就会想到可怕的纳粹暴政,这种“不想再提起它”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不过我还想针对几种对优生学的批评意见说几句。

第一,种族歧视是人类固有的偏见之一,把它归罪于优生学是不公的。同样一个概念不同人可以用来说明不同的主张,种族主义者用优生学来证明自己的优越性,潘光旦不是还用优生学的科学理论来批判种族主义与希特勒的谬误吗?

第二,优生学家希望社会上残疾的弱势者减少,认为西方的福利制度治标不治本,这并不能说明他们没有同情心,而是他们对同情有着不同的理解。高尔顿说:通过战争、疾病和饥荒而对人类进行选择是盲目的、缓慢的和残酷的,而通过优生学,人们可以使这种选择“有远见地、快速地和温和地”完成[17]。潘光旦曾从中西文化与历史的比较出发,对西方人同情心“不分皂白的滥”、“不恳切的浅”、“无节制的漫”提出批评,他说:“适量的同情心为社会进化所不可无;然而过量的同情心,漫无节制,不知分寸的同情心,足为社会进化甚至种族进化的大害”[18]。

第三,雅卡尔从多样性保护出发来批评优生学的观点是非常新颖的,也很有启发性,我觉得在批评优生学的所有人中,只有他抓住了要害。因为历史上的许多优生学家都曾简单地把智力高低作为确定人种优劣的标准,为此而有了对于智商测定的长久争论。不过优生学家虽然主张通过婚姻的选择与控制来减少或消灭人类中严重的一些遗传性疾病,这却并不能理解为盲目地鼓励消灭人类基因与性状的多样性。基因型与性状的多样性需要保护,可也不能盲目地连那些遗传病基因都要保护。

第四,西方遗传学家对于中国优生学法律的不满未得到中国同行的认同。1996年对中国30个省和自治区的402位遗传学家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95%的人同意“极有可能患严重疾病的人除非采取产前诊断和选择性流产否则不应该生孩子”,90%的人同意“遗传咨询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降低人口中的有害基因数量”[19]。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人权,以及国家在多大程度上有权干涉个人的生育等问题上不同国家的科学家理解是非常不同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中国的计划生育从某种角度看确实是对个人生育权的一种干预,可是没有这种干预行吗?这涉及到重要的民族利益与国家安全。这一点有的国外科学家能够理解,有的却一直执著地持批评态度,并把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重建的优生学看成是某种危险。中国人口素质体现出一种“三高”的特点(全国残废人口数量多、比例高;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高;0-14岁儿童智力低下患病率高)[20],残疾人口的数量相当于法国的人口总数。针对这样的一种状况国家不可能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

三、优生与生命伦理学

我们看到,以为优生学是一种“坏科学”的观点都基于一种生命伦理学的立场。近些年,伴随着中国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西方学者对于生命伦理问题关注的作品也被译入中国。同时随着中西方科学共同体在生物学与医学领域的合作,西方生命伦理学的一些具体要求也开始对中国学者的研究构成重要的影响。这种学术研究的“国际接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在这种交流与接轨中亦有许多值得注意的事项,美国著名的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在其《生命伦理学基础》一书的中文版序言中提醒我们:

随着科技的进步,中国的生物医学研究也在迅速赢得世界地位,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医院也在中国建立,挑战也随之而来。这种挑战不仅需要制定适宜的保健政策,而且在于必须确立这些政策的道德基础。这是一项文化事业,需要中国人批判性地重新评价从西方进口的生命伦理学。

自从20世纪70年代生命伦理学建立以来,它本身也经历了一个持续的发展过程。当代的伦理学已经承认,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环境条件,不同的时代与现实情况,需要人们建立不同的伦理要求,从来不存在一种固定不变的普世的伦理准则。对于生命伦理学,恩格尔哈特这样分析:

生命伦理学首先出现在美国,它不可避免地打上了20世纪后期西方文化价值的烙印。它的承诺之一乃是一种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平等主义的政策。它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一种把经济代价转嫁给下一代人的医疗财经政策。这种政策不但在道德上无法得到维护,而且已在西欧及北美国家造成了严重后果。随着人口的老龄化,工作人群相对减少,西方国家已无法维持不断增长的老年退休人群日益昂贵的医疗保健需要[21]。

从这里可以看出,许多人对优生学的批评所根据的生命伦理学原则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这种生命伦理学原则是在罗尔斯《正义论》的影响之下发展起来的,而现在这种“经济上不可能、道德上不合理的平等主义保健权利观”已经受到了当代伦理学界的质疑。

罗尔斯伦理学的立场是个人主义与平等主义。优生学是与个人主义唱反调的,因为优生学强调子女与民族的未来是优生伦理作用的对象;优生学是与平等主义格格不入的,优生学所依托的遗传学与进化论特别强调人类在遗传基础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自然会体现出生存与繁殖上机会的不平等。平等是一种理想,不平等却是一种事实。这种不平等既体现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也体现在群体与群体之间,所以每个民族或国家关心自己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也是必然的。这里面必然会涉及到个人与群体之间、一个国家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的冲突,要协调或解决这种冲突必须要根据一定的伦理原则达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协议,这样才能达到一种真正的社会和谐。

随着中西方在生命科学领域内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深入,生命伦理学进入我们关注的视野是非常必要的。可是优生学是民族的优生学,伦理学也都受到每一个国家、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而有其特殊性。所以我们在遵守科学共同体科学规范的同时,也要具体分析这种科学规范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具有包容性。

四、对优生学学科性质的客观认识

优生学被认为是一种“伪科学”或“坏科学”主要是因为历史的关系,它在诞生之初有许多错误和不成熟的地方,这些错误不幸又与近代人类历史中令人伤痛的记忆缠杂在一起,这样对它评价起来就会有许多非理性的成份,其间的是非关系很难完全说得清楚。另外,优生学对人类生育干涉的提倡以及生育技术的发展涉及生命伦理学中非常有争议的内容,如是否允许堕胎、是否允许先天性高度残疾的婴儿自然死亡、是否赞成有遗传病患者的婚育等等,对这些问题见仁见智,每个学者都可能有自己的倾向性的意见。对这些问题我们鼓励不同的观点之间进行争论是有意义的,但笼而统之地说优生学是真是伪、是坏是好总归是有其偏颇之处。以SSK的观点看,科学知识是社会建构出来的,它在价值取向上不可能是中立的,总会代表一些社会群体的利益。考虑到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生殖上的竞争,那么优生学必然地成为这种竞争的话语或工具。它对一个群体而言是必要的促进后代健康发展的灵丹妙药,对另一个群体或其代言人来说也许就是洪水猛兽了。

高尔顿以及美国优生学的重要推行者达文波特等人当年在给优生学下定义的时候总是称其为一种科学,但是达文波特的学生,在近代中国几乎是惟一的优生学家的潘光旦在给优生学下定义的时候,却称它为一门“学科”。他说:“优生学为学科之一,其所务在研究人类品性之遗传与文化选择之利弊以求比较良善之蕃殖方法,而谋人类之进步”。为什么称之为学科而不是科学呢?潘先生这样说:

优生学发端未久,其研究成绩尚不多觏,其应否立即加入科学之林,尚是疑问。西方严格之科学家,亦有作此言者(例如A.Hrdlicka,1915)。优生学之性质,甚可与医学相比论;自其理论方面观之,二者皆科学也;自其实施方面观之,皆不失为一种应用艺术。然则科学一名词殊嫌偏狭。[22]

潘先生之言,不失为一种中和而客观的看法。他把当年优生学所研究的内容分为三部分:“其一为人类一切品性之遗传问题;其二为文化选择或社会选择的利弊问题;其三是研求如何推行一种比较良善之蕃殖方法?”这里的第一部分相当于现在的人类遗传学,可算是属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范畴,而第二、第三则属于社会学、历史学、教育学以及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了。所以说优生学实在是一种生物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交叉综合学科,也是一种应用性学科,潘先生当年所称的“人文生物学”即此也。近年阮芳赋将优生学分为基础优生学、社会优生学、临床优生学、环境优生学四个部分[23],得到了中国优生学界的一致承认,所考虑的正与潘先生相似。随着医学与人类遗传学的发达,优生具有进入临床诊断与治疗的可能,所以有临床优生学;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大,不良的环境因子对人类生殖的影响亦加剧,所以有环境优生学的必要。而这也正说明了优生学从近代发展到现当代,虽经历一段沉寂,但在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复兴之后,正走上了一条与时俱进的道路。从前的种族优生,不再有人在当代的优生读本中提及,但中华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仍成为计划生育政策中的重点内容。这是国情的需要,也是得到中国科学界与广大公民充分理解的国家基本政策。

因为需要保持“政治上正确”,许多科学家在对优生学这样的学科讨论时保持沉默。因为稍不小心,被媒体抓住把柄,就会有被西方的科学共同体排斥在外的危险,这种态度我们是可以理解的。笔者现在所希望的是,我们的科学共同体一方面需要在科学活动中遵循伦理的基本要求,不要在科学活动中违反科学的一般准则,也不要让自己的科学成果为邪恶的势力所运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对各种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学科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既要看到它过去的错误和不足,也要客观全面地对它进行评价,并从文化多样性、国情多样性的角度上理解人们对这种学科的需要。笔者之所以对优生学的“伪科学”论、“坏科学”论进行辨析,所希望说明的,正是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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